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有提供服務的戲院當中,也只有部分放映院有提供該服務,而不是在戲院內的所有放映院。 志偉說每次想看電影也總是去常去的一間,「因我知那裡是有的」,也要事先在網看清楚、確認場次是有提供口述服務的。 公眾地方打鬥 公眾地方打鬥 預錄口述影像除了對口述質素的要求更嚴謹,也因為使用者可各自調較接收器,令他們的電影體驗更個人化。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各地的公共場館設施越來越豐富,紛紛修起了展覽館、大劇院、文化館等等,給百姓的休閒生活提供了多樣化的選擇。 但與此同時,在公共場館的建設過程當中,有一些地方也存在脫離當地實際需要,“貪大求奢”、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的情況。 前不久,記者在甘肅榆中縣採訪時,就發現了這樣一組公共工程,投資很大,外觀也很氣派,算得上當地的地標,但卻是門前冷清,無人問津。 當事件非常嚴重,例如是有計謀地使用武器進行襲擊,或襲擊造成嚴重的傷害,如嚴重斬傷或嚴重內傷,第17條就適用。 當一個人偷竊時,在正要下手之前,或在偷竊期間,為了得手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令其他人擔心他 / 她會使用武力去偷竊,就是干犯了搶劫罪。

公眾地方打鬥: 在港誕生:以口描述用心構想 視障影迷重奪想像

彭晴說起自己描述的第一齣電影,也有擺了些烏龍,「看電影第一件事要做的就是熄燈,那就弊了,我寫下的東西什麼也看不到」。 不過,正如表演者間的一句「the show must go on(戲還是要照做)」,彭晴還是摸著簿子憑記憶說下去,口述影像也就是從這樣慢慢摸索前進。 對白與對白之間,是視障人士最不知所措的空白,場景氣氛、不同面孔所帶來的張力,一一都要由口述影像員去導航填補。

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時間,必須是在偷竊之前,或偷竊期間,而其意圖是要偷竊。 在偷竊之後,為了避過追捕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並不會令偷竊變為搶劫。 舉例說,一個人可能沒有付款就取走貨物離開商店,而偷竊就是不誠實地挪佔他人的財物,意圖永久奪去有關財物。 假設這就是那個人離開商店的意圖,他 / 她在離開商店的那一刻,已經是干犯了偷竊罪。 如果他 / 她其後向揭發事件的店員使用武力,案件並不會變成搶劫,這個使用武力的情況,會獨立成為另一項罪行。 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39及40條,這個人可能被控襲擊罪,或襲擊意圖抵抗合法拘捕罪。

公眾地方打鬥: 傷人17個案相關法例

從屬者未必要鼓勵主事人犯法,但從屬者的行為與主事人犯罪之間,必須要有因果關係。 其中一個例子,是有人明知朋友要駕車回家,仍然悄悄地在朋友的汽水中加入酒精。 如果朋友駕車回家途中,接受酒精呼氣測試超標,被裁定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A(1)條,在汽水混入酒精的那個人,也有可能被控促使朋友犯罪。 非法禁錮是指一個人有權離開一處地方,但他 / 她這個權利被完全及非法地奪走。 如果一個人被禁止向某一個方向前進,但他 / 她可以巡另一個方向前往目的地的話,就不是非法禁錮。

  • 「某程度是我們的權利。」關志偉說,不管他喜歡的文藝片《桃姐》、《飯戲攻心》等,抑或是他不大喜歡的槍戰打鬥片,他都會入場看。
  • 打鬥片段在網上瘋傳,有律師指出,打架事件在香港常見,但市民常有誤解,以為「先撩者賤」,出手還擊只屬自衛,但其實分分鐘演變成在公眾地方打架,隨時會留案底。
  • 根據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13及14條,當中提及「確認促進殘疾人充分享有其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促進殘疾人充分參與」、「確認個人的自主和自立」及「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
  • 相比起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在第17條之下,法庭的判刑酌情權會較大。
  • 控方必須首先證明所有構成襲擊罪的事實元素及法律元素,然後必須證明有關襲擊導致實際的身體 傷害,這包括了案件的事實判斷和前因後果。
  • 第17條列明,被告需要有特別意圖,打算利用物品作非法用途。

《1967年公安條例》為《公安條例》最重大的修訂版本。 條例草案於1967年10月6日公佈,並於11月15日由立法局通過成為法律。 [4]於1970年就暴動罪作簡單修訂後,暴動罪的刑罰由原本的最高入獄兩年,大增至10年,目的是希望條例能阻嚇當時左派的暴動。

公眾地方打鬥: 需要有關協助?

