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就算是私人物業,只要身處於公眾可見的地方,不論是露臺、台、地下園,甚至是室內沒有窗簾的窗口位置附近,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都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的罪行,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根據調查結果顯示,本澳有百分之五點二的青少年曾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這羣青少年當中,又以十三歲為最多,最早的十歲已有性經驗。 故此,調查報告建議政府及學校除應儘快透過正規課程向學生灌輸正確性知識外,亦應向家長加強指引,讓家長明瞭如何對子女推行性教育。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其實,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以及使他們身心健全發育,本澳現行《刑法典》對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有相應的規定,若有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Q.未成年性行為定義為何?

而在處理性騷擾的問題上,無論是否成立當然都不應怪罪投訴人,但亦不宜透過社交媒體和傳媒作公審,因為被投訴者的權利和聲譽亦應得到合理的保障。 韓國的性罪行法例第14條中列明,即使相片是在他人同意下拍攝,但在未得他人同意下發佈,出售、出租、公開展示有關相片仍屬違法,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或罰款500萬韓元(約35,000港元)。 而在性罪行法例第13條亦指出,任何人為了滿足自己或他人在性方面的慾望,利用電話、郵件、電腦或其他傳訊方法,向另一人發佈文字、聲音、圖片等,而有關內容會令人產生性羞恥感或厭惡,亦屬違法,最高刑罰為入獄兩年或罰款500萬韓元。 因此,在韓國不只偷拍裸照是違法,發送偷拍得來的照片,甚至是傳送一般裸照都有機會觸犯當地法例。

法官今(12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認為X是個沒有戀愛經驗的少女,渴望愛和關懷,被戀愛矇蔽,並受被告擺佈。 他認為兩人的情慾短訊與X口供脗合,相信X曾與被告性交及侵犯,更質疑曾有人向X「教路」,最後裁定被告非禮及非法性交等7罪全部罪成,案件押後至5月19日判刑,以索取X的創傷報告。 如果片中裸露或性交者是未成年的青少年或兒童,那就是兒童色情物品,《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嚴禁任何人製作、發佈、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所以拍片者、分享者、下載者都觸犯了法律,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理論上,調停是雙方自願參與的過程,如在調停過程中達成和解,雙方可訂立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記錄和解的條款。 這樣的安排,本來的用意就是避免發生性騷擾事件後,每每都要「法庭見」,這能讓事件有別的方法解決。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美國

嫖宿幼女罪承認幼女「事實上」有表達性同意的能力,將她們的身份從強姦案受害人轉化為「雛妓」,強姦者轉化為「嫖客」。 同時,該罪名沒有設立幼女年齡底限,10歲以下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女童同樣會被轉化為「雛妓」。 陳官在判辭提到,這些性罪行的相關條例,其立法原意是要以保護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為主,即使條例之後曾被修改,但仍沒有把16歲以下女童的同意的情況提供免責辯護。 其於最後總結道:「成人用任何形式性虐待兒童都是不能接受的,包括用自相矛盾、思路不清的性法律來對待他們」[132]。 仿真兒童色情製品指的是那種沒有兒童真實參與製作過程的色情製品,這包括對真實兒童相片進行修改後的圖像、看起來比實際更年輕的非未成年青少年(返童)的圖像、完全由電腦生成的圖像,[119] 以及看起來像兒童的成年人的圖像。

根據現行《刑法典》的規定,進行性行為原則上須滿16歲或以上。 這其中與性別無關,未成年人不分是男、是女,當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無論自願與否,都是「受害者」的角色。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第122條  猥褻侵犯罪條文:(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未成年性交罪是告訴乃論嗎?可以私下和解嗎?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窺淫罪」列明——任何人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此外,該段影片中的男女所做出的行為,也有機會構成「有違公德罪」。 根據普通法,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都屬犯罪行為。 一般而言,「有違公德罪」適用於所有非常可恥、有違公德、冒犯及令人厭惡、敗壞道德、有傷風化的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 而就本案的情況,最終會以哪一項控罪控告涉案人士,則由律政司作出決定。

