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規定》在堅持拍賣優先原則的同時,允許採取簡便經濟的變賣方式迅速作出處理,變賣成拍賣優先原則的必要充。 申請資助的長者小業主須就其提交的所有文件,憑藉 《宣誓及聲明條例》 (香港法例 第11章 )作出聲明,確認提供的資料均屬真確無訛。 有一小的上班族應該對本港於疫情期間航班禁令下外傭短缺的情況記憶猶新,尤其是當時空缺多申請人少的情況下每月工資曾搶高至8000港元以上,實是蔚為奇觀。 爲了針對這一短暫供求失衡下出現的高薪現象,特區政府竟然建議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試圖降低外籍家庭傭工「跳工」的難度。

  • 一些執行人員存在等待心理,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財產後,遲遲不予拍賣變價,導致被執行人長期無法處分其財產,財產價值貶損,於當事人雙方都不利。
  • 對擬拍賣的財產,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 2、基於強制拍賣權的獨佔性和不可分割性,聘任或委託拍賣師進行拍賣的行為,性質上屬於司法授權行為,拍賣機構成為法院的輔助人,拍賣成為法院執行活動的延伸。

強制拍賣是一種典型的強制執行措施,其目的在於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用於清償債務。 俗稱「強拍」的《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製售賣)條例》於2010年4月1日起,將申請門檻降低,申請人由必須擁有該地段不少於90%的不分割份數,調低至不少於80%就可提出申請。 強制拍賣2025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強制拍賣: C. 強製售賣案件中的調解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盡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審裁處會在傳召訴訟各方傳票的聆訊中,對這項申請作出裁定。 申請人執行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必須首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申請通知書,然後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涉案的樓宇的大門入口的顯眼處;申請人必須同時把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連續3天張貼於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 如果申請人沒有張貼有關通知書,他/她必須在審裁處作出收回管有權的判決或命令後,把判決通知書連續3天張貼在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判決通知書是向答辯人和所有實際佔用樓宇的人士發出,要求佔用樓宇的人士在通知書內註明的日期前遷出。

從這個意義上說,《拍賣規定》對民訴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作了限制性解釋,或者改變了第二百二十六條的立法原意,以達到執行程式與時俱進、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問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執行通知規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將其有關財產拍賣。 除了提交費用外,申請由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必須繳付按金予土地審裁處,以支付執達主任和封舖差費用。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強制拍賣: 香港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差餉估價上訴案件、地租上訴案件及房屋上訴案件的各方應注意,若在提交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內無人申請排期聆訊,則上訴程序將失效。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 在任何不屬於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此項申請中任何一方,在向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書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排期聆訊該申請或上訴。
  • 拍賣窮盡原則有助於執行法院從已明顯無變價可能的執行程式中解脫出來,因此可以認為是對執行法官和執行人員的一種制度上的保護措施。
  • 這些建築物已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而通常缺乏維修和保養。
  • 原因有四:債務人有時間籌措現款清償;提前發佈拍賣公告,讓更多的人知悉拍賣的情況參與競買;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提出執行異議或執行異議之訴的時間;其他債權人有申請參與分配的機會。
  • 土審處指,在發出強製售賣令後,一般會批准由獨立專業人士訂定底價,並委任信託人透過公開拍賣方式出售,底價一般會高於有關地段所有單位總計的現有用途價值。
  •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判定款項的成功機會以及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再作決定。
  •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以及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可以不進行評估(《拍賣規定》第四條)。 評估的目的一是幫助執行法院準確地確定拍賣物的價值,避免出現估價畸高畸低的情形。 2、基於強制拍賣權的獨佔性和不可分割性,聘任或委託拍賣師進行拍賣的行為,性質上屬於司法授權行為,拍賣機構成為法院的輔助人,拍賣成為法院執行活動的延伸。 這不同於民法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委託合同,委託合同屬於雙方法律行為,而委託拍賣則屬於法院單方行為,執行法院與拍賣機構之間處於不平等的地位,拍賣機構不得與法院討價還價,也不能簽訂委託拍賣合同,拍賣師只能在執行法院授權範圍內實施司法拍賣活動。 法院只需出具委託拍賣函,或者出具聘任書即可,拍賣師必須在法院的監督下具體實施部分拍賣行為。

