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護讓自己的權利睡著的當事,因此依案件類型設有不同的時效規定,若未在時效內提起訴訟,法院將程序駁回,或者因當事人取得抗辯權而無法勝訴。 若當事人因為種種考量無法馬上在時效內提出訴訟,可以請律師發律師函中斷時效,技巧性地保留訴訟的機會。 根據香港法例第21章的《誹謗條例》,任何人或機構透過書面文字或說話,發佈惡意言論去損害另一人的聲譽;或發布虛假消息,以求惡意中傷或誣蔑他人,即屬誹謗。

該宗官司展開前,還有一項小插曲,就是李柱銘指本港的律師行害怕得罪中國當局,因此不敢接辦他們提出的官司訴訟。 此事當時引起頗大爭論,到最後李柱銘及司徒華當然找到律師行接辦此案,但其後傳媒似乎沒有再怎的報導官司的進展,因此筆者亦不知道此案到現在是否已經了結。 該宗官司,最後提交到終審庭法院審理,終審法院法官判令港臺及毛孟靜得直,「公正評論」的辯護理由成立,法庭認為應從整體的印象去判斷整段廣播的含義,並認為在民主社會,應確保言論自由受保障,故應以較寬鬆的態度去審查有關內容。 以上幾個例子,都說明誹謗官司在這幾年似乎成了香港的新生事物,方興未艾,一些知名人士提出的誹謗訴訟還會繼續。 出律師信誹謗 但是,除此以外,一些較細規模的誹謗官司,或是當事人發出律師信向另一方提出警告,要求更正有關言論者,更是多如牛毛。

出律師信誹謗: 需要法律援助?

與此同時,傳媒的敘事角度亦大膽了很多,少了剋制,最明顯的例子是《壹週刊》,經常以報導及揭發著名人物的祕密為售賣點,因此也招來了不少誹謗官司。 除此以外,隨著本港政治制度的逐漸開放,由八十年代開始也產生了頗一批的政治人物。 要知道,在政治事務,政治人物互相批評是難免的,但有一些批評也許是過了火位,也許是另一方接受不來,認為是誹謗,因此也向法庭興起了訴訟,又增加了誹謗官司的數目。 由於誹謗官司往往涉及本港一些著名的人物,所以這些官司本身亦引起傳媒很大的注意,並對此廣泛報導。

不過,有些客戶打官司,是希望有機會在案件正式公開審判時,把事情向公眾說個明明白白,讓大家明白被告的惡意行為和自己的無辜,但是現在和解了,突然要鳴金收兵,原告頓時覺得極為無奈。 出律師信誹謗 誹謗賠償基金(因為在誹謗官司,律師費加上賠償金錢,往往只是一百數十萬元,(如果沒有記錯,近期為人熟悉的例子是霸王洗頭水,霸王洗頭水索取約5億人民幣巨額賠償,但最後高等法院判決賠償數字只約為港幣300萬元) 。 雜誌在計算銷路收益和打官司的成本費用後,認為只要刺激到雜誌的銷量,還是有利可圖,便會依舊利用誹謗的形式報導,來增加銷路。 法團指言論嚴重失實,影響法團聲譽,要求立即移除貼文及留言,又在信中強調並非想壓制言論自由,強調他們有權批評或對管理屋苑的人提出意見,但所有言論需基於事實及不涉及人身攻擊。 Pan 續稱,律師信是寄至他的住址,除列出其Facebook用戶名外,同時亦列出其真實姓名。 Pan質疑自己並非業主,「我係曉麗苑開舖,又唔係業主,但佢連我屋企地址都知道埋」。

出律師信誹謗: 誹謗

誹謗可以以書面形式發生,即永久形式誹謗,例如書面陳述、視頻或錄音;或者以口頭形式出現,即短暫形式誹謗,例如口頭言語、聲音、標誌和/或手勢。 在這數碼時代,保持良好聲譽是達致事業成功的關鍵已經成為陳詞濫調。 這對於您在網絡世界的形象尤其重要,任何希望瞭解更多有關您的資訊的人都可以查看和仔細檢查您在網絡世界的形象。 與此同時,心懷不軌的人要在網上散播有關不同人的不良或錯誤信息從未如此簡單。

