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餉估價上訴案件、地租上訴案件及房屋上訴案件的各方應注意,若在提交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內無人申請排期聆訊,則上訴程序將失效。 土地審裁署2025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如果審裁處拒絕這項申請,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的14天之內,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的上訴許可申請。 任何涉及歐盟基礎的法律變更都必須要經過各成員國內國程序予以批准。 所有的成員國都必須要批准,並將批准的文書寄存於義大利政府,該條約才會正式生效。 在某些國家,像是愛爾蘭,若要變更該國的憲法,則必須先經過公民投票。 土地審裁署 另外某些國家,如德國,則不允許公民投票,條約的批准與否必須由該國國會加以議決。
土地審裁署: I) 收回管有權案件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爲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答辯人提出申請,審裁處可以延長付款的期限。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答辯人提出申請,審裁處可以延長付款的期限。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 除非事先得到對方同意並在傳票上簽註,否則與訟各方須向土地審裁處法官或審裁處成員申請及解釋延期的原因,由法官或審裁處成員決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請。
-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權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 就歐洲聯盟基本條約而言,總共有37個議定書、2份附加文件以及65個宣言對條約的細節進行更詳盡的規範。
-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除了提交費用外,申請由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必須繳付按金予土地審裁處,以支付執達主任和封鋪差費用。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髮還給申請人。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土地審裁署: 土地審裁處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土地審裁署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纔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盡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此種引渡條款藉由歐洲理事會的一致性決議可以改變通常立法程序,不過此必須要沒有任何內國議會反對纔行[3]。 第198條設定了一個客觀的目標,希望能夠促進那些在附件二中所列出的相關領地之經濟及社會發展。 其餘的條文則詳盡的規定了關於其他像是領地關稅等問題[2]。 第四編只有一條,那就是第20條,根據本條規定,假如其他國家就某個領域的整合加以阻擋,則其允許一定數量的國家在歐盟之下就該領域進行合作。 包括香港的總辦事處,我們在全球共34個主要商業城市設有辦事處,為各行各業提供免費的定製服務和提供專業意見。 你可透過『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瀏覽、下載或訂購土地登記冊或文件副本,每宗交易可訂購多達 30 項土地紀錄。
土地審裁署: 案件的排期、延期和撤銷
如果審裁處決定不覆核其決定,司法常務官便須發出書面通知,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各方。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的各方,可以親自應訊及陳詞,也可以延聘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應訊,或在獲得審裁處的許可後授權他人代表應訊。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申請人執行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必須首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申請通知書,然後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涉案的樓宇的大門入口的顯眼處;申請人必須同時把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連續3天張貼於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申請人執行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必須首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申請通知書,然後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涉案的樓宇的大門入口的顯眼處;申請人必須同時把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連續3天張貼於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
土地審裁署: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在給予補償方面,土地審裁處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具同等權力,可以釐定租金及賠償金額,而且金額是不設上限,而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土地審裁處是香港的審裁處中唯一可以聘請律師的。 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案件會轉往高等法院的上訴法庭。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判定款項的成功機會以及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再作決定。 土地審裁處人員只能解釋提出申請或上訴的一般程序,及法律程序展開之前及之後任何需要完成的程序手續。 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的資格,以及為了維持審裁處的中立性,審裁處職員被指示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土地審裁署: 執行
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土地審裁署2025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
土地審裁署: 法律參考資料及圖書館組
如果想查看更多資料,請在該職員名字/詢問處上點擊。 本網站的所有資料均由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機構提供和更新。 即使上訴的期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審裁處或上訴法庭仍可在任何時間延展上訴的時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土地審裁署2025 除非經本審裁處另行批准,否則非正審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並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申請書的內容主要以表格1為依據。 由於在里斯本條約通過的過程中,經歷了一連串的妥協,各國的領導人紛紛表示將於下一份條約(可能是最快於2011年以前簽署的克羅埃西亞和冰島入盟條約)中,加入一些議定書。 這些議定書將與退出歐盟有關,此乃是對於愛爾蘭人民以及捷克總統的保證[8][9]。