強制拍賣: 重建及收購物業

執行依據是執行機關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是確認雙方當事人中一方負有民事義務而另一方享有民事權利並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強制拍賣 由於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實現債權人已經確定的民事權利,因此強制拍賣應該以存在實體權利為前提。 所謂實施的強制性,是指強制拍賣系國家執法機關依法進行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如果審裁處已經批准答辯人在付款期內付款,而答辯人也遵從命令在付款期屆滿當日或之前把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支付給土地審裁處,答辯人可以避免被沒收租賃權,而有關樓宇的租約也可以恢復,審裁處所發出的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將不能執行。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纔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強制拍賣是指國家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委託拍賣人進行公開拍賣的行為。

強制拍賣: 香港文匯網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後,若經過一定期悶債務人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權將該財產拍賣。 可見,查封、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拍賣之必經程式。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判定款項的成功機會以及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再作決定。

強制拍賣: 土地審裁處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在任何不屬於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此項申請中任何一方,在向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書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排期聆訊該申請或上訴。 要求排期聆訊的申請書內須提供估計所需的審訊時間和準備傳召的證人數目等資料。 根據實務指示,土地審裁處審理強製售賣土地案件前,各方應嘗試就有關強制拍賣申請中所產生的爭議,進行調解,以達成和解。 1、民事執行中的強制拍賣權屬於人民法院司法強制執行權的組成部分,必須由法院來行使。 《拍賣規定》採取了聘任或委託拍賣師進行拍賣的做法。

強制拍賣: B. 強製售賣的程序

在情況緊急時,必須以單方傳票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若要由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判予金錢的裁決而追討欠款,勝訴一方可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條例旨在容許在地段擁有一定業權份數的大業主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土地審裁處為重建該地段而作出命令,強製售賣該地段。

強制拍賣: 強制拍賣的原則

在編定的聆訊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來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編定的聆訊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審申請方式申請安排一個新的日期。 除非事先得到對方同意並在傳票上簽註,否則與訟各方須向土地審裁處法官或審裁處成員申請及解釋延期的原因,由法官或審裁處成員決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請。 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的根本區別在於兩者引起的原因不一致。 法院委託拍賣與自行拍賣是法院行使強制執行權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的兩種方式,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和二百二十六條首次正式確立了法院的司法拍賣權。

強制拍賣: 強製售賣

《執行規定》第四十六條要求,“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拍賣規定》第三條指出,“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再次強調了委託拍賣原則。 應當說,委託拍賣已經成為目前法院強制拍賣的主導方式。 強制拍賣 所謂委託的專有性,是指這種拍賣活動系國家執法機關依法委託的拍賣行為。 強制拍賣固然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拍賣活動,因而委託方只能是國家執法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委託強制拍賣。

強制拍賣: 強制拍賣的特點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若該地段未能在這段期間賣出,受託人、大業主或小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額外延長出售時間多3個月,以強製售賣地段。 一般來說,任何人士(並非以承按人以外的身份)擁有某地段不少於90%的不分割份數業權(即「大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作出命令,強製售賣該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數,作重建之用。 強制拍賣 在拍賣性質上,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有根本區別,但在拍賣品內容與拍賣方式上,又有聯繫。

強制拍賣: VIII. 強製售賣

在拍賣實踐中,選擇無底價拍賣的並不多見,既使有,也必須是委託人的意願。 實施無底價拍賣,拍賣品大多是一些廉價商品,很少有價值高昂的貴重物品,因為選擇無底價拍賣,要承擔較大的風險。 《美國統一商法》第2-328條規定:除非推出貨物時明確表示無保留,拍賣均為有保留拍賣(即有底價拍賣)。 無底價拍賣通常用於動產拍賣,而不動產拍賣因其價值昂貴,幾乎都採用有底價拍賣。 在強制拍賣時,一般都採用有底價拍賣,其目的是體現強制執行時能公平、合理、有效地維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強制拍賣: 支付裁定某方應得的款項

同時,國家執法機關委託實施強制拍賣,必須是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 因為執法機關做出的裁判、處罰決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處理仍然處於不確定狀態,因而不能對已查封扣押的物品進行拍賣。 政府於2010年降低重建強拍門檻,只要擁有該地段八成業權,就能強制拍賣餘下業權,引來外界質疑政府將小業主物業「賤賣」予發展商。

