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的資格,以及為了維持審裁處的中立性,審裁處職員被指示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如果審裁處決定不覆核其決定,司法常務官便須發出書面通知,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各方。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在評估應課差餉租值時,會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大小、位置、設施、樓宇質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別加以調算。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2025 原居村民或其父系合法繼承人(或祖、堂)自1984年6月30日起,如一直擁有舊批地段、鄉村屋地、小型屋宇或其他鄉郊土地,或於該日期以後獲批小型屋宇或遷置屋宇,可獲豁免繳交新地租。 如繳付地租的人士並非業主,他可向業主索回已繳的地租,或從付給業主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有關款項,除非雙方已另外訂明與上述安排不同的協議。
- 該法令規定,各種影響估價物業單位本身及其所處地區實際狀況的因素,均在考慮之列。
-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訴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 ] CPR 618, 626
- 2000年市政局與區域市政局解散之後,再無市政局地區和區域市政局地區之分。
- 評估租金時,必須假設業主願意承擔維修費用和其他必需開支的責任,將物業單位維持於合理的狀況。
- 此豁免條文只限於某些而非某一類別物業單位,適用於領事館物業和認可領事館人員住宅,以及若干位於新界指定鄉村區以外並由原居村民佔用的村屋。
- 過去支撐本港租務市場的海外生沒有來港,也加速了租金回落。
近年有多次的特殊情況下,政府都運用這些權力,向繳納人一次過退還差餉或予以寬減。 1998年,差餉繳納人獲退還4至6月季度已繳的差餉。 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所有差餉繳納人均獲減免差餉,每個物業單位以2,000元為上限。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政府其後將豁免上限再提高至5,000元,由2002年4月1日起生效。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按揭專區
獲豁免繳納差餉的物業單位,則仍會載入差餉估價冊內,但不會被徵收差餉。 任何人如對差餉估價冊上的估價有所不滿,可向估價署署長提出「建議」,以修改估價冊的記項,或就估價冊內的更正、刪除或增加項目提出「反對」。 如反對者仍不滿意估價署署長就有關建議或反對所作的決定,可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土地審裁處對估價事宜有最終裁決權,但任何有關法律觀點的上訴,仍可向法院提出。 所有申報的租金資料,皆因應《差餉條例》第7(2)條訂明的應課差餉租值的定義而加以調整。
如因更改門牌號數或街名,或因根據《建築物條例》編配建築物門牌號數而須更正錯誤說明,則差餉繳納人無權提出反對,並須照額繳納差餉。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為進行差餉重估,估價署在接近估價依據日期的時間,向差餉繳納人發出大批物業詳情申報表(表格R1A),以蒐集各類別物業的租金資料。 差餉繳納人必須於21天內,將填妥的申報表交回估價署。 任何人士如明知而作出失實陳述或拒絕填報任何資料,即屬犯罪,有可能被檢控。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生效日期
此外,他們或接獲建議書副本的有關人士,可與估價署署長協議修改差餉估價冊或維持、更改或取消有關臨時估價、刪除或更正事項。 估價署署長發出的協議書或決定通知書,必須採用指明表格。 建築成本法是假設一個相同的物業,在估價依據日期興建時所需的全部成本,包括購入土地的成本,以及按物業樓齡和折舊程度調整的建造費用。 這估價法假定租客願意為此物業付出的租金,等同投資興建該物業所分攤的每年成本。
Cheung Fat-Fan and Fu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Ah-kum 訴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1977]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2025 HKLTLR 218 上訴理據只限於建議書或反對書上的理據。 倘提交建議書的人士,既非物業單位的擁有人,亦非其佔用人,則須在該年4月至5月間,將建議書副本分別送達擁有人及佔用人,並通知估價署署長已送達建議書副本一事。 擁有人或佔用人可在收到上述副本後的14天內,向估價署署長及提交建議書的人,送交他對建議書的意見。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繳納地租的法律責任
收到決定通知書的人士,如仍不滿本署署長就建議書或反對書所作的決定,可於有關通知書發出後28日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簡單而言,承租人須向政府繳付地租,以換取在地契文件所指明年期內,可佔用土地的權利。 順理成章,各單位業主從發展商購入物業,地租轉由各業主支付。 但因牽涉歷史問題,部分由新界原居民擁有的丁屋或祖堂地,可獲豁免地租。 個別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下稱「估價署署長」)提出申請,要求把按《差餉條例》第10條評估的合併物業單位應課差餉租值分攤。 分攤應課差餉租值旨在協助物業單位的個別擁有人或佔用人,釐定各自負責的應課差餉額。
- 個別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下稱「估價署署長」)提出申請,要求把按《差餉條例》第10條評估的合併物業單位應課差餉租值分攤。
