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所理解的襲擊,在法律屬於毆打(battery),而兩者在法律上是有分別的(參考資料)。 若任何行蓄意致使他人處於受到傷害或侵犯式身體接觸的威脅,即使被告在過程中沒作出過任何物理傷害,他人結果上也沒遭受到任何物理傷害,也能被控「襲擊」。 若是蓄意作出傷害他人、或以侵犯式身體接觸他人的行為,則是「毆打」(battery)。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立法會議員亨有言論不受刑事追究的特權,但這並不包括他們在議會內所做的行為。

例如施虐者向受害人舉起拳頭,或手持武器威嚇受害人,只要雙方相距不遠,而受害人有理由預料會即時遭受暴力對待,施虐者便觸犯普通襲擊罪。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律師黃國恩表示,玻璃杯雖然擊不中任何人,但警方也可控? 黃毓民企圖傷人罪,即犯罪未遂或未完成罪行,其嚴重性等同普通襲擊罪: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最高可處監禁1年。

普通襲擊罪案例: 香港法律指南 工傷交通意外權益

大律師陸偉雄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是否議員身份,若有證據證明該人犯法,警方就會依法辦事。 普通襲擊,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警方可引用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檢控纏擾者,以協助受害人。 控方須證明受害人被纏擾者施以武力威脅,或二人之間的距離,足以讓受害人感到即時威脅。 激進反對派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昨日在立法會投擲玻璃杯,幸未有傷人。

  • 施襲者是否有意圖,必須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特別是他的行為及說過的話。
  • 雙方必須處於有可能觸碰對方身體的距離,不論施虐者的行為是否刻意,亦可構成襲擊。
  • (見終審法院案件Lee Fuk Hing v HKSAR (2004) 7 HKCFAR 600) 保持緘默的權利是香港刑事辯護律師手中的厲害武器。
  • 顧名思義,施襲者對受害人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與最嚴重的傷人17 最大不同在於檢控官能否無合理疑點地證明,施襲者導致受害人造成重傷時,是帶有令他重傷的意圖。
  • 他批評,立法會內外均有暴力化趨勢,就是源於黃毓民之流在議會不守規矩,使用語言及行為暴力。

毆打是一個人在未經同意下對另一人作出非法的身體接觸,只要能證明當中牽涉使用武力,便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傷人、或其行為導致或威脅會造成身體損害。 單單在未經同意下接觸、或沒有合法理由下觸摸對方,已算是襲擊。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 針對襲擊或毆打導致他人身體遭受實際傷害的行為,觸犯此條文將面臨更重刑罰。 控方須先證明構成襲擊或毆打的行為確曾發生,並證明有關行為造成實際的身體傷害,但毋須證明施虐者有意圖傷害對方身體。

普通襲擊罪案例: 組圖:虞書欣向涿州災區捐贈物資 包括夜間照明設備及日用品

不過,在家庭暴力個案中,施虐者通常都有傷害對方身體的意圖,常見目的包括要教訓對方、或在配偶或同居伴侶面前展示權威。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普通襲擊罪案例2025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可判處罰款$3,000及監禁12個月。 公眾地方是指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不論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準進入的地方。 打鬥必須是不合法的,如果參與打鬥的人士是出於合理的自衞,打鬥便不屬於不合法。

  • 在適合情況下,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將控罪改為較輕的普通襲擊,或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 襲擊是指施虐者的行為令人感到即時受威脅,令人有感即將受到不合法暴力對待。
  • 打鬥必須是不合法的,如果參與打鬥的人士是出於合理的自衞,打鬥便不屬於不合法。
  • 香港警方可引用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檢控纏擾者,以協助受害人。
  • 「惡意」一詞是指施虐者有意圖作出殘害行為,或罔顧後果任由有關殘害行為發生。
  • 控方須證明受害人被纏擾者施以武力威脅,或二人之間的距離,足以讓受害人感到即時威脅。

如果參與打鬥的人士的傷勢不算嚴重的話,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考慮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即觸犯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列明的罪行,可 循公訴程序審訊 ,最高可處監禁3年。 根據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 ,如果襲擊已對受害人構成實際的身體傷害,可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並可處比普通襲擊或毆打罪更高的刑罰。 一旦證實有襲擊或毆打行為,餘下的便要證明相關行為有否造成實際身體損害。 襲擊是指施虐者的行為令人感到即時受威脅,令人有感即將受到不合法暴力對待。 雙方必須處於有可能觸碰對方身體的距離,不論施虐者的行為是否刻意,亦可構成襲擊。

