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投資爭端調解機制,香港和內地各自指定負責解決投資爭端的調解機構及調解員,並公佈經方共同認可的調解機構及調解員名單。 督導委員會近年在調解推廣工作包括成立西龍調解中心以及推廣調解服務的措施的社交媒體平臺。 督導委員會於2016年彙編了《為研究,評估或教育目的而披露調解通訊的準則》,以便有意根據《調解條例》第8(2)(e)條為研究、評估或教育目的而披露或使用調解通訊的使用者作為參考。 完成調解後,受訓者須填妥自我評估表格(表格 2(F)),並在可行的情況下取得由委託人填妥的評估表格(表格3(F))後送交家事監督。 同意進行共同調解或現場指導受訓者的家事監督,將只會與一位受訓者共同調解或現場指導一個個案。

  • 已經完成理論培訓、通過筆試、並完成角色扮演培訓的考生可以參加評核試。
  • 就《道歉條例》而言,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是指該人就該事宜表達歉意、遺憾、同情或善意,並包括該人就該事宜表達抱歉。
  • 某方當事人如果決定聘用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在調解的過程中提供專業意見,當事人需自行負責支付有關的服務收費。
  • 即使會議結束時,各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任何協議,但會議仍然有助各方當事人瞭解對方的觀點。
  • 調解員接受過專門訓練,善於打破談判僵局,並能令各方專注於尋求解決方案。

完成此40小時的課程後當符合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HKMAAL)認可的第一階段訓練,學員可進一步報考HKMAAL的第二階段模擬調解考試,以獲取認可綜合調解員的資格。 申請調解評審的人士於通過認可評審前,須應調評會的要求參與評核,包括個人面試及可能進行另一個模擬調解,模擬調解由調評會指派的認可家事監督指導,家事監督須就該模擬調解填妥及提交表格1。 調解技巧適用於各行業 除了專業調解員,不同行業的人士其實也經常要處理爭議或糾紛。

調解員資格: 家事調解員專業操守指引

有人的地方必然存在紛爭,在香港這個高度商業化、生活壓力大、人事關係緊張的社會,各類型糾紛常會發生。 訴諸法庭將會耗費大量時間和費用,調解行業因此迅速發展。 調解是一個自願、非約束性的解決爭議程序,調解員則以中立身份協助爭議雙方在私人及保密的環境下達成共識。 過程當中,調解員以專業知識協助雙方在充分了解各自利益和需要的基礎下,尋求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調解員不用判別事件的是非對錯,其作用是打破僵局,鼓勵當事人友好和解,免於訴諸法庭的成本,達致雙贏局面。 另一位學員Ivy,任職電子科技產品製造商的財務部副經理,她表示課程所教授的技巧,讓她能解決部門與部門之間的意見分歧,提高工作效率。

但是,如果你認爲諮詢律師,有助瞭解有關爭議事項所適用的法律及為調解作準備,你可以尋求律師的意見。 調解員資格 一般而言,即使調解員本人是合資格的律師,但爲了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不會給予法律意見。 調解員的任務並非為當事人作出決定,而是協助當事人超越當前情況的侷限,思考解決爭議的可行方法,並促使當事人找出最爲適合的解決爭議的途徑。

調解員資格: 持續進修基金 CEF 認可課程

曾修讀香港調解仲裁中心課程的Jessie,現職醫療集團的醫務中心經理,她認為所學到的技巧,有助處理顧客或同事間的投訴,使事情圓滿解決。 調解員資格 她亦透過參與調解義務工作,從中改善了說話技巧及增強分析力。 香港人煙稠密,加上社會資源有限,爭分奪秒已成為香港人的生活模式。

調解員一般在法庭以外的地方,通常在私人辦公室,與各方舉行調解前的個別會面。 然後,調解員會安排共同會談以開始調解,會上調解員會解釋調解的程序和基本原則。 各方當事人接著輪流陳述爭議立場和訴求,和清楚界定爭論的範圍。 2017年6月28日,香港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框架下簽署《投資協議》(“《協議》”),以促進和保護兩地之間的投資。 《協議》訂明投資爭端調解機制,處理一方投資者指稱另一方因違反《協議》中實體性義務而導致其蒙受損失的投資爭端。

