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Smart即簡單解說案底消除方法。 在審訊日,控方會傳照控方證以及呈證物,辯方律師則會盤問控方證人。 假如辯方律師成功「盤散」控方證人以及否定控方證物的作用,甚至有可能向法庭申請「表證不成立」而無罪釋放。 出於實際考慮,《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632章)頗有創意地偏離了這個一般原則。 它引進了「內地口岸區」的概念,把西九龍站內部分範圍,和高鐵香港段上營運中的客運列車車廂,列為「內地口岸區」。

律師在審訊前,會協助你擬定一份「Proof of evidence」作準備之用,以及蒐集相關證據,以及準備對控方證人的供詞準備盤問 (Cross examination) 的反駁論點。 因此,落「警誡供詞」前,最後先諮詢律師意見,最好有律師陪同,避免在警誡供詞內錯誤地落了一些並非閣下意願的證供。 關於司法管轄權的一般法律原則是:每個國家應對自己的土地擁有司法管轄權。 因此,上述關於司法管轄權的一般法律原則也必然適用於香港。

不小心駕駛案底: 「危險」

但既然警方已在一小時內找到C先生,並從他口中獲得相關詳情,有關報告的責任,是否已不復存在? 在此必須指出,所謂「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並非指駕駛者可等待至意外發生後24小時的最後一刻才向警方報告;他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方報告。 但由於警方已在一小時內向他取得有關詳情,那麼是否仍需遵守第56(2A)條的規定向警方報告,確實值得商榷。

如果可能判處的刑罰是超過7年的監禁,案件將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某些罪行只可以由裁判法院依循簡易程序審理,例如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23條「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 只可以由裁判法院依循簡易程序審理的罪行的共通處,是這類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 既然電動輪椅並非汽車,因此不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規管。 但第56(2A)條所述有關報告意外的責任又如何呢? 如果C先生沒有在意外現場提供詳情,他理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向警方報告。

不小心駕駛案底: 案底消除條件:初犯 刑期短

另一個要點就是該錄像的真實性:也就是必須證明該錄像自錄製以來一直由聲稱其未被篡改的人保管。 投訴人可帶同告票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到任何一間警署或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查詢櫃檯,填寫查詢或投訴表格。 然而,由於電動車輛和只有電動馬達在運行的混合動力車輛不會產生廢氣,環境保護署已確認該條例不適用於該等車輛。

  • 有關作出檢查呼氣測試責任的主要法規,可見於《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B條。
  • 不過,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如罪犯是初犯者(即沒有其他案底),及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HK$10,000,只要在3年內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 在大多數超速駕駛的情況下,駕駛者只會收到一張「罰款單」。
  • 而警務人員在要求某人進行初步藥物測試時,必須警告該人,如沒有接受測試,可遭檢控(《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M(6)條)。
  • 標準的定額罰款通知書都包含以下文字:「你若意欲就上述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你必須通知本人。你必須…(使用背頁的通知書) 告知本人你意欲就該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
  • 即使她在駕駛時並沒有「手持」流動電話或免提裝置來談話,總會有一個時刻(無論那一刻是如何短暫)M女士必須觸摸流動電話或免提裝置來啟動它。
  • 也就是說,除非有非常例外的情況,駕駛車輛撞向前方車輛者,通常都會被視為不小心。

在閣下的事例中,不小心駕駛和意外後沒有停車,很可能將被視為同一作為或實質上是同一作為,故這兩項罪行將招致共5分的記錄;所以,閣下因該宗意外而被記錄的總違例駕駛記分,可能是8分。 不小心駕駛案底2025 在那幾天內,大概沒有人會注意到閣下的汽車的車輛牌照已經過期。 不小心駕駛案底 但從嚴格的法律角度來看,《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25條規定:「任何汽車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出現…除非該車輛的有效車輛牌照展示如下…」。

