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一三口小家庭,爸爸過世後留下太太獨生,假設爸爸遺產淨額留下一千萬,那就是太太和孩子兩共同繼承,按照人數來除每人各500萬。 特別注意到,第一個順位不是叫作小孩或子女,而是用專有名詞直系血親卑親屬,意思是「我生出來的孩子,以及我孩子生出來的」,都算是直系直系血親卑親屬。 以上順序中,只要在前順序的人有任何人在生且沒有放棄申請遺產管理書的資格,則在後順序的人無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這種情況下,死者留下的遺產中,配偶可以優先取得死者所有的非土地財產,包括傢俬、服裝飾品、牲畜、汽車等等,另外可以優先繼承50萬元遺產。 如果死者的遺產超過50萬元,剩下的錢就會對分,其中的一半給配偶,另一半給所有子女。 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不過,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遺產管理人獲得承辦權後,其中一項重要責任是分配遺產。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父母如何跟子女討論財產分配

3.付薪水給照顧者:有人提出將照顧父母的工作定價,給照顧者支付薪水。 這樣可以讓照顧者得到合理的報酬,也減少了照顧負擔對子女間的不公平。 在取消遺產稅前(即 2006 年 2 月 11 日前),如果遺產的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便須繳交遺產稅。 直至死者去世當日為止的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亦要從遺產中繳付。 有關李玟遺產突傳爭產風波,李思林表示「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有這樣的傳言」。 她在節目錄影演唱兩首歌,分別是甄妮的〈愛定你一個〉,以及妹妹李玟的〈我依然是你的情人〉,談到妹妹離世,她數度強忍淚水,強調未來會學習並延續妹妹的正能量。

而授予遺產管理書,則是在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訂明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發給遺產管理人,而該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孩子或父母)。 吳挺絹律師說,還是會以「親等近者」為優先,也就是倘若我有兒女,而他們沒有過世或因故喪失繼承權,那兒女再下一代的孩子們,也就是孫子女、外孫子女就沒有繼承權了。 所以,常有長輩想要多分給親愛的長孫一份,但只要上一代還有人在,孫子輩可能就沒得分,除非爸爸在阿公過世前就已經先離開,又或者爸爸做了一些喪失繼承權的事,長孫纔有資格代替他爸爸去領阿公的財產。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而去世,其遺產之分配及管理將由無遺囑繼承法規管。 香港與中國內地法律制度不同,而兩地的遺產分配法律也有不同。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法律101|沒有訂立遺囑,遺產如何分配?

不算,雖然遺產繼承不涉及「代價」,但因為是由法院判令,因此業權得到保障。 即使業主生前欠下巨債,而有關債務沒有登記於物業上,日後有關債主都不能將債登記在物業業權上。 3.考慮特殊情況:考慮到每個子女的個人狀況和需要,制定適合每個人的遺產分配計劃。 2.早期計劃避免爭議:父母應該在早期開始討論遺產分配的問題,包括遺囑的制定。 一名網友在ptt論壇發文「長輩的分產快變分家了」表示,親戚家的長輩覺得現在男女平等,想把日後遺產平均分給長男跟次女,但長輩又覺得「獨子有奉養父母的責任」,所以要兒子撫養他們。 特留分是保障有請求分配財產的權利,吳挺絹律師提醒,如果覺得不需要也可以不用執行,否則以法院判決來說要在知道特留分被侵犯時的兩年之內採取法律行動提出要求,否則事隔十多年才反悔、或是因為跟家人鬧翻想回頭去討,通常是不會準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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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個四口家庭,父親逝世,剩下母親和一個兒子及一個女兒。
  • 依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但若果那早逝的子女沒有遺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將由閣下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 而我們前面已經學會了分錢的順序,接著要來看究竟各能分到的比例是多少?
  • 要兩老自己挑一個去給女兒養,過去的那位,就算死也不會去拜,他只會養跟拜留在這邊的長輩。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便可成立契約。 許多日常生活中的契約並不會要求一定要書面,自然也可以使用電子簽名。 但在法律的規定中,存在著「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要式契約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要遵照一定的方式進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契約,例如:婚姻必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會發生效力。 而不要式契約,則是指不需要按照一定方式進行,就可以產生效力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分發遺產

現在我們熟悉的社羣網站或應用程式註冊時要我們打勾勾或點選同意鍵便是屬於透過網路締約的動作。 而在平板裝置上手繪簽名,或是透過電子簽名系統匯入簽章影像檔,只要相對人表示同意,雙方就簽訂合約了。 分割繼承登記: 除準備繼承登記之文件外,應另行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並貼足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1/1000之印花稅,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或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所定各款情形)。

