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收回辦理有關要求的行政費用,申請人可能須繳付影印所需資料副本的費用。 在大多數情況下,有關費用與政府現時收取的影印費用相同。 當辦理申請的過程完成後,所套取的指模及其他個人資料會在合理期間銷毀。 當你成功辦理預約後,你可進一步使用網上服務,預先填報婚姻登記所需之詳細資料,這將有助節省你在登記處遞交通知書時辦理手續所需時間。 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是一項由香港警務處提供的收費服務。 本處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純粹是供有關人士申請各類入境簽證(包括旅遊、升學或居住等),或申請領養小孩之用。
如申請人以郵遞方式申請,而翻查結果顯示他/她在港並無婚姻登記紀錄,他/她將收到通知書,列明領取無結婚紀錄證明書須繳交的費用。 於收到有關費用後,該證明書將會郵寄至申請人在申請書內列明的郵寄地址。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申請人可將填妥的申請書親身遞交至任何一間婚姻登記處,並須出示其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的正本,同時亦須繳交翻查婚姻登記紀錄的費用。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費用
請你首先去到政府的婚姻登記處,申請一張香港未婚證明, 如你曾於香港有結過婚,婚姻登記處不會給予你未婚證明,而會給予你曾結婚的紀錄。 請攜同你的未婚證明或結婚記錄證明函,來到我們律師事務所辨理申請結婚聲明書。 為了確保正確填寫你的未婚夫/未婚妻資料,包括姓名, 出生日期及戶籍地址(及現住地址),請你出示他/她的國內身証及/或戶口部影印本。 如你曾在香港結婚後離婚,請出示香港結婚證正本或核正本,以及離婚書正本。 如你曾在國內及海外結婚後離婚,請出示離婚書正本。 按法例規定在擬結婚當日未滿21歲,但年滿16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婚姻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同意書(表格MR4)。
- 你倆到港後,須與婚姻監禮人會面或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出示你們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及先前遞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
- 如匯票並非以港幣結算,你們需要額外繳交兌換貨幣所需的銀行手續費港幣100元。
- 有關可從上文第三段第1至3項下載的申請表格、申請人資料填報表 及 同意接受套取指模書,本辦事處只接受附有申請人親筆簽署的列印文本。
- 親身發出通知書的一方須呈交未能出席的一方的旅遊證件及婚姻登記所需的證明文件的清晰副本。
- 如喪偶的,提供結婚證及配偶死亡證,同時,他亦需到香港婚姻登記處申請一份無婚姻 紀錄證明書或申請結婚紀錄證明書。
- 填妥的申請書須連同你的香港身份證副本、載有你個人資料與簽名的旅行證件副本及訂明費用,寄交至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辦理。
如你們打算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請在資料表上註明擬舉行婚禮的日期及婚姻登記處。 在收妥經認證的通知書、有關訂明費用及證明文件後,你會獲發信確認預約詳情。 為方便因額滿關係未能按你意願安排婚禮而須另作安排,你可於資料表上提供多於一個日期及婚姻登記處的選擇,你亦可提供你的電郵地址以方便聯絡。 在申請人完成網上申請手續時,此項申請的領證日期會顯示於「確認書」內。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2025 請列印或儲存此確認書,或抄錄確認書上的申請檔案編號、領證日期及領證登記處。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婚姻登記
如當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離婚,須提供文件以證明當事人或其前配偶在辦理離婚時通常居於發出離婚判令的國家。 否則,當事人須出作聲明,確定其在辦理及獲準離婚當日的國籍及居所。 該聲明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確認。 他必須提交由管轄法院所發出有關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證明;並在舉行婚禮前,向婚姻登記官遞交一份蓋有印章的法院最後判令的核證副本。 法定聲明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確認。
- 在選擇提示服務後,如你欲更改你提供的電郵地址/電話號碼,或取消預約提示,請於預約日期前三天(或以上)作網上更動。
- 如你曾在國內及海外結婚後離婚,請出示離婚書正本。
- 當再沒有其他未完結事件,本處將依據上述第九及十段發出證明書或信函。
- 當資料當事人或獲授權代表到達領證登記處時,他/她須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連同其他所需文件,以便領取申請結果。
- 當到達領證登記處時,申請人需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以便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記項的核證副本。
- 請列印或儲存此確認書,或抄錄確認書上的申請檔案編號、領證日期及領證登記處。
如翻查結果顯示申請人在港並無婚姻登記紀錄,他/她將於繳交訂明費用後,獲發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重要提示﹕有關人士須確定所需服務 的類別才遞交申請。 如欲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而非無結婚紀錄證明書,請瀏覽“香港結婚紀錄及/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以獲得更多相關資料。 如你想領取一份文件以證明你未曾在香港登記結婚,你可遞交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的申請。 然而,若翻查結果顯示由於你有在香港登記結婚的紀錄,以致不符合資格獲發無結婚紀錄證明書,你會獲發一封婚姻紀錄函件並註明你所有在香港登記結婚的日期。 如你們打算在特許的禮拜場所舉行婚禮,你們應與主禮的神職人員商議,定出舉行婚禮的確實日期、時間和地點。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結婚證明書
