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實際上並無任何資料顯示何謂「按他決定的格式」。 如果有醫療理由希望免除佩戴安全帶,看來只能嘗試寫信向運輸署署長提出申請了。 有意改動或修改其車輛的駕駛者,應先閱讀這兩份指引,並徵詢汽車製造商或代理人的意見/同意,方可進行任何改動。 八角形的「停止」標誌通常位於次要道路和主要道路的交界位置。 駕駛者理應在「停止」標誌前完全停下車輛,才能進入交界處。

不過,他同時亦違反了第39B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沒有提供呼氣樣本」,即屬犯罪。 因此,除非D先生有醫生報告,證明他患有某種強迫症恐懼症,否則害怕受感染不足以構成合理辯解。 事實上,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一罪的刑罰,與「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或「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這兩項罪行的刑罰相比,是相同 /甚至更重。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5)條,「如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駕駛處於當時狀況的有關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則該人亦須視為…危險駕駛」。

無牌駕駛初犯: a. 進行呼氣測試的責任

顯而易見,電動輪椅符合此等定義,故理應是汽車或電單車。 依照《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51(3)(b)條所述,「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不得運載…任何動物或物件,而該動物或物件妨礙其視綫或阻止其完全控制其車輛」。 也就是說,只要該動物不妨礙騎車人士的視線或阻止他/她完全控制單車或三輪車,騎車人士就沒有犯下任何罪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道路」及「私家路」的定義非常廣闊,幾乎包括所有可使用車輛的地點。 該條例第117及118條也明確規定,所有主要交通條例及規例均適用於私家路,與其適用於道路無異。 但是,如果該計程車發生任何意外,不管該意外如何輕微,同時使用多部流動電話這個事實,足以成為證據指控他/她在駕駛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不小心駕駛。

警方調查後揭發疑有人一家4口在事發停車場連續9日蝸居車上生活,並鎖定涉事男司機及女乘客行蹤,於昨(4日)晚上在大窩口拘捕兩人。 至一四年四月,羅仍在停牌期間,與張慧雯一起外出放狗敍舊,並由羅駕駛其座駕,但在牛頭角遇巡警截查揭發事件,兩人分別被控身為車主容許他人無牌駕駛及無牌駕駛等多宗罪,張被判罰款九千元及停牌一年,羅被判監三個月,停牌十五個月。 (a) 無牌駕駛初犯2025 在100毫升呼氣中有22微克酒精;(b) 在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或(c) 無牌駕駛初犯2025 在100毫升尿液中有67毫克酒精。 無證、無牌駕駛是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處警告或罰款。

無牌駕駛初犯: Q1. 如果我收到交通違例「罰款單」,但認為那是錯誤發出的,並希望提出抗辯,我應該支付那張「罰款單」嗎?

警方調查相信兩人未經車主同意取去車輛,被捕人涉嫌未獲授權而取用交通工具、刑事毀壞、不付款離去、外出時未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危險駕駛意外後未有停車、無牌駕駛、及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被捕人現正被警方扣查。 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3)條説明,任何人不得允許並無持有有關車輛所屬種類的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控方無須證明被控人明知司機並無持有駕駛執照;而辯方即使證明被控人不知司機並無持有駕駛執照,亦不構成免責辯護。 換言之,車主有責任確保司機具有有效的駕駛執照駕駛車輛,即使以不知道友人沒有駕駛執照的理由作推搪,都可能會干犯「容許他人無牌駕駛」的罪名。 無牌駕駛初犯 若車主以未曾借出車輛作理由,司機擅自取用車輛,司機則有機會干犯《盜竊罪條例》。 無牌駕駛可以是從來未曾獲得過任何香港駕駛執照;停牌駕駛是曾經獲得過駕駛執照,不過因為受到相關罰則而遭受取消駕駛資格。

香港法例第374E章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第25條車輛牌照的展示説明,在任何道路上出現或使用的汽車必須具備有效車輛牌照,並依照特定方式展示。 第60(3)條則指明,違反第25條,該車輛的登記車主及當時的司機均屬犯罪。 換言之,即使司機具備有效的駕駛執照,無論是借用還是借出車輛,都要確保車輛具備有效的車輛牌照,否則就有可能違法。 控方當然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5條 (有關魯莽騎踏單車)或第46條(有關不小心騎踏單車)對A提出檢控。 受害者B因這次事故死亡,因此控方也可以考慮更嚴重的控罪:誤殺。 在此僅指出,誤殺一般乃指因非法的行為或罔顧生命的疏忽而造成意外死亡。

無牌駕駛初犯: 駕駛

因此,若出現上述加重刑罰的因素,即使案件沒有涉及嚴重受傷或死亡,法院將毫不猶豫地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 理由是:市民需要受到保護,以免這類駕駛者足以做成嚴峻 / 甚至悲慘後果的駕駛方式,為市民帶來重大風險。 「危險」是一個很簡單的詞語,其意義應是顯而易見的。 但是,對一名普通的駕駛者來說是危險的事,對一名一級方程式賽車手來說,可能未必是危險。 為免存疑,《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6)條為「危險」一詞作出定義:在涉及危險駕駛時,乃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