5.自主選擇:還有些人主張讓每個家庭自己決定遺產分配和照顧責任的辦法,因為每個家庭的情況和價值觀都不同,沒有一個絕對正確的解決方案。 至於如何判斷死者的居籍,可參考《居籍條例》(香港法例第596章),該條例適用於斷定2009年3月1日之後任何時間的居籍。 當中的一般規則列明,每個人不得在同一時間為同一目的而有多於一個居籍,而凡在香港任何法院席前就任何個人的居籍出現爭議(例如在香港的遺產承辦過程中就死者的居籍出現爭議),有關法院須按照香港法律裁斷該項爭議。 至於何人有權獲得香港法庭授予遺產管理書,同樣受制於死者的居籍,並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附屬法例第10A章)(“《規則》”)斷定。 雖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大致相同,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大分別。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V. 分發遺產

我國《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若法律規定的要式契約,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簽署纔可生效,無法以電子簽名進行簽署。 總的來說,家庭中的遺產分配和照顧責任問題確實很複雜,因為牽涉到家人之間的感情、價值觀、責任和權益。 在面對這些問題時,最重要的是家庭成員之間進行良好的溝通,尊重彼此的意願,並尋求共識。 同時,也可以考慮諮詢法律專家或尋求家庭輔導的幫助,以找到最適閤家庭的解決方案。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訂立遺囑及遺產分配

若果甲早逝,有兩子,則乙得100萬元,而甲的兩名兒子各得50萬元。 若果甲乙均早逝,而甲有一子而乙兩子,則甲那一子得100萬元,而乙的兩名兒子各得50萬元。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而財產中的「可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無論它在甚麼地區,它的繼承一般都會受閣下百年歸老時所居住的地方之法律所管轄。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2025 舉例說,如果閣下在加拿大居住,即使閣下的珠寶收藏在香港,這些珠寶的繼承一般都會受加拿大法律所管轄。 高院原訟庭裁定吳勝訴,指容許同性婚姻者繼承配偶遺產,不會重大影響條例的立法目的或遺產制度的執行,此外,對配偶的供養責任,也並非專屬於異性婚姻。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法律圈 LawChain 編輯部

此外,2020 年一宗高院原訟庭的判決,亦確立了同性婚姻者在配偶無訂立遺囑的情況下,繼承遺產的權利。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Q6:繼承遺產算不算送契樓?

假設夫妻倆沒生小孩,先生的爸媽還在,首先,配偶可以確保拿到50%(也就是500萬),那剩下的500萬就是先生的爸媽分得,如果爸媽都在就是對分,各250萬,假設只有媽媽在,就變成媽媽分到500萬。 但如果您是因為孩子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出去的錢,如果您不想未來其他孩子們再向她/他追討,請務必留下:「我不要向她/他討,你們也都不要向她/他討」的證據。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費諮詢服務。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香港國安法 (中篇) – 煽動分裂國家罪

遺產要怎麼分配之前,首先要知道誰是繼承人,才能知道誰有繼承權以及該如何繼承,因此,民法的繼承篇中第一條就規定了哪些關係人享有繼承權。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尚有依照被繼承人的血緣親疏訂定不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而先順序之繼承人會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也就是說,如果前順位的人存在,就由先順位的人繼承遺產,後順位就沒有繼承權。 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 1) 尚存的配偶; 2) 死者的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裔;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Q8:繼承遺產物業要不要交印花稅?

假設夫妻倆沒生小孩,先生的爸媽都不在,但先生的兄弟姊妹還在,配偶可以確保拿到50%(也就是500萬),剩下的就輪到下個順位來分,先生還在的兄弟姊妹平均分配那剩下的500萬。 如果您是母親:「您希望未來孩子們分配遺產時,再把之前給過的這些錢,討回來嗎?」或許每個人有不同的答案。 但如果您不想孩子們,再為已經給出去的錢而吵個幾年(就像本案中的繼承人們一樣)。 《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5B條列明,除非法庭認為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否則若果一人因非法殺死他人而被定罪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2025 (例如謀殺或誤殺),該殺人者會喪失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遺產安排

所以,他 / 她開始行使權力的時間是在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舉例說,閣下有孩子甲跟乙,遺產200萬元,甲乙皆健在的話,甲乙各得100萬元,甲和乙的子女則分不到一分錢。

