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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多元共治,才能清除身邊的消防安全隱患,為生命留出一條通道。
  • 9.6 消防喉應設置在高出路面0.60m至1.00m處之人行道旁,或在前款所指之樓宇之外牆上;如為後者,消防喉之門應裝在牆內之0.10m處。
  • 23.2 疏散通路應有用於在緊急情況下,便於使用該通路之標誌,包括:樓層、出口方向及在緊急情況下不能使用電梯而使用樓梯之忠告等信息。
  • 17.1 樓梯之直梯段之斜度不應超過78%(38o),並在樓梯平臺內裝備連續之扶手;每段樓梯之梯級數目不應少於3級,且樓梯之梯級均應有豎板。
  • 8) 硬質軟管捲盤:由一捲盤或旋轉絞盤,有操縱裝置且與主幹、支幹水管道連接及分隔構件之噴頭,以及繞在捲盤上之橡皮管所組成之整體。

19.1 樓梯內飾面之遇火反應等級應為M0級,但非工業(VI組)及非公眾聚集(VII組)用途之樓宇內之樓層飾面可為M2級。 12.2 由規章規定之出口,應按有關之標準分配,且應座於可確保使用人迅速疏散及可避免各出口同時受任何災害影響之地點。 11.1 一處地方、一層樓或一座樓宇之預計定員是根據佔用種類及實用面積而確定,並適用表V之“佔用指數”。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疏散出口及通路

分間樓宇單位,即俗稱「劏房」,涉及改動非結構性間隔牆、裝置新的廁所及廚房、改動內部排水渠系統等,很可能會影響樓宇安全及衞生。 作為樓宇的擁有人或佔用人,可根據以下的巡查表,為樓宇的消防安全設施進行例行檢查。 只有多元共治,才能清除身邊的消防安全隱患,為生命留出一條通道。 消防通道的設置是為了發生險情時能有一條通暢的救援線,它不僅是供居民日常出行的行道,關鍵時候更是生命救援的一條緊急通道。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2025 但現在這條生命通道被堵,就如一把利劍扼在喉,一旦發生火災等險情,後果將不可預料。

在此情況下,只考慮不洩漏之要求時,構件定為具防火能力,以在指定之時間內滿足有關要求,而該資格係以PC符號表示;同時考慮不洩漏和熱絕緣之要求時,構件定為具隔火能力,以在指定時間內滿足此兩項要求,而該資格係以CF符號表示。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3.7 耐火處理之有效期過後,材料應由經耐火處理獲得相同遇火反應等級之另一種材料代替,或進行恢復最初耐火條件之重新處理。 43) 火災自動探測系統(SADI):在沒有人員介入之情況下,能夠自動探測出現火災,並將對滅火採取適當措施之信息傳達到一安全崗(火災控制中心)之裝置。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20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三款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爲的。 樓道堆放雜物造成住宅樓安全隱患:小區樓道屬於公共消防通道,是廣大居民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部分住戶將雜物堆放在小區樓道內,影響了居民的進出通行和整體環境,同時也存在安全隱患。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出口——第VI及第VII組

12.3 獨立疏散出口及通路之最低數目及其大小,取決於預計定員、經過長度、佔用種類及樓宇等級。 10.6 樓宇之分隔應按在失火時,在任何一間起火之間隔中不阻礙任何一位使用人使用樓宇之水平公用通道,或在特殊情況下穿越陽臺或與間隔間相通之其他外部手段到達室外出口或垂直疏散通道之方式設立;反之,則應為被圍困之間隔預先規定可供選擇之緊急出口。 28.3 窗框及牆洞口之封閉構件,如室外百葉窗,至少應以遇火反應等級為M2級之材料建造;在P級及M級樓宇中該要求可為M3級,但第VI及第VII使用組之樓宇,不在此限。 22.1 為在失火時排煙之通風包括在室內水平公用通道或室內樓梯之疏散通路必須有通風,但所使用之通風手段,應針對可能發生之各種情況而按上數條及下列各款為每一情況所定之規定為之。 21.6 室外水平公用通道與室內樓梯之間之連接處,無設有可保證樓梯內部性質之門,即使對該門不要求具有任何耐火等級,但基於謹慎,應採用耐火等級為CRF30之門。

