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黨魁立法會議員楊嶽橋亦稱,這次終有機會讓終院重新審視,並清楚界定條文,指安局是時候做實事,盡快修例,以保障港上網自由安全。 不誠實使用電腦2025 律政司目前有約13宗暫緩的相關案件,包括兩名考評局前口試主考員疑利用手機,向教育機構補習名師夫婦洩露中學文憑試的保密試題,四人全部未答辯。 律政司回應表示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 不誠實使用電腦2025 律政司會與執法部門緊密聯繫,以確保其他相關案件得到適當處理,如檢視是否繼續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作出檢控,或考慮改控其他控罪。 案情指協和小學三名女教師於2014年透過使用智能手機,向同樣是小學教師的女性朋友洩露協和小一入學面試試題,四人於2016年被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成立。

我們可透過網上課程增進知識、閱讀網上新聞、進行研究、預訂行程、網上購物、玩遊戲、共用檔案或只與朋友聊天。 不誠實使用電腦2025 不誠實使用電腦 上訴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協和小學教師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及曾的舊同學餘玲菊。 案件源於鄭和曾於2014 年以手機拍下試題,而兩人再傳送予黃、餘和友人。

不誠實使用電腦: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失「萬能」功效 受影響案件或須改控或甚撤控

(a) 意圖犯罪;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至於以往被控這罪而入罪的人,是否能因這判詞而獲翻案機會,要視乎情況,因為法庭批准逾期上訴十分「罕有」。 廉政公署今日(9月5日)落案起訴三名電訊公司前職員,控告他們涉嫌不誠實取用電腦,以及索取及接受賄款,以披露從該公司電腦系統所獲得4,700名公司客戶的個人資訊及資料予他人。 被告為劉成殷,36歲,及賴思廷,28歲,分別為PCCW 不誠實使用電腦 Services Limited (PCCW)收費電視部小組前組長及前初級市場推廣主任;以及簡紹基,38歲,PCCW直銷部前銷售主任。 他們已獲廉署准予保釋,將於星期三(9月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三人被控共四項貪污罪名,即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三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不誠實使用電腦: 犯罪的主要類型

當時的保安司在該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指出,「把懷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進入電腦的行為訂為新罪項」,旨在懲處「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 上述條款旨在打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例如網上詐騙、非法入侵電腦系統行為等科技罪行,及透過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 (一)至(三)當局有備存一九九七年及以後有關《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檢控、定罪及控罪不成立的個案數字,詳情載於附件。 當局並沒有備存控罪個案是否列為交替罪行,以及個案是否涉及「進入電腦以進行詐騙前的準備工作」的資料。

  • 當時的保安司在該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指出,「把懷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進入電腦的行為訂為新罪項」,旨在懲處「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
  • 因此,若錄音者使用可被當作「電腦」的產品如手提電腦或智能電話錄音,而他又有上述意圖的其中一項的話,例如他意圖日後使用該錄音勒索別人,他就可能犯了「不誠實使用電腦罪」。
  • (覃曉言 報道)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小一入學試試題外洩案,終審法院五位法官週四(4日)一致駁回律政司的終極上訴。
  • 這條一直被廣泛應用於檢控包括偷拍等多項罪行的控罪,面臨重大考驗,更可能衍生其他關於「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法律問題,多位法律界人士及立法會議員呼籲政府盡快修例,以平衡執法及社會個人權利。
  • 廉署提醒電訊業從業員,收受利益而洩露客戶資料屬嚴重罪行。
  • 當一個人在沒有合法辯解下,損壞或摧毀屬於其他人的財物、有意圖損壞或摧毀屬於其他人的財物、或沒有顧及後果而損壞或摧毀屬於其他人的財物,都是干犯了刑事損壞罪。

案例中的被害人B、D,所損失的帳號中的寶物,並不是實體的東西(例如衣服、皮夾),而是沒有實體、無法真的被「偷走」的電磁紀錄,所以A、C不會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21]。 但A、C無故登入他人帳號,轉賣帳號內寶物的行為,就會用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來處罰[22]。 取得,例如透過剪下或複製後再貼上的方式去取得檔案,也可能是從雲端空間下載檔案,就算是取得電磁紀錄[7]。 從技術上來講,即使檔案的擁有者仍然保有原本的檔案,行為人還是算取得電磁紀錄,成立本罪。 不誠實使用電腦2025 廣義電腦犯罪(Computer Crime)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以他人的電腦資源為標的的犯罪行為,又稱為入侵型的電腦犯罪;第二種是利用電腦資源為工具的犯罪行為,又稱為犯罪場所型的電腦犯罪。

