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十多年的殯葬經歷中,持續與時俱進,透過殯葬禮俗,法律,醫療,心理等各領域專家協助。 共同討論,設計出符合現代人,可以無憾面對生死的服務體驗。 若拋棄人居住在國外,可以撰寫「拋棄繼承書」以及「授權書」,再拿到我國駐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 在本署已確定遺產的總額(包括死者本人名下遺產、聯名物業、餽贈等),會向申請人或須繳稅人士發出評稅證明書通知有關遺產稅及利息結餘。 法院不會發出任何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直至遺產稅署署長以書面證實遺囑執行人已清繳有關正在申領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的遺產所應繳付的遺產稅款,或署長已批准遺囑執行人延期繳納有關稅款,又或該筆遺產無須繳付任何遺產稅款。

如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150,000 元,以及只有銀行存款及 / 或強積金,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通常可以協助申請人在沒有獲取授予承辦書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但該申請人必須年滿 21 歲。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見以下特定表格)。 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文件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文件內容的真確性。 請注意,有立遺囑的申請與未立遺囑的申請,應使用不同表格。 分配年齡:如遺產受益人未滿18 歲,遺囑執行人必須以信託形式持有該受益人的遺產(即代該未成年人妥善地保管有關遺產)。

土地遺產繼承: 沒有立遺囑的遺產繼承方法

(2) 女方於男方在生時已被男方的妻子接納為其夫之妾;及 (3) 土地遺產繼承2025 男方家人亦普遍承認如此。 請注意,若原配之妻身亡而締結另一段婚姻的,屬於娶“填房”,“填房”具有配偶地位,等同妻子。 土地遺產繼承2025 有關人士如果能提交證據證實“夫妾關係”滿足上述第(1)個條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會推定該關係亦同時滿足上述第(2)、(3)兩項條件。

申請授予書本身並無時效限制,可以於被繼承人過世後隨時提出申請。 土地遺產繼承2025 從開始辦理到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正式取得遺產處分權利,一般來說整體需時約4-6個月左右,視乎案件情況複雜性可能有所調整。 土地遺產繼承 保單如果寫有受益人,且保單應繳的保費已經全部繳納,則受益人可以直接要求取得相關保單下受益人的權益,而不需要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土地遺產繼承: 香港繼承法父母有權繼承嗎?

香港不少法學書籍,套用大陸法系通常採用之法學名詞,從而將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 但由於跨位階共用遺產機制之存在,致令香港法例之下的所謂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與大陸法系之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在內涵及外延上均涇渭分明。 套用這兩個概念無助於理解、歸納、描述香港法例的繼承人優先地位問題,還不如不用。 如父親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後去世,根據《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的有關規定,他的土地遺產須按照《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等等去處理。 土地遺產繼承 首先,亦必須清妥遺產稅,並獲得收取或豁免遺產稅證明書。 但如父親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後去世,則毋須辦理遺產稅手續。

  •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有關申請費用為 265 元,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 72 元。
  •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 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 至於何人有權獲得香港法庭授予遺產管理書,同樣受制於死者的居籍,並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附屬法例第10A章)(“《規則》”)斷定。
  • 稅務局提醒,請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覈準者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9月22日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但前已覈定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 (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 如果立遺囑人因他人的欺詐行為而簽署了遺囑,而遺囑包含他不知道或不批准的內容,法庭可能會以詐欺為由而裁定遺囑無效。
  • 律師建議,只要很確定債務遠高於資產,就可以毫不猶豫辦理拋棄繼承,避免將來為錢煩惱。

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5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先得一半750萬,剩餘之另一半750萬再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 例如配偶750萬、父母各得375萬,倘若太太已離世,則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總和均分3,000萬。 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5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人數加總後平分。 例如太太與3位子女共4人,則4人均分1,500萬元,倘若太太已離世,則子女3人平分3,000萬元。

土地遺產繼承: Q6:繼承遺產算不算送契樓?

