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或稱盜竊、偷盜),是基於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當佔有(包括管領、支配、處分等),擅自取走他財產的行,「不告而取謂之偷」。 裁判官推斷被告盜竊是懷有犯罪意,故裁定他罪成,考慮被告初犯,留有案底後可能要辭去一些已服務多年的公職,加上被告患適應性障礙症,最終判罰款一千五百元。 被告潘啟廸(六十二歲)被控於去年四月七日在北角永旺百貨公司內偷竊一塊價值十二元的眼鏡布,被告事發時任領匯企業傳訊總監,其後離職。 控方透露,被告並無案底,但十五年前曾因店舖盜竊及普通襲擊的案件,須自簽二千元守行為一年。

裁判官李國威裁決時指被告的辯解「迂迴曲折、令人費解」,例如被告聲稱到永旺是為了更換眼鏡布,但被告遭店員發現盜竊截獲後,卻沒有說出到永旺換眼鏡布之目的。 而被告在庭上解釋因當時忘記帶需要更換的眼鏡布,以及遺失了單據,裁判官亦認為過於巧合,有違常理。 此外,被告辯稱趕去小解而忘記付款,但他遭店員及警員截獲時,卻沒有透露急於如廁,忘記了自己「尿急」。

店舖盜竊初犯: 法庭程序

第二種情況是,任何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後,偷竊或企圖偷竊在該建築物或其部分內的任何東西,或使或企圖使在該處的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都同樣干犯了入屋犯法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條,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4條,處理贓物罪是刑事罪行。 店舖盜竊初犯2025 曾因店舖盜竊而守行為的房屋署前助理署長潘啟廸,去年四月在百貨公司偷一塊價值十二元的眼鏡布,案件早前在東區法院審訊,潘自辯時以「尿急」想找廁所而忘記付款等理由作辯解。 惟裁判官昨裁決指被告的辯解迂迴曲折,亦不合理,認為潘確有犯罪意圖,遂裁定潘盜竊罪名成立,判罰款一千五百元,而潘亦因此而首次留下案底。

鄺擬否認7項盜竊罪後棄保潛逃後,於2015年潛逃,早前再度被捕,今(18日)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店舖盜竊初犯 廉政公署昨日(2日)落案起訴一名布料公司前項目經理欺詐,涉嫌作出虛假陳述,致使3個客戶向2間由其友人持有的公司發出訂單總值約100萬元,以及清洗犯罪得益約72萬元。 希望閣下能明白我們初步回答您的問題並不等同或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初步諮詢後,我們也有權利拒絕代表閣下。 1997年,新婚不久的劉先生要供兩層樓,一層與太太住,一層給父母養老。

店舖盜竊初犯: 駕駛時無執照

廉政公署調查貪污時,揭發一名室內設計及裝修工程公司前經理欺詐及盜竊該公司多筆款項合共逾350萬元。 店舖盜竊初犯 法官張潔宜將案件押後至8月8日判刑,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爲。

  • 當一個人將危險藥物帶入香港、促成其他人將危險藥物帶進香港、將危險藥物帶離香港、促成其他人將危險藥物帶離香港、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提出會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用作提供給其他人,都是干犯了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
  •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4條,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是刑事罪行。
  • 值得一提的是,在監獄服刑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若勤勞及行為良好,亦可獲懲教署扣減刑期最多1/3。
  •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 辯方昨求情亦不離「尿急」,指被告有良性前列腺肥大,須頻頻去廁所,懇求法庭輕判。
  •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是刑事罪行。

當一個人將危險藥物帶入香港、促成其他人將危險藥物帶進香港、將危險藥物帶離香港、促成其他人將危險藥物帶離香港、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提出會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用作提供給其他人,都是干犯了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 要構成盜竊罪,在取走他人財物時,要有不誠實意圖,以及意圖永久奪去他人的財物。 如果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想的人,認為你取走他人財物時是不誠實,而你亦知道你所做的事,在一般人心目中,會被認定是不誠實,這麼,你就會被視為有不誠實意圖。 這個評定準則名為「Ghosh測試」,源自1982年英國上訴法院一宗名為《R訴Ghosh》的案例,香港的盜竊法例亦一直沿用Ghosh測試法。