我記得十多年前,在一宗公開的官司,當時某女藝人控告雜誌惡意誹謗,雖然案件後來和解,但是該女藝人為了彰顯清白,堅決要求法院容許她在法院外面宣讀一份聲明,讓她一次過可以澄清過去種種傷害她的謠言。 當名人受到誹謗,即時反應是「氣上心頭意難平」,於是找律師出「律師信」。 一般電臺、電視臺、報紙比較謹慎,很少刊登未獲證實的事件,過往的誹謗言論多數來自「八卦」雜誌,近來佔多數是網站、網臺,他們經常譁眾取寵,因為競爭厲害,生存困難,這些媒體要「搶眼球」,自然容易過界。 他又指,法團針對羣組管理員是有跡可尋,「其實只係想嚇你,無咩實質作用。」他強調發出言論的是法團不能控制的居民,亦不知其他居民有否收到相關的律師信。 被告也可以用「受約制的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辯解,但被告必須證明,他們發表有關的言論時是出於善意,而他與他發放訊息的對像,及與所作言論,是有相關利益,所發的言論並無惡意,便可以以此理由作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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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校方最後證實盧的孩子並無作弊,陳及其妻堅稱他們發出言論並無惡意,因而要求以受約制的特權來作辯解,惟不獲陪審團接納,陳氏夫婦最終被判須賠償盧家23萬元及支付盧家六成堂費。 同月17日,李先生收到法團向法庭正式提告的告票,告票屬區域法院民事案件,並要求李生須在14天內處理是否抗辯。 李生指「我哋唔會驚嘅!驚就唔會出嚟!」,又批評法團行為已超越他們應該做的工作,法團是要管理屋苑,而非不斷出律師信。 在認識誹謗性陳述的發布者的情況下,最直接的方法是發出終止及停止信。

  • 履行法律上的告知義務:
  • 由於這宗官司的各方都是本港極知名的人士,官司本身已甚具新聞價值。
  • 匿名 誹謗-男大學生因為和女友分手不甘心,因為被拋棄非常沒面子, PO 文怒罵情敵,36 名網友,不論認不認識,跟著起鬨誹謗、侮辱,最後 14 名網友被提告誹謗。
  • 不過,有些客戶打官司,是希望有機會在案件正式公開審判時,把事情向公眾說個明明白白,讓大家明白被告的惡意行為和自己的無辜,但是現在和解了,突然要鳴金收兵,原告頓時覺得極為無奈。
  • 若當事人因為種種考量無法馬上在時效內提出訴訟,可以請律師發律師函中斷時效,技巧性地保留訴訟的機會。

通過律師函履行告知義務(比如解約前的書面預告),可保存履行告知義務的書面證據,以備將來訴訟上的不時之需。 原告要先繳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或勘驗費給法院。 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 (具體金額,可以至司法院的「民事裁判費試算表」,進行初步計算)。 判斷一個陳述是否具有誹謗性的測試是首先確定發布的字詞的意思,然後判別這些字詞是否傳達了誹謗性的意思。 事主收到餅店呢個答覆就嬲爆就回覆該餅店「如果唔想做呢單生意,你可以退錢。」餅店再回覆就表示公司不設退回機制,並再「提醒」該網民再製造混亂就會封鎖其帳號,並附上消委會、海關同赤柱警署電話。

出律師信誹謗: 誹謗的定義

這種信函可包括您對有關誹謗性字眼的意思的詮釋,重申您在同行中享有的聲譽,以及要求誹謗性陳述的發布者通過道歉信收回其言論並承諾不再發表或散佈關於您的類似言論。 在香港,誹謗可包括發布有關某人的陳述令公眾憎恨、蔑視或嘲笑他,並貶低他在一般社會人士中的地位,以致他們避開他。 法人團體不會受到情感上的傷害,但其商譽可能會受害,並可以就任何誹謗性陳述而對其業務可造成的損害而提出有關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侵權訴訟。

