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警誡只適用於犯下輕微罪行、有悔意及願意接受監管的年輕人,以及鄭松泰的擔憂是錯誤的[13][14]。 另外,被執法機關邀請「協助調查」時,市民可決定是否提供協助,拒絕助查一般不構成罪行。 相反,如果是被正式「拘捕」,則有法律責任接受調查,否則可能被控「拒捕」等罪。
另外,社會福利署等政府及非政府機構也設有家庭會議機制,以考慮其他有益的復康計劃,以免他們再犯[2][5][6][8]。 在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審訊中,主審法官/裁判官會同時負責「案中案」;而在高院陪審團審訊中,特別事項由法官處理。 警司警誡2025 陪審團須避席,以免他們聽取最後被裁定不可呈堂的證供。 警司警誡 法庭處理「特別事項」的程序,便是「案中案」(拉丁原文為 Voir Dire,沿用至今)。 「案中案」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刑事法庭(高院原訟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 關於「證供是否可呈堂」的爭議,法律上稱為「特別事項」(special issue),在審訊中就被告有罪或無罪的爭議點,則稱為「一般事項」(general issue)。
警司警誡: 9將軍澳|兩人否認「私了」便衣警 被告曾拉下口罩露面容 官關注禁蒙面控罪元素
1)接受警方的監管,而最長年期為兩年或直至十八歲生日(兩者中以較短的期限為準);及 2)接受社區支援服務計劃的跟進服務。 在2014年、2018年及2019年時根據警司警誡計劃獲釋的人數(10-17歲)分別為834、548及368人[9]。 而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接受警司警誡而不提起訴、不留案底者有19人[10]。 如果案底已喪失時效,效用就等同罪犯沒有被定罪一樣,因此,如果他 / 她在求職時,僱主或其他人詢問是否曾經犯過刑事罪,他 / 她可以立即回答:「沒有」。 警司警誡 僱主不得因為他 / 她沒有透露其案底或他 / 她曾經被定罪,而將他 / 她解僱。 對此,多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質疑,相關措施會否令年輕人只要肯認錯及年輕,就不會受懲罰,熱血公民鄭松泰議員則擔憂涉案年輕人會否爲得到警誡而被警方要求資訊及用作其他用途。
- 受感化者須接受感化主任為期一至三年的輔導及監管。
- 而便裝警務人員會依行使酌情權的警司指示登門探訪他們,確保他們不再犯罪及與不法分子爲伍[2][7][8]。
- 包括任何暴力、腐化或引起厭惡情緒的物品均被視為不雅。
- 警方也可基於他們的背景及性格,例如是缺乏家人及朋友支援等,以及在他們的自願情況下,轉介至社會福利署的「社區支援服務計劃」,為他們提供輔導及支援計劃,例如是技能學習班、義工或領袖訓練等。
- 他又指,部分涉案年輕人是因同儕壓力而犯案,否則可能會被排斥,稱若果他們有悔意、承認錯誤,是情有可原,應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警隊會繼續以不同方式,與青少年保持溝通,防止他們誤入歧途。 如果青少年拒絕接受監管及支援,警方不能再以相同罪名起訴他們,因為警方已經行使酌情權不起訴[5]。 警司警誡 而警司警誡並不代表被定罪及不會留下任何案底,然而警方會保留警司警誡記錄,如果犯人因干犯其他罪行而被法庭審判,法庭會考慮其警司警誡記錄及就此作判決[7][8]。 當一名介乎於10歲至未滿18歲的青少年干犯罪行時,如果警方有充分證據之情況下,便會按程序進行檢控及送上法庭審理,或者根據警司警誡計劃進行處理。 如果青少年不願意接受警司警誡,例如他們不認為自己違法,他們可在法庭上面對起訴,而警方不能強迫他們接受警誡[5][7]。 警司警誡計劃(英語:Superintendent’s Discretion Scheme),簡稱警司警誡,是香港一種處理罪行的方式,乃由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行使酌情權,向18歲以下犯罪的青少年施行警誡及進行監管。
警司警誡: 法律知識
在社區支援服務計劃下,警方亦會探訪少年,加強警示,以及讓他們與警方保持接觸。 計劃重點﹕透過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根據律政司指示╴酌情考慮向犯事青少年作出警誡,代替作出刑事檢控。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前天表示,警方會因應個別情況,考慮以警司警誡等方式,取代檢控被捕年輕人,但需符合案情「不是最嚴重」、被捕者有悔意等條件。
例如甲先生犯了A罪行,被判監禁3個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犯了B罪行,被判監禁4個月。 警司警誡2025 法官根據上段所具有的權力,須解釋為包括判處裁判官可判處的任何懲罰的權力,不論該懲罰較裁判官所判處的懲罰為重或為輕。 鄧炳強帶領下的警隊,有人會覺得是忠誠勇毅的象徵,亦有人覺得是腐壞得非立即解散不可!