店舖盜竊初犯: 香港

「管有」的定義,不一定是帶在身上纔算是管有,只要控方能夠證明,有危險藥物在這個人的控制之下,就符合「管有」的定義。 所以,一個人將危險藥物暫時存放在朋友家中,以便他 / 她隨時取回和服用這些危險藥物,這個人也是干犯了管有危險藥物罪。 「不誠實地處理」的意思,與盜竊罪所提及的「不誠實」,意思是一樣的。 至於一個人是否明知或相信貨品是贓物,就是每宗案件的事實判斷,要由控方提出舉證,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這一點。 今日(15日)上午約11時半,紅磡分區特遣隊人員於區內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在德豐街發現一名形跡可疑的男子,遂上前截查,並在他身上檢獲4盒模型玩具。 經初步調查,該名男子涉嫌於德豐街一商場盜取了4盒模型玩具,他亦同時涉嫌與區內另外2宗同類型案件有關,3宗案件被盜財物包括8盒模型,總值約3200元,警員遂拘捕該名姓洪(35歲)男子涉嫌盜竊,他正被扣留調查。

  • 商店負責人成為了詐騙事件的受害人,而使用信用卡的人,意圖永久奪去商店的貨品,是不誠實地以欺騙手段取得貨品。
  •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looting)。
  • 一、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thief)及“偷竊”(steal)亦須據此解釋。
  • 她認為當前最為重要是控制疫情,恢復與內地通關,從而紓緩香港經濟問題,減低中產的生活壓力。
  • 根據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條,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是刑事罪行。

精神科專科醫生林美玲表示,盜竊的人往往有不同理由和原因,有些人或許單純為了盜竊期間的刺激感,也有人是因為壓力過大,認為盜竊過程能夠得到精神上的放鬆。 以往亦有盜竊犯人以精神壓力大作為理由,但她強調,壓力過大隻是導致盜竊的其中一個因素,並不能成為一個減刑理由,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 張美雄指出,早前與警方定期聯絡時,已知悉日出康城的「FRESH新鮮生活」是區內店舖盜竊案重災區,認為原因或跟該店設計過度開放、出入口無防盜、未見保安員巡邏有關。 他估計有些人可能因為一次得手後,形成心癮,之後再重犯,他已建議該店加強保安。 林美玲表示,若長期處於高壓環境,可能會有憂鬱症、焦慮症等情緒病,有些人會透過盜竊來紓緩壓力,過去也有案例是因為一次得手,而逐漸迷上偷竊的刺激感,從而成為盜竊狂。

店舖盜竊初犯: 屬於另一人

金融風暴狠狠地給他重擊,樓價暴跌,任職的公司又突然結束,他淪為失業人士。 自言是香港典型中產的劉先生,小時候住過板間房,大學畢業後努力賺錢儲蓄,趕及在九七前「上車」(置業),詎料剛入夥不久就發生金融風暴。 大公報記者昨日到「FRESH新鮮生活」現場觀察,雖然店舖盜竊事件猖獗,但現場沒見到穿着制服的保安人員在出入口看守。 警方昨日(23日)接獲一名48歲本地男子報案,指早前收到一個自稱求職公司職員短訊,誘使男子點擊刷單網站。

店舖盜竊初犯: 香港國安法 (中篇) – 煽動分裂國家罪

大多數美國各州法律,依據所竊盜物品的價值,區分為重竊盜罪(grand)與輕竊盜罪(petty)。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店舖盜竊初犯 (looting)。 店舖盜竊是嚴重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任何人干犯第9條盜竊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監禁10年。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中產人士在疫情下壓力倍增,尤其是需要往返兩地工作的人、正在供樓的家庭,部分人面臨失業,但政府的援助不足。

店舖盜竊初犯: 使用條款及免責聲明

例如一名司機在自助加油站加油時,可能有想過付款,但當他 / 她發現收銀處大排長龍時,趁機駕車逃走,以避過排隊支付油費,這名司機就是干犯不付款而離去的罪名,而非盜竊罪。 嚴重的犯罪會被判即時監禁,但案情若有特殊性,有機會獲判緩刑(Suspended Sentence),即被告人無需即時服刑,除非他在法庭指定的期限(1-3年)內犯其它可被判監禁的罪行。 可是,緩刑不適用於監禁刑期為2年以上的判刑,亦不適用於某些罪行,例如搶劫、猥褻侵犯(“非禮”)、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某些的罪行上訴庭有判刑指引,必須判處即時監禁及固定的量刑起點,例如販毒、聘用不可合法被聘用人士( “請黑工”)等。

店舖盜竊初犯: 刑事業務範圍

犯盜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盜竊爲非暴力犯罪,故最高量刑爲無期徒刑,而搶劫罪的最高量刑爲死刑。 店舖盜竊初犯 立法會議員梁熙認為,政府可考慮向失業或面對經濟問題的中產人士,透過減收首次置業稅、外傭稅等稅收,幫助紓緩經濟壓力。