土地審裁署: VI) 上訴案件
其同時也改變了投票機制,簡化了歐盟的結構,同時也增進了對外政策的協同。 這份條約在2004年10月29日時於羅馬簽署,假如獲得所有成員國的批准,則將於2006年11月1日生效。 然而,由於法國和荷蘭兩國於2005年所舉辦的公民投票皆未通過,因此本條約從未生效。 不過,目前歐盟憲法已經被里斯本條約所收錄與取代,且里斯本條約已經在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就歐洲聯盟基本條約而言,總共有37個議定書、2份附加文件以及65個宣言對條約的細節進行更詳盡的規範。 首先,就共通部分而言,其就詳列了關於歐盟外交政策的指導及運作方式,包含建立了歐洲對外行動局並確立了各成員國就此部分的職責。
土地審裁署: 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最後,第六個目標則是歐盟應該透過條約所給予的權限致力於以適當的手段來達成這些目標。 土地審裁署 一般情況下,司法機構不會接收郵資不足而須繳付欠資費用的郵件。 為確保寄往司法機構的郵件準時無誤送達,請確保郵件附上足夠郵資。 香港郵政會按照其既定程序處理司法機構拒收的欠資郵件。 土地審裁署 歐盟憲法為一份取代或將過去所有部分相同的條約合併的一份文件。
土地審裁署: 申請擱置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審裁處會在傳召訴訟各方傳票的聆訊中,對這項申請作出裁定。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土地審裁署 要求排期聆訊的申請書內須提供估計所需的審訊時間和準備傳召的證人數目等資料。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土地審裁署: 申請擱置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第9條確立了各國公民權以及歐洲公民權的平等地位。 第10條則在宣示歐盟乃是基於代議民主制而創立,同時也決定歐盟必須盡可能的親近其公民,其涉及歐洲政黨以及公民是如何被代表:在歐洲議會中直接被代表,同時在歐盟理事會和歐洲理事會中由他們的政府(對該內國之議會負責)所代表。 土地審裁署 第11條確立了政府透明化的原則,另外,只要有超過100萬個公民,即可向歐盟委員會遞交請願書,請求就該等事項進行立法,而該請願書必須要獲得廣泛討論。 土地審裁署2025 第12條則賦予內國議會有限的參與歐盟立法程序之權利。 這兩個條約(以及附加於其上的議定書和宣言)於它們正式生效後至少每10年必須要由修正條約予以調整和修正一次,目前最後一次用於修正它們的條約為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里斯本條約》。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土地審裁署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爲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土地審裁署: 案件的排期、延期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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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裁署: 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而第2部分則是從第42條到第46條,主要在處理軍事合作(包含共同防禦)的部分。 有關訟費評定的詳細程序資料,請於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訟費的評定》小冊子參閱,或登入司法機構網址rcul.judiciary.hk下載該份有關的小冊子。 即使上訴的期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審裁處或上訴法庭仍可在任何時間延展上訴的時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除非經本審裁處另行批准,否則非正審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並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申請書的內容主要以表格1爲依據。 如果在香港以外地方致電的話,請在電話號碼之前加撥地區號碼「852」(不適用於駐海外辦事處)。
土地審裁署: 指示聆訊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土地審裁署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當上訴許可獲得批准後,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必須在審裁處給予許可後的7天之內,把上訴通知書派送審裁處及法律程序的各方。
土地審裁署: 訴訟各方
除非事先得到對方同意並在傳票上籤注,否則與訟各方須向土地審裁處法官或審裁處成員申請及解釋延期的原因,由法官或審裁處成員決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請。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在編定聆訊日期後,排期主任會把聆訊通知書送達雙方。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土地審裁處是具備原訟和上訴的司法管轄權的香港司法機構,位於九龍京士柏加士居道38號(即前南九龍裁判法院舊翼)。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權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土地審裁署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如果審裁處決定不覆核其決定,司法常務官便須發出書面通知,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各方。 土地審裁署 在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必須儘快爲有關申請排期聆訊,然後通知各方排期聆訊的詳情。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有關訟費評定的詳細程序資料,請於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訟費的評定》小冊子參閱,或登入司法機構網址rcul.judiciary.hk下載該份有關的小冊子。 除非審裁處另有指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規則提出的上訴,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土地審裁署: 服務承諾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土地審裁處前身為租務審裁處(Tenancy Tribunal),1982年改為現稱。 現時主要審理有關建築物及土地發展的申索及裁定上訴的案件。
土地審裁署: 歐洲聯盟基本條約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在情況緊急時,必須以單方傳票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除了提交費用外,申請由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必須繳付按金予土地審裁處,以支付執達主任和封舖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