-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 海怡半島一個17座高層G室的單位,面積1,338呎,業主以破頂價3,410萬元買入,每呎呎價25,486元創出屋苑苑次高。
- 以跌幅最大的鰂魚湧「康怡花園」為例,這個位於「B座高層1室」的單位,當年以1,650萬元、超過22,000元的歷史高價售出。
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應課差餉租值是假設物業在一個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按年出租,估計可得的租金。 簡單而言,應課差餉租值指當單位在某特定日子放租時可得的年度租金。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值得留意的是,應課差餉租值所提的估算租金是指全年度的租金而不是月租。 另外,應課差餉租值不是按實際租金計算,而必須由政府估算出的。 已申請租金優惠(即申請豁免繳交新地租)的人士,請填妥 聲明書 (pdf 檔案),然後交回差餉物業估價署,以便在租金優惠申請有結果前,本署可暫緩發出徵收地租通知書。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VI) 上訴案件
倘限期屆滿時仍未繳交差餉,可被徵收5%附加費;如限期屆滿後六個月內仍未清繳差餉,可按欠款總額再徵收10%附加費。 估價署展開追討差餉欠款的法律行動之前,會先向繳納人發出警告信,要求即時清繳欠款。 倘差餉欠款不超過50,000元,估價署可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如超過50,000元,則須入稟區域法院追討。 法院頒布裁決後有關人士仍未清繳欠款的話,估價署署長最終可向法院申請樓宇押記令(俗稱「釘契」),禁止該物業在押記令取消前轉讓。 每季的差餉須在每季首月,即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預繳。 《差餉條例》規定,估價署署長可決定繳交差餉次數的多寡。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每年重估差餉
在提交報稅表時,你無須夾附租約、租單收據、每月支付租金證據等證明文件,但必須保留這些文件,以便稅務局日後抽查時可提交查驗。 C先生的年薪是$600,000,僱主S有限公司提供一個住宅單位給C先生作居所。 他在該年度亦申請了扣減工程師學會的會員年費$2,000,僱員強積金供款$18,000及個人進修開支$27,500。 有關訟費評定的詳細程序資料,請於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訟費的評定》小冊子參閱,或登入司法機構網址rcul.judiciary.hk下載該份有關的小冊子。 即使上訴的期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審裁處或上訴法庭仍可在任何時間延展上訴的時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因此,雖然在《預算案2023》府給予的差餉寬減金額細了,但實情也因租值滑落,變相抵銷一部份影響。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豁免情況
土地買方(即契約持有人)須於批給契約時,向政府繳付反映當時土地的地價,並且繳交年租,此之為「地稅(原有地租)」。 全港幾乎所有業主都要繳交差餉 (Rate),金額是物業的每年租值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2025 (應課差餉租值) x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2025 5% (差餉徵收率)。 用來計算的租值並非物業的實際或市場租金,而是由政府按照合理年租金估算出來的。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指定估價依據日期
估價署提供以下服務:為業主與租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批署租賃通知書和處理表格;處理租務事宜的投訴;以及就條文下的罪行採取執法行動。 聲明﹕ROOTS上會致力確保網站提供的資訊是最新及最準確。 網站所顯示的資訊或與金融機構或服務供應商之網站有所出入。 ROOTS上會網站顯示的金融產品及服務資訊僅供參考,並非提供建議。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繳納差餉的責任
2000年市政局與區域市政局解散之後,再無市政局地區和區域市政局地區之分。 自1986年4月1日起,區域市政局管轄範圍(即新界區)內開徵「區域市政局差餉」,以取代一般差餉,並為當時新成立的區域市政局提供主要財政來源。 然而,2000年1月1日《市政(重組)條例》生效之後,兩個市政局隨即解散,所有差餉稅收均成為政府的一般收入。 不過,如僱主沒有監管你如何使用「付還租金」,或尚未能設立及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評稅主任會將該筆「付還租金」當作現金津貼,全數計入你的應予評稅的入息內。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L女士受僱於外國公司S有限公司,在2022/23年度她的年薪是$600,000,並在香港工作,共逗留了250天。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土地審裁處於天氣惡劣時的安排
要求排期聆訊的申請書內須提供估計所需的審訊時間和準備傳召的證人數目等資料。 最後的樓宇門牌號數服務,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編配全港樓宇的門牌號數,並確保標示正確門牌號數。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獲授權向建築物的擁有人發出命令,規定在有關建築物標示獲編配的門牌號數。 任何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32(2) 條所發出的標示命令,即屬違反《建築物條例》第 40(1C) 條,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2,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每年須繳交多少次差餉?
