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或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用的實際開銷,並不包括在內。 《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而只有根據僱傭關係受聘的僱員纔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各項福利和保障。 因此,為避免誤會或爭拗及確保權益,有關人士在訂定合約前,必須根據雙方的意願,瞭解彼此合作的性質,辨清自己屬於僱員還是判頭或自僱人士的身份。 為協助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勞工處編印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主要涵蓋僱員在《僱傭條例》下可享有的法定權益及保障,供僱主及僱員參考。 勞工處職員可檢查上述紀錄,查問有關人士及檢取任何與《僱傭條例》所訂罪行有關的證據。 任何人士不遵行有關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整個追討欠薪過程,一般可在一年內完成,當中較花時間的是排期上庭。 如上庭時爭議不複雜,審裁官可在首次聆訊時即日進行審訊及同一天宣告判決。 一般而言,僱員若與僱主出現勞資糾紛,希望尋求調解,可由勞資關係科着手。 如若與僱主「冇偈傾」,要展開申索行動,則要接觸勞資審裁處。

勞工處拖糧: 追討欠薪過程需要幾耐?

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僱主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 勞工處拖糧 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對於1997年6月27日之後簽訂的僱傭合約,除非合約中以書面另表明相反意圖,否則便推定年終酬金不屬賞贈性質,並且不是隨僱主酌情付給的。 此推定條文不適用於1997年6月27日之前所訂立的僱傭合約。

不過要留意,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小額薪酬申索個案每宗不多於10名申索人,而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均不超過HK$8,000。 另外如不是經勞資關係科轉介、而直接向仲裁處提出要求的案件將不獲受理。 香港各行各業都有無良僱主,時不時有拖欠薪金的新聞傳出,打工仔連最基本的準時出糧也慘被剝削。

勞工處拖糧: 追討欠薪需要的文件

僱員如遇到條例下訂明的「不合理解僱」、「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或「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情況,可以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未滿12個月,仍未享有有薪年假,法例並沒有預支有薪年假的條文及規定。 勞工處拖糧 若僱員有需要放假而僱傭雙方同意,僱主可考慮讓僱員放無薪假。

  • 其中勞工處曾安排大判、二判與工人協調發薪事宜,原定昨日開協調會議,但二判代表竟然「甩底」,致電查詢也沒人接聽。
  • 打工仔應儘量保存合約、糧單、出勤記錄及強積金供款單據等文件,以便審核申請之用。
  • 如你想告的一方(即拖你糧的老闆)是獨資經營人或業務合夥人,你必須向審裁處登記處提供其經營業務的主要地址及/或獨資經營人或合夥人的住址。
  •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
  • 上述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7天內向8名僱員支付工資,涉及款額共約34.9萬元。

步驟4/ 如果公司不幸破產,僱員可向勞工處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以墊支欠薪、未放年假薪酬、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代通知金及 / 勞工處拖糧 或遣散費。 僱員必須妥善保存在公司任期內的相關文件,以作日後向勞工處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 僱主如果知道自己沒有能力支付僱員的工資,應立即按雙方僱傭合約規定,終止與僱員的僱傭合約。 另外,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勞工處拖糧 勞工處拖糧2025 3 年。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勞工處拖糧: 工資如何定義?如何構成欠薪?

僱員如連續受僱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律貼、遺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這個問題十分在乎你是否對該公司仍然十分有信心,而且有把握在一個月內可以追回欠薪。 勞工處拖糧 勞工處拖糧 因按照《僱傭條例》第10A條,如果僱員超過1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即老闆已拖足一個月糧,僱員可當其僱傭合約已經被僱主終止。 勞工處拖糧2025 此時,僱主須向僱員支付解僱的代通知金及其他賠償,如你已做滿5年更可獲長期服務金等。

打工仔應儘量保存合約、糧單、出勤記錄及強積金供款單據等文件,以便審核申請之用。 對於有助証明結業、被解僱及年資的文件,都應一一保留。 當僱主拒絕執行法庭命令,償還拖欠的工資,申訴人可找執達吏抄封僱主公司,因執達吏是負責執行及傳達法官裁決的法庭服務人員。 Tips:在勞資審裁處進行訴訟的人士不能聘用代表律師,因此,勞資雙方都要親自出庭應訊 。 但如獲得審裁處批准(及你作出書面授權),在認可職工會或僱主協會中任職的人士可代表你應訊。 記得帶齊所有與出糧有關的文件,即前文所提及的合約、追糧電郵、短訊等,供調查主任查閱。

勞工處拖糧: 申請破欠基金有期限

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為80,000元。 僱員可得的年終酬金、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都根據上述工資的定義計算。 僱主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須即期支付工資,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即構成欠薪,僱主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勞工處拖糧: 公司破產了,點算好?