導致他人出現傷口或嚴重身體傷害的動作,必須是故意作出或魯莾地作出。 只要證明被告作出非法行為,導致其他人的傷口或嚴重身體傷害,無論這個行為是故意作出或魯莾地作出,都已經符合第19條的要求。 只要證明被告作出非法行為,導致其他人的傷口或嚴重身體傷害,無論這個行為是故意作出或魯莾地作出,都已經符合 第19條 的要求。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可判處監禁1年。 普通襲擊是指施襲者的行為令另一人感受到即時及不合法的暴力對待,而施襲者是刻意或魯莽地作出這種行為的。 如果受害人的傷勢不算嚴重的話,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考慮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 據報,陳因將私家車泊在上址,數分鐘後返回時,被數名攝影人士指其阻塞交通。
  • 套用於是次港鐵打鬥事件,亦要等警方為雙方及證人錄完口供,以及環境證供,才能歸論到底是一方襲擊另一方,還是在公眾地方打架。
  • 2011年,輔導會決定向口述影像發展較先進的國家取經。
  • 控方以為公義起見為由,要求到獄中為司機錄口供,辯方反對押後,並就此申索訟費。
  • 港產片重回大眾視線之際,難以獲得視覺享受的一眾視障人士卻可以靠著口述影像的發展,同步欣賞電影的樂趣。

在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要求在市場上的黃金時段節目,提供每季不少於50小時的口述影像節目,並在2010年公佈《二十一世紀通訊與視訊無障礙法》。 事實上,在香港的口述影像電影,絕大多數的片源都只會聽到港產片有口述影像版本。 至於為何不能為外語戲配上口述影像,背後牽涉到的是一連串的現實問題。 公眾地方打鬥2025 梁凱程解釋,外國戲版權較難取得,而在外語對白中加上粵語口述影像也不自然。 因此,視障人士還是無可避免被拒之於「外語戲」的門外,港產片變相是他們最可行和熟悉的選項。 目前,根據各大影院官方網站資料,全港63間戲院中,僅13間有提供預錄式的口述影像服務,佔整體戲院約兩成,新界區佔四間。

公眾地方打鬥: 打鼓嶺違泊私家車阻巴迷影相致互毆 司機涉咬傷巴迷手指同被捕

如果解釋是為了防範自己一旦受襲而攜帶武器,就不是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四名港男與三名南亞籍男子在尖東港鐵站爭執,結果大打出手兩敗俱傷,三名南亞籍男子更被警方拘捕。 打鬥片段在網上瘋傳,有律師指出,打架事件在香港常見,但市民常有誤解,以為「先撩者賤」,出手還擊只屬自衛,但其實分分鐘演變成在公眾地方打架,隨時會留案底。 他呼籲市民遇到類似情況,最緊要保持鎮定,遠離施襲者,盡可能避免衝突;就算逼不得已出手,制止對方繼續施襲則可,無須繼續追打。 口述影像(Audio Description)是以簡潔、生動的語言把影像訊息描述和傳達給視障人士,協助他們理解畫面內容。 簡單而言,就是將畫面轉化成視障人士可以理解的詞句,讓他們聽到後能得以理解作品內容。

公眾地方打鬥: 非法禁錮

如果參與打鬥的人士的傷勢不算嚴重的話,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考慮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公眾地方打鬥2025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9條,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可判處監禁3年。 受害人會被安排到政府醫院接受檢查,由政府醫生證明其所受的身體傷害。

公眾地方打鬥: 【港鐵格鬥】出手還擊隨時留案底 律師:最好遠離施襲者

漸漸地,他不願走進影院看電影,影院成為他跨不過的那個隔閡。 「我什麼電影都會看,就算不太喜歡的也好,某程度是我們的權利。」關志偉聲音帶點沙啞,緩緩說起自己的經歷。 如果你正面對這方面的控罪,立即按本網WhatsApp 與刑事律師聯絡。

公眾地方打鬥: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 (傷人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及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所訂明的攻擊性武器,定義一樣。 第17條列明,被告需要有特別意圖,打算利用物品作非法用途。 管有木棍意圖用來襲擊其他人,就是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 至於是否有意圖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就要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 違反第17條列明的罪行,需要有別有用心的意圖——意圖對任何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以及意圖抵抗或防止任何人被合法拘捕或扣留。

公眾地方打鬥: 公安條例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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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地方打鬥: 刑事業務範圍

