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妻要注意,假如該筆款項不足以滿足她的需求,或她作出不明智的開支或投資,她不能再次透過法庭向丈夫索取更多款項。 徹底分清對於妻子的好處是令她財政獨立,她可隨意靈活地用該筆款項,亦毋須再承受訴訟的負擔(例如向丈夫追討贍養費,或丈夫因為生活有變而向法庭申請調低贍養費)。 「徹底分清」指一次過分配財產和 / 或支付整筆款額 (一筆過或分期支付),以便雙方將不愉快事件拋開並開始新生活,亦毋須再度記起婚姻破裂的傷痛或承受訴訟的擔子(例如要追收被拖欠的贍養費)。 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就變得極之重要。

  • 加密貨幣不但無可爭議地是一種必須披露的資產,而且也屬於婚姻破裂後可供分配的婚姻資產的一部分。
  • 法庭在評定離婚配偶的贍養費時,不單只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來源與需求、義務與責任,還會考慮雙方在可預見將來可能擁有的資產。
  • 目的是為訴訟作出最終總結,使雙方能夠將不愉快事件拋開,並安心計劃未來而不必擔心有關命令會否被推翻。
  • 目前IG顯示她人在國外,她則透過經紀人對外表示,此次是回到加拿大探望媽媽,因為疫情,母女已有3年多沒見面,至少等到9月纔回香港,並表示她工作如常,請大家給予隱私空間。
  • 事實上,法院十分警覺且對如何處理這些技倆富有經驗,更會採取強而有力的措施來抑制任何人試圖不披露的行為。
  • 假設丈夫擁有具備資本價值的業務,而該業務是他的主要收入來源,夫婦雙方對該業務的估值可能出現爭拗,原因是各方之會計師的估值方法及結果往往有重大差異。

當各方同意參與家庭調解時,調解員會要求各方簽署協議,確保所有協商都享有法律保密特權,並在不損害任何一方權利的原則下進行。 離婚過程或會造成心靈創傷,影響深遠,也許不是閣下期望的最佳解決方法。 就算雙方決定分手,亦希望可以在和平的情況下解決問題。 在不損害以上的規定下,除非申請是在結婚當日計起的3年內提出,否則法庭不得以理由2、3、4及5為由,頒布婚姻無效判令。 中港兩地有關婚姻的法例差異頗大,香港的法例對於婚姻的態度會較嚴肅,不容許兩個人很容易作離婚的決定;相對起來,內地的法例則較寬鬆,也沒有限制。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家事調解有什麼優點?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法庭會假設此戶口的所有款項均屬於戶口持有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曾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整筆款額、財產分配(或轉讓)的法庭命令,通常只限於為十八歲以下的子女而發出。 在任何有關子女的訴訟中,子女的利益是首要考慮的事項。 法庭在處理關於子女的紛爭時,將考慮一切與個案相關的事項(例如雙親的人格、經濟資源等)。

按照《 婚姻訴訟條例 》 第11C條 ,除非丈夫和妻子在同一住戶共同生活,否則將被視作 「分開居住」 。 自從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起,夫婦須按照 第181章 《婚姻條例》 指定之程序結婚方屬有效。 一般而言,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自願之終身結合並不容他人介入,而且必須在其中一個婚姻註冊處或持牌的宗教祟拜地點進行結婚儀式,纔是正式註冊婚姻。 不論在那一個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並符合下述2及3之條件,閣下便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實務守則要求家庭調解員,就家庭調解會議期間透露的所有事項,遵守保密原則。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何謂「家事調解」?

家事調解專為一個自願參與的項目,協助辦理分居 / 離婚的夫婦,就子女安排和 / 或財務事項的解決方式達成互相接納的協議。 調解由受過訓練的第三者(調解員),秉持不偏不倚的宗旨,協助雙方在保密的情況下就有關事宜作出溝通和協商。 如雙方的資產不足以即時贖回婚姻居所的按揭,該按揭將會轉歸妻子名下,但事前必須取得該承按人(銀行)的批准。 如妻子沒有穩定收入,承按人可能要求丈夫為有關還款作出擔保。 法庭可傳召閣下的配偶出庭,而他 / 她需要就經濟狀況和清還拖欠款項的能力作出解釋。 閣下在追討欠款時不應猶豫,因為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須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例如:死亡、離婚、改定分別財產制等情形),經過計算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獲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假設丈夫擁有具備資本價值的業務,而該業務是他的主要收入來源,夫婦雙方對該業務的估值可能出現爭拗,原因是各方之會計師的估值方法及結果往往有重大差異。 由丈夫委託之會計師可能會作出較低之估值,但由妻子委託之會計師則可能會作出較真確之估值。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生活訊息

婚姻居所往往是雙方最有價值的資產,而居所性質亦是需要考慮的重大因素之一。 如雙親的另一方反對該申請,法官將會就有關子女不再能夠定期與反對該申請的家長見面,和申請人(即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喪失選擇往何處生活的自由作出衡量。 如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之離港決定是合理的話,法庭通常不會干涉他 / 她的選擇,但最終仍以有關子女的權益為首要考慮因素。