無論基於家庭關係欠佳或時間所限或其他原因,遺囑執行人如不希望以個人身分去證明遺囑的有效性及履行其職責,他 / 她可以在遺產受益人之同意下,另外委託一間在香港註冊的信託公司,代表他 / 她去申領遺囑認證書。 死者的債項可包括去世前後所引致的債項,例如死者可能以其信用卡購物,但在月結單發出前去世。 在去世後才引致的債項,可包括屬死者名下物業的管理費。 所有債項都要在遺產分發予受益人之前核實及清還,或在分發前訂出相應的還款條文。

然而,如果立遺囑人僅想讓自己的自然和婚生子女受益,他們必須在遺囑中明確表達這一意願。 土地遺產繼承2025 此外,「子女」一詞不會自動被解釋為包含繼子女,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中明確指明對繼子女的安排。 土地遺產繼承2025 土地遺產繼承2025 舉例,如有人在無立遺囑的情況下本可以成為受益人,或有人不滿意在遺囑中所分得的遺產,這些人可以死者在立遺囑時神智不清,或死者在立遺囑時遭第三者不當的影響等理由,而宣稱遺囑無效。 土地遺產繼承2025 任何對遺產分配感到不滿的人士,均可以向遺囑執行人展開法律行動,就死者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土地遺產繼承: V. 取得授予遺囑認證(有遺囑)與取得授予遺產管理書(無遺囑)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土地遺產繼承: 遺產稅6大扣除額將調高12% 「配偶553萬元、直系親屬56萬元」明年繼承就適用!

如遺產執行人不清楚任何財產的價值,可於遺產申報誓章中註明該財產的存在,並承諾於財產的款額或價值確定後立即繳納遺產稅。 2007年,民政事務總署成立「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協助遺產承辦人以較簡易的方法處理HK$150,000以下遺產,以下將為讀者講解。 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撤銷遺囑的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並發出新的授予。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3條規定,如果法院覺得任何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本不應授予,或覺得其中有錯誤,法院可以撤銷授予。 雖然沒有任何法例明確禁止破產人士被委任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但法庭普遍認為破產人士不適合擔任此類職務。 另一方面,規管土地或樓房這些不動產之處置方法,通常是取決於該物業的所在地。

土地遺產繼承: 有遺囑的遺產 VS 沒有遺囑的遺產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25條規定了遺產代理人的數量為一至四個,除非涉及終身權益或未成年人權益,在這種情況下,除非遺產代理人是信託法團,否則需要至少兩名遺產代理人。 然而,如果遺囑裡面沒有見證條款,申請人就必須在申請時提交誓章(Form W3.1),證明立遺囑人妥為簽立遺囑(參見《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10條)。 你可以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0(1)條向遺產承辦處申請向遺囑執行人發出傳喚。 它通常用於當立遺囑人希望對已簽訂的遺囑進行較小的修改,例如添加、修改或撤銷遺囑的某部分。

土地遺產繼承: 香港保險遺產繼承如何辦理?

(b) 得到所有遺產受益人的同意,而該等遺產受益人必須全部都是有完全行為能力,例如都是健康的成年人。 被認可之夫妾關系中,夫、妾相互的繼承權及繼承份額,須視乎一夫一妾、一夫多妾、有否後嗣等各項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有關規定主要見諸於第73章第13條附表1中,在此不作深究。 後嗣(通常指子女,但若子女先於被繼承人身亡,則包括該子女之直系晚輩) 1、 婚生子女 在婚姻有效期間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 2、 遺腹子女

土地遺產繼承: 遺產遭到侵佔或侵害

反觀若物業屬於「分權共享」,則去世者持有份數會由其受益人來繼承,當繼承後要重新處理按揭問題,銀行可能會因應其能力作按揭審批。 個案中,谷友丈夫的物業屬於「單人持有」,如果谷友想繼續沿用丈夫的按揭,要在轉讓前向銀行查詢,否則按一般程序,當谷友繼承物業後,銀行也理應會需按照其能力重新審批。 土地遺產繼承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就是小美當然繼承,以及3個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位。

土地遺產繼承: 遺產承辦 II:管理小額遺產($50,000以下)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土地遺產繼承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土地遺產繼承: 土地遺產繼承期限: Q8:繼承遺產物業要不要交印花稅?

