2、 半親兄弟姊妹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是半血親兄弟姊妹,享有繼承權,位繼承權的位階低於全血親兄弟姊妹。 不過,若被繼承繫於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則會有所不同,其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對其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假如你沒有時間或要處理其他事務,你可以書面授權他人替你把資料、文件或證據呈交和存檔。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香港遺產繼承: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以上順序中,只要在前順序的人有任何人在生且沒有放棄申請遺產管理書的資格,則在後順序的人無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若已故客戶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0元,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遺囑認證。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稅署,而有關稅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 被領養人屬於領養父母之子女,不再屬於其親生父母親之子女。
  • 根據法律,銀行只能發放於該清單2中準確列明的資金和資產予遺產代理人。
  •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 死者的配偶若仍在世,但沒有後裔,那麼其配偶可繼承遺產中所有的非土地財產及剩餘遺產中的100萬元。
  • 4)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
  •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子女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在生的配偶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如欲將親屬之骨殖移送離港,則須得到食環署的批准。 至於將骨灰移送離港,個別國家或要求提交火葬證明書及許可證;就此,死者親屬可向食環署申請簽發有關文件。 訂立平安紙還有其他好處,例如如你有無能力照顧自己的親屬,你可以加入特別信託條文,例如委任信託人或監護人,代為管理留給該親屬的遺產,以保障其生活。 如不想子孫年紀輕輕就繼承你的財產,你亦可以在平安紙訂明子孫須年滿某個歲數,如25歲,纔可以繼承你的所有財產。 因此,如果戶口並未在該清單中準確列出,我們必須將您轉介到遺產承辦處以修改該清單。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方法院進行。

香港遺產繼承: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是怎樣的?

若您已向本行申請戶口資訊,相關資料將記錄在授予承辦書中的資產及負債清單(該清單)。 根據法律,銀行只能發放於該清單2中準確列明的資金和資產予遺產代理人。 該清單中記載的戶口詳情(包括銀行名稱、戶口號碼以及金額)必須準確無誤。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的有關條文載於喪親指引。

  • 至於在允許同性戀結婚或納妾的地方所申請締結的同性婚姻或其他婚姻,在香港是否確認為“有效婚姻”,則並無明文給予否定或肯定的解答。
  • 4、 配偶對居所享有特別的利益,第73章第7條附表2作出了完整的規定,配偶可選擇分配居所,這一選擇權是絕對的,但有如下四方面的限制:
  • 如要執行法律所賦予管理身故人士遺產的權力,遺產受益人首先要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授予書,授予書可以是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視乎死者有否立下遺囑及委託遺囑執行人而定。
  • 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
  • 死者去世時如果以香港為居籍,則應以香港法律作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優先順序的依據。
  • 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香港遺產繼承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纔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在香港申請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但進行遺囑相關的訴訟程序則受《時效條例》的約束。

香港遺產繼承: 遺囑執行人等的法律責任

就火葬事宜,市民可在食環署網頁搜尋有關火葬服務的資料。 (1)該人並非為須繳稅的人士;(2)該人不同意任何財產的估值;或(3)該人不同意徵收稅款的稅率或款額。 香港律師會網站上,可以查詢到所有在香港合法註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名單和香港律師的名單,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登記資訊可在香港律師會網站查詢到。 香港律師會網站上,可以查詢到所有在香港合法註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名單和香港律師的名單,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登記資訊可在此查詢到。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想要反對另一個人的遺產承辦申請,可以向法庭就死者的遺產提交《知會備忘錄》,詳情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香港遺產繼承: 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在1993 香港遺產繼承2025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香港遺產繼承: 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

如上述文件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超逾 12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逾期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稅款。 (1)遺產申報誓章( IRED 表格第 1 號) ;(2)遺產簡易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63A 號) ;(3)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 香港遺產繼承2025 如在死者去世後超逾 12 個月仍未遞交誓章 / 遺產呈報表,本局則會按適用的稅率徵收雙倍遺產稅。

香港遺產繼承: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由於香港直至1971年才正式在法律上否定納妾,因此,在舊有婚姻制度下所納之“妾”,其繼承權到底如何確定? 香港遺產繼承2025 這是頗為複雜而又必須正視的問題(近者以霍英東家族為例,霍英東先生有一妻二妾,妻誕三子三女,大妾育四子,二妾生三子)。 香港法例認可之“妾”,必須同時滿足如下幾個條件:

香港遺產繼承: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哪裡找?

然而,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士,其親屬仍須為死者的遺產繳交遺產稅。 食環署推出「網上火葬申請及預付費用系統 (OCAPS)」,以加快處理火葬申請,方便市民。 火葬服務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可預先透過系統在網上填寫申請表和繳付費用。 付款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須前往食環署香港或九龍火葬預訂辦事處,遞交已簽署的申請表(FEHB 135)、預付火葬費用收據,以及有關文件正本,為先人申請火葬服務或網上預訂火化時段認證號碼。 如身故人士遺下配偶,但沒有遺下後裔,其在生父母可以分得遺產。 香港遺產繼承 配偶會先從剩餘遺產中得到100萬元,如100萬元分配後,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其父母。

香港遺產繼承: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2、 無效婚姻中當事人,即使是受騙結婚,亦無配偶權,不能繼承另一方的遺產。 3、 所謂配偶,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婚姻存續有效,若已經離婚,則不屬配偶。 若法院已頒暫準離婚令而未頒絕對離婚令,則婚姻仍屬有效。 5、 同居而未建立婚姻關係的,不具配偶地位,無繼承權。 在向法庭提出遺產承辦申請之前,首先要確定誰是有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的人。 一般來說,如果死者留有有效的遺囑,而遺囑中已經指定了遺囑的執行人,則該遺囑指定的執行人是有權向法庭申請作為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的人。

香港遺產繼承: 香港繼承法父母有權繼承嗎?

如果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文件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或需要外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工作,通常可能需要半年左右。 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配偶可先取得剩餘遺產中的50萬元。 在50萬元分配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配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配給所有子女。 因為身故人士遺有後裔,其身故人士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遺產。 某些價值不超逾 $400,000 的小額遺產可根據簡化程序申報。

香港遺產繼承: 第十三部分 認證

如果遺囑認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國家或地區發出,我們只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在該遺囑認證上重新蓋章後纔可以採取行動。 香港遺產繼承 如果高等法院不能為此海外遺囑認證重新蓋章,您需要申請新的授予承辦書。 請參閱有用的聯絡資訊有關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網站以獲得更多信息。

香港遺產繼承: 1 授予書需要多久才能發出?

總體上說,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主要是,首先,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應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被法庭任命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香港遺產繼承 然後,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法將遺產分給其他有權繼承的受益人(繼承人)或通過其他方式管理遺產。 父母 (1) 若被繼承人繫有效婚姻之男女所生,則該有效婚姻雙方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對其遺產享有繼承權; 香港遺產繼承2025 (2) 若被繼承人繫有效領養關係中的子女,則該有效領養關係中的父母,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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