不小心駕駛案底: 危險駕駛的定義

不過,沒有按要求進行識認藥物影響測試的刑罰,相對較溫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第39O(3)條)。 不小心駕駛案底2025 根據第39B(10)條,駕駛者提供的樣本必須「足以使該測試得以進行;及其提供的方式能達到使該測試之目的而令人滿意」,否則即屬沒有提供樣本。 因此,若出現上述加重刑罰的因素,即使案件沒有涉及嚴重受傷或死亡,法院將毫不猶豫地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 理由是:市民需要受到保護,以免這類駕駛者足以做成嚴峻 / 甚至悲慘後果的駕駛方式,為市民帶來重大風險。 「危險」是一個很簡單的詞語,其意義應是顯而易見的。

  •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2)條,「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他於駕駛時攜有其駕駛執照」。
  • 欲作書面投訴者,可寫信或傳真給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並在信上註明個人資料及聯絡電話號碼、告票號碼及附上告票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影印本﹐並提出投訴之理由或證據。
  • 餘下未有包括在該傳票上的分數,將被保留(見例丙)。
  • 但由於警方已在一小時內向他取得有關詳情,那麼是否仍需遵守第56(2A)條的規定向警方報告,確實值得商榷。
  • 投訴人可帶同告票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到任何一間警署或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查詢櫃檯,填寫查詢或投訴表格。

則該駕駛者即使獲發給課程證書,亦不會獲得扣減3分。 有關如何計算被記分的日期,請參閱上文「如何計算被記分的日期?」部分。 2006 年 8 月 25 日所記的 5 不小心駕駛案底 分會在 2008 年 8 月 25 日不再被計算,因為到時距離事發日期已經夠兩年。 而在 2008 年 9 月 1 日,因觸犯交通違例事項而在兩年內被記的分數共 13 分。

不小心駕駛案底: A. 刑事犯罪紀錄

《道路交通條例》第38(2)節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或者沒有對其他使用道路的人給予合理的考慮,都被認為是不小心駕駛。 法院將客觀考慮事故發生時駕駛員是否是一個合理謹慎的駕駛員,同時排除其他個人或主觀因素,如駕駛員的駕駛經驗。 至於“沒有合理考慮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指控,只適用於事件發生時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到影響的情況。

不小心駕駛案底: 停車的責任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可算是在眾多交通罪行中最嚴重一項,尤其是對香港的法例而言。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9節:「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或企圖駕駛或正在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是受酒類的影響,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即屬犯罪」。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節:「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不小心駕駛案底: III. 危險駕駛

在傳票日之前幾日,檢控官已經會從警察部獲得相關案件的檔案,檢控官需要預留時間「睇票」,查閱案件檔案文件資料是否齊全,以及控罪是否合適等等,繼而作出合適的跟進。 臺74線下匝道與臺中市多處重要道路分隔島及路口處,常有駕駛人停等紅燈時隨手亂丟垃圾,臺中市環保局設置監視器,24小時「電眼」監控揪出違規行為。 環保局表示,光是半年內違規取締490餘件,累計裁罰金額超過59萬元,呼籲民眾勿心存僥倖,亂丟垃圾。 桃園市消防局第四大隊據報,出動大批消防救援人員救援,但山區產業道路邊坡陡滑,增加救援難度,率先抵達救援人員下邊坡山谷,發現工程車已扭曲變形,破損嚴重,車上男女六人均摔出車外。 有民眾於社羣平臺DCARD指出,近日搭乘臺鐵時竟有針筒藏在椅子縫隙,移動位置時手掌不小心戳到,事後臺鐵僅說要釐清責任歸屬…

不小心駕駛案底: 駕駛

臺電表示,對於發生這起不幸事件,臺電深感遺憾,已指派主管前往現場關心瞭解。 臺電強調,目前正於臺七線辦理鐵塔改建工程,今天則有確認因颱風不出工,承攬商也回報未出工,詳細情況將由總公司主管至現場持續釐清,並提供必要協助。 桃園市復興區昨夜至今晨陸續降雨,山區路基濕滑,疑似一輛臺電工程車中午行經復興區高義村雪霧鬧橋附近轉彎處,不慎翻落邊坡,工程車駕駛連同工程人員5人摔落邊坡山谷。 臺電表示,臺電北區施工在復興鄉附近確實有輸電線路改建工程,但今天颱風天,一般不會出任務,北區施工處也未收到工程人員出任務回報,因此出事原因仍在釐清中。 合議庭評議後認定,高男酒駕時已不能安全駕車,依酒駕致人於死罪、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兩罪對高男量處「重度」的刑期9年;本案是國民法官法制度上路以來第3件,也是量刑最重的1次。