  •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各得關係存續中取得財產的一半。
  • 基於以上因素,法庭應該根據案件事實,做出是否使用均分原則的判決。
  • 婚姻居所往往是雙方最有價值的資產,而居所性質亦是需要考慮的重大因素之一。
  • 例如夫婦買入$500 萬樓,其中 $100 萬元由男方母親繳付,當二人離婚,男方母親會持有該金額或部份業權。
  • 實際上,家事調解專為協助辦理分居 / 離婚的夫婦,就子女安排和 / 或財務事項的解決方式達成互相接納的協議。
  • (3)及其資產異議程式流程,即在夫妻關係消除之際或以後,法庭以附設濟助指令(ancillaryrelieforder)的方法,對婚姻生活個人財產的分派做出裁定。
  • 但大前提是無論撫養權授予那一方,雙方均需要有充分的協議和合作。

此外,即使其中一方有單獨撫養權,如雙親仍互有聯絡,法庭不會批准管養的一方在沒有通知另一方的情況下,貿然地對子女的生活作出重大改變。 此外,每當雙方保留婚姻居所的權益,便可能會有潛在衝突,因此應盡量避免上述安排為佳。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如不能避免的話,閣下應預早找出潛在問題,並為此類問題決定解決方法,例如關於支付物業之室內或室外修葺費用時,或可以按照雙方所佔業權的百分比付款。 如果法庭認為轉讓物業的價值超過妻子有權獲得的總額,那麼妻子可能要向丈夫支付一筆款額作為補償。 如妻子不能作出所需補償,則物業仍可轉歸妻子名下,但丈夫仍可用類似按揭之形式保留他在物業的部分業權,他的權益可以按一筆款額或業權的某一百分比計算,而有關業權可於日後套現。 如其中一方的僱主提供宿舍,另一方通常需於離婚後遷出。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物業維修與安全

可是法庭就行使其權力去更改命令時,必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亦須首先顧及十八歲以下子女(如有)的福利和任何情況變化。 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接受的特別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十八歲以上。 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1) 在作出離婚暫準判令時或之後;(2) 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 (3) 在監護訴訟期間。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夫妻緣盡】林嘉欣袁劍偉離婚內幕曝光 財產分配帳目出問題

跟據香港離婚手續規定,結婚後需要多於12個月纔可以申請離婚。 《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2條指出,在一般情況下,兩個人結婚未滿12個月,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但亦有兩種例外的情況不受上述限制:離婚呈請人或申請人每日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答辯人(申請人或呈請人的配偶)行為出現極度異常敗壞。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婚姻無效

丈夫(J先生) 可能需要繼續償還按揭之原本數目或部分款項,並可直接向承按人付款或以贍養費的形式付給A女士。 此外,除非法庭另行批准,否則雙方最少須在結婚一年後,纔可提交離婚呈請書。 如閣下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 / 她帶來相當的不便。 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的申請。 閣下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閣下的配偶離開香港。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離婚申請服務

法庭在確定雙方離婚後的財務需求時,會作大概的以及寬鬆的考慮; 在確定一方的財務需求時,以儘可能在離婚後維持婚前的生活水平為目標; 在確定一方的財務需求時,需要考慮一方的經濟負擔,例如撫養子女所需的費用。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III. 離婚的先決條件

如閣下的前配偶重複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 如情況有變(例如付款人宣佈破產或被裁員等)而使他無法支付贍養費,或降低他支付贍養費的能力,付款人通常可向法庭申請更改贍養費命令。 出售所得金額可按相等或雙方協定數目攤分,或由法庭認為合理的百分比攤分。 每一方的貢獻、需求和經濟負擔(例如為子女另覓住處或贖回按揭的需求)將影響其應得金額。 因為法庭會考慮可預見的將來會發生之事,故此除現存的經濟負擔外,還要考慮那些在可預見將來可能要承擔的責任。 妻子與丈夫可能獲得的資產和承擔的負債,都必須同樣加以考慮。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離婚財產分配有幾種制度?

在披露過程中,雙方可以問卷型式要求對方就其「表格E」的內容作進一步披露。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人們普遍擔憂其前配偶可能會試圖隱瞞資訊、撒謊或掩蓋其財務狀況。 事實上,法院十分警覺且對如何處理這些技倆富有經驗,更會採取強而有力的措施來抑制任何人試圖不披露的行為。 在婚姻關係中,不論是婚前或婚後財產,都為夫妻雙方共同持有,如果要處分任何的財產,都需要經過對方同意;離婚後,各自拿回婚前財產,婚後財產、負債都須共同承擔。 又試想想那些繼承了母親遺產的人,如果得知自己留給子女的財產有一半會被分給一位已與子女離異的配偶,立遺囑的母親又會有甚麼感受?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離婚後的資產分配

