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逆權侵佔」的概念原自於普通法,在英殖時期傳入的法律,現時有「逆權侵佔」的法律由第347章《時效條例》來界定。 高等法院規則第113號令提供簡易程式去收回被不明侵佔者侵佔的土地,但在簡易程式下法庭不下令佔用支付賠償金。 至於其他的情況,例如租客在租約完結後持續佔有物業、或在使用許可撤銷後繼續佔有,業主應發出傳訊令狀及起訴書,提出尋求賠償及騰空交出物業的命令。 在這些司法區,並非惡意佔有的敵意佔有者仍然合符逆權侵佔的要素(買錯屋住錯屋的情況),他仍可以以此法律成為合法新業主。 所謂“惡意佔有”,是指佔有者應該知道有關土地已被他人敵意佔有(即是看見了別人設下的門鎖,圍欄,門牌,或“閒人免進”之標記等),不論是罔顧此事實,或是毀壞或移除有關標記,仍然長期佔有該地。 根據原告入稟狀,鄺美香早於一九六二已是涉案的北角禮信街吉祥大廈四樓某單位業主,但鄺於八一年離世,餘於二○一一年取得其遺產的承辦紙。

  • 這個訴訟時效為12年(香港《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2)條),而這個時效可以由明文法指定或改變(香港法例而言,1991年7月1日前為20年,7月1日後來為12年)。
  • 如果指明未成年人與另一方同住,另一方必須準許指明未成年人進入及留在他們的共同居所內,或共同居所中的指明部分。
  • 另一方面,原告自七七年出生便與父母及兄長居於涉案約三百平方呎的單位,月租一千五百元,原告父母已離世,兄長婚後也搬出。
  • 24小時提供警署保釋、陪同錄取口供支援、代表提堂申請保釋、處理認罪求情、高等法院保釋申請、申請不提證供起訴等程序。

劉國勳指,市建局在觀塘的重建項目中,因要處理大量逆權侵佔案件,使收地及重建工作變得遙遙無期。 他又批評,逆權管有在新界變成搶奪土地的「幫兇」,間接鼓勵別人霸佔土地。 其勝訴理由是,屋宇署在1991年6月向他發出修葺令,指他在1952年購入的屋宇結構存在危險,證明他早在當年已開始佔用官地。 方法一:要在法律上證明找不到對方,便需要查冊,即透過政府土地註冊處的土地登記冊查找業主登記資料,將正式文件寄到其登記地址。 (一)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時效法律為不同類型的民事訴訟設立時限,原意是促使被侵權的人士盡早啟動訴訟程序,讓有關糾紛及早解決,為社會和經濟活動提供確定性。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2025 即是,若原告人在訴訟正審敗訴時,原告人是有能力向被告人賠償因發出臨時禁制令而導致被告人蒙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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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收回土地及追討租金的訴訟》提出修改建議,即有關私人土地/物業逆權侵佔的法則。 簡單來說,按現有法例,被侵佔土地的業主如要收回土地及追討租金,必須在被侵佔後12年內提出訴訟,否則佔用人可引用此條例申請逆權侵佔。 發展局今年五月已回應法改會,表示同意在現行契約註冊制度下,保留逆權管有的法律條文,但日後落實業權註冊制度後,會適當地考慮加強私人土地業權的確定性。

有網民即時恭喜樓主,指出如果業主失聯達12年,樓主就可以「逆權侵佔」,將單位據為己有,然而事實上又是否真的「咁筍」? (三)二○○六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成立小組委員會,檢討香港的逆權管有規則。 小組委員會於二○一二年就其初步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其後於二○一四年發表報告書,向政府提出最終建議。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專業法律團隊,擁有多年處理離婚申請、子女撫養權爭議及家庭資產分配的經驗,專業可靠,價格相宜,為客戶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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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過往曾經有案件是業主突然身亡,或移民後超過12年沒有處理香港的物業,被租客「霸佔」單位。 如果業主真的失聯,而事主又打算申請逆權侵佔,這12年內就毋須交租予業主,但需繳交地租、差餉、大廈維修費,並留下水電煤等收據、信件、在住所的照片或影片,及住所鎖匙等等,證明自己真的在該處住了12年。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至於個別案件實際是否符合逆權侵佔條件,及如何證明真的與業主失聯,就要徵詢律師意見。 因此,如希望授權別人長期代為管理單位,應在授權書內加入一些通知或過數的機制。