出律師信誹謗: 曉麗苑前主席拒開大會土審敗訴 要求現屆法團代付逾30萬訟費

法院亦會評估誹謗的程度及被告的動機,額外判處一筆「懲戒賠償」給原告。 在外國,這項賠償可以是天文數字,但是在香港,一般只是額外多判數十萬元不等。 律師展開誹謗官司後,除了發出「起訴書」給被告,很多時候,亦會同時向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 「臨時禁制令」的作用是讓雙方在等候法院正式審訊的時候,禁止被告作出進一步傷害原告的言論,如果原告在這時候,能夠成功取得臨時禁制令,被告便要立刻「收聲」。 往往在這時候,有些客戶覺得既然誹謗者已經「收聲」,也就算吧,於是官司便處於膠著狀態,我們律師常常說「讓狗狗再睡一會吧」(let sleeping dog lie),便是這一種情況。 中斷訴訟時效:

出律師信誹謗: 發布誹謗性字句

另外,作為法團參選人的曉麗苑關注組召集人李志輝繼7月收到誹謗信後,於12月5日亦收到有關羣組留言的誹謗信,法團指李先生在6月曾留言「昇捷曾想入標投我哋,但知道已內定某間中標」,並指即使內容沒有指明對象,但居民亦會意識到是提及法團及管理公司等,故亦構成誹謗。 律師信以法團名義發出,當中指6名Facebook羣組「曉麗人-Hiu Lai Connect」管理員容許誹謗法團的言論散播,並稱羣組訂立的社羣守則提到「禁止互相辱罵、抹黑、脅迫、挑釁及人身攻擊」,因此管理員有責任確保當中的內容符合守則以及法例。 法團稱羣組內的誹謗內容包括:法團管理不善、不恰當使用業主金錢、涉及貪污等。 另外又指羣組管理員不但沒有制止行為,亦自行發佈誹謗言論。

出律師信誹謗: Q.律師信函是什麼?和存證信函有什麼不同?

若您是被誹謗的對象,及時處理此類問題才能讓您的聲譽得到保障。 故此,當一個人的聲譽受到傷害,有時候比起身體損傷還要利害,而打官司「沉冤得雪」,總好過背負著誹謗的誣衊,下半生「忍辱偷生」。 不少人會趁著暑假出國遊玩,印象中日本、韓國或泰國是最多人喜愛的亞洲旅遊勝地,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臺灣人出國首選確實是日本,不過第二名不是韓國也並非泰國,而是中國大陸,截至今年6月已有將近60萬人前往,引發網友一陣討論。 通常來說,名人或藝人發了律師信後,傳媒都會識趣地「收聲」。

出律師信誹謗: 回覆:出一封律師信幾錢?

好律師法律諮詢網由睿見法律事務所製作、主持,其他地區之法律事務所為睿見法律事務所的合作夥伴,由各地區律師獨立法律諮詢及辦理案件。 人的一生,需要法律的時候,總是感到措手不及或是氣憤不已。 這時候都希望能快速有效的找到好律師,580 理解這種苦,我們致力於提供優質的法律諮詢建立客戶與法律的信任關係,是我們的目標。 匿名 誹謗-男大學生因為和女友分手不甘心,因為被拋棄非常沒面子, PO 文怒罵情敵,36 名網友,不論認不認識,跟著起鬨誹謗、侮辱,最後 14 名網友被提告誹謗。

出律師信誹謗: 法庭是否可以禁制「亂打官司、亂告人」的原告當事人?