另外,《僱傭條例》關於工資部分亦有其他法規懲罰不良僱主。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僱主如果沒有能力支付工資,須立即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終止與該僱員的合約。 僱員如果超過 1 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 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勞工處拖糧: 勞資糾紛入稟及上庭程序:

另外(對唔住好多問題),本人與公司並沒有簽訂正式合約,只簽了一份「已閱讀並同意遵守員工手冊」的文件。 因手冊內表明辭職要7日代通知金,但該手冊及該文件內均沒有列明本人薪金及如何計算該7日的通知金是多少。 林右昌表示,為兼顧本國勞工就業權益,是採取「有條件」的開放,需以營造業者承攬工程契約的工程範圍為限。 Tips:注意如僱主在工資期屆滿一個月後仍未付清欠薪,員工有權中止僱傭合約,並向僱主繼續追討相關欠薪。 但在行使相關權利時謹記書面通知僱主,以免日後進入法律程序時予對方留下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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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6月中黃小姐需離港一段時間,欠薪一事就擱置至她返港再追討。 林右昌進一步說明,有關營造業者申請移工核配數的計算方式,是依據僱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的參加勞工保險的平均人數,以申請當月回推前2個月之前1年,以12個月僱用本國勞工平均人數來進行計算。 對炒散、freelancer 而言,因工作性質未必會簽署僱傭合約,此時可以證明你曾為該公司的書面紀錄就十分重要,例如電郵往來或短訊形式的合作協議等,都可成為追糧時的佐證。 如果屬炒散、freelance形式工作人士未必有合約在手,陸偉雄指,他們有沒有簽合約不是最重要,最重要的是可以證明閣下曾為該公司工作,例如保留雙方以書面、Email或短訊形式的合作協議等。 所以他強調,僱員簽約時不能掉以輕心,見工、簽約都要先留意該公司的規模及聲譽等,以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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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 僱員在僱傭合約成為「連續性」前,是否享有休息日,須視乎其僱傭合約內,有沒有訂明可享有休息日。 如根據其僱傭合約,僱員可享有休息日,即使在其僱傭合約成為「連續性」前,亦可按合約享有休息日。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

勞工處拖糧: 勞工處:不會容忍違法行為

僱員在1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個月,而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可按比例獲得部分年終酬金。 年終酬金是指根據僱傭合約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 13 個月糧、年尾花紅等,但不包括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 外籍家庭傭工同樣享有《僱傭條例》下所賦予的福利及保障。 至於僱用條件及法例條文的詳情,勞資雙方應參考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

勞工處拖糧: 公司破產如何是好?

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 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如曾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分年終酬金時,該段試用期(以3個月為上限)不得包括在內。 但倘若合乎資格,在計算部分年終酬金的金額時,則必須將整段受僱期(包括試用期)計算在內。 僱主如欲更改僱傭條件或向僱員建議更改該等條件,必須清楚向僱員交代。 如更改僱傭條件的細則是以書面形式列出,或僱主接獲僱員的書面要求,僱主應將一份載有變更條款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因為試用期長短是僱傭合約其中的一項條款,延長試用期即改變該條款,故必須事先徵得僱員同意。

勞工處拖糧: 欠薪利息計算方法:

如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僱主應安排僱員於翌日放取該法定假日,惟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 凡於 1997 年 6 月 勞工處拖糧 27 日後所訂立的僱傭合約,除非合約中有相反的書面條款或條件,否則便推定每年發給僱員的酬金或花紅不屬賞贈性質和不是隨僱主酌情付給的。 大判亦可要求該項工程的其他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分擔責任。 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大判)須負責代其屬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判頭)支付該判頭拖欠僱員的工資,但以欠薪期間最初的 2 個月工資爲限。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勞工處拖糧: 公司拖糧怎麼辦?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有關年終酬金的規定,適用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而僱傭合約內(包括口頭或書面、明言或暗示)訂明可享有年終酬金的僱員。 在因法律規定、雙方的安排,或因行業、業務或經營的習慣,而仍被視為繼續受僱主僱用的情況下缺勤,則不會影響有關僱員的連續性僱傭合約。

