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搜尋遺產資訊的方式是先於被繼承人住所搜尋存摺、權狀等財產資料,再就近向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最近年度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由該等清單可查知被繼承人有哪些土地、房屋(主要在財產清單出現),以及有哪些所得,如銀行利息存款利息所得、股票營利所得(主要在所得資料清單出現),進而可再向地政事務所、銀行等機構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資訊。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不過,不同的國家會以不同的形式和語言發出公文。
但是一般所使用繼承人一詞的意義也可能非指法律上之繼承人,而屬事實上承接被繼承人家業、財產、地位、權力、爵位或名望之人,此時的繼承人則是接班人的意思。 如果被繼承人名下財產很多,或是財產大於債務,則繼承人會希望依法繼承遺產。 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可能為:土地、房屋、存款、投資、債權、信託利益、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也可能有未清償的債務。
遺產繼承人: Q8:繼承遺產物業要不要交印花稅?
(3) 利息(依法定利率計算,會不時作出調整);及 (4) 餘下之剩餘遺產的50%(如有的話)。 而後嗣就可獲分配餘下之剩餘遺產(如有的話)的50%。
- 因為該漏報金額約9萬多小於20萬元,故銀行承辦人依法讓客戶提領,不用先去國稅局補申報遺產稅後,再回頭提領現金,免去舟車勞頓。
-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但是由於我國法律對於繼承人代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法條屬於原則性的規定,就導致在實踐應用中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今天就其中幾個較為常見的法律問題談談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配偶vs.第二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600萬,另一半6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比如父母各得3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2,400萬。 配偶vs.第一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平分,比如太太跟3位子女,就是4人均分1,200萬;如果太太不在世,就是子女3人分2,400萬。 夫妾之間的繼承權與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有所差別,主要表現在“贖回終身權益”等方面的規定。
遺產繼承人: 律師博客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若同居之男女,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於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把自己所有之一定財產,於身故後遺贈給對方。 若已離婚之男女,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於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把自己所有之一定財產,於身故後遺贈給對方。 後半部分即寫宋家與錢、傅、吳、張四位文學巨匠的真摯友情。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因此,選用並填妥正確的指明表格是你的基本責任。
遺產繼承人: 宜蘭大地主過世…留170筆房地產 繼承人付不出1.4億遺產稅
甲乙是夫妻,育有ABC共3位子女,甲過世後,配偶乙可以分到財產,而ABC子女是第一順位,都有繼承權,因此配偶要跟小孩一起依比例分財產。 我國民法沒有明文規定是否可以用遺囑指定應繼分,但依民法第1187條的規定[10],遺囑人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為原則,因此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 但如果指定的應繼分比例已經侵害到其他被繼承人的特留分[11],其他繼承人可能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12],行使扣減權[13],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即失效。 民法第1138條[2]所列的法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並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喪失繼承權事由[3],才能認為具有繼承資格。 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4],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 舉例來說,AB為夫妻,且育有CDE共 3 位子女,A過世後配偶B可與子女CDE一起依比例分得財產(比例之規範於下段說明)。
首先,通常公民所欠稅款或債務,並不因公民的死亡而消失,一般由死者的財產繼承人在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承擔。 財產繼承應該是全面的繼承,既繼承財產,也繼承財產方面的義務,也就是應負責代替死者交稅或償還債務。 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要用存證信函通知後續順位繼承人,讓他們決定是否也要拋棄(但如果所有順位繼承人決定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那就不用另外寄存證信函)。 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是指父親/養父的父母;外祖父母是指母親/養母的父母,他們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申報遺產稅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將所有人的名字從被繼承人,改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都是對全體繼承人有利的行為,而且目前國稅局與地政機關,也都可以接受由「個別繼承人」進行上面的申報程序。
遺產繼承人: 遺產繼承Q&A
中國傳統社會,在爵位、世襲官職方面為長子繼承製,女性皆無繼承權。 財產方面則採諸子均分制,無論是妻子或女兒身份,女性僅財產繼承權非常有限,並隨著歷朝法律不同而變化。 明清司法實踐中,如被繼承人沒有兒子,則需要從宗族中過繼嗣子,繼承財產。 如有未出嫁的女兒則需為其保有一定份額的財產,以作嫁妝[1]。 明朝政府提倡女性守節,法律規定寡婦改嫁,除無法繼承丈夫遺產外,甚至要放棄嫁妝[2]。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遺產繼承人: 3 遺產承辦處的傳真號碼是甚麼?
