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會因為不喜歡某些人,而放大他的缺點,認為他這個人不好,也就是所謂的「月暈」效應(halo effect)。 想避免這個傾向,可以試著找出他擅長,且能為團隊加值的事情,並聚焦於那些事情上。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例如,有一位員工發現,只要A同事上班遲到,他就會很生氣。 後來他發現,在自己的觀念裡,「遲到是不尊重他人的行為」,因此每當這種情況發生時,他就會覺得不受尊重。 和某位同事相處,一起進行專案,他總是拖拖拉拉;另一位同事每次都大聲和別人討論工作,幹擾你工作……。 有些人選擇忍耐不說,但心理學家強調,若放任這樣的負面心態不管,會影響到自己的生產力和身心。
- 黃浩銘,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罪;李永達被控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指他於2014年9月28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美道,煽惑他人非法阻礙行車道。
- 張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餘各人被判監8個月,當中邵和黃早前刑期屆滿已獲釋,餘下3人則獲緩刑。
- 佔中案其餘被告,包括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及李永達今天亦有到場,另有多名泛民人士到場,包括梁家傑、劉慧卿、何俊仁、許智峯、李卓人、梁國雄及岑子傑等,香港眾志祕書長黃之鋒及陳日君樞機亦有到場支持。
- 控方指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及鍾耀華於佔領運動前一天,在添美道擔任臺上主持,他們要求佔領者留守,提醒他們帶備食物及物資佔領,並就若遭拘捕向佔領者提出建議。
- 控方稱會再與團隊商量,檢視第一條串謀公眾妨擾罪是否足以涵括「佔中三子」的刑責,承認三罪在犯案日子上有重疊,但實際的犯罪行為並非完全一樣。
控方指黃於佔領運動開始當天,即2014年9月28日以擴音器呼籲佔領者坐在分域碼頭街上佔領,以及反包圍添美道的警察。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佔中上訴】戴耀廷等9人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上訴庭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朱耀明、鍾耀華、李永達及陳淑莊被判緩刑,張秀賢則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戴耀廷原本獲準擔保等候上訴結果,但擔保在上訴聆訊最後一天被撤銷。 香港警方國家安全處29日一早拘捕六名網媒公司高層或前高層,指六人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 星島日報指,有消息稱,這六人包括《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前董事吳靄儀、何韻詩、周達智、方敏生及現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副採訪主任陳朗昇則被帶走。 辯方最後強調,如果法庭就着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2025 5 年刑期的限制,而不再因認罪而扣減,便會把區域法院的判刑起點限制在 7 年半至 10 年。
因為「串謀罪」針對的行為,正是串謀者達成犯罪協議,並意圖付諸實行。 控方毋需證明他們有作進一步行為(但如有則可能構成加刑因素)。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2025 譬如,一位員工受不了同事沒有馬上處理合作的專案,但經過溝通後發現,是因為同事手上有其他更急迫的工作需要先處理。 經過溝通,雙方往往能知道彼此的期盼,並達到共識,或至少你會瞭解同事為何會有那些行為。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佔中三子:
另外,上訴一方又質疑案中上訴人是否有詳細地就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的行為而達成協議,以及上訴人是否能預視佔領的情況。 上訴庭則反駁指,整個佔領運動歷經18個月的商議,於商議階段,3人已預計運動會牽涉3,000至1萬人。 控方稱會再與團隊商量,檢視第一條串謀公眾妨擾罪是否足以涵括「佔中三子」的刑責,承認三罪在犯案日子上有重疊,但實際的犯罪行為並非完全一樣。