警司警誡: 法庭對自閉症的認識:不用懷疑?還是不求甚解?
在一般情況下,當值律師服務不會為違反感化令的被告提供律師服務,因這不是新案件。 多名建制派議員質疑,相關措施或會令年輕人以為,只要年輕和肯認錯,就不用受到懲罰。 李家超強調,警司警誡或簽保守行為,只適用於處理輕微罪行,嚴重罪行並不適用,有關人士亦需要承認自己犯錯。 警司警誡 施行警司警誡時,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必須在場,因為家長是否可以為子女提供支持,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讓警方考慮案件是否適合以警司警誡處理。 他/她須接受警方監管,為期兩年或直至年滿18歲(兩者中以較短的期限為準)。 例如一個人若想應徵為政府某些較高級的職位、或想成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有關案底喪失時效的安排,便不適用(詳情可參閱 警司警誡2025 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 第3及第4條)。
而在2008年起,此計劃延伸適用至65歲以上干犯任何罪行的長者[1],涉案的長者在接受總警司警誡後將不獲起訴。 警司警誡不是被定罪,不過,警方會保留警司警誡的紀錄。 因此,如果一名少年曾經接受警司警誡,其後再幹犯罪行並被檢控,法庭在判刑時,可能會考慮被告曾經被警司警誡這個因素。 警司警誡的先決條件包括:有足夠證據作出檢控、犯案人必須承認犯罪、犯案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同意接受警誡。
警司警誡: 警司警誡計劃
而便裝警務人員會依行使酌情權的警司指示登門探訪他們,確保他們不再犯罪及與不法分子為伍[2][7][8]。 社會福利署提出的「社區支援服務計劃」,目的在於協助曾經接受警司警誡的少年,重新投入學校或工作,減低他們再犯罪的機會。 計劃包括個人及家庭輔導、治 療 小 組 、 技 能 訓 練 / 教 育 警司警誡2025 小 組 、 歷 奇 活 動 , 及 康 樂 和 社 區 服 務 。
警司警誡: 法律支援服務(免費或資助)
要有效地推行警司警誡令,就要容許被捕青年人有家人及律師陪同,並讓他們充份聽取律師的意見後,才開展正式的警司警誡會面工作,且要書面列明會面相關內容只用作警司警誡之用,不適用於呈堂證供。 透過糾正督導而非法律制裁,讓觸犯輕微罪行的青少年可由司法制度中分流,令他們明白所犯罪行的不是,以及對受害人財物的傷害,且避免因送上法庭受審而留有案底,給予改過自身的機會[3][4][5][6]。 特首林鄭月娥在2020年施政報告中指出,18歲以下的有悔意、非嚴重罪行的青少年可以警司警誡及籤守行爲處理而不留案底,但前提他們需要承認他們的錯誤。 其後她指這樣做是因爲她心痛年輕人以及爲了傳遞關心給年輕人[11][12]。
警司警誡: 法律101|甚麼是「案中案」? 為何「警誡」如此重要?
所犯罪行的性質、嚴重性及猖獗性,以及犯案人是否有刑事紀錄,都是考慮因素。 如果犯案人有定罪紀錄,便不大可能獲安排警司警誡。 犯案人、其家長或監護人之態度,以及案中受害人的取態,亦會被考慮。
警司警誡: 刑事犯罪紀錄及《罪犯自新條例》
在不提證供起訴的情況下,被告沒有被正式定罪,亦即是不會留有案底。 簽保守行為的人士須透過擔保方式,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 所以,若香港警隊歪風未肅,說用「警司警誡令」處理在社會運動被濫捕的青少年,只是鄧炳強轉移視的技倆,企圖利用青少年及家長在面對司法程序的無助及恐懼,誘使青少年及家長接受警誡,製造青少年認罪的假象。
警司警誡: – 社區支援服務計劃
就「自願性」的要求,警方為受查人士錄取口供前,會發放《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要求該人簽署並確認知悉應有權利。 根據 1992 年由當時保安司刊憲發布的《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在以下 3 個時刻,執法人員(警隊、廉政公署、入境處、海關)應先警誡,纔可繼續查問。 淫褻物品審裁處由一位主審裁判官及兩位或以上審裁委員組成,主要負責兩項工作—為事物及物品評定類別及裁定性質。 警司警誡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褻物品審裁處有權評定物品類別,為社會詮釋淫褻及不雅的含義。 包括任何暴力、腐化或引起厭惡情緒的物品均被視為不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