不小心駕駛案底: d. 駕駛超載的車輛

受害者B因這次事故死亡,因此控方也可以考慮更嚴重的控罪:誤殺。 在此僅指出,誤殺一般乃指因非法的行為或罔顧生命的疏忽而造成意外死亡。 在本案中,控方自當研究既有的證據,以確定A在案發時騎踏單車的方式,以便以合適的控罪控告A。 除非一輛汽車已經登記及領牌,否則不可在道路上被駕駛或使用。 不小心駕駛案底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25條規定:「任何汽車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出現或使用,除非該車輛的有效車輛牌照展示如下…」。 第60(3)條則指明:違反該條例第25條而首次被定罪的人士,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不小心駕駛案底: 違例泊車

該兩條法例規定,某些指定罪行的刑責,可藉由車主或駕駛者(視情況而定)繳付定額罰款而獲得解除。 大家很容易察覺,似乎並沒有「危險騎踏單車」或「危險騎踏單車引致他人死亡」的罪名,猶如騎踏單車這個行為不可能屬於危險;也不可能引致死亡一樣。 據同一條例第4(2)(a)條所述,觸犯該罪行可處罰款10,000元,監禁12個月及被取消駕駛執照為期不少於12個月而不多於3年。 有了這條法例,一旦證明到駕駛者的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濃度到達指定水平,控方便可以根據第39A條提出起訴,而不必擔心如何依據第39條,去證明該駕駛者是否「無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不過,儘管如此,在上述的假設性情況下,鑒於閣下當時持有車匙,閣下大概需要提供更多間接證據,以證明閣下當時不可能會駕駛那輛汽車。 除CNN外,瑞士外交部亦於其網站示警,臺灣駕駛具攻擊性,「許多道路使用者在高峯時段交通中不可預測,且通常具有攻擊性的行為會造成重大的事故風險。」[a][7][8]。

不小心駕駛案底: b. 取消駕駛執照

實際上,「道路」和「私家路」的定義均包括「地方」。 違反交通燈或交通標誌,首次被定罪者,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61(1)條。 不過,除非有關事件導致嚴重人身傷害或財物損毀,涉案的駕駛者通常僅需支付定額罰款制度下的罰款。 駕駛者必須遵守交通燈和交通標誌的指示,大概已毋須多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駕駛者一般都有一個重大但常見的誤解,就是以為可以在黃色燈號時繼續前行。

不小心駕駛案底: 駕駛停紅燈連丟10多件垃圾遭電眼抓包 中市半年取締490件

顯然,法律沒有得到充分的更新,以追上科技的進步。 不小心駕駛案底 因此,真正的問題是:允許我的兒子,即現有保單上的未命名駕駛者,駕駛車輛,我是否違反了《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1)條? 該條例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備有一份對該車輛的使用者相關的有效第三者風險保險單。 也就是說,是的,從法律上來說,帶有故障收費錶的停車位是可以使用的。 不過,實際上來說,執法人員可能不會費心去了解收費錶是否處於正常運作狀態;如果您沒有支付停車位的費用,大概只會向您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香港的刑事檢控程序是先逮捕,繼而是提出控告或發出傳票。 不太嚴重的罪行,則會先逮捕,再發出傳票;例如,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的不小心駕駛罪,其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一般會向違例者發出傳票。 然而,僅從常理已知,在開車時使用流動電話無疑是危險的。 不小心駕駛案底 因此,必須訂定法規規管駕駛者在駕車時使用行動電話的行為。 相關法規可見於《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42(1)(g)條。 該條指出,汽車正在移動時,駕駛者不得「以他本人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也不得「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的任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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