誹謗(defamation),在法律上屬於民事侵權法(tort)的一支,主要是保護一個人(自然人),一間公司(法人)或一班人(代表性訴訟)的聲譽,法律補救最主要是(一)禁制令,即禁止侵權人繼續發表誹謗性言論; 及(二)損害賠償,即要求侵權人賠償金錢損失。 從前,本港的誹謗官司十分少,一年大概只有兩、三宗是正式在法庭審訊的,主要是高等法院的官司,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的官司更幾乎是絕無僅有的。 也許,從前的香港社會並不富裕,因此有名聲需要保護的人士也較少。 與此同時,當年的傳媒亦沒有現在般發達,而且傳媒在取材及敘事角度亦較剋制,「出位」的情況較為少有。 可是,踏入九十年代的香港社會,大概是當事人突然間富有起來,認為要保護自己名聲的人士一下子多了很多。

出律師信誹謗: 香港誹謗法:如何保護您的聲譽的簡要指南

因為出具了律師及事務所的名義,律師函可證明自己請了律師,且自己的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而相較自己發出的存證信函更具有強烈的警示效果或柔性溝通,若發函後可獲對方善意回應,則有機會以訴外調解方式解決紛爭,不一定需要進一步法律訴訟,以節省訴訟的時間與成本。 如果沒有得到道歉(或不知道誹謗性陳述發布者的身份),您可以考慮向法庭求助,法院有權授予他們認為公正及適宜的禁制令。 這些禁制令的例子包括 (i) 禁止進一步發布誹謗性字詞或與之相似的字詞的命令,以及 (ii) 強制立即和永久地從有關方控制範圍內的所有網站或公共平臺,包括在社交媒體上,刪除誹謗性字詞的命令。

羣組於十多年前由一名居民成立,去年6月因社會事件,各管理員因機緣巧合聚在一起,開始共同管理羣組,當時亦加入版規。 管理員Pan指羣組主要是提供平臺讓屋苑居民互相交流及幫助,令屋苑透明度更高,居民的關係亦更親近,「有嘢想轉贈俾街坊,或者屋苑發生咗啲事,都可以即時知道」。 蒐集證據的需要:

出律師信誹謗: 訴訟費用試算

其一,是港大經濟學教授張五常訴《東週刊》,這宗官司在九四年審結,特色是張五常一方選擇了由陪審團去審理此案件,這在本港的誹謗官司是頗為罕見的(一般的誹謗官司多由大法官單獨審理,大法官同時擔任法官及陪審團兩種角色)。 出律師信誹謗2025 其二,是本港當年的行政局首席議員鄧蓮如及其夫婿御用大律師唐明治訴立法局議員李國寶的官司,指李國寶在接受一法國雜誌訪問時發表了對他們具誹謗性的言論。 由於這宗官司的各方都是本港極知名的人士,官司本身已甚具新聞價值。 不過,這宗官司的答辯方李國寶採用一項稱為「付款入法庭」的程序,向法庭支付了共為數十萬二千元正的數額,而鄧蓮如及唐明治接納了付款,可謂各取所需,官司亦在此情況下不用再審訊而告終結。 出律師信誹謗 其三,是本港政界知名人士御用大律師兼立法局議李柱銘及立法局議員司徒華在九三年訴前上訴庭大法官李福善誹謗的官司。

本所律師將這諸多疑點細細梳理後,出具名義發出「律師信函」回覆,聲明我方立場並駁斥對方的主張,之後我方當事人果然就沒有在接到對方的騷擾訊息,當然也免去了訴訟的風險。 若被告要以「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作為抗辯理由,被告須要提出證據,證明所提及的言論屬實。 若被告能提供這方面的證明,即使被投訴的字句屬誹謗性,原告亦不會獲得賠償。 同樣地,若被告能證明他們是基於事實,並以公眾利益而作出評論,亦可以用「公允評論」(fair comment)作為抗辯,但如何定義事件是否涉公眾利益,則可能要等法庭定斷。

出律師信誹謗: 律師信函功能是什麼?律師函的費用行情?

