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 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 如果遺囑認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國家或地區發出,我們只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在該遺囑認證上重新蓋章後纔可以採取行動。
- 6、 幾種特殊情況
- 1、 如第一位階繼承人中,配偶(妾)不尚存而後嗣尚存,則後嗣可獨享遺產而無須與其他繼承人分享。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無立遺囑2025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無立遺囑: 4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可以幫助我嗎?
如果發現有遺囑,證明書持有人(如他 / 她是指明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將遺囑的影印本放回保險箱後而取走正本。 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結婚,該遺囑便會自動失效,除非其後可證明立遺囑人在草擬遺囑時已考慮到該段婚姻,則屬例外。 其中最有力的證據,就是遺囑內有條文列明立遺囑人與某人結婚後,該遺囑仍然有效。
- 但有兩種情況須特別指明:
- 1、 全血親兄弟姊妹
- (3) 不論該女子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於其體內時是否身在香港,第(1)款一概適用。
- 有關人士如果能提交證據證實“夫妾關係”滿足上述第(1)個條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會推定該關係亦同時滿足上述第(2)、(3)兩項條件。
- 但於呈交有關文件的過程中,申請人可能要因應不同情況再作加改。
-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如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150,000 元,以及只有銀行存款及 / 或強積金,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通常可以協助申請人在沒有獲取授予承辦書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但該申請人必須年滿 21 歲。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見以下特定表格)。 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文件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文件內容的真確性。 請注意,有立遺囑的申請與未立遺囑的申請,應使用不同表格。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而去世,其遺產之分配及管理將由無遺囑繼承法規管。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無立遺囑: 遺囑亂寫小心沒法律效力!5種關鍵寫法,照做準沒問題! – 法律010
(3) 若第二、第三位元階之繼承人全部不尚存,則配偶(妾)可獨享遺產而無須再與其他繼承人分享。 某人可以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財產予他生前一直供養的妻子或私生子女。 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 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子女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在生的配偶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無立遺囑: 申請遺囑認證
香港作為普通法系地區,與大陸法系國家/地區的立法慣例不同,並未明文將享有繼承權之人士劃分為幾個位階,但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就繼承順序及份額所作之規定,則反映了有關的思路。 香港不少法學書籍,套用大陸法系通常採用之法學名詞,從而將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 但由於跨位階共用遺產機制之存在,致令香港法例之下的所謂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與大陸法系之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在內涵及外延上均涇渭分明。
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這部分的繼承較簡單,因為在更高位階之人士全部已去世的情況下,他們才會依位階高低依次序全部繼承遺產。 當然,尚存之第二及第三位階之人士,在特定情況下,會與尚存之配偶分享遺產,但前面已清楚列明瞭配偶的應享份額,亦即已間接列明瞭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假若配偶、後嗣均不尚存而妾尚存,則第二至第七位階繼承人可能會與妾分享遺產,不過,由於妾氏已日見日少,在此不作深究。
無立遺囑: 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在甚麼情況下,纔可提取死者於銀行保險箱內的物品?
如 A先生的遺囑列明將婚姻居所送給在生的配偶,B小姐便可以取得該物業。 如遺囑沒有上述條款,B小姐便無權以應得遺產去換取婚姻居所。 死者的債項可包括去世前後所引致的債項,例如死者可能以其信用卡購物,但在月結單發出前去世。 在去世後才引致的債項,可包括屬死者名下物業的管理費。 所有債項都要在遺產分發予受益人之前核實及清還,或在分發前訂出相應的還款條文。
無立遺囑: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甚至,若被繼承人繫於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的話,則半血親叔伯姑舅並無繼承權。 由於香港直至1971年才正式在法律上否定納妾,因此,在舊有婚姻制度下所納之“妾”,其繼承權到底如何確定? 這是頗為複雜而又必須正視的問題(近者以霍英東家族為例,霍英東先生有一妻二妾,妻誕三子三女,大妾育四子,二妾生三子)。 香港法例認可之“妾”,必須同時滿足如下幾個條件: (1) 夫妾關係建立於1971年10月7日或之前; (2) 女方於男方在生時已被男方的妻子接納為其夫之妾;及
無立遺囑: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假若妾死亡,則其親生子女、妻所生之子女、其他妾所生之子女,同等繼承其遺產。 6、 無立遺囑 幾種特殊情況 (1) 前夫再婚所生之子女。 若某女士生前離婚而未再婚,並且於1971年10月7日至1995年1月3日期間身亡,則其前夫與再婚妻子所生之子女,可繼承其遺產。
無立遺囑: 遺囑執行人等的法律責任
但即使遺產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亦只須象徵式繳交100 元遺產稅。 即是說,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及透過遺囑而將資產留給任何人。 無立遺囑 至於親屬會議之組成,應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五人組織之。 實務認為,如遺囑人無親屬可組成親屬會議時,此口授遺囑無須提經法院判定,由遺囑執行人直接依口授遺囑內容執行即可。