強制拍賣: 強拍例累事, 空屋突起火, 單位遭截水, 小業主控訴頻遭滋擾

有關訟費評定的詳細程序資料,請於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訟費的評定》小冊子參閱,或登入司法機構網址rcul.judiciary.hk下載該份有關的小冊子。 即使上訴的期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審裁處或上訴法庭仍可在任何時間延展上訴的時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符合申請資格的長者小業主,如欲申請調解員費用資助,須於調解會議開展前向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處提交申請,否則申請將不會受理。 他們認為,今份施政報告下調強拍門檻是正確方向,甚至有業主認為,政府對於有倒塌危機的舊樓應進一步「落重藥」,將強拍門檻降至60%或50%業權同意。

戴德梁行環球董事、大中華區行政總裁趙錦權則建議,降低樓齡達40年或以上的單幢或小型舊樓的強制拍賣門檻至七成,加快收購與重建步伐。 此外,由於私人發展商的項目規模不及市建局的項目大,住宅單位的保障金額可以參考同區12年至15年樓齡樓宇。 對於商舖的業主,梁沛泓亦倡議保障商舖業主在現有價值下獲得至少一成或一成半的重建溢價,達至共同富裕的目的。

強制拍賣: 覆核

雖然可能需要進一步研究來確定肥胖水平是否與經濟好壞有因果關係,但歐洲各國2020年在高肥胖率與病假日數之間確實存在明顯的相關性。 事實上,這一結論得到了其他研究的支持,例如世界肥胖聯盟預測癡肥/過肥給全球經濟帶來負擔將從2019年佔GDP的2.2%上升到2060年的3.3%。 近年發達國家人口老化和癡肥兩個問題備受關注,就如近日因提高退休年齡導致法國全國騷亂,可見這些人口因素實在對政經環境有莫大影響。

新一份《施政報告》今日(6日)提到,將研究降低《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製售賣)條例》下的強拍門檻,以加快舊樓重建。 過程中,發展局會充分考慮小業主利益、樓宇狀況等因素,並聽取持份者意見。 事實上,早前市場已傳出政府有意修訂「強拍條例」,放寬樓齡達50年或以上的舊樓強拍門檻,由現時須集齊八成業權降至七成半,甚至七成。 對擬拍賣的財產,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在強制拍賣中,被查封、扣押財產的產權人,已經喪失對其所有財產的處分權。 土地審裁處人員只能解釋提出申請或上訴的一般程序,及法律程序展開之前及之後任何需要完成的程序手續。 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的資格,以及為了維持審裁處的中立性,審裁處職員被指示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強制拍賣: 香港自殺率見新高 抑鬱症康復者籲加強精神健康支援

因不可歸責於買受人的原因而致使拍賣無效或買受人無法取得拍賣物時如何處理? 現行法律制度下,由於查封、扣押基本無期限限制,加上拍賣變賣期間扣除在執行期限之外,導致一些法院執行案件嚴重遲延,經年累月沒有得到執行。 一些執行人員存在等待心理,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財產後,遲遲不予拍賣變價,導致被執行人長期無法處分其財產,財產價值貶損,於當事人雙方都不利。 按照執行不間斷原則,法院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後,應當迅速及時採取拍賣措施,此即所謂的及時拍賣原則。 及時拍賣原則是《拍賣規定》的亮點之一,符合民事執行的效率取向,意義重大。

強制拍賣: 強制樓宇拍賣苦主大聯盟

法院依《拍賣規定》第二十條撤回拍賣委託時也無須向拍賣機構承擔“違約責任”,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拍賣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為了貫徹及時執行原則,《拍賣規定》要求執行法院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後應儘快確定拍賣期日,不能間隔時間過長,務求查封期日與拍賣期日之間保持合理的、適當的時間距離,不能像以往那樣過長。 查封、扣押財產後,執行員沒有必要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民訴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因為在拍賣日之前或者拍賣開始之前的任何時間,被執行人都可以履行債務(《拍賣規定》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出售地段所得的款項及相關費用,會根據估值報告所評估的大業主及小業主的物業價值,按比例攤分給各業主。 強制拍賣 為了鼓勵重建破舊大廈,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製售賣)條例》 (香港法例 第545章 )於1999年6月7日生效。

拍賣規定第二條強調人民法院在處理被執行的財產時,應當把拍賣作為首選方式,實際上再一次重申了拍賣優先原則。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強制拍賣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