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5年9月,關總共處理評估了1,333宗涉及懷疑不良營商手法的案件,至今共提出168項檢控,成功定罪的案件有145宗。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2025 簡單而言,平均每週有一至兩宗涉及不良營商手法的定罪個案。 由於《條例》涵蓋的商品及服務範圍廣泛,檢控工作殊不簡單。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海關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服務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香港海關是主要的執法機關,會根據《執法指引》決定有關營業行為是否涉及不公平營商手法。 至於涉及電訊及廣播的營業行為,則由通訊事務管理局擔任執法機關(第16BA及第16H條)。

他進店時看到一塊標示牌,上面清楚標明「580」的字樣,放在一盤花膠上。 儘管他再三追問,被告都只回答說「580」,始終沒有提及計價單位。 直至受害人同意購買兩斤花膠後,才獲告知花膠的價格為580港元一両,而非一斤。 隨後,因為被告已經把花膠切碎,受害人在受壓下繳付18,560港元結賬。 其後,顧問遊說受害人購買價值14萬港元的淋巴護理療程以作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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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機關就公眾諮詢共收到二十七份意見書,經考慮所有觀點和意見後,修訂了《執法指引》擬稿,並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公佈 《執法指引》的定稿及有關的 公眾諮詢報告 。 美容院的經理及顧問被控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名成立,各被判處監禁三個月。 這是首宗商戶因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而被判即時入獄的個案。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商品說明(原產地)(手錶)令》(第362D章)第2條訂明,任何地方,如在其內製造或生產手錶機芯(即手錶的主要部分但不包括錶帶),則該地方須視為在其內製造或生產該手錶的地方。

  • 只有符合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中翡翠或天然翡翠定義的產品,纔可稱為「翡翠」或「天然翡翠。「天然翡翠」必須沒有經過任何改變其晶體結構或原色的處理或工序。
  • 關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已初見成績,以下成功檢控的個案涉及就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等手法。
  • 投資者教育中心(作為提升公眾金融理財知識和能力的專責機構)、消費者委員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不時進行各類公眾教育工作,提醒市民在簽訂任何借貸或財務合約前,應仔細瞭解有關條款及細則,包括借貸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條款。
  • 修訂條例也就餌誘式廣告宣傳及不當地接受付款兩項罪行訂明額外的免責辯護﹣如商戶能證明其本身已有變通或解決的方案。

零售商在供應「足金」製品時,必須在發出的發票或收據上,列明該足金製品的重量。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如不可行,標籤亦應載於貨品、貨品的任何包裝、附於包裝內或穩固地加於包裝上的文件的顯眼位置,並且是清楚可讀的,以便消費者易於閱讀標籤上的資料。 以上各範疇均為其他發展較為先進的法律體系在消費者保護法例下給予消費者的保障。 然而,從環繞草案和修訂條例的辯論中可發現,香港商界普遍憂慮引入一個更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所帶來的影響,而香港政府亦沒有徹底改變現有制度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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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海關亦會舉辦講座/研討會,讓商戶得以加強對《修訂條例》的認識。 另外,為了教育消費者,亦會把成功檢控個案/承諾及強制令上載至海關網頁讓消費者查閱。 希望消費者透過有關資訊,了解市面上的不良營商手法,做個精明消費者。 海關關長及通訊事務管理局作為執法機關,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新增第16BA及16H條,聯合草擬一套《執法指引》,說明他們以何種方式行使《條例》中的權力,並就新法例條文的實施提供指引。 執法機關巳於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3月17日舉辦公眾諮詢,邀請公眾就《執法指引》擬稿發表公眾意見。

此要求卻不適用於根據「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下,由香港出口或擬出口內地而可享零關稅的手錶。 此外,執法機關可向法庭申請強制令,要求商戶不再繼續/重複/從事相關的違規行為(可參閱第30P及30Q條)。 香港法例第362A章《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將足金的純度標準由990提高至999(按重量計算黃金在1000份合金中所佔的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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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教育中心(作為提升公眾金融理財知識和能力的專責機構)、消費者委員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不時進行各類公眾教育工作,提醒市民在簽訂任何借貸或財務合約前,應仔細瞭解有關條款及細則,包括借貸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條款。 註:《商品說明條例》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受《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銀行業條例》(第155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或《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規管而售賣、供應或提供的貨品或服務。 違反「公平營商條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0及監禁五年。

事實上,該公司於2008年5月成立,員工中並無前警務人員。 該公司的確偶然會在調查時非正式徵詢一名警務人員的意見,但從未僱用該名警務人員,他僅是涉案私家偵探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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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問題:  本會二○一二年通過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條例》)。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2025 有關修訂就商戶使用不良營商手法訂定新罪行,例如「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早前有三人被法庭裁定在銷售身體護理療程服務過程中,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是此罪行首宗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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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有市民接獲自稱銀行職員人士來電,要求他立即償還整筆銀行按揭貸款,又表示可協助他另行申請低息貸款,藉此收取十多萬元手續費。 亦有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業主接獲使用載有類似香港房屋委員會標誌信箋警告信,指他因非法借貸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83章),可被檢控或收回單位,並表示可向他提供貸款,以協助他整合債務。 有受滋擾人士向本人表示,即使他們最終沒有借取貸款,仍被中介公司透過收數公司以恐嚇會滋擾其家人手段,苛索中介費用。 該等人士向本人查詢,當局可否引用經修訂《條例》檢控有關人士及其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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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述問答所說,《貨品售賣條例》訂明任何售賣貨品必須與樣本、賣方提供的及 / 或包裝上的說明相符。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2025 香港法例第362M章《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天然翡翠的資料)令》及香港法例第362N章《商品說明(提供關於鑽石的資料)令》中訂明零售商本身於售出天然翡翠或鑽石時,必須在所發出的發票或收據上列明該等資料,而不是由第三者提供。 如其屬於消費品之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則有關的警告或警誡須同時 以相應的中文表達,而有關表達須清楚可讀和放置於消費品或包裝部份的顯眼處。 反之,如其已附有該等之中文安全警告或警誡字句,則同時須附有相應的英文警告或警誡字句。 如其屬於消費品之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則有關的警告或警誡須同時 商品說明條例不良營商手法2025 以相應的中文和英文表達,而有關表達須清楚可讀和放置於消費品或包裝部份的顯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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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製品在交易中標示為「足白金」或「足鉑金」,則當中的白金純度以合金的重量計,不可低於1000等份之990。 只有符合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中翡翠或天然翡翠定義的產品,纔可稱為「翡翠」或「天然翡翠。「天然翡翠」必須沒有經過任何改變其晶體結構或原色的處理或工序。 倘若需要您的書面供詞,調查人員會邀請您到海關辦公室錄取。 不論是次調查結果如何,您提供的資料將有助海關偵查該商戶可能涉及的違規行為。 任何商戶如被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若經循公訴程式定罪)或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若經循簡易程式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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