  • 香港過往曾經有案件是業主突然身亡,或移民後超過12年沒有處理香港的物業,被租客「霸佔」單位。
  • 另外,如果租戶約滿後想合法繼續住,就可以定期租賃(periodic tenancy) 形式準時交租,不過業主及租戶雙方就不再受之前訂立的租約所保護。
  • 但對於侵佔者是否管有土地,法律的要求則相當不同,侵佔者需要提出清晰明確的證據證明他有管有土地的意圖,而且該意圖是眾所周知的。
  • 如果訴訟時效是無限制的,那麼任何土地擁有人都無法安心,因為任何土地可能在數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擁有者,他們的後人都可以起訴,現有的土地擁有人便要面對無窮無盡的法律風險,這樣危害到私有產權的穩定性。
  • 該名網民在連登討論區發文,稱其現時住所的租約還有2個月就到期,但始終找不到業主,不但電話打不通,WhatsApp最後上線亦已是數月前。
  • 管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管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管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
  • 在本所處理的Pang Mon Wan and another v Yu Chi Foon and others [2016] HKDC 724一案,侵佔者亦是透過批出侵佔土地的租約及收取租金申索逆權侵佔。

至於申請逆權侵佔勝數難一概而論,無間斷享用私人土地十二年只是申請門檻。 引申到授權書情況,業主授權他人管理物業,獲授權人只是依據授權書內容代業主行使權利,獲授權人並不會被認定為惡意侵佔業權。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2025 當然假如獲授權人能證明在期間惡意不遵守授權書內容,亦可能獲考慮具有侵佔業權意圖。 《時效條例》內提及,非業主只要霸佔官地超過60年,或私人土地超過12年,原有土地持有人將喪失追討土地管理權利,而逆權管有人成為新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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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和段中所述“指明地方”的例子包括: 你或指明未成年人居住的大廈大堂、大廈所處的屋苑、工作地方或學校。 一般而言,載有上述和項條文的命令稱為“禁制騷擾令”,而載有上述和項條文的命令則分別稱為“驅逐令”和“重返令”。 如果指明未成年人與另一方同住,另一方必須準許指明未成年人進入及留在他們的共同居所內,或共同居所中的指明部分。 我們很多客戶的業務都涉及工業產品,他們會向我們諮詢有關保護其產品設計的方法。 一旦發現侵權活動,或者甚至會在侵權活動發生之前,我們的團隊都會提出建議爲其作出準備。

可是法例的精神,是希望有效地使用「無主之地」,佔用人在佔用期內,也要代原業主履行一定的責任和義務,並要提出佔用的證據,例如向政府交差餉地稅,期間的水電單據以示佔用,甚至有用數十年前的航空照片作為佔用的證據。 報載有寮屋居民關注組成員批評,建議只顧保障業主權益,「如果要通知業主,他們一定不肯給你佔,以後申請就更困難」,他們似乎認為法例是用來幫助他們佔有他人的財產。 該名網民在連登討論區發文,稱其現時住所的租約還有2個月就到期,但始終找不到業主,不但電話打不通,WhatsApp最後上線亦已是數月前。 樓主既擔憂租約到期又擔心按金取不回,不知如何是好,就問網民自己「應該繼續住,租金繼續過數;(或者)搬走,之後追討按金?」。 附近街坊透露,藥房一三年後如常運作,只是自今年農曆新年後鮮見開檔,他也不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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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司法區,並非惡意管有的敵意管有者仍然合符逆權管有的要素(買錯屋住錯屋的情況),他仍可以以此法律成為合法新業主。 很多人認為,以私人土地而言,我只要「霸」地超過12年,就可以簡單入紙申請,按程序取得該土地的擁有權,即是轉作自己名。 在英國,與逆權侵佔的相關法例受到質疑,但香港法院已基於港英兩地的土地註冊有別為由,而拒絕跟從同為普通法系的英國的做法。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2025 總括而言,逆權侵佔已經追不上時代發展需要,甚至對本港土地發展帶來嚴重障礙。 香港土地資源緊絀,為讓市民告別劏房、籠屋,在政府多管齊下尋求土地供應方案的當下,不如盡早廢除,為土地發展清除障礙,對政府、對市民、對城市發展,都能獲得一個三贏局面。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逆權侵佔 – 侵佔私人土地或官地成為合法新業主

