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仲裁員的條件(如國籍和專業背景等)。 如果請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指定仲裁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會從其仲裁員名冊中指定。 侵權爭議的準據法,由仲裁庭通過香港法律衝突規則決定。
- 1999年,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通過了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 仲裁員可安排與專家們會面,以決定雙方能否就觀點或事實達成共識。
- 在其他國家,視當地法律而定,可能可以執行。
- 劉洋律師擁有香港、英格蘭及威爾士和中國的律師執業資格。
- 機構仲裁的優點,在於仲裁程序的有序、常規管理。
- 不論哪種情況,調解員事後都可以作仲裁員,但其有義務披露可能從任何一方取得的任何祕密資訊。
- 調解中心獨立公正地管理一套金融糾紛調解計劃 (調解計劃),該調解計劃轄下的所有金融機構成員須以調解及/或仲裁的方式去解決它們與客戶之間的金錢爭議。
但是,公約只適用於執行在不同國家作出的裁決。 如果仲裁庭缺乏管轄權或仲裁庭組成不當或仲裁程序不符當事人約定,裁決可能被撤銷。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2025 撤銷裁決的請求得在收到裁決書後3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可明確選擇約定可因不當和法律問題撤銷裁決。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但實踐中,臨時談妥一套程序規則,需要大量的專業知識和精細的談判。 準備將爭端提交仲裁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爭端將提交仲裁解決,而仲裁通知書將成為整個仲裁的主要參考條款。 爭議方必須謹慎地確保仲裁通知書對有關之爭端有充分的描述,讓仲裁員得以處理各方之間的所有爭議。 主要以「先調解,後仲裁」的方式,提供獨立及不偏不倚的調解及仲裁的排解爭議服務,協助香港的金融機構及其客戶解決他們之間的金錢爭議。 在考慮證據和雙方陳詞後,視乎各方事先的要求,仲裁員會在提供(或不提供)原因的情形下作出裁決。
有可能(儘管還很少見)用仲裁庭指定的獨立的專家,而不是當事人各自指定的專家。 開庭時,對方律師通常會盤問證人,以指出其證據中的矛盾之處或其他缺陷。 傳召證人的一方的律師一般有機會簡短地再詢問證人,以澄清盤問中提及的事項。 使用三名仲裁員,費用會更高,也不便很快確定開庭日期。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香港仲裁常見問題解答
如果仲裁庭不同意此要求,仲裁員也不自行迴避,可向法院申請撤換仲裁員。 實踐中,當事人應考慮自己的語言,合同或證據可能使用的語言,,及仲裁語言對選擇仲裁員的限制。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2025 仲裁私下進行,由仲裁員審理;訴訟在法院進行,由法官審理。 仲裁一般較訴訟更隨意,也不限制當事人可由誰代理。
如果這樣作,很重要的是仲裁庭應向當事人披露其蒐集的證據供其評論。 如果不披露,仲裁裁決有可能因當事人沒有足夠的機會陳述其案而被撤銷。 訴訟特權保護的是為準備訴訟,或預見到訴訟,而製備的檔。 這一特權同樣適用於為準備仲裁而製備的文件。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專業調解訓練
各方可同意在任何方便的地方會面,如任何一方的律師辦公室。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香港上環德輔道中199號無限極廣場12樓)也為仲裁聆訊提供良好的設施,而且收費合理。 調解會議的時間將會按爭議各方和調解員的情況作出相應安排。 如有需要,本中心可提供一個舒適和完全獨立的調解場地進行調解會議。 在香港作出的裁決,原則上能在任何《紐約公約》成員國的法院執行。
如果沒有約定仲裁規則,《仲裁條例》為當事人和仲裁員設計恰當的仲裁程序,提供了框架。 《仲裁條例》對於在香港進行的仲裁規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具體仲裁程序,由當事人(通常在仲裁協議中)選擇的仲裁規則管轄。 《仲裁條例》和由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沒有規定的,仲裁員有權決定採用適當的程序,以保證仲裁能公正和有效率地進行。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一獨立機構,旨在促進香港的仲裁。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沒有建議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本地仲裁、簡易形式仲裁、小額索償仲裁、書面仲裁和電子交易仲裁,制定了幾套規則,當事人可自由選用。 2008年9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推出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 新規則參考瑞士規則,採納了由機構“輕微”管理的模式。 因為不需要向仲裁機構支付管理費用,臨時仲裁可能會更便宜。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2025 理論上,當事人可以根據爭議情況,靈活設計更合適的規則和程序。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爭議的準據法
