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字句有專門或技術性意思,或者是屬於俚語,又或者在小部分擁有特別知識的人來看是含有其他意思。 有些時候,字句除了其一般和原有的意思外,還可能會受其他外在或環境因素影響(例如說話的語調或發布的地方等),而包含了其他意思。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人便要向法庭證明,有關字句其實含有技術性意思 / 屬於俚語 香港誹謗案例 / 有其他特別意思,而且閱覽者或聆聽者亦知道這些意思。 在認識誹謗性陳述的發布者的情況下,最直接的方法是發出終止及停止信。 這種信函可包括您對有關誹謗性字眼的意思的詮釋,重申您在同行中享有的聲譽,以及要求誹謗性陳述的發布者通過道歉信收回其言論並承諾不再發表或散佈關於您的類似言論。
如果他沒有做任何事去防止這件事發生(例如在信封上寫上「私人及機密」的字句),他便要為發布該信件內容負上責任。 不過,正如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香港誹謗案例 (第十版) 一書中提及,要確定這些字句是否有誹謗性,可能會存在一些困難。 如有關字句不能動搖一個人在他人心目中的地位,便不能被用作展開誹謗訴訟的理據。
香港誹謗案例: 香港銅鑼灣書店案:遊行日再現李波「報平安」視頻
不過,由於現今科技發達,一般人很易便可錄起一段說話並上載到互聯網上,這會增加 C 提出以上抗辯理由的難度。 民主黨林卓廷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控時任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在網上指控他涉及7.21事件之說法構成誹謗。 何早前因未有於法庭限期內提出申請設陪審團審訊,有關誹謗訴訟遂不設陪審團。 據報鄭經翰亦曾要求以「公允評論」和「特權陳述」為由,申改抗辯書,但被法官否決。 雖然,鄭經翰也是在「部分」事實基礎上,以「內幕消息」或加上個人揣測的方式指稱葉劉淑儀與海怡半島商場大業主有「枱底交易」,但鄭經翰最後他打贏了誹謗官司嗎?
- 電影導演把他的照片放在電影裡的一個墓碑上,令他被視為死人,這套電影更在香港的各大戲院內播放過千次。
- 美國《霍士新聞》(Fox News)與投票機公司Dominion達成和解協議,同意向對方支付近7.9億美元(約61.6億港元),結束涉及操縱2020年美國大選結果的誹謗訴訟。
-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刑時就指,本案案情嚴重,可導致破壞社會安寧,惟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被告亦非涉案Telegram頻道的羣組管理員,案件也不涉及大量訊息,連同被告在審前認罪,只能獲4分1刑期扣減,最後判被告入獄2年。
- 回應上述問題,閣下並無向第三者發布誹謗字句,所以毋須負上法律責任。
- Elon Musk早前聲稱,在其帶領下,Twitter上的仇恨言論下降三分一。
- 字句的意思,是指一個普通人以一般常理或常識去理解有關字句,從而得出的意思。
要理解有關陳述中所要表達的正確意思,便可能需要某些特別知識或對事件的認知能力。 在日常生活的溝通上,我們可能會隨意或籠統地用上很多字句或陳述,而某一個單字或句字亦可能有多於一個含意。 不過,如當中任何一個含意有誹謗成份,有關筆者或講者便可能要負責。 兩場講座均由《香港01》編輯主任蕭輝浩主持,他在「偵查報道分享講座」中先向學生介紹傳媒業的運作方式,例如記者日常工作、每日新聞流程、一宗新聞如何誕生等,為學生建立對傳媒行業的基本認識。
香港誹謗案例: 口頭說出的誹謗事情,是否通常會被視為「短暫形式誹謗」?為甚麼我們需要區分「永久形式誹謗」和「短暫形式誹謗」?