此外,若是辦理不動產財產登記,更要記得在3個月內完成辦理。 總而言之,遺產繼承與申報遺產稅的第一步就是了解被繼承人名下有多少財產與債務,才能進行後續的作業程序。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遺產繼承人: 3 遺產管理官在甚麼情況下會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至於交納或償還債務的數量,繼承法規定,以遺產的實際數量額為限,也就是說,超出遺產的部分,繼承人不負責償還,這和舊時盛行的「父債子還」是不一樣的。 繼承人如果是兩人或多人,則根據各人繼承財產的多少按比例分擔被繼承人所欠稅款和債務。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繼承遺產應當先清償遺產稅款、債務。 但不包括專用於或主要用於業務或專業方面的實產,或金錢或貸款抵押物。
遺產繼承人: 財產繼承,配偶、子女、媳婦女婿怎麼分?一張表看懂法律繼承順位
例如,在因合同之債引起的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中,若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以接收貨幣一方住所地位為合同履行地,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所在地當然具有管轄權。 最常見的就是因民間借貸糾紛而引起的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原告所在地應當具有管轄權。 在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中,法院一般主要審查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債權金額,法定繼承人人數等。
遺產繼承人: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是半血親兄弟姊妹,享有繼承權,位繼承權的位階低於全血親兄弟姊妹。 不過,若被繼承人繫於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則會有所不同,其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對其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遺產繼承人 有些人可能覺得,反正家庭成員和睦,在互信的基礎上,不簽署家庭安排契約,也不主張其權利,讓死者的配偶持有全部死者的遺產,便沒有問題。 但是,世事多變,如果有受益人自己的財務出現問題,招致破產,破產管理官可以代表債權人追討其於死者遺產中的權益,又或者,有受益人離婚,其仳離的配偶可以在家事法庭追討該受益人於死者遺產中的權益,作為離婚夫妻財產分配的一部份。 一個四口家庭,父親逝世,剩下母親和一個兒子及一個女兒。 而遺產包括一個價值HK$12,000,000的住宅單位,及現金HK$500,000,父親生前單獨持有該住宅,和母親同住。
遺產繼承人: 單身、頂客族沒有子女 遺產怎麼辦?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給死者的父母。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
遺產繼承人: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香港規定滿足如下條件的領養屬於“有效領養”: 遺產繼承人2025 (1) 在香港社會福利署申請,並得到香港法院頒發領養令而確立之領養; (2) 在外地依當時當地法律為有效之領養;或 (3) 在香港於1973年1月1日前根據中國法律及習俗確立之領養。 遺產繼承人 被領養人屬於領養父母之子女,不再屬於其親生父母親之子女。 4、 非婚生子女
將房屋所有權繼承登記完畢以後,客戶很快的檢附國稅局的免稅額證明,擬去銀行辦理提款時,卻發現銀行有一筆近9萬元的活期存款漏報了。 根據國稅局規定,只要遺產存款金額在20萬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先行提領。 遺產繼承人 而自2020年7月1日起,各地區國稅局同步提供跨局受理查詢金融遺產服務。
遺產繼承人: 遺產繼承順位
在繼承人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根據法律規定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個人債務進行清償,法院一般著重審查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及繼承人各自繼承了多少份額的遺產,在這個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其訴訟主體系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 第一位階繼承人 配偶(妾)、後嗣尚存時,可繼承全部的遺產,第二至第七位階的繼承人不獲分配遺產。 但有兩種情況須特別指明: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遺產繼承人: 只要是家人就有繼承權?一張圖秒懂民法「繼承順位」!
