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講到,懷孕婦得悉主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有可能導致變相解僱後,馬上去信僱主反對減薪安排,僱主亦很快便撤銷相關減薪要求。 她指稱,答辯巴士公司的司機拒絕打開巴士門的兩頁讓她有足夠闊度上巴士。 她聲稱,巴士司機只打開車門的一邊車頁,實在太窄,她無法上巴士。 本個案的投訴人於1997年加入某財務機構(答辯公司),任職客戶服務主任,依銀行辦公時間上班。 他們年約7歲的女兒日間由一名兼職家務助理照顧。 由於家務助理於晚上8時離開,故此投訴人需要在晚上返家照顧女兒。

  • 由於社會根深蒂固的性別定型觀念,很多時女性會被認定是家庭的照顧者,令她們的家庭責任較重。
  • 並建議懷孕婦女把近日的工作環境調整對自己的身心影響都悉數向醫生報告,相信任何醫生了解懷孕婦女面對的遭遇後,都會施以援手。
  • 投訴人指稱,人力資源部門一名職員當天下午通知她,由於她家人的健康問題,管理層認為長遠來說,投訴人不適合在答辯機構工作,因而終止聘用她。
  • 性騷擾: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或行徑。
  • 然而,被告人於2009年8月發出一份指引(「休假指引」),訂明全體僱員的正常工作時間為早上9時至下午5時半。

投訴人指稱,自她向公司遞交懷孕通知後,她的同事便開始為難她。 她曾向董事投訴,但董事並無理會這事件,似是姑息同事的行為。 另一方面,法庭接納被告人的證據,即解僱原告人的真正原因是原告人工作表現欠佳及濫用工作電腦作私人用途。 第一,法庭接納被告人的證據,即休假指引旨在打擊裝病,不是歧視。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僱傭範疇中基於「家庭崗位」的歧視

由於有其他僱員似乎仿效原告人放取不必要的病假,法庭裁定被告人有合理理由收緊申請病假的程序。 2009年9月,原告人的主管發現原告人的工作電腦載有大量原告人的個人資料,違反了被告人的電腦使用規則。 被告人指原打算於2009年10月31日向原告人發出解僱通知書,不料原告人於2009年10月9日提交懷孕通知書,被告人唯有暫時擱置解僱她的打算。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2025 我們第一步的工作,是邀請所有現任司法機構政務處的特約外語傳譯員登記加入名單。 有意登記者須填妥回條,並把回條連同由司法機構政務長發出的服務委託書(在遞交當日屬有效)的副本,以郵寄、電郵或傳真方式交回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只要我們能夠令平等機會委員會相信僱主是基於對懷孕婦女的歧視而調整工作地點,那麼這個家庭崗位歧視投訴便有機會成立了。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服務提供者如因服務使用者的家庭崗位歧視他/她,即屬違法。 「家庭崗位」是指某人有責任照顧直系家庭成員,而直系家庭成員是指因血緣、婚姻、領養及姻親而與該人有關係的人。 投訴人應徵答辯機構(電子零件公司)銷售統籌一職,負責聯絡客戶訂單的往來。 投訴人指稱,答辯機構及其副經理(答辯人)基於她的婚姻狀況及/或家庭崗位(即需要照顧兩名子女)而歧視她,拒絕她的申請。 投訴人聲稱,答辯人(即唯一的面試主考)曾問及她的家庭崗位及婚姻狀況問題。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

答辯人指她與投訴人談到家庭成員的對話只屬閒談。 R其後同意讓C平日在下午六時半前下班,又會按公司運作上需要和C的能力,調整C的職務及工作崗位,個案最終得到解決。 投訴人向平機會投訴答辯公司基於她的家庭崗位而歧視她。 案件透過提早調解得以解決,答辯公司同意給予約三個月薪金的金錢賠償。 個案透過提早調解得以解決,答辯公司同意給予一個月薪金的金錢賠償,並向投訴人發出介紹信和道歉信作為和解條款。 投訴人加入答辯機構三個星期後,其父親於一個星期五入院。