[5]1967年條例除了綜合並修訂各項先前法例,亦規定所有公眾集會須事先向警方申請牌照。 該條例最初於1967年由英屬香港立法機關香港立法局制定,把當時關於公安事態的香港及英國法律法典化。 控方必須首先證明所有構成襲擊罪的事實元素及法律元素,然後必須證明有關襲擊導致實際的身體傷害,這包括了案件的事實判斷和前因後果。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根據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非法及惡意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是刑事罪行。 杜官在判辭指,根據證人口供,事件中宋亦曾遇到襲擊,她不但曾被人扯頭髮,亦被拉落地,並幾乎壓在事主藍雪寶身上。

公眾地方打鬥: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

法庭要考慮 i) 被告是否有使用武力,或 ii) 威脅會使用武力;iii) 被告何時使用武力或威脅會使用武力;及 iv) 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目的是甚麼。 借鑒外國同時,梁嘉賢認為共融、公眾意識正是背後的議題。 2013年,香港失明人協進會就曾發布「公眾對視障人士常見的誤解」調查,在 47 項誤解描述中,受訪者在 25 項中取得低於平均分。 當中包括認為視障人士「不會看電視」、「使用特製的電腦和手提電話」、「因無法做實驗不能選讀理科」等。

控方首先要證明犯罪的人作出犯罪行為,即造成傷口或導致身體嚴重受傷,或 / 和有意圖抵抗或防止任何人被合法拘捕或扣留。 刑事恐嚇必須是指向被威脅的人,或與他 / 她關係密切的人,並且必須是威脅會傷害他們的身體、損壞他們的財物、或損害他們的名譽。 威脅必須是有意圖令被威脅的人受驚,或導致他 / 她作出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不作出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 是否存在有意圖的威脅,同樣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及事實判斷。 違反 第17條 列明的罪行,需要有別有用心的意圖——意圖對任何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以及意圖抵抗或防止任何人被合法拘捕或扣留。 鄧達明律師表示,市民如在公眾地方拳來腳往毆鬥,不論哪一方先出手,已構成《公安條例》在公眾地方打架的罪行。

不過,要在影院放映,讓視像人士真正實行「自選」,仍需影院及電影各界的配合。 初期的口述影像電影只有即場口述服務,也未有撰稿、審稿的要求。 輔導會的項目統籌(活動及公眾教育)兼口述影像員梁嘉賢說,當時香港口述影像還是剛剛起步,也只以「電影導賞」冠名,很多時也依靠口述影像員的臨場發揮。 公眾地方打鬥 從事電臺主持多年的彭晴就是在機緣巧合之下,成為了輔導會的第一位「講古佬」,為視障會員講述電影。

公眾地方打鬥: C.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

鄧達明續指,刑事案件除了犯罪行為外,亦需要留意其意圖。 「例如我見到有個花瓶從天掉下來,於是一掌推開你,結果令你跌倒及弄傷腳部,但問題是我的目的是想保護你而不是傷害你」,他指這類案件要看環境證供推論是否足以成為辯護理由。 套用於是次港鐵打鬥事件,亦要等警方為雙方及證人錄完口供,以及環境證供,才能歸論到底是一方襲擊另一方,還是在公眾地方打架。 被告管有的物品是否法例列明的攻擊性武器,是事實判斷。

1971年,香港政府收緊條例,收窄合法公眾集會地點至:維多利亞公園、香港大球場、九龍公園、佐敦道英皇佐治五世公園及摩士公園,合共5處。 公眾地方打鬥 測量顧問與一名貨車司機涉嫌去年在沙田碰撞打鬥,貨車司機用摺刀傷及一名男子,司機早前已認罪及正在服刑。 公眾地方打鬥2025 測量師亦有在事件中被控,他否認指控,案件原於今天(10日)開審,惟目擊證人卻拒絕出庭。 控方以為公義起見為由,要求到獄中為司機錄口供,辯方反對押後,並就此申索訟費。 裁判官最後準測量顧問取得5000元訟費,案件押後至下月14日再訊,被告繼續保釋。 一方面,還沒有想好場館怎麼利用,就先花巨資建了起來。

公眾地方打鬥: 留言

按照當地政府提供的付款方案計劃,在投入運營的第一年,榆中縣政府就要支付5000多萬元的費用,隨後費用逐年增加,到後期最多時每年要支付1.8億元,總共要支付21億元。 記者瞭解到,即便當地政府總共要支付這麼高的費用,投資方甘肅四建也很難盈利,他們投資的資金絕大部分是通過銀行貸款。 確實干犯刑事罪行的人,可以被稱為主事人,其他人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主事人犯罪,都有份參與犯罪,他們可以被稱為從屬者或共犯。 公眾地方打鬥2025 公眾地方打鬥2025 從屬者的罪責,與實際干犯罪行的主事人的罪責一樣,都會被裁定干犯相同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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