調解員資格: 勞動部持續培訓調解人新血及強化調解人專業,協助勞資雙方以經濟、有效方式,儘速弭平紛爭。

在充分考慮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後,律政司司長以《仲裁條例》獲委任為獲授權機構的身分,決定發出《第三者資助仲裁實務守則》,並指定2019年2月1日為《仲裁條例》新訂條文的實施日期。 受訓者可自名單指定一名家事監督,家事監督經考慮個人能力、工作量、語言及文化能力後,可接受或拒絕受訓者或將受訓者列入候補名單。 此文本只作一般參考用途,不應被視為法律或法院常規的詳盡或具權威性的說明。 雖然我們已盡力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準確無誤,但本文本的內容並非法律或專業意見。 調解員資格2025 調解員資格2025 由跨越十六個時區,來自九個司法管轄區的二十支大學隊伍分別進行了共三十七場競賽。

  • 然後,調解員會安排共同會談以開始調解,會上調解員會解釋調解的程序和基本原則。
  • 在2022年12月16日第四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上,《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獲得正式通過及於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載於以下連結)。
  • 現時香港的調解員主要分為綜合調解員及家事調解員,調解範疇主要為勞資爭議、工程及商業糾紛、鄰舍糾紛及家庭調解等。
  • 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為司法機構現時位於灣仔法院大樓的司法機構綜合調解辦事處的延伸,旨在協助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的訴訟雙方通過使用調解來處理糾紛。
  • 當事人可考慮選擇巳得到調評會認可之調解員為其提供調解服務。
  • 單獨會面/非聯合會議:如在共同會談中無法達成協議,調解員通常會建議各方當事人進入不同的房間,而調解員會穿梭其間,協助各方當事人評估所作決定的可行性。

通過評核試的考生將成為香港調解仲裁中心的「認可調解員」。 由香港調解仲裁中心舉辦的專業調解訓練可以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理論課程培訓及筆試(筆試分三部分:一)多項選擇題,二)短答題;及三)長問題,考生必須在每個部分取得六成或以上分數才能通過考試)。 訓練將以粵語進行(輔以英文術語),而考生可選擇中文或英文試卷。 當事人如接受私人執業的調解員所提供的調解服務,必須支付費用。 當事人應諮詢自己的法律顧問,以瞭解調解服務大概的收費,並與訴訟的費用作出比較。

調解員資格: 資歷架構

每個個案最少為時五小時,而個案的復雜程度須足以讓受訓者表現出處理有關情緒激動的能力及能夠調解復雜的財政與子女問題。 為就提倡和促進調解在香港的發展提供意見,律政司司長於2012年成立了調解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 ,成員來自社會不同界別,就進一步推廣及發展香港境內外的調解服務作出建議。 建議修訂是根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6年1 0月發表的《第三方資助仲裁》報告書內的建議及由律政司司長主持的調解督導委員會的意見而提出的。 《修訂條例》在 2017年6月23日刊憲後實施(與《仲裁條例》相關的第3條(《仲裁條例》新訂條文)及關乎《調解條例》的第4條(《調解條例》新訂條文)除外)。

調解員資格: 綜合調解員培訓證書

課堂內亦提供實習環節,讓學員模擬整個調解過程,進一步掌握技巧,化解衝突。 在2020年的第二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三地法律部門通過設立大灣區調解平臺的工作方案。 大灣區調解平臺將作為粵港澳三地政府法律部門為促進調解工作而設立的權威性、高層次交流和合作平臺,致力發揮一個制定基準的角色,以推廣調解在大灣區內廣泛應用。 大灣區調解平臺探討制定統一的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及相關標準,及促進三地各自設立當地的合資格大灣區調解員名冊。 大灣區調解平臺又研究制定跨境爭議的調解規則最佳做法及調解員專業操守的最佳準則,增強大眾於大灣區使用調解的信心並有利於合資格的大灣區調解員提供調解服務及推廣調解的使用。

調解員資格: 課程比較

調解員可以是律師、醫學專業人士、社會工作者、管理學專業人士、工程師或其他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士。 由於調解員會協助各方當事人商討彼此的分歧,因此當事人應該共同委任一名各方同意的調解員。 如爭議事項不太複雜,而調解過程又順利的話,爭議各方或只需參與一次調解會議(需時一天),或兩至三次調解會議(每次需時約數小時)便可達成協議。 在2019年「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上,大會首次向合資格的「調解為先」承諾人頒發星徽和星徽證書。 此外,大會亦舉行了社交媒體平臺專頁啓用儀式,標誌律政司開通臉書、LinkedIn和微博專頁,與市民直接溝通,包括宣傳律政司在推廣調解服務方面的措施。 請點擊以下連結瞭解有關兩年一度的 「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及「調解為先」承諾書星徽獎勵計劃的最新資訊。