之後,如果尚有財產剩餘,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您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話,他/她那一份則由他/她的子女平分,詳情請參閱(B)。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例如閣下在東莞擁有一個單位的話,不管閣下在香港或東莞居住,那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轄,而是受內地法律所管轄;同樣,如果單位在本港的話,即使閣下長年在東莞居住,一般來說,那單位的繼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 如果以上情況均不適用,那麼遺產將成為「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歸政府所有。 政府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將部分或全部財產,撥款予受死者供養的人。 如果具同等優先權的人,對於承辦資格存在爭議,應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以作決定。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這個討論引起了很多網友對於遺產分配和父母照顧責任的不同看法,有網友認同財產跟扶養都要平分。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遺囑未提到的遺產,該如何繼承分配?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首先要先釐清一個觀念,遺產的計算要先把所有留下來的財產換算成數字,不論是房子、股票、古董字畫等等,都要先算出來值多少。 而我們前面已經學會了分錢的順序,接著要來看究竟各能分到的比例是多少? 也就是所謂「應繼分」,在沒有用遺囑來做安排的情況下,就是按照應繼分的規定來分。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香港遺產繼承:無遺囑繼承時申請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順序

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光是人際問題就很複雜,牽扯到財產就更理不清! 一名網友表示,親戚家的長輩想把遺產平均分給哥哥跟妹妹,但又認為奉養父母是獨子的責任,要求兒子應盡扶養義務;沒想到兒子得知消息後大怒,說財產要平分的話,照顧父母也要平分,要兩老自己挑一個去給女兒養。 此貼文一出,引起大批網友討論「遺產分配與父母照顧責任」的問題。 如死者的某位近親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但該人未滿 21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沒有能力去管理遺產,法庭便可能會行使這個權力。 這名代理人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 授予遺囑認證書是發給在死者最後一份遺囑中訂明的遺囑執行人。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我國早在2001年就已通過《電子簽章法》,但大眾仍然習慣以紙本文件的方式簽約,只有在電信合約、信用卡簽帳等應用上,民眾開始使用電子簽名。 直到2021年5月,新冠肺炎疫情在臺灣突然升溫,臺灣企業被迫展開遠端工作的營運模式,並導入電子簽約工具在線上完成簽約,產生電子合約文件。 《電子簽章法》規定,只要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使用電子合約;而依法令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如果文書是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也可以在相對人同意的情況下採用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

只有配偶 第一種情況就是死者只留下一名配偶,無任何後裔、父母以及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等,那麼這種情況處理就很簡單。 在1993 年 6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音樂天后李玟的告別式31日在香港殯儀館舉行,日前富商老公Bruce對陸媒發表中文聲明,表示自己不會參與財產分配。 她的二姊李思林昨日(30)出席節目錄影,接受電視臺訪問時回應家人找不回衣物一事。 例如斷定死者是否以香港為居籍時須考慮的因素包括:死者是否合法地身處香港、死者生前身處香港的時間長短、死者在香港是否有固定居所及工作/業務、死者是否大部份資產位於香港、死者是否有其他親屬及/或朋友在香港等,以引證死者是否意圖無限期以香港為家。 但遺憾的是,這筆不動產附近的交易量很少,而且標的物狀況也和這筆不動產的情況有不小落差。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D. 沒有子孫尚存,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本文今次先簡單說明兩地法律產遺產繼承順位,在去世者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都會以法律列明的順位分配去世者的遺產。 如果死者居籍地的法院並沒有在死者居籍地向任何人發出過遺產管理書,則在香港法院申請遺產管理書的申請人需要提交一份由死者居籍地的律師出具的法律誓章(即以誓章形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說明根據死者居籍地的法律誰是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這是因為,根據香港的法律沖突法的規則,遺產管理人的順序,適用死者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 因此死者去世時如果以香港為居籍,則應以香港法律作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優先順序的依據。 另一方面,根據「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的沖突法原則,即使死者去世時不是以香港為居籍,但是在香港的遺產主要是不動產,也應適用香港法律作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優先順序的依據。

2020 年,在英國與其同性配偶結婚的吳翰林 Edgar 提出司法覆核,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中,對於「有效婚姻」、「丈夫」、「妻子」的定義,並不包括在海外與同性結婚的人,構成差別對待及歧視。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沒有遺囑遺產分配 一般人可能會以為只要是家人都有遺產繼承的權利,但在法律上,遺產繼承的分配方式以有無遺囑的情況來區分,並分為「應繼分」「特留分」兩種計算。 1.平等分配:一些網友認為,遺產應該平均分給所有子女,而父母照顧責任也應該平分給所有子女。 他們認為這是公平的做法,兼顧子女之間的平等和照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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