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於上述附表第 III 部之罪行(例如謀殺或誤殺)只能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 區域法院審理可公訴罪行,亦可為嚴重的刑事案件進行聆訊(誤殺、謀殺及強姦案除外)。 可拘捕罪行2025 區域法院法官最高可判處罪犯入獄7年,他們毋須會同陪審團審理案件。
- 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
- 其中一個例子可參閱《水污染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358章)第8條及第10條,根據這條例,任何人將污染物質排放入香港水域的水質管制區內,便已犯法,控方毋須證明犯案者知道排放物含有污染物質,或是蓄意污染有關水域。
- 舉例,如提出檢控之負面影響比罪行的嚴重性或損害性更大,則提出檢控便未必會符合公眾利益。
- 《高等法院條例》第22(A)條就為人身保護令狀的申請及發出作出指引。
- 假使證據充分,則再要考慮有關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要實行有關公民逮捕權的前提,必須合理地懷疑對方干犯罪行。 在上述事件中不論職員或熱心路人均有合理辯解相信疑犯偷竊,在對方逃跑時作出合理的攔截,不屬非法禁錮。 可拘捕罪行 警方可根據裁判官發出的手令 / 拘捕令(參閱《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31、72、73及74條)去拘捕一個人。
可拘捕罪行: 檢控通知書
4、以索債爲目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來社會上出現的因債權債務糾紛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爲,應視爲非法拘禁,不能以綁架勒索罪論處。 3、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的行爲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爲同其他犯罪行爲之間存在着牽連關係,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並罰。
相反,若裁判官同意並准予被捕人的保釋申請,執法機關也可向高等法院申請反對給予被捕人保釋。 去年11月大圍發生了一宗車房刑毀,最後演變成命案。 當晚,數名男子闖入一間車房並刑毀車輛,其中一名毀車男何善恆因逃去不及,被追出來的三名車房按在地上制服,三名男子報警,警方趕及時,何善恆陷入昏迷,送院後不治。
可拘捕罪行: 法院沒頒發禁制令不代表「獨歌」合法 文:朱家健
有關拘捕令俗稱101拘捕令,罪行屬嚴重,如行劫、強姦、謀殺;但如果罪行屬輕微,市民則並不可逮捕,例如在法定禁止吸煙區抽煙罰款$1,500[3],所以不可逮捕。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A條列明,作出拘捕的人可使用合理武力,例如警務人員為了防止被捕的人逃走,可以使用手銬或其他管束方式。 可拘捕罪行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2)條亦容許警務人員使用一切必須的辦法,拘捕任何強行抗拒逮捕或企圖逃避逮捕的人。
這些資料包括(1) 申訴書或告發書副本一份、(2) 控方擬在審訊時傳召的證人的陳述書副本、(3) 呈堂文件副本及(4) 呈堂證物清單。 如控罪之相關法例條文包含「一經 公訴程序」或「循公訴程序」的字眼,該罪行便是可公訴罪行。 多數可公訴罪行可於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控方有權選擇由哪一個法庭審理可公訴罪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4條),主要取決於案件的複雜性及可能判處之刑罰。 舉例,如案件的判刑可能是監禁 4 年,控方便會選擇於區域法院進行審訊(因區域法院最多可判監 7 年),而不會選擇由裁判法院進行審訊(因裁判法院之最高監禁刑期只是 2 年)。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決定提出檢控前,首先要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有關檢控,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
可拘捕罪行: 法院權限
警方可根據裁判官發出的手令 / 拘捕令(參閱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31、72、73及74條)去拘捕一個人。 可拘捕罪行 1、非法拘禁罪的從犯如果滿足不批捕的條件的,可以不批捕。 非法拘禁作爲公訴案件,是否需要適用逮捕,需要由人民檢察院來決定。
- 終審法院是在香港最高級別的上訴法庭,可為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的上訴案件進行聆訊。
- 以《警隊條例》第五十四(一)(甲)條為例,「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的行為亦受法律的監督。
- 警方毋須即場確定該人是觸犯了哪一條法例,只需合理地懷疑該人作出了某些行為,等同犯法,就可以作出拘捕。
- 這些資料包括(1) 申訴書或告發書副本一份、(2) 控方擬在審訊時傳召的證人的陳述書副本、(3) 呈堂文件副本及(4) 呈堂證物清單。
但是,面對暴力行徑遍地開花的今日亂局,是時候組織民安隊推「公民拘捕」,讓目擊罪案的民安隊員可拘捕「涉嫌刑事案件疑犯」。 民安隊,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轄下的一支輔助應急隊伍,受《民眾安全服務隊條例》規管,在發生緊急事故時提供民間支援服務。 有關拘捕令俗稱101拘捕令,罪行屬嚴重,如行劫、強姦、謀殺;但如果罪行屬輕微,市民則並不可逮捕,例如在法定禁止吸煙區抽煙罰款$1,500[3],所以不可逮捕。 「可逮捕的罪行(英語:arrestable offence)」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包括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4]。 除非案情十分簡單及控辯雙方均已準備好答辯,否則大部份案件中,控辯雙方在第一次聆訊時,多數有其中一方會向裁判官申請被告人毋需答辯(即無須即時說出認罪與否), 可拘捕罪行2025 並要求裁判官押後案件。
可拘捕罪行: 公民拘捕權
司法工作人員,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應嚴格執行。 公民逮捕(英語:citizen’s arrest)是指非警察(亦非紀律部隊)的公民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爲[1]。 在英美法系中,這一行爲可追溯至中世紀的英格蘭法律制度,當時的法律鼓勵公民抓捕犯罪者。
可拘捕罪行: 執法人員被監督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A條之規定,公民拘捕需「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及相稱的武力」。 民安隊隊員均須接受訓練,能掌握相關要求,即時制止犯罪行為或制服涉嫌人士的同時,可最大可能地防止因誤傷疑犯可被指控。 否則,可能因扭傷手或骨折等問題,而構成「襲擊」罪。 再則,民安隊以小隊形式出動,可避免個人魯莽行徑,防止節外生枝。 可拘捕罪行2025 一般而言,警員在採取拘捕行動時,以10位警員對1名疑犯的部署。
可拘捕罪行: 刑事罪行有多少種刑罰?