律師亦表示,籌備佔中之時,三子考慮到要避免影響市民等,應納入減刑考慮。 代表戴耀廷的律師指,在當年9月28日前的行動計劃,雖然較為詳盡及仔細,但9月28日宣佈啟動佔中當天,有關計劃卻沒有細節,最終所有佔領行動是在金鐘進行,認為有關計劃不夠詳盡以構成串謀罪行,而戴在運動中只屬支援角色。 2014年發生逾70天的佔領運動,被指是佔中發起人的「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及另外6人,就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等罪成,被判監、社會服務令等。 眾人早前提出上訴,代表戴耀廷的律師指佔中並非計劃作出妨礙,只是想引起公眾關注,並透過自我犧牲去爭取民主,又認為籌備之時三子曾考慮到要避免影響市民。 上訴庭早前聽取陳詞後,今日(30日)頒判詞,駁回他們的上訴,戴耀廷需繼續服刑。 至於會否和律師商量,則需和律師研究,並要考慮資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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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上訴一方質疑有關控罪在法律上有不確定性,上訴庭則認為3人於啟動佔領行動前,已預計得到其行為帶來的後果,必然就是造成公眾妨擾。 上訴一方又曾質疑,控方應改以刑罰較輕的《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罪行起訴各上訴人,但上訴庭認為考慮到有關佔領運動的規模、對公眾造成的影響嚴重性,根本不能以 《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罪行處理。 上訴一方又曾質疑,僅3名發起人根本無法造成公眾妨擾,因此控方應改控他們串謀煽惑罪。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2025 但上訴庭指出,佔領運動經過長時間策劃,涉及大量人力物力,亦有大批人士參與,若說3人無法串謀作出公眾妨擾,是不切實際的說法,而他們作為發起人,亦必然預視到運動最終會發展成公眾妨擾。
- 此外,你也可以藉機和同事溝通彼此對工作的期盼,找出雙方相同和不同的地方。
- 另外,上訴一方又質疑案中上訴人是否有詳細地就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的行為而達成協議,以及上訴人是否能預視佔領的情況。
- 陳健民續指,他在獄中收到很多人的信件,對於過去半年的反修例運動,基於獄中資訊較缺乏,他難以評論具體事件,但相信運動使更多港人明白公民抗命是為了使當權者謙卑,為了守護香港的民主、自由和法治。
- 滿足上述 4 個條件的協議在達成一刻,已構成「串謀」。
- 另外,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邵家臻、學聯前常委張秀賢及鍾耀華同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 陳健民表示對於發起佔中而入獄,他不曾感到後悔,指「無一刻後悔相信香港人」,又相信反修例運動令更多港人明白,公民抗命是為了使當權者謙卑,及守護民主、自由和法治。
上訴庭亦認為本案是透過堅定而且持續地癱瘓香港中心路段,從而向政府施壓,但對一般市民所造成的影響,已遠超不便。 上訴庭因此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已相當寬容,因此亦拒絕受理兩人的判刑上訴。 控方就指,首項罪名的重點在於「串謀」,第二項控罪的重點在於「煽惑」,「串謀」與「煽惑」無論在字面及實質行為上,都有明顯差異。 控方又指,過去不少案例都因案件涉及不同控罪元素,因而提出不同控罪。 7 人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即於 2021 年 1 月 10 日至 5 月 6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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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全國人大制定《國安法》時,刻意訂明要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已考慮如何與本地法銜接。 控方續指,《國安法》立法目的為防範、制止和懲治在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為達到相關目的,判刑須具阻嚇力,認為本案因此須跟隨最低刑期。 此外,控方指第 159C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2025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條又提及串謀罪,與本身實質控罪的嚴重程度相稱,而本案控罪本身違反《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的串謀罪,認為法庭需考慮兩者。 這三類「初步罪行」可以互相疊加,例如「企圖煽惑」、「串謀煽惑」,甚至「煽惑他人煽惑」。 例如「佔中九子」案,就有部分被告被控「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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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則提醒控方不要把控罪搞得太複雜,否則被告可能會抱怨控方「創造多於需要的控罪」。 9名參與佔中行動的人士早前已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原定於今年於2月24日處理上訴聆訊,惟因新冠肺炎疫情,司法機關暫停法庭正常運作,僅處理緊急聆訊,上訴案亦須延期,各方須重新商討審期。 據悉,法庭已知會與訟各方,於3月初向法庭呈交未來半年內可供進行3天審訊的日程,聆訊仍未排期。 2014年佔領中環行動發起人之一陳健民,去年4月於區域法院就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被判囚16個月,扣減假期後,服刑近11個月,剛於獄中渡過61歲生日的陳健民,今(14日)於壁屋監獄獲釋。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法官勸控方不要把控罪搞得太複雜
