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或妻,相互屬於對方之配偶。 香港法律確定之“有效婚姻”包括: 1、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註冊婚姻。 即在政府婚姻註冊署、特許教會或婚姻監禮律師主持下締結的婚姻; 2、 新式婚姻。

(b) 得到所有遺產受益人的同意,而該等遺產受益人必須全部都是有完全行為能力,例如都是健康的成年人。 被認可之夫妾關系中,夫、妾相互的繼承權及繼承份額,須視乎一夫一妾、一夫多妾、有否後嗣等各項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有關規定主要見諸於第73章第13條附表1中,在此不作深究。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根據死者去世時是否留下有效的遺囑並已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有所不同。 總體上說,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主要是,首先,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應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被法庭任命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然後,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法將遺產分給其他有權繼承的受益人(繼承人)或通過其他方式管理遺產。 父母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 社會新鮮人必看「新公司報到懶人包」 第一天該帶什麼、怎麼穿?

香港規定滿足如下條件的領養屬於“有效領養”: (1)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在香港社會福利署申請,並得到香港法院頒發領養令而確立之領養; (2) 在外地依當時當地法律為有效之領養;或

(2) 若任何子女因被領養而被視為只屬其領養父母的子女,則在此程度上,第(1)款對其並不適用。 (3) 不論該女子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於其體內時是否身在香港,第(1)款一概適用。 前引法例第12條規定了借腹產子(代母產子)情況下,必須在子女出生後六個月內申請法院判令纔可確立父母地位。 在向法庭提出遺產承辦申請之前,首先要確定誰是有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的人。 一般來說,如果死者留有有效的遺囑,而遺囑中已經指定了遺囑的執行人,則該遺囑指定的執行人是有權向法庭申請作為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的人。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5 死者去世多時,但從來沒有人申請/取得授予書,我現在還可以申請嗎?

當然,尚存之第二及第三位階之人士,在特定情況下,會與尚存之配偶分享遺產,但前面已清楚列明瞭配偶的應享份額,亦即已間接列明瞭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假若配偶、後嗣均不尚存而妾尚存,則第二至第七位階繼承人可能會與妾分享遺產,不過,由於妾氏已日見日少,在此不作深究。 有關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的更多內容,請閲讀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專頁內。 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 如果任何繼承人認為自己的繼承權利受到了遺產管理人的侵害,可以向法庭提起訴訟。
  • 根據根據實際案件的情況,可以決定由其中一方做遺產管理人,也可以決定由獨立的第三方專業人員(例如律師、會計師或信託公司)做遺產管理人。
  •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 上述有效婚姻中的男方或女方,是另一方的配偶,對已逝之另一方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 在向法庭提出遺產承辦申請之前,首先要確定誰是有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的人。
  • 假若妾死亡,則其親生子女、妻所生之子女、其他妾所生之子女,同等繼承其遺產。
  •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由於香港直至1971年才正式在法律上否定納妾,因此,在舊有婚姻制度下所納之“妾”,其繼承權到底如何確定? 這是頗為複雜而又必須正視的問題(近者以霍英東家族為例,霍英東先生有一妻二妾,妻誕三子三女,大妾育四子,二妾生三子)。 香港法例認可之“妾”,必須同時滿足如下幾個條件: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在斷定成年死者的居籍時,須檢視 (1)其身故前身處的國家或地區;及(2)死者是否意圖無限期以該國家或地區為家。

而在2006年2月12日之前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申請人需要向稅務局申請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或豁免證明,纔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在香港申請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但進行遺囑相關的訴訟程序則受《時效條例》的約束。 如果死者居籍地的法院並沒有在死者居籍地向任何人發出過遺產管理書,則在香港法院申請遺產管理書的申請人需要提交一份由死者居籍地的律師出具的法律誓章(即以誓章形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說明根據死者居籍地的法律誰是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香港遺產繼承:申請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順序

(1) 前夫再婚所生之子女。 若某女士生前離婚而未再婚,並且於1971年10月7日至1995年1月3日期間身亡,則其前夫與再婚妻子所生之子女,可繼承其遺產。 若該女士離婚後再婚的,則其前夫與再婚妻子所生之子女無繼承權; (2) 1950年中國《婚姻法》實施前的婚姻。 關於母親: 香港法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9條規定:(1) 任何正在或曾經懷有子女的女子,若是因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被放置其體內而懷孕的,則除她以外,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該子女的母親。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相關文章:

夫妾之間的繼承權與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有所差別,主要表現在“贖回終身權益”等方面的規定。 由於有關問題較冗長並且考慮到現實中此問題較少而且會越來越少直至消失,所以,此處對這一問題不作深究,如有興趣,可觀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附表1及其它相關條文。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 趙小僑女兒見他爆哭「沒有人可以!」 劉亮佐戴假髮..典典寶寶認得嗎?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有關香港遺產繼承爭議及訴訟,請閲讀香港遺產繼承爭議及繼承訴訟專頁。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作為「贅婿」,可以繼承老丈人的財產嗎?

