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外國駕駛執照士如希望長期在香港駕駛,應參照《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11(3)條。 該條例規定,該等持有外國駕駛執照的人士,如持有該規例附表4所列任何國的主管當局在過去3年內簽發的駕駛執照,可申請正式的香港駕駛執照。 而假如已獲授權的警務人員已對某人進行識認藥物影響測試後,並不認為該人正受藥物影響,則該人無需接受損害測試(《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M(4)條)。 雖然任何警務人員均可要求公眾人士進行初步藥物測試,但只有已獲授權的警務人員纔可以進行該等測試(《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T(5)條)。 (b)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6條 不小心駕駛刑事 提及有關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的罪行;其最高罰則為500元。

(c)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7條 提及有關在受到酒類或藥物影響下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的罪行。 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再犯者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 假設閣下在深夜駕駛一輛經過改裝而馬力大增的車輛,在蜿蜒的山路超速行駛,同行還有好幾輛同樣經過改裝的車輛。 不小心駕駛刑事 某些駕駛者作出了一些危險的超車動作,但閣下沒有。 即使閣下沒有作出任何危險的超車動作,但因應當時相關的環境證據,閣下很可能也會被視為參與賽車:時間、地點、高速和車輛曾被改裝,都是賽車活動的客觀指標。

不小心駕駛刑事: 香港對深圳灣口岸、港珠澳大橋及廣深港高鐵的司法管轄權

實際上,「道路」和「私家路」的定義均包括「地方」。 在當時的情況下,A女士拒絕提供尿液樣本的理由大概算是合理的。 至於她拒絕提供血液樣本,鑑於當時她在醫院內,並有醫生在場,她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的辯解理由應該不足以構成合理解釋。 在這種情況下,A女士理應要負上《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C條所述的刑責。 如何決定一個人是否「無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大概是涉及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的罪行中最困難的部分。 當然可以有客觀證據(通常藉醫療報告支持該等證據),例如駕駛的車輛飄忽不定、發生意外、駕駛者滿身酒氣、或無法以直線行走等,但這些證據全部需要舉證,方可成立,被告也很容易對這些證據,提出激烈抗辯。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第7及7B條)。 違反以規例者,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這似乎是輕微的意外,沒有人受傷,也沒有車輛或物件遭到嚴重損毀。 因此,《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7條並不適用。

不小心駕駛刑事: A. 刑事犯罪紀錄

作為私家小巴或貨車的司機,你本人當然必須配戴安全帶(如有者)。 不小心駕駛刑事2025 你亦必須確保車上所有乘客都佩戴安全帶(如有者)。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第7A條)。 違反以上規例者,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不小心駕駛刑事 作為私家車的司機,你本人當然必須配戴安全帶(如有者)。

  • 另外,由 2010 年 12 月17 日開始,新增『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行條文,和再次加重危險駕駛罪行(包括「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刑罰,藉以提高阻嚇作用。
  • 這個和解協議對您當然具約束力;但這不能否定該駕駛者危險駕駛的事實,也不能阻止警方對他提出檢控。
  • 汽車的登記表達了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權利,也確認了車輛的擁有權。
  •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條:所有駕駛者必須至少購備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障第三者的人身傷亡責任。
  • 除非一輛汽車已經登記及領牌,否則不可在道路上被駕駛或使用。
  • 違反以規例者,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 一般而言,只要錄像的內容與審訊主題相關,表面上已經可以被接受為法庭上的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7(4)節,如果一個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遠低於一個合格謹慎的司機所期望的水平,並且以這種方式駕駛的危險對一個合格謹慎的司機來說是顯而易見的,那麼這個人已經犯了危險駕駛罪。 第37條第(6)款進一步將「危險」一詞定義為「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危險」,是刑事罪行。 這個和解協議對您當然具約束力;但這不能否定該駕駛者危險駕駛的事實,也不能阻止警方對他提出檢控。 在該和解協議中,雙方可能已經同意不會向警方報告事故。 但即使您已同意不向警方報案,該等協議亦無效力,因為它可能構成了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