勞工處拖糧: 勞工處部門/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聯絡方法

工資是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給僱員,爲他已做的 / 將要做的工作而給予的任何報酬,不論報酬名稱或計算方法。 不過此條款設有日落條款,當新冠疫情受控及疫苗接種不再構成公共健康重大考慮時,將會廢除。 在第599L章不適用的情況下,除持有效的醫學豁免證明書的僱員外,正在懷孕或餵哺母乳的僱員,以及正值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病首六個月期間的僱員,亦可獲豁免。

此外,僱主在訂立僱傭合約條款時,應以合理和公平為原則。 公平合理的條款,例如合理的薪酬福利及終止合約的通知期,有助僱主吸引人才、提升僱員對公司的歸屬感,以及挽留富經驗及優秀的員工。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如僱員在工資期屆滿1個月後仍未收到薪金,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 為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個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示威一度驚動警方,轉介勞工處跟進,現時勞工處代表已經到場瞭解情況。

大判是以墊支形式代僱員的直屬判頭支付欠薪,所支付的欠薪可被視爲該判頭拖欠大判的債務,大判可循民事錢債程序追討該判頭。 工資及僱傭紀錄必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僱員的受僱地點,並須在僱員離職後 6 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 如果勞工處最後幫唔到你,僱員係可以告上法庭,若公司敗訴後仍繼續拖糧,僱員可以向區域法院申請由執達主任作出執行。 另外,仆街老細仲話,我哋咁樣離職,冇依足條例一個月前通知,其實都要賠一個月人工,如果係咁就只能夠抵銷佢之前欠我哋嗰一個月糧,佢係咪可以咁做? 工人許先生指,40至50名釘板及紮鐵工在地盤工作,惟二判商自今年5月起開始拖糧,至今共拖欠約180萬元。 其中勞工處曾安排大判、二判與工人協調發薪事宜,原定昨日開協調會議,但二判代表竟然「甩底」,致電查詢也沒人接聽。

政府呼籲僱主體恤僱員,如染病僱員並未完全符合領取疾病津貼的條件(例如僱員未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都考慮給予有薪病假。 應屆DSE考生黃小姐5月等放榜期間無所事事,決定透過手機應用軟件搵兼職,看中一間位於旺角的臺式奶茶店售貨員工作,見工時已跟店長達成50元時薪,以及每月7日支票出糧的口頭協議。 她每週只開工約一天,工時由下午2時至晚上7時,5月份總共工作四天,6月初工作兩天。 林右昌說明,營造業承攬工程於申請認定之日起前3年內,其承攬工程契約金額,將可納入承攬工程業績來計算。 舉例來說,欲提出申請的廠商,其辦理工程的契約總金額為15億元,近3年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則為5億。 此外,營造業承攬契約若屬勞務或財務性質的案件,因非屬營繕工程範圍,則無法納入計算。

勞工處拖糧: 追討欠薪過程需要幾耐?

審裁官會告知雙方是否需要提交其他文件證據,亦可命令雙方在指定日期內把有關文件呈交調查主任。 僱主收到法庭文件後也必須作出回應,法庭會排期進行首次聆訊,雙方必須出席。 若申索書已經送達被告人(僱主),而被告人卻沒有到庭,此時只要你能提出足夠證據支持該申索,則審裁處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判你勝訴。

勞工處拖糧: 勞工處宣傳小冊裏曾經提及兩個個案: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這些法定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終審法院曾就一宗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的年假的案件作出裁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 因此,僱員在辭職時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年假,須同時考慮法例的規定及終審法院的裁決。 僱主不應藉強積金計劃的推行,單方面將他的僱員轉為「自僱人士」。

此外,勞審處可命令僱主支付僱員由於被解僱或僱傭合約條款被更改而損失的薪金及其他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的法定權益。 另一方面,勞審處亦可命令僱員歸還僱主因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曾經付給他的任何款項。 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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