調解員資格: 調解員需求上升 職前培訓投身行業

就落實由律政司司長領導的調解工作小組報告中的建議,及諮詢公眾後,《調解條例》(第620章)在2012年6月制定,並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調解條例》在不妨礙調解程序靈活性的前提下,為在香港進行調解訂立規管框架。 調解員資格2025 申請人如能提供擁有豐富的調解經驗的證明,或可獲得豁免任何或所有認可程序。 申請人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豁免要求,並隨附所有證明文件。

調解員資格: 調解員

《道歉條例》亦訂明在大部分民事法律程序中,道歉並不構成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以及在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時,道歉不得列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考慮因素 (第7條)。 此外,道歉者作出的道歉的證據,一般不得為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而接納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證據 (第8條)。 就《道歉條例》而言,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是指該人就該事宜表達歉意、遺憾、同情或善意,並包括該人就該事宜表達抱歉。 道歉可屬口頭或書面形式,亦可藉行為作出,並包括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認該人在上述事宜方面的過失或法律責任的表達的任何部分;或與上述事宜相關的事實陳述(第4條)。

調解員資格: 費用

除非各方當事人完全同意,否則任何曾經商議的解決方案都不是最終的。 雖然調解並非適用於每一宗案件,但許多案件都適合進行調解。 調解員資格2025 有關的各方當事人或會獲邀出席初步會面,會上調解員將因應各方個別的情況,評估其案件是否適合進行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爭議各方均有機會陳述本身的論點,和聆聽對方的説法。 調解員的任務並非為各方作出決定,而是幫助各方探討本身論據的強弱,並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從而利便各方達成和解協議。

調解員資格: 課程資料

更為香港和內地著名大學、培訓機構、政府組織、各大企業和上市公司提供信用風險管理、衝突處理、商業談判、人際和客戶關係等高效溝通技巧培訓,並接受大量文字媒體、電臺及電視訪問。 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於2009年全面實施,其中一環為使用調解解決糾紛,由調解員協助下促進雙方商議出滿意的和解方案,若成功調解,所需的時間和耗費也較少。 隨著公眾對調解程序的信心增強,使用更為普及,開展中文課程能配合社會上調解員培訓的需要。 本課程旨在培訓學員具備調解的基本知識及技巧,從而有效處理簡單的糾紛。 調解員資格 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 (「調評會」)承認成功的調解員的技能與爭議種類的關係不大。

調解員資格: 調解常見問答集

報讀人士可於網上報名或自行下載並填寫申請表SF26。 填妥申請表後,請連同最高學歷證明副本,電郵至 或遞交到本院報名中心。

調解員資格: 工作環境

工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討論,會中,做出決議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動局表示已收到申請書,星期一召開會議,員工爭取關廠補償等訴求。 臺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8月1日關廠,並且預計從9月30日起,分批解僱勞工共259人,工會會員今(28)日下午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決議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桃園市勞動局預計31日召開會議。 第三階段結果在相關調解評審委員會會議日起三星期內, 以郵遞形式公佈,並不會透過電話或電郵形式公佈。

調解的費用主要包括調解員的按時收費及其他費用,譬如租用會議室的費用。 各方當事人一般會在調解進行之前,協議平均分擔調解的費用。 某方當事人如果決定聘用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在調解的過程中提供專業意見,當事人需自行負責支付有關的服務收費。 已經完成理論培訓、通過筆試、並完成角色扮演培訓的考生可以參加評核試。

調解員如擁有某種爭議的相關專門知識,在若干情況下無疑可以有助達成和解。 然而,正常的認可程序中卻不一定要評核準調解員的專門知識。 尋求調解的雙方一般有足夠能力評估專門知識的重要性,並能據此選擇調解員。 但家事調解卻例外,調解員須對家事法例和家庭的動力關係有專門認識。 調解旨在化解紛爭,解決日常生活或工作上可能遇到的爭議和衝突,有組織及有系統地安排和引導當事人瞭解問題癥結所在,從而達致和解共識。 本課程將深入介紹調解技巧,例如:談判、重塑、提問及溝通技巧等,以及和解協議的草擬方法。