仲裁的設定、條款和細則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由各方協定。 一般而言,仲裁條款通常會包含在商業合同當中。 然而,即使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一旦爭議發生而雙方不希望在法院解決爭議,雙方也可以在爭議發生後共同議定仲裁協議。 如果沒有簽訂仲裁協議,雙方則必須共同把有關爭議提交仲裁,仲裁纔可有效進行。 仲裁員會檢視雙方當事人的個案,並按雙方所提出的理據作出決定。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服務支援
《紐約公約》自1977年起因英國政府而適用於香港。 香港回歸後,中國政府已確認《紐約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 包含仲裁協議的合同被認定無效,並不導致依此仲裁協議開始的仲裁無效。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仲裁是甚麼?
不象訴訟,仲裁庭無權因一方未予答辯,即裁決其敗訴。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被申請人可能會提出管轄權抗辯,主張仲裁協議無效或不涵蓋仲裁中請求的事項。 仲裁庭將決定其是否有管轄權,通常是作為初步爭點解決。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香港仲裁一百問
UNCITRAL 《示範法》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制定的,旨在為建立有效和全面的、只受當地法院有限幹預的仲裁製度,為各國提供一個範例。 很多國家已原封不動地採用了《示範法》,或是在作部分修改後採用。 1990年,香港採用了《示範法》,以適用於國際仲裁。 2010年,香港統一了過去並行的國際仲裁和本地仲裁兩套系統,UNCITRAL《示範法》現已適用於所有香港的仲裁。 新的《仲裁條例》採用了《示範法》的結構,更方便用者。 參考2006年對《示範法》的修訂,加進了有關臨時措施和初步裁令的詳細規定。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香港調解會委員會成員 (2021-
仲裁庭有權裁決至裁決日止的按其認為合適的利率計算的單利或複利。 裁決一旦作出,將計單利,利率為香港法院判決計息利率。 當事人必須在得知仲裁庭組成或得知據以要求迴避的事由後15天內,向仲裁庭提交要求仲裁員迴避的書面理由。 如果對仲裁員的中立性或獨立性有合理的懷疑,或仲裁員不具備要求的資格,當事人可要求仲裁員迴避。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調解程序
仲裁是法庭訴訟以外之另一種排解糾紛的方法,並由《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所規管。 進行仲裁之前,牽涉入爭議的人士(或公司)必須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這一協議往往是在爭議產生之前就達成了,而且是包含在商務合同中的某一個條款。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2025 在簽署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時,當事人便已同意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一位或數位獨立人士(即仲裁員)來審理,而不是交給法院審理。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國際認可和可強制執行的仲裁裁決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準據法,仲裁庭應決定適用什麼法(通常是作為初步爭點解決)。 合同規定在香港仲裁,會是仲裁庭考慮適用香港法的一個因素。 仲裁裁決通常是終局的,法院不能覆核實體問題。 在香港,當事人可在仲裁協議中明確約定可以在有限的情況下因仲裁員適用法律有誤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上訴。 機構仲裁程序是由仲裁機構(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倫敦國際仲裁院)管理的。 通常,由某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都按其自己的仲裁規則進行。
