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資料冊時如有疑問(包括任何關於使用者本身情況或具體法律的問題),敬請自行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當局未來必須釐清兩種查冊過程是否構成包括該罪行在內的任何法律風險,尤其得在申請表格行文清楚警示違法後果和提供符合《私隱條例》保障範圍的用途選項,以免給使用者製造犯罪陷阱。 現時土地查冊沒有要求用戶聲明所得資料是作什麼用途,但新安排將要求用戶確認無意及不會將資料「用於與備存及供公眾人士查閱土地紀錄的宗旨無關之目的」,而該宗旨即「方便進行物業交易」和查明「誰是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和該物業是否有已註冊的轇轕」。 至於公司查冊於2016年後則有要求提交有關其查冊目的的聲明,然而列出選項跟運輸署表格一樣沒有容許申報新聞等其他用途的欄目。
該條例第153B條訂明,受制於封閉令的物業必須封閉六個月。 任何人進入該物業或在該物業內或在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的情況下幹預用作被封閉物業的任何物品,即屬違法。 土地查冊 土地查冊 土地查冊2025 法律上,一間依法成立的公司根據有關法例(在本港大部分公司都是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成立的)(一般都是有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可以公司名義訂立合約並持有物業。
土地查冊: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土地註冊處
就每宗涉及土地的交易,查明誰是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和該物業是否有已註冊的轇轕均很重要,而這些資料可透過查閱土地紀錄取得。 運輸署相關申請表格最遲從2003年6月起便列出警告字句提醒使用者填報失實資料將違反上述法律,又於2019年10月以後刪除了申報其他非交通及運輸用途的選項。 客戶可到金鐘道土地註冊處客戶服務中心及各新界查冊中心,使用櫃位查冊服務或自助查冊服務。 此外,「綜合註冊資訊系統」(IRIS) 土地查冊2025 亦可透過互聯網為用戶提供全面的網上查冊服務。 資料冊內含一套住宅租約範本及一份有關加蓋印花、註冊和提交表格CR109的指引。 市民大衆可以自行修改及使用租約範本,以切合實際租賃需求。
- 資料冊所提述的其他網站和超文本連結,其內容並非由「社區法網」、其所屬大學以及「社區法網」資料提供者維持或控制。
- 土地註冊處保存土地紀錄的最主要目的,是方便進行物業交易。
- 在「物業涉及的轇轕」顯示的註冊文書,有部分屬於資料性文件 (例如大廈公契或入夥紙),亦有部分屬於產權負擔,包括稍後提到的按揭記錄及違例建築物命令,會對物業轉讓產生影響,查冊時要特別留意。
- 土地註冊處為每項物業備存有一個電腦土地登記冊,可讓公眾人士確定誰是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和該物業是否有已註冊的轇轕。
- 當掌握更多地產知識後,進行買賣自然更得心應手,即上千居搜尋全港各區樓盤。
指引則提供了一份全面的指南,述明在簽署住宅租賃協議後,市民須採取何等步驟,以符合關於加蓋印花、註冊及提交表格CR109等的法例規定。 本指引乃為「住宅租約不求人: 電子資料冊」(下稱「資料冊」)內的住宅租約的補充,述明業主與租客訂立住宅租約後須採取何等步驟,以符合關於加蓋印花、註冊及提交表格CR109等適用於住宅租約的法例規定. 「釘契」是指物業的土地登記冊上有一些註冊文件,顯示物業業權欠妥,令業主難以放售物業。 釘契可以有多種原因,例如法庭訴訟、業權糾紛、拖欠政府費用等等。
土地查冊: I.住宅租約範本