法官姚勳智直指控罪嚴重,可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在考慮被告背景及認罪等因素後,判被告入獄2年。 香港誹謗案例 簡單來說,如果 A 先生所寫的是真話,即使被投訴的字句屬誹謗性,B先生亦不會獲得賠償。 在誹謗案中,法庭一般會就補償原告人的損害(包括原告人所承受的任何損失和痛苦)去頒令賠償,而不是為了懲罰做錯的一方。
法庭通常以陪審團所理解的意思為依歸(即一般明白事理的人所理解到的意思),因此, A 先生必須證明所發布的內容為事實,有關意思亦須能夠被陪審團理解得到,而不是一些不常見或含糊的解釋。 正如第I部分所述,如果案中的誹謗事情是屬於「永久形式誹謗」(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發布開去),法庭便會假定原告人已蒙受某程度的損害。 香港誹謗案例2025 如屬「短暫形式誹謗」(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發布開去),原告人便可能需要向法庭證明,他 / 她因為這些誹謗事情而蒙受了經濟或非經濟損失。 如有關演藝界人士或公眾人物的報道(或發布資料),可令這些人的聲譽受損,便會涵蓋在誹謗範圍內。 不過,正如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第十版) 一書中提及,在日常生活中可允許的批判範圍是頗為廣泛的。
香港誹謗案例: 香港網絡大典的立場
大多數普通法司法體系國家允許採取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行動,以阻止各種「誹謗」和毫無根據的批評。 而在大多數大陸法司法體系國家,「誹謗」被認為是刑事犯罪而不是一種侵權行為。 由於誹謗官司在香港是作為民事訴訟,公權力不介入,使律師信都無門投送。 我記得十多年前,在一宗公開的官司,當時某女藝人控告雜誌惡意誹謗,雖然案件後來和解,但是該女藝人為了彰顯清白,堅決要求法院容許她在法院外面宣讀一份聲明,讓她一次過可以澄清過去種種傷害她的謠言。 誹謗而引致的損失(例如喪失了表演合約、被公司開除、患上了抑鬱症以致要看醫生的費用等等) ;3.
請返回 第IV部分去了解在哪些情況下,誹謗性陳述會被認為是涉及或針對某個人。 就如何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的詳情,請參閱另一個題目 ─ 如何提出民事訴訟或作出抗辯。 英國有一案例,有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收到一篇文章並把該文章保留在其網站內,這篇文章內容對原告人具誹謗性(原告人是一名物理、數學及電腦系講師)。
香港誹謗案例: 如有一些誹謗性字句或言論,被互聯網站使用者放到網站上,該網站(或其主持人 / 公司)是否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
然而近年有關報導和評論中國內地政治事務的出版物卻異軍突起,十分暢銷,購買者以內地遊客為主。 執業律師冼祖昭不滿《天天日報》於1998年10月刊登評論文章誹謗他,入稟成功獲償300萬元,但案件在2002年初裁決時,《天天日報》已停刊一年多,並欠債逾8,000萬元,連刊登道歉啟事的登報費也無力支付。 是指一種以言語對一個人、團體、組織、機構、物件或產品作出一些與事實不符且負面的陳述。 通常來說,名人或藝人發了律師信後,傳媒都會識趣地「收聲」。 不過當A君通過傳媒誹謗了B君,原來是為了私人恩怨,就算B君發了律師信,傳媒也「收聲」後,往往是A君堅決不「收聲」,這時候,B君就算不控告傳媒,亦會堅持起訴A君。 而在案件審訊期間,涉案受襲休班警曾供稱被人持續指罵「死黑警」等,惟辯方呈堂影片卻未有拍到相關情況,休班警就堅稱案發時現場自己清晰聽到。
香港誹謗案例: 刑事檢控網上誹謗 法律界促修例
撇開上述例子,閣下要注意的是,以誹謗動作 / 行為作為理由去控告他人,會牽涉到相當複雜的法律爭拗。 原告人可以在區域法院(沒有陪審團)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可能有陪審團)展開訴訟。 被告也可以用「受約制的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辯解,但被告必須證明,他們發表有關的言論時是出於善意,而他與他發放訊息的對像,及與所作言論,是有相關利益,所發的言論並無惡意,便可以以此理由作辯解。 已停運的《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涉發表17篇文章以宣揚非法理念,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今(10日)於區域法院續審。 前特首梁振英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控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及《立場新聞》誹謗,案件原定於8月審訊。 梁與鍾早前已達成和解協議,鍾於fb刊登澄清聲明及支付10萬元賠償金。
香港誹謗案例: 何為「誹謗 」
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要求他們去考慮該案的事實,而非被告人的意圖。 如果陪審團認為,任何明白事理的人在閱讀過該文章後,都會覺得文章只是針對一個虛構人物,那麼這篇文章便不算是誹謗性。 不過,如果陪審團認為,任何知道原告人存在而又明白事理的人,如果在閱讀過文章後都會認為文章是針對原告人的話,那麼陪審團便應判原告人勝訴(即被告人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
香港誹謗案例: 法庭可頒令網絡商「交人」
有些會同情傳媒,認為他們都只是「搵食」,到底要不要他們接受法律制裁呢? 有些擔心打了官司後,會和傳媒的關係進一步惡化,未來的日子更不好受。 一名現年21歲報稱為學生的年輕男子,被指在反修例運動期間,利用Telegram頻道煽動他人參與縱火,因而被控兩項煽惑他人縱火罪。 香港誹謗案例2025 被告原擬不認罪,案件排期本週一(31日)在區域法院開審,並定下5天審期,但被告在開審前選擇改為承認兩罪。
香港誹謗案例: 法庭是否可以禁制「亂打官司、亂告人」的原告當事人?