而在平板裝置上手繪簽名,或是透過電子簽名系統匯入簽章影像檔,只要相對人表示同意,雙方就簽訂合約了。 相信有許多爺爺奶奶都非常疼愛孫子孫女,但是如果依照上述的繼承順位,孫子比較少機會擁有繼承權,如果想將遺產留給孫輩,可以有兩種做法。 申請後約過1個月便後收到金融機構回函,記得以此最新更新資料與國稅局的遺產清單比對確認後再申報遺產稅,以免有所落差。 東亞社會長期奉行長子繼承製或諸子均分制,通常只有兒子纔有繼承權,女性作為配偶、女兒通常無繼承權。 進入20世紀後,東亞各地隨著現代化進程,在法律上逐漸擯棄長子繼承製,但在社會習俗上仍有保留。 遺產繼承人 與其讓後代為了搜尋遺產資訊而忙得如無頭蒼蠅,不如由長輩生前在交代後事時也一併整理好個人的資產負債表並做出適當的分配。
遺產繼承人: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確認繼承人沒有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皆繳清後方可繼承。 遺產繼承人 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至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如欲辦理「分割繼承」,需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繳納印花稅。 首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同時申請除戶證明(也就是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可以申請3份至5份以上以備日後使用,免去多趟奔波。 而特留分則是在探討如果今天被繼承人在遺囑載明要分給每個繼承人多少遺產,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因為特別偏愛某個繼承人(比方說溺愛女兒討厭兒子),在遺囑裡將兒子可以繼承的遺產寫得特別少(可能遺產10億卻寫兒子只能拿到1元),因此立法保障每個繼承人最少可以拿到多少遺產。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血親繼承人有下列四種,並依法定順序依次繼承,若有先順序繼承人存在時,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 惟就老蔡與金融機構以外之他人間的債務,則難以藉由官方之一站式查詢得知,小蔡也需有萬一有老蔡的其他債主跳出來討債的心理準備,可依民法規定向法院陳報老蔡之遺產清冊,並聲請法院公示催告命老蔡的債權人於一定時間內陳報債權。
(1) 夫妾關係建立於1971年10月7日或之前; (2) 女方於男方在生時已被男方的妻子接納為其夫之妾;及 (3) 男方家人亦普遍承認如此。 請注意,若原配之妻身亡而締結另一段婚姻的,屬於娶“填房”,“填房”具有配偶地位,等同妻子。 有關人士如果能提交證據證實“夫妾關係”滿足上述第(1)個條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會推定該關係亦同時滿足上述第(2)、(3)兩項條件。 因此兩個訴求涉及的訴訟主體並不一致,涉及的法律關係也並不一致,同時兩個訴求應當有先後關係,先處理夫妻共同債務,再處理各繼承人根據繼承遺產多少需要清償債務的額度,故不能合併審理,應當另案起訴。
法律制度是設計來解決人們的糾紛,因此若繼承人不配合辦理遺產繼承、對遺產無法協議時,就必須訴諸法律解決,此時若可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將可以幫您解決繼承人間難解的僵局。 另外,如果發現自己應繼承的遺產(不論是動產或是不動產)被第三人或其他繼承人侵害或佔有,若想以民法第 767 條規定來排除侵害、請求返還,依據民法第125條,需在繼承開始後15年內請求,否則就有可能無法請求返還(這個法律見解可以參考大法官釋字771號解釋)。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宜蘭91歲遊姓大地主2019年過世,留下宜蘭、新北、花蓮共170餘筆房地產,遺產稅高達1億4733萬餘元,但許多遺產是債權的形式,繼承人不知如何繳納,執行署宜蘭分署日前與遊男繼承人、債務人共30多人開會,以清償債務的方式,順利追繳回7585萬餘元。
遺產繼承人: 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每年6到9月是了上市櫃公司除權息旺季,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除了要留意除權息權益,若家中有親人不幸在近期內離世,且有持有有價證券,除權息日與遺產申報也息息相關。 若被繼承人在除權息後、領得股利前去世,這筆股利要納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擔心子女一時無法負擔重稅,可以先用壽險「預留稅源」。 有關在中國內地居民在香港辦理遺產繼承的程式,請參閱《內地居民如何繼承香港遺產》。 有關香港無爭議遺產承辦,請閲讀香港遺產承辦申請專頁。 有關香港遺囑與遺產繼承,請閲讀香港遺囑與遺產繼承專頁。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不過,你可以在繳付訂明的費用後申請獲取副本。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遺產繼承人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筆者傾向於第三種意見,雖然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但在實踐中繼承人往往實際佔有並控制遺產,相當於實際上繼承了遺產,還不用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這顯然對債權人很不公平。 遺產繼承人2025 若採取由所有繼承人共同指定財產代管人,代管人僅在執行階段協助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不用代管人承擔實際的清償責任,這樣既實現了債權人的債權,也未損害繼承人的權利,在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這未嘗不是一種折中的處理辦法。 父母 (1) 若被繼承人繫有效婚姻之男女所生,則該有效婚姻雙方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對其遺產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