如你身在香港以外的地區,或身在香港並能提供證據證明你無法親身提交申請,你可書面授權他人將填妥的申請書遞交至任何一間婚姻登記處。 你的授權人須同時出示所需的證據、授權書、你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及載有你個人資料及簽名的旅行證件副本。 你在申請書及授權書上的簽名須跟你旅行證件上的簽名相同。 如你的旅行證件是在香港以外地區簽發,該旅行證件的副本須由一名公證人簽名認證。 填妥並簽署通知書表格後,該表格須由你們所居住國家的公證人認證。
如擬結婚的其中一方爲離婚人士,該方必須於發出通知書時一併出示離婚證書或其核證副本,否則通知書將不獲受理。 如你曾在香港登記結婚,你將不會獲簽發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而你只會獲發一封婚姻紀錄函件,註明你過往在香港登記結婚的日期。 如你需要與婚姻登記有關的文件用作其他目的(如結婚、團聚、辦理遺產、移民等等),我們建議你在遞交以上任何申請前先向有關機構查詢相關的文件要求,以確保你能作出合適的申請。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申請程序
屆時並須出示擬結婚雙方的香港身份證,旅行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親身發出通知書的一方須呈交未能出席的一方的旅遊證件及婚姻登記所需的證明文件的清晰副本。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2025 婚姻監禮人須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擬結婚雙方可於婚禮舉行前,出示旅遊證件及婚姻登記所需的證明文件的正本。 婚姻監禮人須在有關文件的副本上簽署認證,並將有關認證副本連同結婚證書副本及已填妥的MR 65聲明書,於婚禮完成後的7天內交回辦事處。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授權他人代為申請/代領無結婚紀錄證明書/婚姻紀錄函件授權書
如以郵遞方式申請,處理申請所需的時間並不包括郵遞的時間。 優先籌號會讓你在應約遞交通知書當日,根據到場各準新人所持籌號的先後次序,讓各人揀選各自婚禮的舉行時段。 請注意:你必須按照預約時間,準時抵達指定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遞交通知書。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預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申請書上的簽名須跟申請人旅行證件上的簽名相同。 假如申請人的旅行證件並不是香港入境事務處所簽發,該旅行證件的副本須由一位公證人簽名認證。 經考慮後,如登記官信納你的要求與設立香港結婚紀錄的目的相符,你會收到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的通知。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結婚紀錄
請注意,如男、女雙方居住於不同的地區/國家,只需由其中一方在當地找認可的公證人認證(即發出通知的一方)。 如匯票並非以港幣結算,你們需要額外繳交兌換貨幣所需的銀行手續費港幣100元。 申請人在申請書/授權書上的簽名須跟其旅行證件上的簽名相同。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網上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申請人須在親身遞交申請時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2025 經網上遞交申請的人士須在領取結果或紀錄時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郵遞申請的人士須提供其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 如申請人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則須一併出示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領取申請結果時須出示的證明文件
當你到達領證的婚姻登記處時,你須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連同其他所需文件,以便領取申請結果。 如果您想證明自己在香港並無婚姻登記記錄,您可以申領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俗稱「寡佬證」)。 您可以親身或授權他人遞交申請,亦可以郵寄方式申請。 若所需文件及費用在遞交申請時已收妥,處理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的申請一般需時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7個工作天(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不包括郵遞的時間。 如預備結婚證書時出現文書錯誤,婚姻監禮人須按「指南」附件E的式樣,在該證書的正本及副本上畫上橫跨整頁的兩條對角綫及註明”註銷”字樣,並簽署確認及註明註銷的日期。 註銷後的證書須連同「指南」附錄的確認回條(填妥一式兩份),交回辦事處。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香港結婚紀錄及/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
你需準備相關文件,以便於使用預約服務時,即時輸入雙方的個人資料,包括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以及聯絡電話號碼。 如你擬於香港登記結婚,你須事先遞交通知書予婚姻登記官。 若你選擇親自前往婚姻登記處遞交,你可經網上預約。 申請人須列印或儲存此確認書,或抄錄確認書上的申請檔案編號及領證登記處。 當到達領證登記處時,申請人需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以便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記項的核證副本。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每一份通知書的訂明費用均須分別以一張獨立發出的支票支付。 如通知書上有文書錯誤,可以單行綫刪去錯誤之處,然後在旁填寫正確的資料。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如上例所示,可予選擇遞交通知書的最早日期,不會早於你舉行婚姻三個月前的首個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六、公眾假期除外)。 五、如果申請文件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申請人另須遞交一份中文或英文譯本;該譯本需由簽發當局或政府認可的翻譯機構核實。