是項比賽不單能教導香港的下一代瞭解調解所帶來的好處,亦能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受訓者須向家事監督/家事監督代理(視乎情況而定)支付(由家事監督/家事監督所屬的代理與受訓者書面形式協訂)指導費,作提供指導服務的報酬。 就私人執業的認可家事監督而言,該等費用將附加於一般客戶費用。 個案來源及進行指導調解的地點由家事監督及受訓者磋商。 此培訓課程於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再次舉辦,且得到積極回應。 律政司與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及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於2018年10月合辦亞洲首屆“投資法暨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技巧培訓課程”。

調解員資格: 課程簡介

現時香港的調解員主要分為綜合調解員及家事調解員,調解範疇主要為勞資爭議、工程及商業糾紛、鄰舍糾紛及家庭調解等。 政府已明言未來會加強發展調解行業,社會對專業調解員的需求急促上升。 香港青年協會持續進修中心開辦 「專業調解員培訓證書」 課程,為各行各業人士提供全面的調解培訓,助學員拓展專業。 課程至今已開辦逾 70 屆,培訓逾 2,000 名學員,部分畢業生已成功投身調解員相關行業。 課程內容主要講解調解員的基本工作概念及知識,並以各種案例作示範,令學員可從中學習實務協商技巧及如何應對各種僵局。 為推動本港調解專業發展, 由當時律政司司長領導的調解專責小組及轄下資格評審組, 與業界主要持份者合作下, 於2012年成立了由業界主導的「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簡稱「調評會」) 。

調解員資格: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2013年9月16日起停止所有評審的工作

正因如此,不管是個人或團體遇上糾紛的機會總是特別多。 從律政司每年公佈的處理個案,以及一般刑事及民事訴訟所需處理的時間會發現,採用傳統法律途徑去解決爭議,已不能應付所有需要。 律政司近年來積極倡議調解為先,正反映了社會對 「另類爭議解決方案」需求的迫切性。 對此,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深表認同,亦致力配合有關政府部門及業界共同努力,以促進調解行業的發展。

調解員資格: 仲裁及調解法例 (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

學員成功完成兩宗模擬調解個案後,須取得兩份由評核員填妥的模擬評核表格。 該評核表格目的在於證明該申請人已具備可勝任調解員的能力。 否 – 參與調解完全屬自願性質;但是,若就爭議事項已在或將在法庭開展法律程序,法庭在行使酌情權裁定訟費時,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考慮某方是否在沒有合理的解釋下,拒絕參與調解。 如法庭認爲你沒有合理的解釋而拒絕對方的調解要約,法庭可對你作出增大訟費款額的命令。 香港許多機構都各自備有調解員名冊,為各類的爭議提供適合其範疇和專業的調解員。 如有困難,他們可以考慮聯絡提供調解服務的機構,尋求協助。

調解員資格: 課程類別

她認為在 調解過程中,最大的挑戰是每個個案的背景都不同,事前亦難以預測爭議雙方對事件的態度,故並非所有爭議都能經調解過程解決到。 但她相信完成有關專業訓練及 實習後,能更有效處理各種問題。 超過15年調解培訓經驗,並曾處理過百宗不同類型的調解個案。 從事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工作三十多年,處理銀行、各大企業和上市公司間的商業糾紛和談判有豐富經驗。 現任香港調解聯盟及香港調解專業僱員總會會長,及國內不同調解組織和法院的調解員。 2003年考取調解員資格後,積極參與調解發展工作,為不同培訓機構設計調解課程和制定專業考評標準。

就大部分的情況而言,調解比訴訟所需的費用少得多,過程也快捷得多。 律政司於2018年10月首次與國際商會-香港區會合辦了國際商事調解比賽-香港(“比賽”)。 是項調解比賽側重於國際商事調解中的調解談判技巧,是開放給本地及海外大學生參加。 在比賽中勝出的隊伍獲贊助到巴黎參加在當地舉行的國際商會國際商事調解比賽。

調解員資格: 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申請

如即使當時無法達成協議,但前景是樂觀的,調解員可建議暫停會議,讓各方當事人有時間仔細考慮會議的結果。 即使會議結束時,各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任何協議,但會議仍然有助各方當事人瞭解對方的觀點。 單獨會面/非聯合會議:如在共同會談中無法達成協議,調解員通常會建議各方當事人進入不同的房間,而調解員會穿梭其間,協助各方當事人評估所作決定的可行性。 與調解員在單獨會談中所有討論的事宜,一概保密,而除非得到當事人的明確同意,否則調解員是不會向另一方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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