因此,法院在裁定最後各方應得的金額時,就要面對如何估計加密貨幣的價值這一難題。 法律諮詢通由睿見法律事務所製作、主持,其他地區之法律事務所為睿見法律事務所的合作夥伴,由各地區律師獨立法律諮詢及辦理案件。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免責聲明:本網頁刊載的所有投資技巧及分析,僅供參考用途。 讀者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要自行判斷及審慎處理,更要自行掌握市場最新變化。 若不幸招致任何損失,概與本網頁及相關作者與受訪者無關,本網頁概不負責 。

隨後樓宇會被賣掉,而丈夫太太雙方平分或按比例分配賣出樓宇的得益。 香港終審法院在 LKW對DD一案中,判處當事人在香港離婚時,妻子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大影響。 因此,在香港,如想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就變得極之重要。 裁判分居與分居命令的效果相同,即雙方仍然是夫妻,但不須共同生活,獲得裁判分居的各方仍不得自由再婚。 而只有在子女的福利作出適當的安排後,法庭才會給予此判令。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H. 如對方拒絕或未能支付贍養費,妻子/ 丈夫可以怎麼辦?

法院可能會因婚前資產而決定不作出平均分割(尤其是當婚姻只持續了短暫的時期時)。 一般而言,婚姻持續愈久,法庭愈不可能認為值得從婚姻財產中排除這些資產。 在婚姻中,這些婚前資產經常被帶入(婚姻中)、變更、出售、用於回購、增值、抵押等等,因此法庭很難追溯到底有多少原始資金應該被計入可供分配的婚姻財產內。 如業務本身擁有物業或其他昂貴資產或設備等,便可委託合資格人士(例如會計師)進行估算。 如在目前或短期內不打算出售該業務,其主要價值便是它能夠產生的收入,如丈夫將會向妻子和 / 或子女支付贍養費,這顯得更為重要。

雖然定立婚前協議可把這些資產從婚姻資產中分隔開來,但現實中又有多少對處於愛戀中的訂婚情侶會考慮到這樣做? 他指出,不少藝人、明星因財產分配、形象考量等,簽有婚前協議並訂有保密條款,夫妻雙方的權益損失情況較少見,且成年人好聚好散並無疑問。 較須注意的是婚後的子女權益保障,可採共同監護、單獨監護,但現代社會多為雙薪家庭,故共同監護的情況較多。 親密關係中常有需要磨合之處,如何判斷什麼情況還能繼續? 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理事羅惠羣表示,當夫妻雙方價值觀出現差異,一開始大家都會設法調整,在反覆協調過程中,可能產生言語、態度上的轉變,導致關係變質,雙方對婚姻是否有延續意義逐漸產生懷疑。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離婚財產分配公式

然而,如果家庭擁有超出雙方經濟需要的剩餘財產,那麼將「非婚姻財產」(例如婚前資產和分居後累積的資產)從可供分配的財產中區分開來則可能會達至更公平的結果。 在確定撫養費之前,你也可以考慮在申請訴訟期間的撫養費。 由於這只是暫時性的,所以在最後的離婚判決之後,這一命令可能會被更改。

本所將家庭和離婚法方面的專業知識,與一流的客戶關懷和務實的解決方案相結合。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我們的家庭和離婚團隊為每位客戶提供針對其特殊情況而量身定製有效方法,離婚費用價錢合理。 但如果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很多人想著對方對自己不忠的話,法庭會偏幫自己,以為結果必對自己有利。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離婚處理涉及數位資產財產分配

該命令如獲授予,將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閣下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 / 她將會被拒出境。 B小姐在獲得贍養費判令的兩年後發覺,她一向收取的贍養費不再足以供養自己。 丈夫應注意,如同意支付象徵式贍養費,日後便有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贍養費。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從妻子的角度來看,這項象徵式命令可為她帶來保障,因為她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得以保留而非完全撤銷。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香港離婚律師 – 香港離婚財產調整及贍養費用的給付

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的定義,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決定,例如在提出離婚前雙方經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們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財產或租賃物業。 然而,如果在滿足家庭的經濟需要後仍有剩餘財產,法院可以酌情決定雙方應否分享這些財產。 在評估雙方經濟需要時的重要因素包括雙方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婚姻的持續期以及法院就雙方各自的謀生能力所作出的評估。 接下來出現的問題就是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排除及分割剩餘的財產。 雙方為家庭福利作出的貢獻正是在考慮甚麼是「非婚姻財產」時的一個重要因素。 1.確定夫妻雙方名下的財產淨值,雙方名下的財產包括婚姻存續期間積累的資產以及任何一方婚前以及存續的財產,也包括任何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因繼承、受贈等原因而獲得的財產。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

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之離婚案件之前,法官會考慮由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2條 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而有關子女包括非親生子女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 法官亦須考慮雙方在結婚期滿一年之前而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當法官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而提出離婚的案件前,法官會考慮由《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2條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而當中亦包括非親生子女。 法官亦會同時考慮雙方在結婚期滿一年之前而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立法主要用意在考量夫妻在婚姻的關係中,一方為家庭事務維持及照顧所付出的勞動與心力也是必須被承認的價值;故剩餘財產除了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得到的資產外,家庭主婦離婚財產也有平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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