當資料當事人或獲授權代表到達領證登記處時,他/她須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連同其他所需文件,以便領取申請結果。 申請人可親身領取或授權他人代領結婚紀錄函件/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有關的授權書(SF/MR/54)可於任何一間婚姻登記處索取或於以下連結下載,授權書上的簽名須與申請書上的簽名相同。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2025 在提交申請當日,你須繳付翻查結婚紀錄費用港幣140元。
你倆到港後,須與婚姻監禮人會面或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出示你們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及先前遞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 遞交通知書的一方並須在登記官前或婚姻監禮人前作出誓章,表明該宗婚姻並無任何血親或姻親關係的障礙,亦無其他法律上的阻礙。 如由婚姻監禮人監誓,請預留足夠時間讓婚姻監禮人將有關文件送交登記官,以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請留意,如未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婚禮不能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 成功預約的人士,最少其中一方必須於預約系統指定的日期及時間親身前往指定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遞交通知書。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服務簡介
如作出聲明的人士不在香港,法定聲明書須經由公證人認證。 如提交的所需文件並非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必須遞交該些文件的核證翻譯本。 十、如果申請人有犯罪紀錄,本處會分別以掛號函件通知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及申請人,表明不能就申請人發出「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並且列出犯罪紀錄資料。 你所遞交的婚姻登記資料,部分將用於擬備通知書及結婚證書。 若資料有誤,本處會在你依約來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通知書手續時,即場為你更正有關資料。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2025 為方便你其後翻查、更改、取消有關的預約,或在預約後遞交『婚姻登記所需資料』表 (表格MR21B),你必須輸入四個自選數字,作為你的個人查詢密碼。
如翻查結果顯示你在香港並無婚姻登記紀錄,你將於繳交訂明費用後獲發無結婚紀錄證明書;但如翻查結果顯示你在香港已有結婚紀錄,你只會獲發一封婚姻紀錄函件,註明你在港登記結婚的日期。 婚禮日期可以更改爲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的有效期內的任何一天。 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須按 《婚姻條例 》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發出後,及在該證明書的有效期內舉行。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電話預約服務
然後,你要透過網上預約一個日期,到你所選定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 請注意:通知書須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至少15整天,及在「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給簽發後,準新人始可按《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婚姻。 因此,你所選擇的婚禮舉行日期,須介乎發出通知書的15日後,及該通知書簽發後3個月有效期內。 九、如果香港警務處並無申請人的犯罪紀錄,本處會在收齊所需申請文件及費用後四星期內將「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以掛號函件直接寄給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 四、申請人如使用電子版本的申請文件,須自行安排其列印文本作提交用。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結婚公証俗稱寡佬証收費
婚姻監禮人須重新預備一份結婚證書,並在覈對無誤後才主持有關婚禮。 在辦理完遞交通知書及已公開展示足15天後,你須要到有關婚姻登記處領取「婚姻登記官證明書」,並轉交有關的特許禮拜場所。 請留意,如未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婚禮不能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文件加簽服務
故此,你的未婚妻可以選擇不遞交有關同意書(表格MR4),但本處會留待她滿21歲當日才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如擬結婚的任何一方在擬結婚當日未滿21歲,但年滿16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婚姻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同意書。 同意書的表格(表格MR4)可在入境處網頁下載或向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或透過婚姻監禮人索取。 若作出同意的人士不在香港,填妥的同意書表格(表格MR4)須經由公證人認證。 如果您未能親身交申請書,您可以書面授權他人將填妥的申請書,交至任何一間婚姻登記處,您的授權人須同時出示所需的證據、授權書、您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及載有您個人資料及簽名的旅行證件副本。 您在申請書/授權書上的簽名須跟您旅行證件上的簽名相同。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樣本: 發出婚姻記錄證明
十一、倘若申請人正接受香港警務處/香港執法機構調查,或是香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是欠交罰款(包括交通違例事項) 的人士,其申請將不會進一步處理,直至有關事件結束。 本辦事處將發出信件通知申請人其申請有待相關事件結束才會獲處理。 當再沒有其他未完結事件,本處將依據上述第九及十段發出證明書或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