建築物命令有多種,代表不同的違例事項,例如最為人熟悉的僭建,即在建築物上違例加建或改建,登記冊會顯示「Order Under Sec. 24(1) of the Buildings Ordinance」。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身故者持有的物業權益,將自動由其他在世的聯權共有人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關於業權持有形式,要認識 2 個重要術語,分別為 「聯權共有 土地查冊2025 JOINT TENANT 」及 「分權共有 TENANT IN COMMON」。
- 「住宅租約不求人: 電子資料冊」(下稱「資料冊」)所載文件和資料純粹旨在提供一般信息,不應視作或詮釋爲就具體事實或情況提供法律意見,用戶亦不應倚賴資料冊內容爲法律意見。
- 本指引乃爲「住宅租約不求人: 電子資料冊」(下稱「資料冊」)內的住宅租約的補充,述明業主與租客訂立住宅租約後須採取何等步驟,以符合關於加蓋印花、註冊及提交表格CR109等適用於住宅租約的法例規定。
- 運輸署相關申請表格最遲從2003年6月起便列出警告字句提醒使用者填報失實資料將違反上述法律,又於2019年10月以後刪除了申報其他非交通及運輸用途的選項。
- 為確定聲稱獲授權的人士是否真正有權代表公司簽立文件,須查閱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及要求他提供公司董事會作出的有關決議記錄。
- 市民大衆可以自行修改及使用租約模板,以切合實際租賃需求。
- 建築物命令有多種,代表不同的違例事項,例如最為人熟悉的僭建,即在建築物上違例加建或改建,登記冊會顯示「Order Under Sec. 24(1) of the Buildings Ordinance」。
文書註冊的作用,是確保已註冊文書比未註冊文書或較後註冊的文書,享有優先權。 如文件能於一個月內於田土廳註冊,該文件的文書日期,便是優先權日期。 事實上,為物業查冊,是持牌地產代理工作之一,通常交由地產經紀代勞。 但作為準買家或租客,總希望瞭解更多心儀單位的背景;有見及此,千居綜合了查冊 5 大常用資訊,無論買樓也好,租樓也好,都值得花些時間看看。 「住宅租約不求人:電子資料冊」(下稱「資料冊」)旨爲協助市民大衆在無需聘用律師的情況下仍能自行草擬及簽訂有效住宅租賃協議。 土 地 註 冊 處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八 月 成 立 , 為 香 港 最 先 以 營 運 基 金 形 式 運 作 的 政 府 部 門 之 一 。
土地查冊: 年 9 月 份 土 地 註 冊 處 統 計 數 字
裁判官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45A(2)條向土地註冊處處長就該物業發出通知書。 該條文規定,若任何人因物業用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而按上述條例的第139,143,144或145條被判定有罪或無罪,法庭須通知土地註冊處署長。 這文件通常牽連毗鄰地段的業主互相授予對方某些地役權和權利,例如讓雙方可互相使用對方的土地作通道,一般亦會同時附帶某些雙方要負上的責任及義務。 如果物業曾敘造樓花按揭,在未取得入夥紙前,登記冊會有「EQUITABLE CHARGE」的註冊記錄。
有關資料在登記冊上「物業涉及的轇轕」部分,可在文書性質一欄尋找「MORTGAGE」、「LEGAL 土地查冊2025 CHARGE」等字眼,中文意思為按揭及法定押記,是借款人與銀行或財務機構,以物業作為借貸的註冊記錄。 在「物業涉及的轇轕」顯示的註冊文書,有部分屬於資料性文件 (例如大廈公契或入夥紙),亦有部分屬於產權負擔,包括稍後提到的按揭記錄及違例建築物命令,會對物業轉讓產生影響,查冊時要特別留意。 資料冊內含一套住宅租約範本及一份有關加蓋印花、註冊和提交表格CR109的指引。 市民大衆可以自行修改及使用租約模板,以切合實際租賃需求。
土地查冊: 查閱土地登記冊及索取土地文件副本