1999年之前,差餉物業估價署通常每三年或以上重估差餉一次。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2025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自1999年起,則每年重估差餉,更新差餉估價冊內所有物業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按最新的市場租金水平公平徵收差餉。 1973年,《差餉條例》新增第9條條文,規定可就廣告招牌徵收差餉。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地稅/原有地租
當一幅用地空置有待發展/重新發展,或者正在發展/重新發展時,便無須評估差餉,但仍須根據《地租條例》第8條和《地租規例》第2和4條評估地租。 終審法院在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訴 Agrila Limited及其他58家公司 [2001] (終院民事上訴案2000年第1及2宗)一案的判詞中,確認了為徵收地租而評估發展及重新發展用地這項安排的合法性。 上述土地政策包括,由批租日期起計,新批土地契約的年期定為50年,惟新批作特殊用途契約及短期租約則除外。 承租人除繳付地價外,還須由批租當日起每年繳納地租,款額相當於批租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評估的原則
應課差餉租值是物業單位在公開市場出租時估計可收取的年租。 「假定租賃」是慣常做法,並有法律案例支持,應課差餉租值就是假定物業以其實際狀況空置出租,並獲業主和租客雙方同意訂定租賃,然後依據物業出租後可收取的年租而估算出來。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評估租金時,必須假設業主願意承擔維修費用和其他必需開支的責任,將物業單位維持於合理的狀況。 這意味在評定應課差餉租值時,毋須理會一般的失修情況。 然而,無法修復的嚴重失修、或只有耗費不菲才能修復的情況,則應加以考慮。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地稅
英國上議院裁定,無形的因素(例如附近有一個企業地帶)亦須考慮,因為這些因素影響物業的地區狀況。 此判決的影響力其後因1988年《地方政府財務法令》(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Act 1988)而受到限制。 該法令規定,各種影響估價物業單位本身及其所處地區實際狀況的因素,均在考慮之列。 香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 訴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2025 [1991] HKDCLR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77 法庭裁定,可採用市場回報率來計算「資本收益折算率」。 估價署署長收到有效的建議書後會覆核估價,再決定是否維持或修改差餉估價冊的記項。
是項轉變源自1954年的《差餉(修訂)條例》,該條例同時為新界訂立較低的差餉徵收百分率,並豁免農地及相關建築物的差餉。 適用於荃灣、葵涌,以及沿青山公路一帶的新差餉估價冊在1956年公佈。 土地應課差餉租值 直至1935年,政府始向新界徵收差餉,在新界部分地區(1935年於元朗和大埔,1937年在荃灣)引入以樓宇資本值作為徵收差餉計算基礎的修訂差餉制度,這些地區獲提供街燈照明、渠務設施、食水供應等服務。
除了向所有繳納人發出季度徵收通知書外,估價署署長亦須每季在憲報公佈繳交差餉的最後限期和方式。 當1999年推行全面重估差餉後,雖然條例仍保留相關條文,但政府不再引用第19條實施寬減措施。 除第19條所載的條文之外,政府還可透過第35和36條所賦予的權力,向差餉繳納人退還或寬減差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