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遺囑中沒有規定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則遺囑執行人不可以就自己執行遺囑的工作收費,但是為執行遺囑而支出的開支,例如合理地律師費用或其他第三方的收費,可以從遺囑中報銷。 但是,即使遺囑中沒有關於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的規定,法庭有權根據情況做出命令批準遺囑執行人收取合理的費用。 如果遺囑指定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或會計師,作為遺囑執行人,則通常會規定他們可以就其工作收費。
- 其中一個典型例子是僱主要為其僱員所作的錯誤行為負責,即使僱主自己並無犯下有關錯誤。
- 家庭協議契據是一份有效法律文件,家庭成員同意不根據遺囑或《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來分配遺產,他們之間簽署家庭協議契據,把遺產根據各人意願分配。
- 涉及婚姻事宜的訴訟應聯絡家事法庭登記處、涉及土地事宜應聯絡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涉及僱員補償訴訟應聯絡區域法院登記處、涉及遺產承辦申請則應聯絡遺產承辦處。
-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 新支援服務的目的是保障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受益人的權益。
- 之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父母,如果父母俱亡,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如上述文件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超逾 12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逾期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稅款。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方法院進行。 繳付稅款或就所徵收的稅款遞交保證金是上訴的一項條件。 遺產稅署署長有權延遲繳稅日期,而聆訊上訴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亦可以上訴人的經濟困難為理由,豁免繳付遺產稅款作為上訴的條件。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如果立了遺囑,離世者可以確定其遺產分配方法,以及誰是繼承人。 如果沒有遺囑,則必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遺產,該條例臚列不同家庭結構及遺產繼承的分配辦法,其中常見的情況如下。 1.1 一般來說,一個人去世後,他/她遺產中的所有資產會按其在遺囑中的意願分配,另外,如死者沒有立下有效遺囑,則其資產會按法律規定而繼承。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3 遺產承辦處會回覆我的來信嗎?
4.1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如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便可能須繳付遺產稅。 申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前,應先向遺產稅署申請豁免或繳付遺產稅證明書,在獲發有關證明書後,須以編號末為“b”的指明表格向法院提出申請。 3.5 如第48至52條不適用,而死者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為其居籍,但已在外地司法管轄區獲得授予,則應使用表格第F2.1款,向法庭申請許可,以申請授予。
大陸居民繼承香港遺產,涉及到一些特別的問題,參見文章《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如何辦理?》和《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兩篇文章的詳細解說。 不過,當法庭在考慮過案中特殊的情況後,可能仍然會承認並強制執行源於準合約的責任,以保障受害一方和維護公義。 6.5 如遺囑中指名的唯一遺囑執行人未申領遺囑認證便已去世或他/她已放棄權利,便應使用表格第W1.3a或W1.3b款。 如遺囑中所有指名的遺囑執行人均未申領遺囑認證便已去世或均已放棄權利,則可使用表格第W1.3a或W1.3b款(表格應否作出修改或增補,可按情況需要而定)。 6.3 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執行人,如欲委任他人代其申請授予,可使用表格第W1.2款的授權書。 受權人則應使用表格第W1.2a或W1.2b款提出申請。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文章分類
不過,該等簡化程序不適用於包括任何業務或土地權益的遺產。 至於何人有權獲得香港法庭授予遺產管理書,同樣受制於死者的居籍,並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附屬法例第10A章)(“《規則》”)斷定。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2025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 換言之,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11條,關於尚存者的推定,較年幼者須當作在較年長者死亡時尚存之推定。
-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 因此,尚存的聯名物主必須填報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表示負責該聯名財產的遺產稅,然後始可申請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 如遺產執行人不清楚任何財產的價值,可於遺產申報誓章中註明該財產的存在,並承諾於財產的款額或價值確定後立即繳納遺產稅。
- 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香港的兩制律師 – 律師(Solicitor)與大律師(Barrister/Counsel)
“居籍”二字有其特定的法律意思,如有疑問,應尋求法律意見。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2025 至於如何判斷死者的居籍,可參考《居籍條例》(香港法例第596章),該條例適用於斷定2009年3月1日之後任何時間的居籍。 當中的一般規則列明,每個人不得在同一時間為同一目的而有多於一個居籍,而凡在香港任何法院席前就任何個人的居籍出現爭議(例如在香港的遺產承辦過程中就死者的居籍出現爭議),有關法院須按照香港法律裁斷該項爭議。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之後,如果尚有財產剩餘,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您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話,他/她那一份則由他/她的子女平分,詳情請參閱(B)。 而財產中的「可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無論它在甚麼地區,它的繼承一般都會受閣下百年歸老時所居住的地方之法律所管轄。 舉例說,如果閣下在加拿大居住,即使閣下的珠寶收藏在香港,這些珠寶的繼承一般都會受加拿大法律所管轄。 另外,當部份遺產繼承人把物業,根據家庭協議契據轉贈給另一位繼承人,便等於業權轉讓,而不是遺產繼承,要繳納印花稅。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家庭協議契據中受讓人可能須繳納高達15%的印花稅。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香港保險遺產繼承如何辦理?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需要看遺囑中對於遺囑執行人的費用是否有規定,如果遺囑中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則遺囑執行人可以按照遺囑的規定收取費用。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1)一個人或一個階層的人在社會中所處的境況或地位, … 香港律師會網站上,可以查詢到所有在香港合法註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名單和香港律師的名單,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登記資訊可在此查詢到。 香港律師會網站上,可以查詢到所有在香港合法註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名單和香港律師的名單,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登記資訊可在香港律師會網站查詢到。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4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可以幫助我嗎?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死者是以香港為居籍或在香港的遺產是不動產的情況下,才適用香港法律,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參見《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父母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配偶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香港遺產承辦申請的時間需要多長?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涉及婚姻事宜的訴訟應聯絡家事法庭登記處、涉及土地事宜應聯絡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涉及僱員補償訴訟應聯絡區域法院登記處、涉及遺產承辦申請則應聯絡遺產承辦處。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家庭協議契據是一份有效法律文件,家庭成員同意不根據遺囑或《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來分配遺產,他們之間簽署家庭協議契據,把遺產根據各人意願分配。 例如丈夫離世,遺下妻子及弟弟,沒有子女,太太可以先取得遺產的100萬,餘額平均分為兩份,一份給妻子,另一份給弟弟。 但是弟弟可能不想取得遺產,並轉贈給他的嫂子,他們便須簽署家庭協議契據。 5.1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5條,遺產管理官可接管價值不超過150,000元的遺產,以及在無需申請授予的情況下,以簡易方式管理該等遺產。 申請人應使用表格第N1.1及N4.1款,連同司法常務官要求申請人填妥或呈交的所有文件提出申請。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居籍地在香港),則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 沒有經口頭說明或書面記載之條款,但有關條款將根據法律或合約雙方過往之交易方式而被當作為協議/ 合約的一部份。 聆案官是在一宗民事訴訟中負責處理某些類型的聆訊的法庭官員,他們有權就訴訟人所提出的一些申請作出判決或命令。 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219章),除非於買賣合約另有載明,否則賣方必須在免除任何產權負擔的情況下,轉讓已簽合約出售的物業。 如果原告人沒有採取訂明的行動/步驟令訴訟繼續進行,法庭可能會應被告人的申請將原告人的申索撤銷。 沒有採取訂明的行動/步驟的例子包括:原告人沒有將申索陳述書送達被告人,或沒有遵從將某些涉案文件向被告人披露的責任。
但進行遺囑相關的訴訟程序則受《時效條例》的約束。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與答案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2025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