  • 事發於週一(3日)下午3時許,涉事載有一男一女及兩名小童的黑色豐田私家車,停泊在紅磡崇安街18號半島廣場停車場6樓期間,被保安員發現車頭沒掛上車牌、車尾牌「吊吊揈」。
  • 有「新保齡神童」外號、曾兩度當選香港傑出青少年運動員,現時是保齡球港隊代表的麥卓賢,去年九月在其「學神」牌失效後,於觀塘無牌駕駛,又未能向警員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因而惹上官非。
  • 警方調查後揭發疑有人一家4口在事發停車場連續9日蝸居車上生活,並鎖定涉事男司機及女乘客行蹤,於昨(4日)晚上在大窩口拘捕兩人。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4)條,若「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他已是危險駕駛。 當然,每一宗案件或意外,事實情況都不盡相同,上述例子也僅作參考之用。 一般而言,駕駛者應遵照《道路使用者守則》的指引行事。 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主管陳言彰於今(5日)下午在記者會講述案件,指案發後警方鎖定涉案目標男女,並於昨晚在大窩口拘捕兩人。 無牌駕駛初犯 他譴責涉案司機目無法紀,駕駛態度惡劣,罔顧車上乘客、警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行為令人髮指。

無牌駕駛初犯: 警東九龍打擊酒後駕駛 男子涉「無牌駕駛」等三宗罪被捕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條J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正受指明毒品影響,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該人即屬犯罪」。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條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或企圖駕駛或正在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是受酒類或藥物的影響,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即屬犯罪」。 駕駛者在駕車時必須小心注意其他的道路使用者(特別是行人),大概已毋須多言。

無牌駕駛初犯: Q4. 電動輪椅是否受交通法例規管?

儘管依照同一規例第61(2)條所述,如果有「合理辯解」,或許可以豁免違反第33(6)條的行為,但我們認為視力障礙並不構成「合理辯解」,否則所有視障人士都有權不守交通規則過馬路。 因此,儘管看來有點不公正,身為視障人士並非不守交通規則過馬路辯護理由或藉口。 現行法律只規限巴士的司機座位必須設有安全帶,而巴士司機在駕駛時也必須配戴安全帶(《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第8A及8B條)。 但並無法例規定巴士的乘客座位必須設有安全帶,亦無規限巴士乘客必須佩戴安全帶。

無牌駕駛初犯: 危險駕駛的典型例子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對有關事故的錄像肯定會對法庭有幫助。 每一個被控任何罪行的人,均有權取得警方所掌握的證據。 標準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內都印有警方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的電話號碼。 我們當然不能責難運輸署適當考慮長者及殘疾人士的需要。 不過,正如前文有關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部分所述,這種基於實用性的行政措施與現行法律並不相容。 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定義,「汽車」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而「電單車」指「不論是否附有側車的兩輪汽車」。

無牌駕駛初犯: b. 進行藥物測試的責任

基於同樣道理,完全遵守《道路使用者守則》並不表示著您已經完全遵守了法律。 但在任何訴訟中,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訴訟,遵從《道路使用者守則》一事,可被案件中的任何一方用以確立或否定該案件中所爭議的法律責任。 首先,作為普通市民,您並非合適人選以決定事件是否構成罪行。 我們建議您應當把錄像(即儲存錄像的記憶卡)交給警方,讓專業人員處理。 根據該條例第5及第7條,如駕駛者致使或容許車輛在任何60分鐘內在道路上引擎空轉超過3分鐘,須繳付定額罰款320元。 在香港的成文法例中,「馬路」這個詞語幾乎已經完全消失了。

無牌駕駛初犯: 交通違章 · 辦事直通車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25條規定:「任何汽車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出現或使用,除非該車輛的有效車輛牌照展示如下…」。 無牌駕駛初犯2025 無牌駕駛初犯2025 無牌駕駛初犯 第60(3)條則指明:違反該條例第25條而首次被定罪的人士,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若比較同一規例內其他罪行的刑罰(大部分均為罰款2,000元),可見法律視此等行為屬相當嚴重的罪行。

無牌駕駛初犯: b. 安全帶

有「新保齡神童」外號、曾兩度當選香港傑出青少年運動員,現時是保齡球港隊代表的麥卓賢,去年九月在其「學神」牌失效後,於觀塘無牌駕駛,又未能向警員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因而惹上官非。 麥昨日於觀塘法院承認無牌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以及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共三罪,被判罰款一萬一千元,另停牌十二個月,並需留下案底。 明顯的原因是:您不知道事件中哪一方觸犯了罪行(如果有的話);表面上的受害者可能其實是犯罪者。

無牌駕駛初犯: Q3. 駕駛者可以在駕駛時觀看錄像嗎?

對於受非指明毒品影響下駕駛的控罪,控方仍然需要提供足夠證據,顯示駕駛者因藥物引致他 無牌駕駛初犯 / 無牌駕駛初犯2025 她「無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有了這條法例,一旦證明到駕駛者的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濃度到達指定水平,控方便可以根據第39A條提出起訴,而不必擔心如何依據第39條,去證明該駕駛者是否「無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既然「危險」必須是「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顯然易見的」,法庭便須從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的客觀角度,來考慮每宗個案。 因此,和不小心駕駛的情況一樣,駕駛者的主觀意識並不重要。

無牌駕駛初犯: 「危險」

換句話說,只要您繼續擁有車輛,您必須持有有效的保險單。 也就是說,是的,從法律上來說,帶有故障收費錶的停車位是可以使用的。 不過,實際上來說,執法人員可能不會費心去了解收費錶是否處於正常運作狀態;如果您沒有支付停車位的費用,大概只會向您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會發現,警方的建議還是蠻有用的。 即使車輛沒有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幹擾道路的使用,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車輛已被棄置,警方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07條通知車主,要求車主移走車輛。 如車主未於7日內移走該車輛,警方可把車輛扣押;假如車主未有在扣押後14天內取回車輛,車輛將成為政府財產,並可予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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