當有關借款全數清還後,登記冊上會出現新的註冊記錄 (通常在按揭的下方位置),以表示按揭已償還。 土地查冊2025 新的按揭記錄會顯示「RELEASE」、「DISCHARGE」等字眼。 如果物業曾多次轉手,文書性質一欄會顯示多個買賣記錄,在查冊時只需要揀選 「過往歷史與現時」資料,俗稱「FULL SEARCH」,便可看清楚該物業轉手的來龍去脈,查冊費用為 $25。 業主過身後,其所持有之業權部分,由其遺產受益人所取得,繼承人會成為聯名業主之一。 「住宅租約不求人:電子資料冊」(下稱「資料冊」)旨為協助市民大衆在無需聘用律師的情況下仍能自行草擬及簽訂有效住宅租賃協議。 本指引乃爲「住宅租約不求人: 電子資料冊」(下稱「資料冊」)內的住宅租約的補充,述明業主與租客訂立住宅租約後須採取何等步驟,以符合關於加蓋印花、註冊及提交表格CR109等適用於住宅租約的法例規定。
土地查冊: 查冊安排保私隱 法律風險要釐清
「住宅租約不求人: 電子資料冊」(下稱「資料冊」)所載文件和資料純粹旨在提供一般信息,不應視作或詮釋爲就具體事實或情況提供法律意見,用戶亦不應倚賴資料冊內容爲法律意見。 對於使用資料冊所引致的任何損失,「社區法網」、其所屬大學以及「社區法網」資料提供者概不負責。 使用資料冊時如有疑問(包括任何關於使用者本身情況或具體法律的問題),敬請自行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透過互聯網為用戶提供全面的查冊服務。 用戶可以在智能手機或流動裝置的瀏覽器,透過桌面版網頁進入流動版網頁,系統會轉駁至流動版的版面。
土地查冊: 住宅租約: 關於加蓋印花、註冊及提交表格CR109的指引
備存土地紀錄以供市民查閱旨在防止祕密及有欺詐成分的物業轉易,以及提供容易追溯和確定土地財產及不動產業權的方法。 土地紀錄內載的資料不得用於與土地紀錄的宗旨無關之目的,使用所提供的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土地查冊 有關資料可從登記冊上「業主資料」部分找出來,列表最左一欄有業主姓名,第二欄是身分,顯示業權持有的形式,若業主姓名多於一人,即表示非單一業主全權擁有。
土地查冊: 查閱註冊摘要日誌及索取註冊摘要日誌個別記項的副本
對於使用資料冊所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損失,「社區法網」、其所屬大學、「社區法網」資料提供者以及任何參與創建、製備或發行資料冊的人一概不對資料冊使用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資料冊所提述的其他網站和超文本連結,其內容並非由「社區法網」、其所屬大學以及「社區法網」資料提供者維持或控制。 對於資料冊所提述的其他網站和超文本連結,包括其是否可供使用、其內容及其是否準確,「社區法網」、其所屬大學以及「社區法網」資料提供者既不負責,亦不作出任何擔保、承諾或保證。 土地查冊 你可透過『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瀏覽、下載或訂購土地登記冊或文件副本,每宗交易可訂購多達 30 項土地紀錄。 每一個物業的土地登記冊,可從土地註冊處取得,主要有 4 個部分,分別為「物業資料」、「業主資料」、「物業涉及的轇轕」及「等待註冊的契約」,下文將會深入淺出,講解如何從土地查冊上掌握 5 大常用資訊。 土地註冊處保存土地紀錄的最主要目的,是方便進行物業交易。
土地查冊: IRIS 網上查冊服務
指引則提供了一份全面的指南,述明在簽署住宅租賃協議後,市民須採取何等步驟,以符合關於加蓋印花、註冊及提交表格CR109等的法例規定。 土地查冊2025 對於資料冊內容是否準確、完整或適時,「社區法網」、其所屬大學以及「社區法網」資料提供者概不作出任何擔保、承諾或保證。 代表有限公司簽立物業買賣文件的人士,必須得到公司的董事會正式授權。 為確定聲稱獲授權的人士是否真正有權代表公司簽立文件,須查閱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及要求他提供公司董事會作出的有關決議記錄。
土地查冊: 物業持有人及業權形式
