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以上因素,法庭應該根據案件事實,做出是否使用均分原則的判決。 如果不適用均分原則,法庭應該決定適用怎樣的比例分配資產,並說明所考慮的因素理由。 香港在適用了“平等分享原則”後,離婚訴訟案件的數字不斷攀升。 在跨境離婚訴訟,包括香港在內的多個司法管轄區對同一跨境離婚案件均有管轄權時,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一方通常喜歡選擇香港作爲訴訟地。 ④ 終審法院在LKW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2025 v DD案中的論述只是指引,而不是具有嚴格約束力的“先例”。

單方向法院提出的爲離婚呈請,雙方共同向法院提出的爲離婚申請。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呈請離婚需要提供證明婚姻破裂至無可挽救的5個事實,而申請離婚需要提供證明婚姻破裂至無可挽救的2個事實,詳細內容見下方表格。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2025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2025 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爲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爲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爲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爲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法院需根據案件的事實,考慮以上因素而做出判決時,酌情做出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的判決,以達到“公平”的法律原則。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割與贍養費的給付

若夫妻雙方不能對離婚後如何分割財產達成一致意見,那麼任何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對財產作出分割或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給自己。 而法庭作出該命令的第一步就是要求雙方將各自名下所有的財產丶收入丶支出等,以法律規定的特定表格向法庭及對方作出披露。 需要強調的是,如果法庭發現可以偏離平等分享原則的情況,無論是一個或多個因素,那麼都有可能導致財產不平均分割;但是,即使法庭發現了一個或多個可以偏離平等分享原則的情況,那麼也不必然導致法庭不作出平均分割的決定。 換句話說,法庭最終作出或不作出平均分割的決定,完全取決於案件的具體事實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 根據LKWvDD[2010]13HKCFAR 573 案本身及香港高等法院對平等分享原則的闡述,平等分配原則在性質上屬於“指引”並非必須嚴格遵循的“先例”,具體案件需要根據具體事實作出財產分配。
  • 例如男方有穩定收入,婚姻房產在男方名下,但女方獲得子女管養權而子女就讀之學校亦位於婚姻房產附近,法庭此時有可能判決該房產須要完全轉讓予女方,以方便女方及子女維持生活所需。
  • 如果某項財產僅屬於一方,則應根據相等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 頒布整筆付款令的基本理由,是為了滿足妻子的合理要求,以及認定她在這段婚姻中,作為妻子及/或作為孩子母親的貢獻。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個人財產的分了劃分

但如果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他們則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 要留意的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2條,假如雙方結婚未滿1年,他們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但若果離婚申請人或呈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是答辯人的行為異常敗壞,離婚呈請則不須遵守1年限制。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夫妻財產分配事宜

這些情況包括:財產的具體數額有多少;雙方爲家庭的“特殊貢獻”;一方的行爲;一方聲稱在婚姻中處於某種不利地位而應得到補償,等等。 終審法院在LKW v DD案裏闡述的所謂“平等分享原則”在性質上屬於指引(guidelines),法官需要根據每一個案件的具體事實來作出分配。 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前用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夫妻雙方以個人所有財產均等償還;如雙方有爭議,或不能全部清償的,償還辦法由人民法院判決。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應通知債權人到庭。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婚姻居所 – 法庭在離婚案件中怎樣作出分配?

在劃分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需要確認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 可是此項安排之所需費用不少,如有關人士不肯合作提供有用資料,亦會影響上述安排。
  • 在婚前,父母如果贈與房產,且房產明確表示是贈與給夫妻雙方的,則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 法官在分配雙方財產時,應時刻以“平等分配”爲準繩來檢驗分配結果是否公平。
  • 終審法院斷言,新指引在大多數案件裏都沒有適用空間,原因是可供分配的財產不足以照顧到雙方在婚姻結束後的需要,所以法庭爲了達到公平的分配結果,此時只需要考慮雙方的合理需要,即適用合理需要原則。
  • 上訴法庭認爲雙方爲家庭作出的貢獻均等,雙方又沒有提出任何足以偏離平均分割的理由,從公平的目的來考慮,終審法院認爲上訴法庭的處理結果(即判決分配總財產的1/2給各方)極有可能是正確的,應與維持。
  •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在這方面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案件存在特殊情況時允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從而修改指引中的處理方法,以達到一個公平的財產分配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雙方的婚姻居所(matrimonial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2025 home),無論是哪一方出資購買的,也無論是在婚姻一開始時還是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都應把它當成婚姻財產處理,因爲婚姻居所的目的就是爲了給家庭使用,屬於家庭財產的典型例子。 然而,在很多情況下,法庭在考慮了所有與案件相關的因素後,通常能找到偏離平等分享原則的例外情形,而決定不平均分割。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

業務估值出現爭拗之原因,是由於每一方之會計師的估值方法及結果往往有重大差異。 由丈夫委託之會計師可能會作出較低之估值,但由妻子委託之會計師則可能會作出較真確之估值。 然而妻子要注意,假如該筆款項不足以滿足她的需求,或她作出不明智的開支或投資,她不能再次透過法庭向丈夫索取更多款項。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 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離婚財產分配 – 是否必須分一半身家 公平分配原則

如果某方的房產個人財產是婚前已有的,另一方一般不會進行分割;如果個人財產是在婚姻期間獲得的平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應該分割。 比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通過自身努力獲得的原則上個人財產,一般不會進行分割;如果一方獲得的當事人個人財產是來自夫妻共同財產的但是分割結果,就需要進行分割。 1、香港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由於香港地區,其法律條文並未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因此在離婚時,原則上是個人財產歸該方當事人。 但是在具體的離婚案件中,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以及照顧女方、子女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對有爭議的財產均分或者偏向女方的判決等。 由於我們內地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但凡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不管是以誰的名義出資,也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一般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如果是婚前男方或者女方購買的房產,到結婚時房貸還沒還完的,在結婚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才還完的房貸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分割婚後還貸以及增值的部分。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協議需要修訂

這通常涉及到夫妻共同擁有的規定房屋、汽車、投資股票等。 離婚雙方需要列出所有共同擁有的過錯財產和負債,並將其總價值平分。 2、在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情況下,特別是股權的分割、公司控制權的爭奪都是非常複雜的。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離婚須知

夫妻之間的贈與可能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性質,贈與必須有合法的手續和證據,否則法庭不予認定。 但要注意的是,不但一方以自己的資金取得的資產爲一方自己所有,而且其中一方從雙方聯名戶口提取資金購入的資產仍屬買方個人所有,法律上無須與配偶分享,除非有任何證據證明,夫妻有意圖該資產實爲夫妻二人共同擁有。 「徹底分清」指一次過分配財產和 / 或支付整筆款額 (一筆過或分期支付),以便雙方將不愉快事件拋開並開始新生活,亦毋須再度記起婚姻破裂的傷痛或承受訴訟的擔子(例如要追收被拖欠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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