26.2 為達到上款所列目的,第I、第II、第III、第IV、第V及第VII使用組樓宇或樓宇部分應以隔火間隔組成,其大小不得超過表XX所指之數值。 25.3 在第VI使用組之樓宇或樓宇部分內,允許標高不少於4.00m之地下間隔興建專用於貯藏及安放物品之中國式閣樓(閣仔),但須保持地下之標高不少於2.20m。 在第V使用組之樓宇中,“閣仔”之面積不得超過所在間隔之一半面積,而在第VI使用組之樓宇中,則不得超過用於生產之實用面積之25%。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建築材料

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它是迅速撲救火災、搶救人民羣衆生命財產、減少火災損失的重要前提,不能隨便佔用,必須時刻保持暢通。 私人樓宇業主,如希望獲得財政援助,以便為樓宇進行維修及修葺工程,以改善樓宇安全,可申請屋宇署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 據居民介紹,事發時樓下停滿了車,致消防通報被堵死,不得已消防部門用樓道中的消防栓滅火。 小區物業一名人士稱,由於小區沒有地下停車場,故許多私家車停在路邊,堵塞了消防通道。 物業曾勸過讓業主不要把車停在消防通道上,但很多業主依然我行我素,起火時,物業挨家挨戶地打電話才把車挪走。

3.1 由一稱為“遇火反應”之指標,表示建築材料對火災之發生及發展作用之特徵,該指標應通過在為此目的而進行之材料標準試驗中觀察之現象之重要性及意義來評定。 通道內不應有任何物件阻塞,牆及天花、地板、樓級以防火物料建築,緊急出口的設置是經常掩蔽的防煙門。 要保障自己免受火災之害,你應居住在符合消防規定的住用建築物,並做足防火安全措施。 29.2 A級及MA級樓宇及第VI及第VII使用組樓宇之頂部,應設於可通達之天台上;在第VI及第VII使用組樓宇中,其外飾面之遇火反應等級應為M0級,頂部四周應有不小於1.20m高之護欄之設置。 28.2 外牆飾面之遇火反應等級至少應為M1級;在P級樓宇該要求可以為M2級,但第VI及第VII使用組,不在此限。 24.3 安全照明儀器應有用M0遇火反應等級之材料造之外罩,且在公共電網供電不足時,可獨立運作或可透過所併入之安全應急電力照明設施運作。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樓梯數目

21.2 各使用組之P級樓宇,及第I及第IV使用組之M級樓宇之室內水平公用通道與室內樓梯間之連接處應由裝有自動關閉裝置,並保持經常關閉及不漏煙氣裝置之門保護,但不得有阻礙其易於打開,或使之固定於打開位置及朝通往樓梯方向打開之門閂。 17.3 樓梯應通過其延至樓頂之部分直接與該樓宇之樓頂相通,對於第I及第IV使用組之P級及M級之樓宇,由於技術及財產問題明確顯示,上述延長不可行或不可取,則可以通過最後一層之樓梯平臺與樓頂之間之輔助樓梯通達,但高度不得超過2.80m。 應對樓頂之通達設定限制之條件,以免發生不當使用之風險,並須在緊急情況下不嚴重影響其使用者為限。 14.2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樓宇應在每層至少設有兩乘與水平公用通道相通之樓梯,且該通道應具有可使使用人在安全條件下疏散之特點。 8.2 樓宇應提供使消防車及雲梯車靠近、停泊、移動及操作之道路,目的是方便從室外直接,或從樓宇正面之水平公用通道穿入各層之獨立單位;此等道路,即使是設在私產內,亦應常與公共道路相通。 本法令藉着通過《防火安全規章》,達致填補存在於該領域內之其中一個主要漏洞。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建築構件之耐火能力

完成訓練的消防安全特使會協助監察樓宇檢查,及向消防局舉報違規事項等。 25.1 樓宇之隔火分隔應由地板確保;樓宇平面面積較大者,應按表XX及XXI為每一情況而定之數值,將該面積由隔火牆分隔為等同或小於該值之區域確保。 20.8 位於沿水平公用通道之門之最小寬度,對於單扇門不得少於0.90m,有兩扇門不得少於1.20m。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走火通道