同年6月9日的首次商討日中,3人宣佈當時由「醞釀期」發展為「組織裝備期」等。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邵家臻、陳健民、李永達及陳淑莊今有到庭聽取裁決,而正就其他案件被還押中的戴耀廷亦被帶到法庭應訊,戴坐在犯人欄內,隔著圍板與其他上訴人及親友握拳揮手示意,面露笑容。 九名被告除「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另外6人為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和李永達。 其中戴耀廷和陳健民被判囚16個月,邵家臻及黃浩銘則被判囚8個月。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串謀暴動
承上例,如果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2025 X 在協議達成後數天因車禍逝世,A 和 B 仍可被控「串謀謀殺」,因為此罪在協議達成一刻已經構成。 即使協議達成後內容有所改變;或協議最終沒有實行;甚至是有情況改變,令協議變得不可能實行(impossible),協議者仍已干犯「串謀罪」。 須注意,上述「串謀罪」的元素,與普通法下的「串謀詐騙罪」(conspiracy to defraud)有所不同。 《立場》所屬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署理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是香港數十年來首宗傳媒被控煽動案的審訊。 有時候,生活中的其他事情,會影響人們在工作上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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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健民表示對於發起佔中而入獄,他不曾感到後悔,指「無一刻後悔相信香港人」,又相信反修例運動令更多港人明白,公民抗命是為了使當權者謙卑,及守護民主、自由和法治。 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控方均會依賴「公開作為」作為間接證據,要求法庭藉此反向推論有關的串謀協議存在,以及串謀者的參與程度。 當中的邏輯是「他們作出這些『公開行為』的原因,正是他們之間事先存在犯罪協議」。 陳建民聽取判決後指,對於上訴庭裁決感到失望,又解釋當初選擇抗辯是因認為控罪不適合,也認為法庭應該對於公民抗命案件盡量輕判。 至於是否會上訴至終審法院,陳指會先與律師研究,並要考慮資源問題,因現時仍有抗爭者需要支援。 法官指第一條串謀公眾妨擾罪長達2年,控罪日期與第2條和第3條控罪部份重疊,而檢控「佔中三子」煽惑他人去煽惑他人,是否過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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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指出,香港警方國安處人員約6時20分還前往《立場新聞》位於開源道的辦公室搜查。 辯方續指,以狹義方式解釋,意指若法例有清楚列明纔可應用,不應從其立法原意、立法機關的講解,即使沒有列明,「仍把最低刑期拉入去」。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 條,一般而言,「串謀罪」的刑罰,與實質罪行的最高刑罰相同。 即使原有串謀者退出,他仍屬已干犯「串謀罪」(雖然退出之後的行為與他無關,罪責較低,或能以此爭取減刑)。 若仍在討論(discussion)或商討(negotiation)階段,則未算達成「協議」(agreement)。 此外,時間上,控方須證明所需「意圖」於達成協議時已存在,否則該協議便不受「串謀罪」所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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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網訊 「佔中三醜」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九人因發動佔領行動而被控,煽惑及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等罪名。 辯方認為控方動用三項近似的控罪,來檢控同一個佔領行動事件,屬於「一罪多控」,不合法律原則。 控方就回應指,被告人在事件中曾作「串謀」、「煽惑」兩個不同行為來發起佔領行動,將有關行為分開作出檢控屬於合理。 