店舖盜竊初犯: 刑事事項

商店負責人成為了詐騙事件的受害人,而使用信用卡的人,意圖永久奪去商店的貨品,是不誠實地以欺騙手段取得貨品。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A條,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是刑事罪行。 這項罪行涉及一個人沒有意圖付款,並作出一些行為,誘使其他人給予利益,或者明知將會獲得利益,而導致或容許某人作出一些行為。 其中一個例子,是要求他人提供服務,例如是一個人要求其他人為他 店舖盜竊初犯2025 店舖盜竊初犯 /她的單位髹油漆,並承諾在髹油漆完成之後付款,但他 / 她由始至終都沒有意圖要付款。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C條,不付款而離去是刑事罪行。

店舖盜竊初犯: 盜竊罪在「盜竊罪條例」上的法律定義 構成盜竊罪的五大要素

在所有情況之下,司機的表現必須要嚴重低於一般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的預期,才會構成危險駕駛。 根據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危險駕駛是刑事罪行。 當司機在路上駕駛車輛時,表現嚴重差過一般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而一般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都明顯知道這樣的駕駛表現是危險的表現。

店舖盜竊初犯: 第2條 – 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例如顧客只是獲準進入店舖的公眾地方,顧客如果進入店舖內寫有「私人重地」或「只限職員」的地方,他 / 她就是侵入者。 有前地產代理虛報購入單位作自住,以呃銀行490萬元按揭,最終判囚16個月及充公逾100萬元。 事件引起市場關注,原本自住單位,後來將單位出租又應怎處理? 廉政公署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時,揭發一名時任上市公司主席及一名汽車經銷商在該上市公司購置一輛房車時,涉嫌誇大其售價及首次登記稅款共約310萬元,二人今日(21日)被落案起訴串謀詐騙及欺詐。 大埔龍尾村碎屍案死者蔡天鳳前夫鄺港智,涉於2013年至2015年間在酒店等地偷取多人財物。

店舖盜竊初犯: 盜竊罪

受害人遂按指示於5月期間,共轉帳約40萬元至對方指定的本地銀行戶口,以作點擊率本金使用。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姪女Amina Mariam Bokhary,涉將家傭的內衣褲和花盆等物品從9樓寓所拋擲落樓,擲中私家車。 Amina早前否認刑毀等罪,經審訊後,今(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盜… 馬來西亞一名母親在兒子考獲第一名時,為了兌現承諾而甘願犯下偷竊罪,「送」一整套的鉛筆盒給兒子。

店舖盜竊初犯: 法庭:潘啟廸盜竊罪成留案底

如果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而法庭接納危險藥物是自用的解釋,就會判處較輕的刑罰。 店舖盜竊初犯2025 「以侵入者的身份進入一處地方」,意思是一個人在沒有合法權利下,或在未經建築物業主或物業使用者的同意下,刻意進入一座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 上訴人許靜宜被控於百佳超市偷竊共值53元的3件急凍食品,被裁定罪成及判罰款2,000元。 店舖盜竊初犯2025 上訴人於原審時指她當時因照顧同行女兒而分神,亦要趕著回家喫飯,故未有為意於環保袋內的急凍食品是未付款的,裁判官當時認為上訴人的說法匪夷所思,不足為信。

店舖盜竊初犯: 盜竊罪刑罰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廣池今就一宗店舖盜竊上訴案件頒下判詞時,促律政司採取更大酌情權,以非刑事檢控方式處理店舖盜竊案件,使犯案人或涉案人能免卻刑事檢控的焦慮、壓力、困惑及一經定罪後終生所面對的刑事紀錄。 法官又指相信涉案人自當銘記於心不再以身試法,珍惜其寬大處理手法。 店舖盜竊初犯2025 31歲找換店前店長涉從公司盜竊94萬元,並以虛假交易紀錄掩飾,遭廉署落案起訴。 涉案店長早前承認盜竊罪及串謀使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今(2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15個月。

店舖盜竊初犯: 香港文匯網

警方數據顯示,將軍澳警區今年單是首七個月,有244宗店舖盜竊案,去年全年有335宗。 據瞭解,在私人屋苑「日出康城」的「FRESH新鮮生活」超市,去年有30宗店舖盜竊,佔當區同類案件總數的8.9%,而今年單是首7個月,已有52宗店舖盜竊,較去年增加73%,佔當區同類案件21%。 今年涉及的被捕者,八成是日出康城的住戶,大多是主婦及退休人士;九成人是初次犯事的「白手」。 而位於黃埔的「AEON」亦是賊人的熱門目標,單是去年就發生逾300宗店舖盜竊案,佔全港同類案件約4%。 (大公報記者 伍軒沛 賴振雄、麥潤田)本港新冠肺炎疫情持續逾兩年半,經濟大受衝擊,涉及盜竊的罪案亦高踞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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