  • 我相信每位母親都想給予她的嬰兒最天然、最優質的營養,而餵哺母乳是其中一個讓孩子能夠健康成長的方法。
  • 作為人口最多的少數族裔羣體,亦是很多本地家庭的核心照顧者,超過30萬名外籍家庭傭工卻極少出現在有關精神健康的主流討論中。
  • 法庭確認判例的法律原則,裁定原告人有舉證責任,須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證明歧視。
  • 例如是客服員必需透過電話通話與客戶溝通,因此聾啞人士無法擔任工作。
  • 經歷了這麼幾次權益爭取,懷孕婦女都能保護自身權益。

法庭認為可引用一宗案例所採用的兩部測試以查證是否有直接歧視。 兩部分的答覆必須同時為肯定的,才能證實有直接歧視。 兩部分的測試包括(i)原告人有否遭受較差待遇;以及(ii)該較差待遇是否源自其中一個法律禁止的歧視理由。 指工作環境中充斥具威嚇性、冒犯性,或涉及性的行為、言語或圖片,影響他人工作表現,令人難以安然工作。 各條例清楚列明涵蓋範圍,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各位必須注意。 小編簡單列明瞭條例中一些重要細節,大家不妨瞭解更多。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香港同志影展

C指稱,答辯人對她說,由於她的父親剛過身,擔心她的情緒會影響其他員工,所以解僱她。 C後來向平機會提出投訴,指上司歧視她,而R亦須為上司的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透過提早調解,R同意為C寫推薦信,及不再要求她支付原定的離職代通知金,個案得以解決。 由於C的上司已在她向平機會提出投訴後離職,她決定不再追究該名上司。 投訴人(C)在某金融機構(答辯機構R)任職行政人員。 某日,她因兒子要入院治療而須告假一天,C便以手機短訊通知R她無法上班。

由於投訴人復工後從沒請假,因此她並不認同公司的決定。 投訴人受聘於一保險公司(答辯機構)負責於櫃檯銷售汽車保險。 當她向公司遞交懷孕通知時,她已於公司任職12年多。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公司解釋,由於櫃檯職員需要向客戶派發日曆,投訴人挺著大肚子,未必適合擔當這項工作。 雖然投訴人不同意派發日曆是一項消耗大量體力的工作,但她接受調職。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並建議懷孕婦女把近日的工作環境調整對自己的身心影響都悉數向醫生報告,相信任何醫生了解懷孕婦女面對的遭遇後,都會施以援手。 投訴人與家人(包括其初生嬰孩)到餐廳(答辯機構)午膳。 不久,餐廳職員上前請她停止餵哺母乳,表示這會冒犯其他顧客。 投訴人請餐廳職員提供一處隱蔽地點,好讓她餵哺母乳,但遭拒絕。 與投訴人同組的客戶服務主任共有40人,部份人自加入該公司起便擔任輪班工作。 自2004年開始,答辯公司曾口頭知會那些不用輪班工作的職員,包括投訴人在內,他們將要輪班工作,以劃一有關員工的服務條件及條款。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立法

被告人提出原告人工作表現欠佳的例子,確立原告人多年來延誤編製被告人的財務報表,令被告人被稅務局起訴。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2025 第三,單單因為被告人以往就所有病假支付全薪,並不代表原告人有任何合約權利收取病假的全薪。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此外,休假指引所訂的程序要求(例如要求僱員在缺勤當天早上通知主管及接待處,並在之後提交病假證明書)是合理和公平的。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同性婚姻、同性伴侶、同性配相關

為禁止基於性別和家庭崗位理由的歧視行為,政府分別於一九九六年和一九九七年實施了《性別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 不過,如果殘疾人士不符合工作的固有要求(指必需要達到的工作目標)而不獲受僱機會,則不算歧視。 例如是客服員必需透過電話通話與客戶溝通,因此聾啞人士無法擔任工作。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香港普通學校教育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挑戰、有效政策及最佳措施研究

平機會針對僱傭及不同界別出版了有關餵哺母乳的指引,當中有不少良好措施的建議供市民參考。 政府致力促進平等機會,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2025 多年來,我們推行了多項立法、行政以及/或教育措施,務使每個人,不論性別、家庭崗位、性傾向、種族,都能享有平等機會。 政府於一九九六年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成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平等機會委員會,以進行實施反歧視條例相關工作。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歧視條例