普通襲擊罪案例: 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該女櫃檯員今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普通襲擊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裁判官為被告先索閱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8月28日判刑。 高級法院已多次強調,身分特別的證人(例如警員或律師) 並非特別可信。 所有證人都必須在「公平競爭的環境」(level playing field) 得到公正對待。 法庭不能考慮證人一旦被揭發有不實行為所要面對的後果。 (見終審法院案件Lee Fuk Hing v HKSAR (2004) 7 HKCFAR 600) 普通襲擊罪案例 保持緘默的權利是香港刑事辯護律師手中的厲害武器。

女事主離開寓所尋找公共電話,徐繼續尾隨,她向徐說已經報警,勸喻他離開不遂,反被徐用刀刺其頸和胸部。 徐申請上訴,他以神志失常減責為理由,獲批准將控罪由謀殺改為誤殺,最終被判終身監禁,須服最低刑期12年(誤殺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審訊亦揭露徐過往曾向另外兩名前女友作出相似的纏擾行為,其中一次更拿著執勤用的手槍指向自己的頭部,威脅要與前女友復合,否則便自殺。

普通襲擊罪案例: 纏擾

受害人會被安排到政府醫院接受檢查,由政府醫生證明其所受的身體傷害。 醉酒不可以作為辯護理由,但受害人同意、自衞等都可以作為免責辯護理由。 在適合情況下,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將控罪改為較輕的普通襲擊,或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普通襲擊罪案例2025 普通襲擊罪案例 施襲者是否有意圖,必須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特別是他的行為及說過的話。

普通襲擊罪案例: 《「襲擊」與「毆打」屬不同概念》有2條評論

當中聲稱曾被警察非禮的女被告吳麗英,其襲警及阻差辦公罪名成立,被控3個月15天。 判決引起坊間非議,部份媒體均用「以胸襲警」形容案件,亦有人發起「胸部不是武器」行動,抗議裁決如同視女性胸部為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陳碧橋在庭上則表示,自己因本案及另一宗案件的裁決而遭受威嚇,令他擔心人身安全。 根據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D條 ,被告有權獲準保釋,控方則可根據 普通襲擊罪案例2025 第9G條 ,在個別案件中反對被告保釋,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這宗案件突顯了保障纏擾者的困難,特別是某些涉案人能夠用減責神志失常或其他精神問題作抗辯理由。

普通襲擊罪案例: 普通襲擊

在適當的情況下,醉酒有可能令施襲者不能夠產生以上的意圖。 雖然傷人17的判刑很大程度上根據每宗案件的案情而定,法庭亦沒有頒下量刑指引,但是判處監禁3至12年並不罕見,所以必須小心處理。 被告徐柱天為警務人員,與女事主發展一年多的情侶關係,直至她向徐提出分手而告終。 由於徐難以接受女事主的離開,他開始纏擾對方,不斷打電話到她的寓所和工作地方。 警方收到投訴後,徐被控三項遊蕩至他人擔心罪(導致受害人合理地擔心自己的安全或利益),違反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60(3)條 。 但這段期間,他買了刀,並帶著刀前往女事主的寓所找她,女事主不加理會,徐威脅要在她面前自盡,又聲言要女事主餘生都記著他。

普通襲擊罪案例: 使用條款及免責聲明

顧名思義,施襲者對受害人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與最嚴重的傷人17 最大不同在於檢控官能否無合理疑點地證明,施襲者導致受害人造成重傷時,是帶有令他重傷的意圖。 普通襲擊罪案例 襲擊是指施虐者的行爲令人感到即時受威脅,令人有感即將受到不合法暴力對待。 雙方必須處於有可能觸碰對方身體的距離,不論施虐者的行爲是否刻意,亦可構成襲擊。 例如施虐者向受害人舉起拳頭,或手持武器威嚇受害人,只要雙方相距不遠,而受害人有理由預料會即時遭受暴力對待,施虐者便觸犯普通襲擊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27條,虐兒可判最高10年監禁,一般來說,法庭會判處即是監禁。

普通襲擊罪案例: 侵害人身罪

本案強調了在「單對單」案件中,一名被告人所要面對的固有挑戰,尤其是要面對一名在傳統上被認為特別可靠的證人。 普通襲擊罪案例 首先,要證明相關行爲符合襲擊的定義,其次還要證明該行爲已構成他人實際身體傷害。 很多時候,纏擾者只是尾隨受害人,或向對方造出粗鄙動作或大叫大嚷示愛,這些都不算上是襲擊。 近日有不明人士冒用屏東消防局新園分隊義消名義,向電器業者訂購11臺電視機,所幸該商家來電詢問消防分隊並確認是否有該名人物,才免於受騙,籲訂商家提高警覺,以免受騙。 員警耐心勸導,詳訴種種假交友真詐騙案例後,曹婦經過警方及行員的一番努力下,曹婦最後恍然大悟,感謝警方及行員提醒,保住2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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