  • 立法者考量未滿16歲的青少年處於身心發育的階段,還不能替自己性自主權做出理性且成熟的判斷,因此也就特別需要規範未成年性行為,為了保護他們發育中的性自主意識,即使雙方你情我願,只要與下列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就構成與幼童強制性交罪。
  • 社會各界對家庭成員之間有關性罪行的新聞,例如哥哥非禮妹妹、父親強姦親女或父親與智障親女「模擬性交」等,均極度反感和難以理解,這類事件為社會所不容。
  • 一向很懂得保護自己的Audrie因酒後被一些同學作弄及性侵,其照片在全校的網絡中流傳。
  • 不過,假若證實為胎盤前置(胎盤位置太接近子宮頸)、子宮頸閉鎖不全、或有習慣性流產或早產,陰道出血等,便需避免性交,小心處理。
  • 其於最後總結道:「成人用任何形式性虐待兒童都是不能接受的,包括用自相矛盾、思路不清的性法律來對待他們」[132]。

(b)   該人正在使用廁所,或 (c)    該人正在進行性行為,而該種行為通常是不會公開進行的。 委員會認為新的亂倫罪應涵蓋養父母及其他血親,如堂叔、姑媽等,而不是如現行條例般只涵蓋直系親屬。 活動設問答環節,參加者踴躍發問,期間亦幫助大家釐清了建議中一些灰色地帶,如在網上露體會不會干犯露體罪、為何委員會不建議亂倫罪涵蓋繼父和繼母的關係等。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相關新聞

又依刑法74條規定:緩刑須為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未有前科紀錄,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口交是用口接觸及刺激伴侶的性器官,以達性興奮;而肛交是指陰莖進入肛門。 懷孕婦女身心皆面對不少轉變和壓力,容易不適和疲倦,實很需要丈夫的諒解和支持。 妻子亦不可忽略丈夫初為人父的壓力及無助感,亦應正視大家的性需要。 只要夫婦應共同面對性問題,坦誠溝通,多關懷彼此的感受及期望,腹中的小寶寶也不一定成為夫婦親密關係的障礙的。 一般來說,夫婦在懷孕首三個月可以採用一般的性交姿勢,但要避免陰莖過度深入。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性行為

非禮罪會否也成「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仍要看會否有更高法院就相關法律問題定下具約束力的裁決。 過往亦曾有案件,有青年與未成年女友在殘廁親熱,卻被人有三急警員衝入廁所撞破,並揭發女方未滿16歲。 即使女方「同意」讓男方撫摸身體,青年最後亦承認非禮,被判社會服務令。 本案23歲的被告蔡偉麟在原審時,雖曾承認他曾與女童共浴和口交,但原審裁判官認為非禮罪不是一條具「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同時亦接納辯方提出的英國案例,認為被告真誠相信女童已過17歲,能成為他的辯解理由,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2006年3月19日,一名十八歲的會考生在一個生日派對上,與多名朋友豪飲,其後醉倒在朋友的寓所內。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被告堅稱在X滿16歲才性交

保安局提及的「性別中立」原則源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在過去進行的性罪行檢討中定下的指導原則。 因為不少現有涉及性罪行的法例都會因犯事者或受害人的性別而有不同對待的情況。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3)條規定,任何男子——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兒童色情

另外,坊間簡稱「衰十一」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也是隻有男性才會觸犯的性罪行。 假如一位女性與未滿16歲的未成年少男發生性行為,同樣只能以「猥褻侵犯」來檢控。 如果男女都是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士,男童仍會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女童雖然可控「猥褻侵犯」,但現實卻絕少會檢控女童。 本社認為法改會的建議有助保護16歲以下男童和女童,但在有關建議下,16歲以下兒童之間經同意下發生的性行為,雙方都要負上刑責。 在未成年人士發生性行為的事件上,主動報警的往往是當事人或其家長,本社憂慮建議令當事人或其家長為了避免自己或其子女惹官非而拒絕報警,使法例無法發揮其功效。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兒童性虐待的生產與分發

最後,我們期望有關法例能有效懲處偷拍行為之餘,同時能保障記者在進行一般採訪工作時不會誤墮法網。 我們認為政府所建議訂立的法例中,不論犯案目的的「私密窺視罪」及「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應設有合理的免責辯護,以保障新聞自由。 立法會在本年9月30日通過《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將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訂為刑事罪行,相關的法例已於10月8日生效。 [1] 要了解新法例的內容,先要理解條例中「私密部位」、「私密作為」和「私密影像」的定義。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發生未成年性交但不知道對方未成年會怎麼樣?