9名參與2014年佔領中環行動的人士,包括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人,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控罪,經過18天聆訊後,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佔中三子之一、港大法律系講師戴耀廷指,他會秉承公民抗命的精神,如控罪與事實相符,他們會認罪,又認為被控告的時機含政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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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控方指雖然本案以串謀罪提控,但指根據承認案情,被告實已干犯「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實質控罪。 此外,控方指本案涉及違反《國安法》,其立法原意應與本地法律兼容互通,若兩者有不同時,應優先考慮《國安法》。 按《港區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如屬情節嚴重,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這不是要你自我評判,而是思考「我的反應合適嗎?還是有其他事情影響我的情緒?」有時,你會發現可能是因為其他事情,或是你和同事的價值觀不同,讓你產生負面情緒,而不是因為同事這個人。 刑法第 135 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6 條 (聚眾妨害公務罪)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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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指控三人於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串謀在中環或附近公眾地方及道路造成非法阻礙,對公眾造成妨礙。 其餘為6名參與佔中行動的人士,包括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及李永達,亦被裁定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等罪罪成。 張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餘各人被判監8個月,當中邵和黃早前刑期屆滿已獲釋,餘下3人則獲緩刑。 陳健民與戴耀廷、朱耀明於2014年發起佔領中環行動,陳與戴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及裁定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罪成,兩人被判監16個月,而朱則被裁定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罪成,判監16個月,緩刑2年。 戴耀廷服刑4個月後,於去年8月15日申請保釋候上訴獲批。 法官關注,《國安法》下被告認罪是否能獲 3 分 1 刑期扣減。
辯方回應指,認罪下的刑期扣減屬香港刑事法庭已確立的原則,若沒有減刑便不會再有認罪誘因,例如甚少有謀殺案被告認罪。 辯方指,控方所言《國安法》要考慮懲治及防範的原則,其實與普通法的處理方式沒有分別,而當刑法涉及人身自由受制肘時,根據普通法原則,應以謹慎、狹義的方法詮釋,不能因《國安法》便把香港沿用已久的法律原則置之不理。 法官打斷指,辯方意思為法庭雖然要考慮兩者,但非「強制跟隨」國安法的相關判刑限制。 控方回應,串謀罪屬「未完成罪行」,指參考立法歷史及其立法原意,「未完成罪行」應與本身實質罪行刑期相同,背後理念為兩者刑罰應一致,不應較輕或較重。 控方提出 4 項理據,認為本案應沿用《國安法》的判刑限制。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法律101|甚麼是「串謀」?
首先,控方認為辯方依賴《刑事罪行條例》159C 條,當中列明「串謀罪」的最高刑罰不能超過原本實質控罪的最高刑期。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法庭曾在不少案件指出,由於很多涉及「串謀」犯罪的行為,都會隱蔽進行。 除非有被告作出招認,或者有共犯擔任控方證人,否則控方往往難以有直接證據證明涉案的串謀。 刑法下,除了實質干犯控罪外,還有三類「初步罪行」(inchoate offences),分別是「串謀」(conspiracy)、「煽惑」(incitement)、「企圖」(attempt)。
以下是一些有關的例子,我們的律師在這方面的辯護工作都有豐富的經驗。 而且於3人宣佈啟動佔領運動時,所有上訴人均親眼見當時於添美道所發生的堵路情況,因此原審法官才指3人明顯地預計得到事態發展。 上訴庭直言,若說上訴人事前沒有預計事態發展,是脫離現實和欠缺常識的說法。 發言人續指,警方重申尊重市民表達意見、言論及集會的自由。 警方一貫以來的政策是全力協助市民進行和平理性的公眾活動,同時亦有責任確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警方發言人晚上指,警方經全面及深入調查,並徵詢法律意見後,今日(27日)再次拘捕八男一女,年齡介乎二十二至七十三歲,並分別控以「串謀公眾妨擾」、「煽惑他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