不過當A君通過傳媒誹謗了B君,原來是為了私人恩怨,就算B君發了律師信,傳媒也「收聲」後,往往是A君堅決不「收聲」,這時候,B君就算不控告傳媒,亦會堅持起訴A君。 對此網友看法不一,「有錢日本、沒錢泰國」、「風景的部分大陸大勝日本」、「當然是日韓」、「首選日韓、沒錢泰越」、「我個人依序是:泰中日韓」、「算最不用動腦的沒錯」、「女生、情侶日本,單身男生泰國」、「韓國先刪掉,剩下3個都不錯,各有特色」。 如果有委任律師在法庭上協助進行言詞辯論,就得加上律師費。 如果想要有一初步瞭解的話,可以請律師報價做為參考。

而被告亦可以就言論不涉及或沒有針對原告,或言論是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公允評論(fair comment)及是否受特權保護(qualified privilege)等作為辯護理由。 按誹謗性陳述的發布地點和方式,您可以通知任何相關的第三方關於針對您的誹謗,以便他們刪除有關字句並避免需要負上潛在的責任。 最近特首控告立法會議員「誹謗」,引起公眾對誹謗法律的興趣。 在數十年的律師生涯中,打過很多誹謗官司,當中包括名人或演藝界的,因為他們受到詆毀時,名譽和地位以致專業形象 ,都可以損失慘重。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較詳盡的介紹一下,何謂「誹謗」,其主要構成元素是甚麼,又答辯一方可以提出那些答辯理由。 出律師信誹謗2025 另外,法庭實務,如上述「付款入法庭」究竟是甚麼程序等,讓大家能詳盡地瞭解誹謗法律。 出律師信誹謗2025 本站曾有一位當事人在旅行途中結識了投宿同一間會館的旅伴,兩人相談甚歡,一拍即合。 幾週後2人約在臺中見面,該旅伴趁機告白,當晚並發生了性行為並拍照錄影留存,作為交往第一天的紀念。 後來因細故爭吵,該當事人與對方漸行漸遠,後來封鎖了對方,沒想到當事人竟收到一封「法律提告訴訟書」,寄件者竟是對方的太太,內文說她將提告對當事人「通姦罪」並附帶求償50萬,限期當事人7日內主動聯繫協商。

出律師信誹謗: 誹謗是刑事或是民事?

發律師函需要提供您本人、對方,以及是否有欲寄送副本對象的姓名和地址,並將事實經過及想向對方傳達的事項告知律師,與律師溝通確認發函內容。 其他: 若收到來自有糾紛對象較未正式的律師函、書面函件、電話等,可以委託律師將重要的事情以律師函的形式回復,避免落入對方的語言陷阱,留下不利於自己未來訴訟的紀錄。 由於今次呢位網民係網上訴苦後,該餅店就火速刪除原址,目前更搵快遞公司地址扮實鋪地址。 但俗語話「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有網民已經公開其地址並留下最新評語,幾乎都係負評。

出律師信誹謗: 匿名 誹謗-網路發言要負刑責

對於今次的指控,Pan坦言感到無稽,「其中一個被指誹謗嘅留言為一首詩,除左蘇字關佢事之外,睇唔到有啲咩關事」。 他批評法團行動的目的實際是「以言入罪」,「可能想令我哋收緊留言,令居民見到講句嘢都有機會被人告就少啲出聲,但係唔會令到我哋驚㗎!」他更指現時此事已引起民憤,反而更多人留言。 誹謗法時刻在演變,以回應隨着互聯網時代發展衍生的問題,到底在互聯網時代發表言論意味著什麼,以及平臺提供者等中介機構是否應對互聯網用戶發表的誹謗言論負責。 這些問題可能很複雜而且必須因應每個案件的實質情況而定,如果您的情況無法自行解決,不妨考慮尋求法律意見。 最後事主都係忍唔住再問餅店,「覆一個要字係咪好難」,餅店終於用文字回覆指該團隊已「多次回應」該事主,接著反指事主不信任而拒絕配合製造混亂,仲話如果再繼續會封鎖其帳號。 出律師信誹謗2025 Gary指個人估計,法團是用業主的錢發出律師信,「我有交管理費,無理由俾你用我嘅錢告返我哋轉頭咁蠢」,但他指現時尚未能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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