換言之,被定罪者是不會被列入性罪行名冊中(有關名冊讓僱主在招聘有關兒童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2] 的工作時,透過《性罪行定罪紀錄查覈》機制,瞭解申請人有沒有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 性罪行會因其嚴重性而有不同的分類,強姦與非禮的判刑亦不同,也許是時候,需要考慮一下為性騷擾作一些分類和分級,以免市民大眾將不同程度的騷擾問題混為一談,因為不同程度的問題,處理的方式和刑罰可以有很大差別。 若性騷擾的定罪門檻太高,投訴人難以取回公道的話,容易助長了這類不恰當、甚至是卑劣的行為。 但定罪門檻若太低,對被投訴的人亦不公平,因為說了一些對方感到被冒犯的說話,與用權力威脅對方發生性行為在程度上有很大差別,若結論同樣都是性騷擾的指控成立,則公眾難以分辨其嚴重性。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香港性罪行檢討

另一方面,政府建議訂立有關發放私密影像罪的法例,這是政府首次為有關罪行作公眾諮詢,網絡上一直充斥大量偷拍影像及外洩的個人裸照或親密行為影像,這些照片或影像是在當事人不知情或在違反其意願下,傳至不同人手上。 過去香港都曾出現過某些人的裸照一夜間全港瘋傳的事件,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尊嚴,但卻沒有任何法例對此作出規管。 所以我們支持政府訂立發放私密影像罪法例,堵塞漏洞,讓市民得到合適的保障。 沒有採用有效的避孕方法進行性交,懷孕的機會很高,就算使用避孕方法,亦沒有一種方法是百分百有效的,他有為你設想嗎?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香港法律指定若男子與年齡未滿十六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為,無論少女是否同意,均屬刑事法,男子會受檢控。

由於現時法庭已有機制保護受害人,未得法官批准,傳媒不得報道受害人姓名,這樣對受害人已有一定程度上的保護,保留強姦罪這名稱反而能維持大眾對這種性侵犯行為的厭惡感。 保安局在制訂窺淫罪、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及發佈從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影像罪時,作出了兩個重要的修訂以提高條例對市民的保障。 第一,最初局方提交的草案內容中,「事主沒有給予同意」是構成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 但在真實的處境中,事主可能不願出庭作證,又或未能追查到事主的身份,那就不能將犯罪者入罪。 所以局方在草案上作出修訂,在上述三項新增法例中,剔除「事主沒有給予同意」的罪行元素,只要有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偷窺、偷拍或發佈有關影像,就足以構成有關罪行。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被告自辯時則否認發生非禮及非法性交事件,又指X到他家中只是打機和聊天等,後來X失去愛貓,他安慰X時才首次與她性交,但當時X已年滿16歲,在此之前,二人僅在以短訊作「口述性交」。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後來關係被揭發後,她承認起初與警方錄口供時未有透露曾與被告性交,因為當時怕被告會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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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得知被告不止與她一位女同學發展情侶關係,認為被告為人「無想像中咁好」,終選擇說出真相。 X供稱,首次在被告家被摸後,覺得「做咗呢啲嘢,就要發展成情侶關係」,因此才成為被告的女友。 她又承認,被告曾在社交平臺關心她,因為「由細到大好少有人關心,所以覺得窩心。」X又指,雖然每次與被告性交後下體都會疼痛,但認為「情侶之間係咁」,且當時對性知識一知半解,以為感到痛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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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世界充斥著大量偷拍影像,不少人肆無忌憚地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羣組「分享」這些偷拍得來的影像,但過去並沒有任何法例保障被拍攝者的權益。 在以上條例生效以後,分享偷拍得來的影像便會觸犯法例,而此條例列明不論那些偷拍的影像由誰人拍攝,只要有人罔顧那些影像是否從干犯窺淫罪及非法拍攝私密部位罪而來並加以發佈,都會觸犯此法例。 偷拍裙底或衣領走光的行為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列明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上述行為才會構成犯罪行為。 不誠實並非指取得相片的目的,而是指觀察或拍攝的情況或方法。 所以,如果市民在拍照時不慎拍下他人走光的影像,將不會觸犯此法例。 另一個大眾關注的問題是拍攝該段影片的市民有否觸犯去年10月生效的「窺淫罪」呢?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定義