在第三欄的註冊摘要編號,如果看到「ASSIGNMENT」一字,即表示樓契已註冊。 資料冊所提述的其他網站和超文本連結,其內容並非由「社區法網」、其所屬大學以及「社區法網」資料提供者維持或控制。 對於資料冊所提述的其他網站和超文本連結,包括其是否可供使用、其內容及其是否準確,「社區法網」、其所屬大學以及「社區法網」資料提供者既不負責,亦不作出任何擔保、承諾或保證。 對於資料冊內容是否準確、完整或適時,「社區法網」、其所屬大學以及「社區法網」資料提供者概不作出任何擔保、承諾或保證。
土地查冊: 住宅租約不求人:電子資料冊
我 們 致 力 為 市 民 大 眾 提 供 穩 妥 及 方 便 易 用 的 土 地 註 冊 及 資 訊 服 務 。 我 們 亦 會 透 過 推 土地查冊2025 行 新 措 施 及 引 入 土 地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 不 斷 提 升 服 務 質 素 。 以上提及的只是較常見資訊,查冊內容還涉及很多方面,如有興趣,可上地產代理監管局網站了解更多。 當掌握更多地產知識後,進行買賣自然更得心應手,即上千居搜尋全港各區樓盤。 如物業有違例建築物命令,是會有釘契的可能,在進行買賣前,雙方應先釐清維修責任及費用,最好先向專業人士查詢。
土地查冊: 網上查冊服務(「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
你可透過櫃位查冊服務及自助查冊服務查閱土地登記冊,以及訂購全港各區物業的土地文件副本。 「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將於2023年10月28日(星期六)上午7時30分推出下列功能提升…… 如屬於物業本身問題,業主需要作出補救、拆卸或還原措施,以解除建築命令(俗稱解釘),當建築事務監督或其他部門認為業主已履行有關命令,就會發出合格信(Letter of Compliance),並於登記冊上註冊。 違例建築物命令 土地查冊2025 (Building Order) 由屋宇署發出,如物業或所在大廈涉及違例建築,有關資料會在登記冊上「物業涉及的轇轕」部分顯示出來。 香港所有土地 (中環聖約翰教堂所屬地除外) 土地查冊 均由政府擁有,但不同地區的住宅物業,也有不同的批租年期,想知單位需不需要面對「2047大限」,可從土地登記冊上的「物業資料」部分看出來。 土地查冊 另外,倘成交日是於封閉期間內,業主可能沒有能力在成交日交出物業管有權予買方。
土地查冊: 土地登記冊上的文書日期與註冊日期有何分別?
土地註冊處為每項物業備存有一個電腦土地登記冊,可讓公眾人士確定誰是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和該物業是否有已註冊的轇轕。 對於使用資料冊所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損失,「社區法網」、其所屬大學、「社區法網」資料提供者以及任何參與創建、製備或發行資料冊的人一概不對資料冊用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土地查冊 如法庭裁定任何人士刑事罪行條例第139,143,144或145條罪名成立,法庭有權就有關物業按該條例第153B條作出封閉令。
本星期一(10月25日),土地註冊處公告稱土地紀錄將實施新安排,提到查冊人士從下月起必須「提供辨識身分資料」,並且「確認無意及不會在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情況下使用透過查冊獲取的土地紀錄內的個人資料」。 公司註冊處亦表示會就管持的公共登記冊調整安排,要求使用者下月起「須在查冊前提供個人資料,包括其姓名及身分識別資料,並繼續按現行安排作出其查冊目的的聲明,以及確認查冊所得資料只能作聲明的用途」。 「住宅租約不求人: 電子資料冊」(下稱「資料冊」)所載文件和資料純粹旨在提供一般資訊,不應視作或詮釋為就具體事實或情況提供法律意見,使用者亦不應倚賴資料冊內容為法律意見。 對於使用資料冊所引致的任何損失,「社區法網」、其所屬大學以及「社區法網」資料提供者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