有關原告人濫用其工作電腦一事,法庭接納被告人的證據,證明原告人的工作電腦載有大量無關工作的個人資料(包括其股票交易記錄、私人照片,甚至六合彩記錄)。 由於原告人承認這事,因此原告人違反被告人的電腦使用指引一事並沒有爭議,這使她可能遭即時解僱。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2025 諮詢小組已完成工作,並於2015年12月向政府提交了報告。 香港於中小學推行融合教育已經超過25年,政府多年來不斷優化政策,推行各項措施及提供津貼,以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入讀普通學校。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政府聘用政策

根據其條文,該條款所指之罪行,乃男人與男人間所犯之罪行,且不限於公開進行始屬犯罪,是否雙方同意亦無關係。 一般而言,兩男相戀而進行之一切性接觸均為法律所不容,兩者所犯罪項無輕重之分。 平機會製作的宣傳海報,名為「餵哺母乳 不容歧視」,介紹《性別歧視條例》如何保障香港女性免受餵哺母乳的歧視和騷擾。 除了殘疾人士本身,與其有聯繫的人(如配偶﹑同居者﹑親屬等)同樣受到保障。 若然你被視為殘障,或你現在沒有殘障卻被認為將來或會殘障而受歧視,亦屬保障範圍。 然而筆者又再次提醒懷孕婦女,平等機會委員會處理投訴個案須時,但這段時間懷孕婦女卻仍須要於倉庫上班工作,到底懷孕婦女能否「頂得順啊」?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建立友善哺乳工作間 保障女性免受餵哺母乳歧視及騷擾 (Chinese only)

投訴人認為,店內其實有足夠的空間放嬰兒車;她在另一分店用餐時,也可以把車放在餐桌旁邊。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機構在提供服務時遇上任何困難,與顧客好好溝通,尋求解決辦法,實為良策。 例如:在本個案中,可先向顧客解釋情況,和嘗試請客人調位。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服務提供者如因某顧客的家庭崗位,而給予該顧客較差的待遇,屬違法行為。 他們解釋,投訴人答應出席該暑假舉行的職員大會,但最終卻沒有出現。 此外,投訴人沒有接聽答辯人打給她的電話,答辯人因此覺得不可把繁重的班主任職務交給投訴人。

投訴人向平機會作出投訴,指答辯機構對她作出懷孕及家庭崗位歧視。 個案經過平機會的提早調停,答辯機構同意向投訴人作出書面道歉,並支付投訴人相若於她三個半月基本薪金的款項,案件得以和解。 一個月後投訴人消瘦了些,她表示希望回到櫃檯擔任銷售工作。 答辯機構以投訴人可能需要請假照顧孩子,未能應付消耗體力甚多的銷售工作為理由,拒絕她的要求。 答辯機構向投訴人表示,將於一年後她的孩子長大一些,纔再作考慮。

儘管《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公共主管當局歧視非異性戀者,但個別私人僱主若不願聘僱此類人士,他們仍有法律上的自由。 這宗訴訟令我深深體會,直到現在,婦女在生育後仍然會因為家庭責任而被歧視。 如果婦女因為是母親,要肩負照顧孩子的家庭責任而被歧視,這情況絕對不容忽視。 筆者問懷孕婦女,僱主安排會計部調整工作地點,是有什麼原因嗎? 面對這個問題,懷孕婦女也說不上來,一來公司沒有新同事入職,辦公室亦沒有任何裝修工程等安排,其實沒有任何調整工作環境的必要,實在想不透僱主的用意。 筆者隨即回應,還有一個可能呢,僱主想透過轉換工作環境,逼迫懷孕婦女自行辭職。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IV. 家庭崗位歧視

其中就是否就立法進行諮詢一項,只以「進一步研究」帶過。 據悉,有關報告未得到全體成員同意,同志團體更在本月15日最後一次會議上,質疑政府及小組不肯公開諮詢市民,批評小組主席張妙清嚴重失職,中途離席抗議離席抗議,不歡而散[43]。 小組成員之一的立法會議員陳志全發表聲明,對該報告深感失望,批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草草了事,悄悄上載,霸王硬收工。連詢問小組成員最終是否支持也不敢」[44]。 平機會將會繼續透過公眾教育和培訓,向僱主及僱員推廣消除家庭崗位歧視的信息。 我亦希望僱主們可以提供一個沒有歧視的工作環境,關懷和體諒員工的需要,建立家庭友善的企業文化。 由於社會根深蒂固的性別定型觀念,很多時女性會被認定是家庭的照顧者,令她們的家庭責任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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