不誠實使用電腦: 個人權利受保障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已非萬應靈藥

將訊息上載到互聯網,其他登入互聯網的人可以看到訊息,這就是發布。 桌面上多出了從來沒看到過的軟體捷徑,或是與Internet Explorer名稱相近的圖示,例如「Internet Exploror」或是圖中的「Internet HaoExplorer」。 其他如硬碟一直瘋狂讀取、系統變慢、記憶體不足、CPU佔用率高、莫名其妙的網路連線、朋友收到你的電腦寄出的病毒信……等情形,也是可以用來判斷是不是電腦中感染了惡意軟體。 A拍賣一個有很多虛擬寶物的遊戲帳號,然後等到玩家B付錢購買該帳號之後,趁機先登入被賣出的遊戲帳號,將帳號的寶物全部轉售出去,讓B買到一個沒有裝備的帳號[1]。 另外,如果疑犯在下班回家途中偷拍,而並非四處徘徊,就難以告遊蕩罪;如疑犯未有成功影到偷拍片段,就難告有違公德罪;如疑犯靜悄悄地影,並無破壞社會安寧,就難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 是故,早前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曾建議新增一項「窺淫罪」,針對偷拍和偷窺行為。

  • 例如無故侵入公務電腦、取得公務電腦的電磁紀錄[15];或是無故侵入政府單位的資料庫[16],都可能會負加重刑責。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問題︰  當局在一九九三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以增補第161條(下稱「第161條」),訂明「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行。
  • 廣義電腦犯罪(Computer Crime)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以他人的電腦資源為標的的犯罪行為,又稱為入侵型的電腦犯罪;第二種是利用電腦資源為工具的犯罪行為,又稱為犯罪場所型的電腦犯罪。
  •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 昨天午飯時間,辦公室同事全都外出用餐,張先生在人事部主任的電腦熒光幕上發現了招聘考試的試題,情急下便下載了資料,並打算轉送予李小姐。
  • 或許對於大多數的讀者來說,知道究竟有沒有被惡意軟體感染並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不過小編還是會以簡單的篇幅介紹一下。

此案的審決對檢察一方經常引用的「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的影響深遠。 張先生表明他本人並無從中獲得利益,而他也是本著幫助朋友的心態去行事。 但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 (2) 款,定義「獲益」的適用範圍解釋,不單涉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亦擴展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

不誠實使用電腦: 法律101| 甚麼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Now新聞臺】協和小學教師涉嫌洩露小一入學面試試題,被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被駁回。 不誠實使用電腦2025 不誠實使用電腦 當一個人在沒有合法辯解下,損壞或摧毀屬於其他人的財物、有意圖損壞或摧毀屬於其他人的財物、或沒有顧及後果而損壞或摧毀屬於其他人的財物,都是干犯了刑事損壞罪。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條,刑事損壞還包括「誤用電腦」。

不誠實使用電腦: 裁決揭條文漏洞 律政司需解決

例如無故侵入公務電腦、取得公務電腦的電磁紀錄[15];或是無故侵入政府單位的資料庫[16],都可能會負加重刑責。 例如把檔案丟進電腦的「資源回收筒」裡面(但實際上還在硬碟裡),會不會構成這裡的「刪除」? 有些法院實務認為,只要有刪除行為,就足以影響到他人的使用安全與信賴,就算事後檔案可以補救回來,也還是會成立犯罪[8]。

不誠實使用電腦: 使用及取用有不同

今次案件的爭論點是如何詮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是否涵蓋使用自己的電腦或手機犯案。 終審法院頒下判詞指,「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中,涉及目的是不誠實地使自己或他人獲益的犯罪行為的條文,是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行為。 根據法例的文本、文意及立法目的,「取用」是指未獲授權下使用不屬於犯罪者本人的電腦,「取用」一詞,與使用自己設備的情況是格格不相入。 至於律政司上訴時曾提出,科技日新月異,有人利用自己的電腦透過電子銀行、網上購物等平臺,進行欺詐、偷拍或上載色情影片等不法行為,但《電腦罪行條例》於1993年立法時未能涵蓋,為確保良好公共政策,法院應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行條文作更寬廣的詮釋。 終院駁回有關論點,指出這不是法院職能,強調法院是確定法規的目標,再給予詮釋,而不是提供理想的政策或識別政策目標,再作詮釋。 判詞又提到,該案或會衍生其他關於「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法律問題。

不誠實使用電腦: 不誠實取用電腦案 律政司敗訴 一文看清甚麼罪受影響

「挪佔財物」是指在未獲授權或沒有權利之下,取走或使用財物。 「屬於他人的財物」就是指這些財物是屬於另一人,而不是取走財物的那個人。 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列出了個人資料的法律定義。 而日常生活中的個人資料例子,包括姓名和地址、香港身份證上載有的資料、醫療記錄等。

不誠實使用電腦: 犯罪的防範

這些罪行全部都涉及「虛假商品說明」,廣泛來說,是指商品說明是虛假的、或明顯地有誤導成份(詳情見《商品說明條例》第2條)。 「商品說明」是指任何直接或間接指明商品特性的指示,例如是商品的尺寸、製造方式、成分、適用於甚麼用途、測試結果、貨品有否獲任何人認可、製造地點或日期、製造商、保養等。 誹謗不是刑事罪行,但受影響的人(被羞辱或被取笑的人)可以向做錯事的人,提出民事訴訟,向他們要求賠償。