這標籤牽起的漣漪更是國際性的,不少各地名人、政黨議員也相繼被揭發曾性騷擾拍檔、下屬,侵犯者因此要道歉、甚至失去名譽及羣眾的支持,可謂「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當曾被性侵犯的受害者見到其他的受害者都能勇敢站出來,自己都可以打破沉默站出來指出罪行,並放到社交平臺上發佈,其影響力真的一發不可收拾。 [1] 高等法院在2018年8月審理一宗以手機偷拍試題案件時裁定,以手機通訊或拍照犯案不能因而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律政司其後申請押後多宗正在審訊以手機偷拍的案件,以待釐清法律觀點。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a)    該人當時暴露其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只穿著內衣遮蓋上述部位,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兒童性旅遊

政府亦建議立例禁止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在受害人的衣服下面操作設備,以觀察或記錄受害人的私密處。 私密處是指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不論這些部位是外露或只以內衣遮蓋。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2025 此外,有關部位是沒有指明特定的性別,因此涵蓋女性和男性的私密處。 如為了得到性滿足而犯案,就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為了得到性滿足而拍攝私密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而「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則不論犯案目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 例如只有男性才會觸犯強姦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案的受害人。 若反過來一位女性未經男性同意下強行與他性交,則不屬於「強姦」行為,只能以「猥褻侵犯」來作出檢控。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未成年性交罪如何定義?與未成年發生性關係小心觸犯這些刑事法律!

另外亦有人會透過改圖或深偽技術(Deepfake),即以人工智能技術製作像真度極高的圖像,將事主的樣子加在其他人的裸照上,也就是所謂的「移花接木」,這同樣會讓事主受到不同程度的困擾。 本港過去一直沒有法例可以懲處以上行為,在新法例下,無論外洩還是轉發,一律可被檢控。 最後,就該段影片的情況來說,當事人需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但作為旁觀者,也應該拒絕轉發有關影像,除了是因為避免觸犯法例,更加重要的是顧及當事人的感受,並尊重他人的私隱。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未成年性行為是公訴罪/告訴乃論嗎?

因此,我們同意諮詢文件所建議,政府應將今次建議訂立的幾條罪行,一律納入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覈機制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以保護相關人士。 最後,政府建議訂立「發放偷拍的私密影像罪」,禁止任何人發放明知是從窺淫、私密窺視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的行為所得的影像,簡單來說,即是在受害人不同意下發放偷拍而來的影像,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政府同時亦建議訂立另一條「未經同意下發放私密影像罪」,禁止任何人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發放私密行為影像,不論受害人是否在同意下拍攝有關影像,觸犯該法例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以上的建議讓男女兩性作出的行為在法律上得到同等看待,相信爭議的地方不大,但政府仍遲遲未就此等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然而,將強姦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卻非必要,法改會的原意是認為強姦會對受害人造成負面標籤,不過新的名稱將含糊了罪行的嚴重性,減低公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感。

[120] 涉及兒童性行為但看起來不像圖像的素描和動畫也會被視為是兒童色情製品。 單從罪名來看,我們不會察覺這些犯罪行為與性有什麼關係,也看不出偷拍罪行的嚴重性,你又會否認為曾犯案者需要被列入「性罪行定罪紀錄查覈」的名冊當中? 正因為法律條文的限制,偷拍不被歸納為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之一,亦不是性罪行定罪紀錄查覈機制所涵蓋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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