但另一方面,該司機可能已犯下「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之罪行,因這項罪行的犯罪意圖只是犯案者有意駕駛肇事之車輛,至於該司機是否有罪,就要視乎他有無作出犯罪行為,即駕駛方式是否屬於法例條文所說明之危險駕駛(可參閱相關問答)。 犯罪行為包括作出某些違法行為,或不作出某些必需要遵守的行為(例如被警察查問時未能出示身份證)。 可拘捕罪行2025 簡易程序罪行之提出起訴期限,通常為事件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除非法例另有列明)。
可拘捕罪行: 刑事犯罪紀錄及《罪犯自新條例》
在此情況下,被告或可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其律師費。 每一位證人會先被主控官詢問(控方主問),然後接受被告或辯方律師的盤問(辯方盤問)。 雖然控罪書和檢控通知書及傳票的發出手法及形式並不一樣,但其功能與內容卻大體一樣。 而根據《警隊條例》第51條,控罪書必需在逮捕後48小時內發出,並向逮捕人解釋其內容。 以《警隊條例》第五十四(一)(甲)條為例,「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的行為亦受法律的監督。 警方新界南總區交通部及各區人員於過去兩日(30日及31日)在荃灣、沙田、馬鞍山、葵涌、青衣及大嶼山多區採取代號「朝陽」(GOLDENSUN)執法行動,以打擊電動可移動工具相關罪行。
可拘捕罪行: 印度女供稱殺夫埋屍 警方隔天竟找到「掛了2年」丈夫活生生躲農場
因此,陪審團只須專注地聆聽證人在控辯雙方之主問、盤問及覆問中透露出來的證據。 可拘捕罪行2025 如有某些法律爭議須在陪審團缺席下解決,例如陪審團是否應該聆聽某些證供或辯方之毋須答辯申請是否成功,法官便會請陪審團暫時離席。 這法律要求執法人員進行逮捕時向被捕人清楚作出警告的目的旨在於確定被捕人瞭解其人身自由已被限制,亦可避免被捕人因不瞭解情況而向執法人員施以還擊或被執法人員另加其他控罪,如:拒捕等。 可拘捕罪行2025 另外,如執法人員使用含糊不清的字詞(如:「請返回警署協助調查。」),這並不足以構成逮捕,只可當作邀請,亦即當事人可以非武力方式婉拒執法人員的邀請。 如執法人員沒有跟隨指引而作出逮捕,這逮捕便會視作為非法禁錮,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指控執法人員並要求賠償。
可拘捕罪行: 拘捕程序和我的權利及義務
律政司可以在考慮名方面的情況後,行使酌情權並不提出檢控。 1999年,受廣大爭議的胡仙案便是其中之一的例子。 2021年10月,一名婦人在大埔墟一間超級市場裡懷疑偷竊了一袋食品,在離開超市門口時被職員截停,婦人隨即逃走,但被另一名男途人截停。
可拘捕罪行: 審訊(第一階段)
三名男子被控誤殺,今日死者驗屍報告出來後,撤銷三人控罪。 事件中,三名車房男子非執法人員,卻制服了毀車男,並變成命案,被控誤殺。 一般市民可否擁有進行拘捕的權利,見到有人犯罪,可否進行制止? 根據本港法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一般市民有權進行拘捕,即「公民逮捕權」,惟只有在對方犯了「可逮捕的罪行」情況下,且罪行超過12個月監禁,纔可進行拘捕權利。 由於可公訴罪行的案情較為嚴重,一般來說,控方或執法機關在第一次聆訊前仍未準備充足,故控方一般會在第一次聆訊時向裁判官申請押後聆訊,以便控方或執法機關蒐集證據及等候化驗報告或上級指引。 另外,《裁判官條例》第80A條和第80B(1)條要求控方必需在交付審判程序聆訊當日的最少7日前, 給予被告人案件中相關的資料。
可拘捕罪行: 審訊(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
示威者更先後多次阻止救護員與消防員進入場內救出受傷的付國豪。 雖然最後證實努沙德並未被殺害,但由於阿富薩娜作出非事實陳述,明顯誤導辦案,因此仍被拘捕,警方將持續瞭解她說謊的原因。 另外,警方在行動中亦向多名違規騎單車人士發出一共139張傳票,違例事項包括在行人路上踏單車、沒有遵從交通標誌規定等。 除了由控方及辯方傳召的證人外,法庭亦有酌情權去傳召其他證人出庭作供。
若被告人否認控罪,被告人便需要根據指引向法院申請開展審訊,而有關的執法機關或律政司亦會向法院申請向被告人發出傳票。 而若罪名成立的後果不單單只限於罰款的罪行,即使被告人認罪,被告人仍然需要出庭進行審訊。 顧名思義,人身保護令是由法院發出的令狀,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