不誠實使用電腦: 有關職場欺凌而患上精神問題

所以,如果能夠證明受害人不是因為受欺騙才作出某些行為,或者受害人知道存在欺騙,並且沒有受到影響,被告就可以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盜竊罪涉及不誠實地挪佔屬於他人的財物,意圖永久奪去他人的財物。 就現時暫緩處理的同一控罪案件所受影響,田奇睿表示,律政司按裁決對條文的詮釋,在檢視同一控罪的案件,會考慮該條文對個別案件是否仍可行,律政司能改用其他罪行提控,亦有機會是要撤控。 馬道立引據 1992 年當時討論此項條例的立法局文件,指當年立法目的,是要保障電腦系統數據完整、程式或賬目不被刪改,似是針對黑客等入侵電腦的人,而並非把一般使用電腦的行為刑事化。 例如黑客入侵電腦、披露客戶資料等,便很可能符合此罪的定義。

不誠實使用電腦: 網上發不當言論能否再用這罪惹爭議

律政司亦提出,法院應對法例作出更寬廣的詮釋,以確立良好的公共政策。 法院只會確定法例的目的,並據此給予詮釋,而非識別較好的政策目標,然後作出符合目標的詮釋。 在《隱賊》中,Andy利用其他人的信用卡,購買網上遊戲點子,令客戶的信用卡戶口被扣錢。 不誠實使用電腦 當客戶的信用卡結餘被扣錢,Andy是不誠實地挪佔了屬於客戶的財物。 當他購買網上遊戲點子時,有意圖永久奪去客戶被扣走的信用卡結餘,因此Andy是干犯了盜竊罪。

不誠實使用電腦: 電腦濫用

律政司不服裁決,去年向高等法院要求覆核,法官卻指「取用電腦」與「使用電腦」不同,認為控罪不足以裁4人罪成。 不誠實使用電腦2025 終院在判詞中表示,根據恰當的詮釋,當任何人使用自已的電腦,而不涉及另用另一人的電腦,該行為便不干犯相關控罪,因此駁回上訴。 高等法院法官2018年8月駁回律政司就協和小學老師案的上訴時,曾指出取用電腦(access to a computer)及使用電腦(use a computer)是有分別的。 因為案中的被告,是使用她們自己的手機犯案,法官認為立法原意是針對「進入電腦作出『犯罪行為』」,但控方現概括為任何取用電腦的情況,認為並不適合。 因為案中各個被告,並沒有侵入他人電腦截取或使用內在的資料,只是用自己的手機拍照,並傳送應該保密的資料。

但凡有人在網上進行非法活動,警方一定會蒐集證據,作出跟進調查,並在有需要時作拘捕行動。 當局認為現時政府在打擊科技罪行及保障網絡安全方面的法例,已能有效應付目前需要,現階段並沒有計劃修訂有關法例。 香港終審法院就一間小學試題外洩的案件,判律政司終極敗訴,裁定被告人使用自己的手機通訊或拍照犯案,不能引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作出檢控,案中四名教師維持無罪原判。 這條一直被廣泛應用於檢控包括偷拍等多項罪行的控罪,面臨重大考驗,更可能衍生其他關於「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法律問題,多位法律界人士及立法會議員呼籲政府盡快修例,以平衡執法及社會個人權利。 (覃曉言 報道)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小一入學試試題外洩案,終審法院五位法官週四(4日)一致駁回律政司的終極上訴。

除了在社交媒體不斷作人身攻擊,更在網上討論區留言,聲稱有人受指使襲擊該名警務人員的家人,令該名警務人員和家人受到不必要的滋擾及擔心自身安全。 警方經深入調查後,在十月二十二日拘捕該名涉嫌「刑事恐嚇」的男子。 不誠實使用電腦 我要強調,在網上呼籲其他人參與非法活動,以及作出威嚇性的言論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我及警方對這些行為予以強烈譴責。

至於過往定罪案件的翻案機會,田奇睿指,因法律條文理解問題而獲批准逾時上訴有先例,但能獲得法庭批准逾時上訴是「罕有」,要視乎案情及理據。 如2015年終院釐清洗黑錢罪中所指的「可公訴罪行得益」,是指犯罪所得的金錢,並非用作犯罪的金錢,被告夫婦最終上訴得直,而同案另一名被告亦獲準逾時提出上訴而脫洗黑錢罪。 製作可以侵入別人電腦設備,或者可以取得、刪除、變更別人檔案的惡意程式(俗稱木馬程式),後續不管是自己使用該程式、或是交由別人使用,只要再進一步造成別人的損害,製作這類惡意程式的行為就會成立犯罪[17]。

昨天午飯時間,辦公室同事全都外出用餐,張先生在人事部主任的電腦熒光幕上發現了招聘考試的試題,情急下便下載了資料,並打算轉送予李小姐。 但張先生擔心若他無條件及沒有從中取得任何金錢利益的前題下,有沒有觸犯法例。 關乎主觀標準,但即使被告聲稱他不知道其他人會認為其行為不誠實,法庭仍可審視其他環境證供,去斷定他所言是否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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