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之二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第二十八條(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 僱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
(五)勞工因工作性質特殊,在外工作有經常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勞僱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時數內免回報及徵得僱主同意,於工作完成後,僱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實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 (二)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必要之交通時間(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沒有讓員工脫離監督的狀況下,還是會被視為待命工時。
工人時間表: 工作時間定義、認定及計算
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僱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第十三條(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
勞委會81年4月6日臺81勞動2字第09906號函釋:「……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僱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即應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等語,亦同此旨。 實務仍視勞工從事的工作內容而定,如勞工值日或值夜的工作內容均無變化,或者提供勞務的工作強度與原本工作相當,值班時間仍屬工作時間。 勞僱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自屬無效。
工人時間表: 工作時間推定
第六十二條(承攬人等之連帶僱主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第五十六條(勞工退休準備金) 本法施行後,僱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 其提撥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 我國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進行許多規範,但是勞基法上工作時間之意義為何,並沒有詳細且明確之規定,在學說上產生許多解釋。
- 加班即是「延長工作時間」,所指的是「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時間。
- 此也導致對於某一時間帶是否為工作時間,在實際認定上產生問題與爭議。
- 假若感染新冠肺炎,有些保險公司亦會就外傭醫療開支提供實報實銷外,萬一外傭不幸因病去世,需要遣送外傭遺體返回原居地,亦可索償所需費用及補償。
-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第十九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僱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1、汽車駕駛,包括客車、貨車及主管之駕駛,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在僱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 勞工出勤記錄不必然等同勞工實際工作時間之見解,但在實務上,勞工出勤記錄原則上等同勞工實際工作時間,畢竟訴訟中面對困境就是難以確定工作時間之問題,因此,工作時間,出勤記錄記載內容應係相當重要之出發點。 只要你的外傭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她就有權享受「有薪法定假日/假日薪酬」,款項相等於僱員於假日前12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 如果想要求外傭在法定假日返工,就必須要預早最少48小時通知,以及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60天內補假給傭工。 作為一個雙職媽媽,為推動本地女性的勞動人口,家裡的大小家務,以及日間照顧孩子的職責,就要拜託工人姐姐幫手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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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得以電腦、電話、對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記錄起迄時間,交付或告知僱主,僱主應記載之。 工人時間表 3、因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場所多半非在僱主之事業場所,僱主對於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難以管控或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有關延長工作時間,應採事前申請或約定等方式為之。 (一)有關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 僱主們當然擔心外傭放假聚會,會感染新冠肺炎。
- 外傭為同一僱主每工作滿12個月後,便有權享有外傭有薪年假。
-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 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2023年度第一批水務行業產業工人職業訓練基地”名單有異議,均可以向我局提出書面意見(單位意見須加蓋公章,個人意見須署明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和聯繫電話)。
- 主管座車之主管,亦應負有記錄駕駛工作時間或簽認工作時間紀錄之義務。
第四十七條(童工工作時間之嚴格限制) 工人時間表2025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四十五條(未滿十五歲人之僱用限制與保障) 僱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條(請假)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不得強制正常班以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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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1、本指導原則所稱之電傳勞動,指勞工於僱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 按《§勞基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為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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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工人日報》記者近日採訪發現,共享充電寶超1分鐘也按1小時計費、歸還後仍在計費、莫名付費開通會員、好借難還等亂象頻現,成爲消費者投訴的一大問題。 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2023年度第一批水務行業產業工人職業訓練基地”名單有異議,均可以向我局提出書面意見(單位意見須加蓋公章,個人意見須署明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和聯繫電話)。 工人註冊申請仍可透過以下途徑遞交,成功辦理將獲寄回新證,不需親臨服務中心。 工人時間表 申請途徑詳情可瀏覽議會網頁-註冊事務-建造業工人註冊-申請方法。 工人時間表 8月4日,美國汽車工人聯合會(UAW)正在向底特律的汽車企業施壓,要求它們在下一份勞動合同中給工廠工人漲薪40%,這一加薪要求是近年來幅度最大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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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0條法定正常工時規定,將每日工時規定為8個小時,每週40小時。 加班即是「延長工作時間」,所指的是「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原則上每天的法定正常工時最高為8小時(尚有「變形工時」),勞資雖然可以約定不同於勞基法的的工時,但不能比勞基法的規定更不利,所以只能約定低於8小時的每日正常工時。 工作時間是基於勞動契約之約定,僱主得指揮命令勞工從事工作之時間,而時間內僱王對於勞工提供勞務享有指示權,勞工對於所約定之工作時間內付出勞動力,藉以獲得工資維持生活所需。
工人時間表: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認定及計算
僱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二條(僱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工人時間表: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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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時間表: 工人在休息日返回住所,僱主可否要求她工作?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工人時間表 第四十一條(公用事業特別休假之停止)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第三十五條(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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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工資之議定及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工人時間表 第十條(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七條(勞工名卡登記事項) 僱主應置備勞工之名卡,豋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