29.6 在頂部結構覆有草織物或墊層之情況下,該等物質應由遇火反應等級至少為M2級之材料構成,放置方式應使其在發生火災時不易外露。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2025 29.4 P級及M級樓宇頂部之支撐結構構件,如屬第VI及第VII使用組之樓宇,其耐火等級為CRF90;如屬其他使用組之樓宇,其耐火等級為CRF60,而支撐 構件得由遇火反應等級為M2級之材料,或用層壓板或實心木材建造。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水平公用綜合通道

25.2 在複式住宅建築中,即由兩層組成,且有私用樓梯連接之住宅,分層地板無須具隔火作用,但其面積應計算在上款所定之限制內。 23.9 安全指示應適用現行之葡萄牙規則(NP)或獲承認並經常使用及為土地工務運輸司(DSSOPT)所接受之國際規定,且放置在可即時瞭解該指示內容之地點及加以照明。 23.6 在不許吸煙、生火或攜帶火柴、點火器或其他可產生火焰或火花之物件之地點上(生產、操縱、使用或貯存爆炸性、可燃性或易燃性物質之地點),應有適當之標誌。 17.1 樓梯之直梯段之斜度不應超過78%(38o),並在樓梯平臺內裝備連續之扶手;每段樓梯之梯級數目不應少於3級,且樓梯之梯級均應有豎板。 15.6 樓宇之樓梯寬度不同時,將各乘樓梯之排疏能力相加,再從如此得到之和中扣除最寬一乘樓梯(或在有幾個同一寬度之樓梯時,最寬樓梯之一)25%之排疏能力。 9.4 消防喉之出口直徑應為65mm(2 1/2″),其接口系統應為混合式,且須與澳門消防部門所使用者相同。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分隔之一般特徵

31) 不可燃材料:受火或其他作用下,仍不燃燒,也不引起釋放有毒及易燃氣體,更不引起釋放熱量,可使建築材料引致起火點之化學反應之材料。 一、本法規內之措施得適用於本法令生效前已存在之樓宇,但須考慮可能影響措施執行之技術限制及消防部門基於存在情況之特別危險性而作出之意見。 事實上,在本地法律體系中,有關防火安全之法例,僅分散存在於有關其他事宜之單行法規內。 該立法上之缺漏與澳門之現發展狀況作對比,則顯出其不能與一個處於全面城市化擴展之地區之發展前景相協調。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水平公用通道與樓梯之間之連接

15)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2025 隔火間:由具有適合減弱樓宇火災負荷及阻止火勢向鄰近空間蔓延之耐火等級之牆壁與地板隔開之隱蔽空間。 11) 耐火等級(CRF):受標準試驗之結構或分隔構件可保持其穩定、完整及絕緣特性之時間,即在時間後將出現構件塌陷或失去應有之性能,火焰或易燃氣體竄入或因在未受波及之構件面過熱起火。 6) 配備完善之消防喉:由消防喉,有操縱裝置且與主幹及支幹水管道連接及分隔構件之噴頭,以及軟管所組成之整體。 該卷軟管之長度不應超過25m,而其直徑不得少於40mm(1 1/2″) 。 1.2 在未預先實施保證樓宇或鄰近樓宇使用人之安全必不可少之防護工程前,即使是臨時者,亦不允許任何樓宇或樓宇之一部分與所許可之用途相異,而造成較大失火風險。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疏散通道之通風

4.10 除本規章考慮之分類外,其他建築材料、組件或構件之遇火等級,得根據規範在樓宇中所使用之系統、設施或設備所規定之效力而定。 18) 經過長度:樓宇使用人從樓宇內一處之任何一點,到達通往受保護之樓梯、通往室外之出口、直接通往室外(公共通道)或公共通道之空間須經過之長度。 10) 遇火反應等級:表示建築材料遇火時對火災之發生與發展作用之特徵之指標,該指標應通過從為此目的而進行之材料標準試驗中觀察之現象之重要性及意義來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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