一般電臺、電視臺、報紙比較謹慎,很少刊登未獲證實的事件,過往的誹謗言論多數來自「八卦」雜誌,近來佔多數是網站、網臺,他們經常譁眾取寵,因為競爭厲害,生存困難,這些媒體要「搶眼球」,自然容易過界。 香港誹謗案例 成功追討網上誹謗的例子寥寥無幾,全因要追查貼文者,必須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要告上法庭更加是無財力不行,這與現時香港誹謗法例寬鬆,政府絕少介入執行刑事檢控惡意誹謗的網民有絕大關係,形同縱容網民繼續肆無忌憚發表誹謗不實言論。 香港誹謗案例 從葉劉淑儀告鄭經翰、袁彌明一案可見,無論誹謗者是傳媒、從政者甚至是政黨領袖都好,都不能因為言論自由而誹謗他人;至於「公允評論」作為誹謗法律的一個抗辯理由,亦絕非所有誹謗案被告只要祭出「公允評論」作辯解,就必定會勝訴。 「受約制特權」包括一個人在履行法律、社會或道德上的責任時,向另一人作出陳述,而有關資料會影響該另一人的利益,或該另一人亦有責任去了解有關事情。
香港誹謗案例: 誹謗
誹謗法所關注的,是這些字句套用在一個普通人身上會有甚麼影響,並以社會上一般市民的合理思維為標準,去決定這些字句的影響。 在這個標準下,如果閣下所發布的事情已詆毀了某人,便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香港誹謗案例 現時科技進步,網上資訊泛濫,學生懂得分辨當中真偽,培養資訊及媒體素養更見重要。
香港誹謗案例: 需要法律援助?
亞馬遜公司接報調查事件,懷疑有賣家為節省倉費,將大批賣不出的貨隨機寄到陌生人的家,該公司已採取行動防止有賣家再作同類行為,並已關閉涉事賣家的帳戶。 結果,鄭經翰以及袁彌明向葉劉淑儀提出和解,確認無條件地收回有關針對葉劉淑儀所作出、散播未經核實的言論,對葉劉淑儀所引起的一切滋擾、尷尬和不便表示抱歉。 (g) 項(非故意的散播) 適用於報刊批發商、新聞通訊社、圖書館及發行商。 《香港01》能因應中/小學的不同需要,推出媒體和資訊素養,以及國民教育和國家安全教育的支援,形式不限,包括學生、家長或教師講座/工作坊、校本專業支援、教育資源庫、到訪《香港01》或其他主題式的體驗活動等。 誹謗可以以書面形式發生,即永久形式誹謗,例如書面陳述、視頻或錄音;或者以口頭形式出現,即短暫形式誹謗,例如口頭言語、聲音、標誌和/或手勢。
香港誹謗案例: 香港觀察:言論自由與誹謗官司
哈里將成為130年來,首名出庭作證的英國王室高級成… 有的出版物的內容,掛一漏萬,捕風捉影,甚至胡編亂造,總之是為了滿足部分國人的獵奇和偷窺心理,為茶餘飯後提供談資。 當然,最終的目的,出版商和作者可以從中獲取豐厚的商業利潤和稿酬。
要知道,在政治事務,政治人物互相批評是難免的,但有一些批評也許是過了火位,也許是另一方接受不來,認為是誹謗,因此也向法庭興起了訴訟,又增加了誹謗官司的數目。 香港誹謗案例2025 由於誹謗官司往往涉及本港一些著名的人物,所以這些官司本身亦引起傳媒很大的注意,並對此廣泛報導。 其一,是港大經濟學教授張五常訴《東週刊》,這宗官司在九四年審結,特色是張五常一方選擇了由陪審團去審理此案件,這在本港的誹謗官司是頗為罕見的(一般的誹謗官司多由大法官單獨審理,大法官同時擔任法官及陪審團兩種角色)。
香港誹謗案例: 「誹謗性」的意思
從前,本港的誹謗官司十分少,一年大概只有兩、三宗是正式在法庭審訊的,主要是高等法院的官司,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的官司更幾乎是絕無僅有的。 也許,從前的香港社會並不富裕,因此有名聲需要保護的人士也較少。 與此同時,當年的傳媒亦沒有現在般發達,而且傳媒在取材及敘事角度亦較剋制,「出位」的情況較為少有。 可是,踏入九十年代的香港社會,大概是當事人突然間富有起來,認為要保護自己名聲的人士一下子多了很多。 與此同時,傳媒的敘事角度亦大膽了很多,少了剋制,最明顯的例子是《壹週刊》,經常以報導及揭發著名人物的祕密為售賣點,因此也招來了不少誹謗官司。 香港誹謗案例 除此以外,隨著本港政治制度的逐漸開放,由八十年代開始也產生了頗一批的政治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