可以選用現成的仲裁規則(如 UNCITRAL規則),或由當事人自己設計規則,但後者不常見。 香港仲裁公會相信可以透過嶄新方式解決爭議,並致力推廣以較訴訟和傳統仲裁更有效率和大衆能負擔的仲裁方式去解決爭議。 隨着這個目的,香港仲裁公會制定了香港仲裁公會規則去進行高效仲裁。 有關詳情請參閱調解中心網頁上的調解計劃《個案受理準則指引》2014 及調解計劃《個案受理準則指引》2018。 將 Galaxy Z Flip5 與 Galaxy Watch6 系列裝置連接,可詳細瞭解你的鍛煉表現。 20,21 即使在沒有鏡的 Gym 內,你也可利用鏡頭操控器從容自拍,以見證自己每日的進展成果。
要求對方進行仲裁之前,一般需要在合同中附帶仲裁條款。 沒有恰當的仲裁條款往往會浪費大量時間和金錢。 仲裁裁決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香港調解會
對複雜或技術性的爭議,或如果當事人來自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商業習慣,三名仲裁員更合適。 仲裁協定通常涵蓋由某一特定合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爭議。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這一定義範圍很寬,足夠涵蓋與交易有關的侵權爭議(如錯誤陳述),並使仲裁庭有權同時解決合同和侵權爭議。
調解中心提供的仲裁類別主要是 “只審理文件”的方式。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2025 展開仲裁 仲裁協議一般均列載雙方應遵循的仲裁程序。 展開仲裁前通常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指明爭議的基本事項。 如果已在仲裁協議中確立了某些指定的仲裁規則,該些規則便必須被遵循。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與訴訟不同的是,送達仲裁通知到海外的當事人是沒有特定的送達程序。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調解會的緣起
仲裁員的裁決是最終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而根據香港《仲裁條例》,爭議人就仲裁結果向法院上訴的權利亦非常有限。 在大多數仲裁中,於聆訊前互相交換證據(包括事實證據及專家證供)十分常見。 仲裁員可安排與專家們會面,以決定雙方能否就觀點或事實達成共識。 這些措施通常可以減少實際仲裁聆訊的所需時間及節省成本。 申請人會要求仲裁員與各方舉行一次預備會議。
在考慮賠償金額前先決定責任問題,就是為了避免這種情況。 當事人可商定不開庭,或由仲裁庭決定不開庭,而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檔和書面陳述裁決。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在國際仲裁中,如任何一方要求開庭,仲裁庭必須開庭。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調解:
葉微娜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為跨境商業爭議和國際仲裁。 葉律師擅長處理複雜的跨境和涉外商業爭議的防範和解決。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她經常協助中外客戶處理和解談判、國際仲裁、跨境訴訟以及商業調解等案件,並曾在眾多香港和境外的國際仲裁以及境內的涉外仲裁案件中擔任案件代理人。 葉律師的重點執業領域包括電信、製造、能源、基建和酒店等行業,以及涉及並購交易、合資企業及其他商業合同的爭議。 仲裁協議可以約定,先指定一名調解員調解爭議,如果調解不成功,該調解員可轉作仲裁員。 此外,在仲裁開始後,當事人也可書面商定仲裁員轉作調解員。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調解訓練課程
為紀念《執行安排》實施二十週年,最高人民法院及律政司於2020年12月共同發布《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典型案例》。 為節省程序,文件清單的交換可被限制成某些類型的文件(或被完全豁免),特別是當雙方已在訴狀中附有所有證明文件。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2025 本中心通常建議免除交換文件清單,以減少解決糾紛的時間和成本。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行
是次研討會為爭議解決業界重要的全球峯會,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專業服務協進支援計劃資助。 調解中心根據金融糾紛調解計劃(調解計劃)提供調解和仲裁服務,是編訂和備存本中心調解員和仲裁員名單(稱為“名單”)的唯一機構。 調解中心擁有完全酌情權將調解員及仲裁員納入名單之內。 為進一步推廣香港為亞太區主要國際仲裁服務中心,律政司司長成立了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成員包括律政司和香港法律、仲裁及相關界別的代表。 委員會亦會不時委任海外仲裁專家,協助委員會處理一般或特定事項的工作。 調 解通常以聯席會議開始,期間調解員會詳細解釋調解程序及各項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