《土地業權條例》早於2004年便已通過,但到目前為止仍未有實施的時間表。 政府現時希望大規模開發新界以滿足房屋需求,但如不妥善處理新界土地問題,將來發展時必然遇上更大阻力。 如果訴訟時效是無限制的,那麼任何土地擁有人都無法安心,因為任何土地可能在數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擁有者,他們的後人都可以訴訟,現有的土地擁有人便要面對無窮無盡的法律風險,這樣危害到私有產權的穩定性。 一些普通法地區不容許惡意(malice)佔有人以逆權侵佔為由成為新業主。 所謂「惡意佔有」,是指其土地擁有者已知道有關土地已被他人敵意佔有(即是看見了別人設下的門鎖,圍欄,門牌,或「閒人免進」之標記等),不論是罔顧此事實,或是毀壞或移除有關標記,仍然長期佔有該地。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租約期滿業主失蹤 網民狂賀:12年後逆權侵佔間屋 律師:有可能

當政府需要收回土地進行發展或透過市區重建局進行重建時,可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或其他相關法例,將土地收回及歸還政府,土地是否被逆權管有並不影響政府行使收地的法定權力。 被收回土地權益的人士,包括業權人及取得逆權管有權的人士,均可按法定機制向政府申領補償。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經過長時間研究之後,在2014年公佈了他們的報告,並獲得傳媒廣泛報導。 概括而言,法改會認為逆權侵佔有其存在價值,所以只建議修改相關法例,並引進一些新概念,希望紓緩現時業權人所面對的困境。 當中包括引入通知機制,即佔用者要先通知業主他已申請逆權侵佔,如果業主不反對或不回應,佔用者便可註冊其業權。 即使業權人提出反對,但在之後兩年內也不採取行動驅逐佔用者,佔用者便可再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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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所處理的Pang Mon Wan and another v Yu Chi Foon and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2025 others HKDC 724一案,侵佔者亦是透過批出侵佔土地的租約及收取租金申索逆權侵佔。 法庭對逆權侵佔的所需意圖有著很高的要求,並對佔用人一方有著很高的舉證標準。 如業主同意佔用人佔用該土地,或佔用人已支付或有意圖支付租金予業主,這已缺乏侵佔該土地的所需意圖。 相反,如租客連續12年沒交租,並且多次聯絡業主,甚至登報尋人不果,成功逆權侵佔機會就大很多了。 崔律師提供法律諮詢離婚撫養權,贍養費,離婚 – 撫養權,民事訴訟,遺產承辦,遺產承辦,逆權侵佔,誹謗,禁制令,工傷賠償,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 請注意,家事法庭登記處的職員雖然會盡力就關於申請程序的事宜向你提供協助,但他們不是律師,不可提供法律意見,也不可代你填寫申請所需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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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隨身財物如銀包、首飾被強搶或私吞,警方必定立案追查、訴諸法庭,然而土地作為業權人珍貴的私有財產,被佔用人長期霸佔後再侵吞業權,卻不見有部門出手保障或協助處理。 對於逆權管有條文原意,是為鼓勵對土地進行開發和維修,其實不可一概而論。 筆者認為,部分年代久遠和不知土地誰屬的情況下逆權侵佔可能適用,但當土地已經有業權人的情況下濫用此例,實屬強行侵吞行為,與基本法原意相悖。 現時事主應在餘下租約期的2個月內繼續交租,然後待約滿業主主動聯絡收樓收鎖匙,又或是申請執行收樓令以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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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訴訟時效為12年(香港《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2)條),而這個時效可以由明文法指定或改變(香港法例而言,1991年7月1日前為20年,7月1日後來為12年)。 《逆權管有》報告書建議,申請「逆權侵佔」佔用土地期限降至10年,但其後佔用人需通知原業主,兩年內無反對可申請為新業權人,但因香港尚未有註冊業權制度,建議須在《土地業權條例》完成修訂後纔可落實。 一般讀者或者沒有打算以逆權侵佔方式佔用他人的物業,但是當中的法律亦值得與大家探討,對您保障自己的物業亦有所幫助。 六十五歲的麥淦金於七○年代以一千元頂讓筲箕灣道三九三至三九五號後巷的檔口,經營維修傢俱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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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成功的侵佔者而言,他將會獲得物業的佔有式業權,他能合法佔用物業,但法庭不會命令他登記為業主。 擅自佔地者可以出售他的佔有式業權,但透過逆權侵佔取得的業權,仍會受到隨土地轉移並且仍未終絕的協力廠商許可權所規限,例如地役權和限制性契諾,及仍然持續有效的按揭。 法改會在2014年發表報告,提出完善逆權管有的相關法例,惟當局一直沒有進展。 基於現時不少海外司法管轄區已廢除逆權管有的法律條文,政府可參考箇中案例及廢除理據,對本港逆權管有條文作出廢除。 筆者日前於立法會向發展局提出口頭質詢,局方以仍處諮詢階段的《土地業權條例》為由未正面回應,這完全無助解決逆權侵佔的爭議。 基本法保護私有財產權,業權人把土地出租、使用或閒置,即使土地未被業權人使用,亦不代表他人可任意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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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直至租約期滿仍未獲回覆,租戶可在搬離時在門口貼上告示,表示鎖匙由自己保管,請業主聯絡自己,而按金就可透過小額錢債處追討。 另外,如果租戶約滿後想合法繼續住,就可以定期租賃(periodic tenancy) 形式準時交租,不過業主及租戶雙方就不再受之前訂立的租約所保護。 因申請禁制令的 律師費用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2025 十分高昂,申請人在申請禁制令前應確定申請成功的機會有多大。 如申請禁制令的理據薄弱,最終申請只會失敗及浪費大量金錢 (包括支付訟費給被告人),所以申請禁制令之前,應該諮詢律師的意見後才作決定。