不小心駕駛刑事: b. 涉及酒類或藥物的危險駕駛

另一值得注意的要點是:大多數駕駛者可能認為只要他們繼續在停車收費咪表付款,便可以在同一車位無限期地繼續停泊車輛。 駕駛者應該留意《道路交通(泊車)規例》(香港法例第374C章)第8條:「任何人在泊車處連續停泊車輛超過24小時,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不小心駕駛刑事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117和118條清楚指明,所有主要交通罪行均適用於私家路,一如它們適用於道路。 如果R先生認為他可以在其私人土地(或私家路)上任意使用他的跑車就錯了。 此外,根據同一條例第2條,「道路」和「私家路」兩詞均被賦予極廣闊的定義,幾乎包括各類可以使用車輛的地方。

因此,除非有特殊原因解釋為何超速,否則法庭在過往不少案例中,均視這種駕駛方式為公然不負責任的行為,並判定有關駕駛者屬危險駕駛。 不過,他同時亦違反了第39B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沒有提供呼氣樣本」,即屬犯罪。 因此,除非D先生有醫生報告,證明他患有某種強迫症恐懼症,否則害怕受感染不足以構成合理辯解。 事實上,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一罪的刑罰,與「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或「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這兩項罪行的刑罰相比,是相同 /甚至更重。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DPS) 包含逾50種交通違例事項,例如危險駕駛 (10分)、不小心駕駛 (5分)、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駕駛 (10分),以及超速 (3、5或10分,視乎速度及其他因素) 等。 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當駕駛者因某項指定的違例駕駛罪行而被定罪時,即須被記錄與該罪行相關的指定分數。

不小心駕駛刑事: c. 法庭取態

律師在審訊前,會協助你擬定一份「Proof of evidence」作準備之用,以及蒐集相關證據,以及準備對控方證人的供詞準備盤問 不小心駕駛刑事 不小心駕駛刑事2025 (Cross examination) 的反駁論點。 因此,落「警誡供詞」前,最後先諮詢律師意見,最好有律師陪同,避免在警誡供詞內錯誤地落了一些並非閣下意願的證供。 無論是市場情況、企業管治守則等都不斷演變,因此,我們緊貼中港兩地的監管發展,努力不懈地提升我們的前瞻能力,並評估障礙,同時尋找機會,致力協助客戶取得生意上和個人的成功。

不小心駕駛刑事: a. 罰款及監禁

有關作出檢查呼氣測試責任的主要法規,可見於《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B條。 條例基本指明,穿着制服的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正在道路上駕駛、企圖在道路上駕駛、或掌管道路上車輛的人士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即屬犯罪。 換句話說,不論是否發生交通意外,穿着制服的警務人員已獲該條例授權,可隨機進行抽樣呼氣測試。 不小心駕駛刑事 如前文有關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部分所述,駕駛電動單輪車可能構成駕駛未經登記和發牌車輛的罪行。 因此,您可能會被視為駕駛者,並且必須承擔車輛駕駛者可能承擔的所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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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真正的問題是:允許我的兒子,即現有保單上的未命名駕駛者,駕駛車輛,我是否違反了《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1)條? 該條例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備有一份對該車輛的使用者相關的有效第三者風險保險單。 不小心駕駛刑事 綜觀《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條和第56(2)條,我們可以放心地假定,「停車」乃指停下車輛及在意外現場逗留一段足夠長的時間,致使任何人士可以獲取該駕駛者的相關詳情。 即是說,一旦被告人完成有關行為,即屬犯罪;他的心態如何,與案件無關。

不小心駕駛刑事: Q1. 如果我收到交通違例「罰款單」,但認為那是錯誤發出的,並希望提出抗辯,我應該支付那張「罰款單」嗎?

不過,除非有關事件導致嚴重人身傷害或財物損毀,涉案的駕駛者通常僅需支付定額罰款制度下的罰款。 駕駛者必須遵守交通燈和交通標誌的指示,大概已毋須多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駕駛者一般都有一個重大但常見的誤解,就是以為可以在黃色燈號時繼續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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