你可以把意見郵寄給司法機構政務長;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之後,如果尚有財產剩餘,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您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話,他/她那一份則由他/她的子女平分,詳情請參閱(B)。 例如斷定死者是否以香港為居籍時須考慮的因素包括:死者是否合法地身處香港、死者生前身處香港的時間長短、死者在香港是否有固定居所及工作/業務、死者是否大部份資產位於香港、死者是否有其他親屬及/或朋友在香港等,以引證死者是否意圖無限期以香港為家。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沒有立遺囑的遺產繼承方法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至於何人有權獲得香港法庭授予遺產管理書,同樣受制於死者的居籍,並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附屬法例第10A章)(“《規則》”)斷定。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2025 但不包括專用於或主要用於業務或專業方面的實產,或金錢或貸款抵押物。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在死者留有遺囑且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 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就是法庭認證遺囑的真實合法有效性,並確認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成為遺產的個人代表。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香港遺產繼承程序概述

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條,若果閣下與您丈夫或妻子的婚姻居所為您所有,那麼閣下的丈夫或妻子,有優先權分得那居所,以滿足他/她應得的那部分之遺產,但若果他/她應得的遺產不足以分得居所的全部業權,他/她便要另外付出金錢,纔可取得居所。 子女尚存的話,由子女平均分得閣下的財產,而孫子女不能分得一分錢(「子女」包括尚在腹中的胎兒(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條)。 但若果閣下的子女不幸在閣下百年歸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她又遺下子女的話,那麼他/她的子女(即閣下的孫子女)將平均分得閣下那早逝子女的那一份。 但若果那早逝的子女沒有遺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將由閣下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想要反對另一個人的遺產承辦申請,可以向法庭就死者的遺產提交《知會備忘錄》,詳情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但由於跨位階共用遺產機制之存在,致令香港法例之下的所謂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與大陸法系之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在內涵及外延上均涇渭分明。 套用這兩個概念無助於理解、歸納、描述香港法例的繼承人優先地位問題,還不如不用。 後嗣(通常指子女,但若子女先於被繼承人身亡,則包括該子女之直系晚輩) 1、 婚生子女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在婚姻有效期間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有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居籍地在香港),則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 如果死者不是香港居民(居籍地不是香港),則在香港的不動產(例如房產、土地)的繼承仍然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而動產(例如存款、股票、保單等)的繼承則適用死者生前居籍地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以及各自的繼承份額。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香港國安法 (中篇) – 煽動分裂國家罪

此類訴訟,應該由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提起或針對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提起,由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代表遺產來起訴或應訴。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根據財政部說明,個人投保人壽或是年金保單,如果想要節稅,除了要保人與被保人皆為「自己」且未涉及重病或是舉債投保等原則外,並在受益人欄位填寫「法定繼承人」,這樣才能避免落入遺產稅的範圍。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周碧雲呼籲,繼承人在拋棄繼承前,一定要想清楚利弊得失,抽一點時間去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冊,瞭解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狀況,別拋棄了以後才後悔,到時候就來不及了。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如果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還沒有產生,如何針對死者的遺產進行訴訟呢? 例如,第三人主張對死者名下的房產由出資購買,但仍在死者名下,並沒有人申請和由法庭任命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第三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在香港的法律下, 相關訴訟方(第三人)可以以死者的遺產作為名義上的訴訟被告,並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由與遺產相關聯的人(例如遺產的受益人)代表遺產來進行訴訟,如果沒有這樣的與遺產相關聯的人,則申請法庭命令由政府的法定代表律師來代表遺產應訴。 第一位階繼承人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2025 配偶(妾)、後嗣尚存時,可繼承全部的遺產,第二至第七位階的繼承人不獲分配遺產。

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四條將死者的如下親屬列作繼承人:- a.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有關此類遺產的範圍的爭議,或有關某些財產是否屬於死者的財產的訴訟,或追討死者享有的債權或權益的訴訟,應該與與誰有權做遺產管理人的訴訟區分開來,這屬於不同的訴訟理由。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1 遺產承辦處在哪裏?

2、 遺腹子女 被繼承人去世當時,子女尚屬胎兒,在被繼承人死後纔出生的,是遺腹子女,享有繼承權。 事實上,香港繼承法例中的遺腹子女(即“胎兒”)的概念可以作更寬廣的理解,在提及有關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全血親叔伯姑舅或他們的後嗣時,這裏的“後嗣”,就包括了尚未出生之胎兒。 3、 領養子女 有效領養關係中的子女,為領養子女。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這是因為,香港的法院並不瞭解和熟悉外地法律,如果在死者居籍地的法院已經就死者在居籍地遺產發出過遺產管理書,並委任某人作為遺產管理人,則香港的法院可以依賴死者居籍地法院的判定,以此為依據認定該人是根據死者居籍地的法律有關管理死者遺產的人事。 這類的爭議,有些是對於對方的身份沒有異議,但質疑對方是否適合做遺產管理人。 例如不同順序的親屬之間,例如死者的配偶與死者的父母之間關於誰做遺產管理人的爭議;又如,同一順序之間,例如同為死者的子女之間關於誰做遺產管理人的爭議等。 法庭處理這一類爭議,需要考慮相關因素而酌情決定。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2025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香港死者沒有立遺囑,遺產如何分配?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香港遺產繼承順序 而財產中的「可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無論它在甚麼地區,它的繼承一般都會受閣下百年歸老時所居住的地方之法律所管轄。 舉例說,如果閣下在加拿大居住,即使閣下的珠寶收藏在香港,這些珠寶的繼承一般都會受加拿大法律所管轄。

有關香港無爭議遺產承辦,請閲讀香港遺產承辦申請專頁。 有關香港遺囑與遺產繼承,請閲讀香港遺囑與遺產繼承專頁。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