把授權書註到查冊上亦是一個理想的做法,法庭收到逆權侵佔申請時,必定見到有關授權書而向申請人要求提交有關授權已失效的証據。 在英國,與逆權管有的相關法例受到質疑,但香港法院已基於港英兩地的土地註冊有別為由,而拒絕跟從同為普通法系的英國的做法。 如屬政府土地,連續侵佔的時間須達60年,私人土地/物業則須達12年(註:如果在1991年7月1日之開始侵佔,則須連續侵佔達20年)。 除此之外,縱然擅自佔地者會聲稱他具有管有土地的意圖,但在審訊中過程此等利己證供將會被盤問,法庭亦會抱著懷疑的態度去審視此等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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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認為由於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一直沒阻止,故無權取回業權,遂入稟高院聲明已逆權侵佔上址,要求法庭下令將法定業權歸予他們。 【本報訊】拖着觀塘市中心重建項目後腿的一宗逆權侵佔官司,原告方二○一三年六月已入稟高等法院,但至今近五年仍未有判決。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在逆權侵佔官司中,與訟雙方需整理大量文件與證據,加上一般而言其迫切性比其他民事案或司法覆核案低,因此審前程序連排期聆訊耗時長達四、五年亦不罕見。

報告亦不同意三宗案例,包括終院曾裁決指若佔用人表明願向業主交租,則逆權侵佔不成立。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另就按揭物業方面,報告建議在法例訂明,在按揭人無履行還款責任才開始計算侵佔日期,亦是推翻過往終院的裁定。 此外,報告建議在《時效條例》訂明,無論佔地意圖為何,均不影響逆權管有是否確立。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報告亦批評新界地界不清經常引起糾紛,建議當局加倍努力解決,最好在《土地業權條例》實施過程中一併解決。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可是古老法例流傳至今,已不適合時代的發展,現時逆權侵佔更變成鼓勵他人霸佔土地的工具或藉口,嚴重損害土地業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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