無立遺囑: V. 分發遺產
4、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經遺囑人認可後,計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或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B 小姐可以利用她應得的 975,000 元,以討回婚姻居所(即既不出售居所,亦不取走 975,000 元),再另行支付 25,000 無立遺囑 無立遺囑 元之樓價餘額。 兩名兒子分得的遺產,則仍然維持於 475,000 元。 如果保險箱是與另一人聯名租用,尚存租用人(如他 / 她不是檢視證明書持有人)亦需要在檢視進行時在場。
無立遺囑: 第十三部分 認證
理論上,以上條例亦涵蓋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但其實際影響相對較小,因為根據有關受益人的優先次序,作為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之在生配偶及子女,他們通常都可以取得部分遺產。 雖然閣下可以自行訂立遺囑,但事先諮詢律師是最穩妥的做法。 因為當閣下去世後,可能有人會質疑遺囑的有效性,遺產受益人因而需要證明閣下在草擬及簽署遺囑時的意願,以及簽訂遺囑時的精神狀況。 如有關遺囑由律師處理,遺產受益人便可以省卻時間及法律費用去證明上述事項,而一份草擬得宜的遺囑,亦可以減低各方的爭拗機會。 無立遺囑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申請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無立遺囑: 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但自信託法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施行之後,被繼承人即可預立「信託遺囑」,指定受託人,依信託內容所定方法管理遺產,以防繼承人或監護人不當處分遺產。 例如華航名古屋空難事件,就曾發生父母雙亡,稚齡子女繼承龐大保險金,許多從未往來之親戚,交相爭取擔任監護人之案例。 此等情形,如果往生者生前曾預立「信託遺囑」,以遺產為信託財產,以遺囑人死亡為信託生效要件,指定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一定條件下才能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或繼承人)。
無立遺囑: 香港法律培訓中心
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如果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產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且已故客戶沒有以受託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授予承辦書。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只要是年滿十六歲之人,即得預立遺囑。 無立遺囑2025 最方便的就是預立「自書遺囑」,但自書遺囑有其缺點。 按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其訂立方式不能以打字方式為之,也不能請別人代筆書寫,只能由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親自簽名。 此一訂立方法固然簡單方便,但對於無法自行書寫遺囑之人,如重病或不識字者;或對於繼承法令,一知半解者,均不適合自書遺囑,以免日後紛爭不斷。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無立遺囑 不過,不同的國家會以不同的形式和語言發出公文。
遺願本身並沒有法律效益,遺囑纔有,不過需要遵守民法上對預立遺囑的規定,遺囑效力才產生。 首先,我們先來瞭解一下現行民法所規定的各種立遺囑格式、方式與限制。 另一點須注意的是,香港並沒有法例可令在生配偶,在不支付任何金錢或補償下取得婚姻居所(除非遺囑寫明配偶可無條件地取得該居所)。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無立遺囑: 3 遺產管理官在甚麼情況下會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依民法第1211條規定,遺囑應指定遺囑執行人,如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
無立遺囑: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纔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無立遺囑: 5 遺產承辦處會否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發出兩份授予書(即中英文各一份)?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是半血親兄弟姊妹,享有繼承權,位繼承權的位階低於全血親兄弟姊妹。 無立遺囑2025 不過,若被繼承人繫於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則會有所不同,其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對其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無立遺囑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在擬備好保險箱物品清單但未取得遺產的授予承辦書前,如要從保險箱內取走任何物品,必須取得民政事務總署的授權纔可(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無立遺囑: 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閣下的妻子及子女,可以向法庭申請就有關遺產處置上為他們加入條文。 換句話說,他們有權從閣下的遺產中取得合理數額,以維持生計。 這項權利受《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5條所規管。 夫婦通常會一起出外旅遊,而共同遇難的情況亦可能會發生,所以他們會選擇在遺囑內列明共同遇難後的遺產處理安排。
套用這兩個概念無助於理解、歸納、描述香港法例的繼承人優先地位問題,還不如不用。 配偶(丈夫或妻子)、妾的界定 丈夫或妻子,相互屬於對方之配偶。 配偶是指在法律確定為有效的婚姻中的男方及女方。
無立遺囑: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3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3個孩子們一人分1/4。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無立遺囑: 4 申請應該由誰提出?
不過,尚存的租用人亦可以在死者去世十二個月後,毋須得到民政事務總署授權便可取走保險箱內的所有物品。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 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見下)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