舉例,如死者擁有兩個單位(一個在香港而另一個在外地),那個海外物業便不會包括在香港的授予承辦書所處置的遺產內。 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

土地遺產繼承: 香港國安法 (中篇) – 煽動分裂國家罪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此外,臺灣律師也會在必要時代表繼承人與香港律師溝通,就案件進行專業意見的交換及討論,以及跟進授予書申請進度。

土地遺產繼承: 繼承房屋卻繳不出房貸?一招可節稅 房地合一稅算給你看

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至二十倍。 第一種是「訂立遺囑」:繼承人只要不危害配偶及順位繼承人之權益,都有自由處置遺產的權利,可以事先訂下遺囑,留給寶貝孫子多少遺產。 首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同時申請除戶證明(也就是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可以申請3份至5份以上以備日後使用,免去多趟奔波。 也就是說半年內必須辦妥遺產繼承手續,且如果不配合辦理、超過辦理期限,則每超過1個月,便需要繳交1倍以上罰鍰。

若申請人發現死者擁有更多資產,但沒有列於早前呈交之核實資產誓詞中,申請人仍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前)。 於2005 年 7 月 15 日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死亡的個案,申請人仍須跟從舊有做法(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但即使遺產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亦只須象徵式繳交100 元遺產稅。 所以,他 / 她開始行使權力的時間是在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至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如欲辦理「分割繼承」,需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繳納印花稅。 確認並告知國稅局死者遺產狀況後,國稅局將依申報內容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再依照金額繳納即可。 如同第一段所述的辦理期限,自死者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應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則可申請延長3個月。 祖父母、外祖父母 土地遺產繼承2025 祖父母是指父親/養父的父母;外祖父母是指母親/養母的父母,他們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土地遺產繼承2025 如果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房產,未來出售時,將以原配偶「取得的時間點」的公告現值,作為土地增值稅的原規定地價,可能會繳一筆可觀的土增稅。

土地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比例

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 $100 的象徵性稅款。 如果誓詞 / 誓章正確無誤,民政事務總署一般會在12個工作天內發出確認通知書,該通知書亦會夾附死者遺產的清單。 申請人於預約時段回訪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辦理宣誓及領取確認通知書便可獲授權處理遺產。 因此,立遺囑人可以事先詢問朋友是否願意擔任遺囑執行人。 立遺囑人亦該詢問朋友的年齡、管理遺產的專業知識以及朋友是否存在利益衝突(例如:當朋友亦是受益人的時候)。

土地遺產繼承: 土地遺產繼承期限: (二) 繼承順位孫子在哪裡?

今天我整理了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資料,跟大家分享這項權利,當認識之後,未來發生類似狀況,或許你也有機會能夠避開繳納遺產稅,有機會利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減省遺產稅。 香港律師會鄭重提醒讀者,本文所載之內容是參照文章刊登日適用法律而提出看法,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 讀者如有個別法律問題,應當就其個別情況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

土地遺產繼承: 父親將遺產中「股票、房產」個別給二位兒子…法院竟判要平分? 律師曝原因:即使錄影也沒用

基本上,各單位需要的文件應該都差不多,如果有按照本文之前的建議,多申請幾份文件備用,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第一步的時候雖然已建議一併申請印鑑證明,但多半當時只有取得其中一位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就是去辦死亡登記的那位)。 因此通常會請每位繼承人各自去申請印鑑證明,最晚這個時候收集完即可。 首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辦妥死亡登記後,可同時申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土地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程序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4條,遺囑執行的連鎖適用於當已故的遺囑執行人去世前就立遺囑人的遺囑申領遺囑認證,而遺囑執行人就已故的遺囑執行人的遺囑獲取遺囑認證書。 當承辦人在未完全處理死者的遺產的情況下去世,除非有遺囑執行的連鎖(Chain 土地遺產繼承2025 of Executorship),否則需要進一步或新的授予以委任遺產代理人處理未處理的遺產。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1)及(2)條規則,我父親及我對遺產並不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 傳喚書和核實誓章必須以面交方式送達《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5(4)條。 如果他經過合理嘗試後無法以面交方式送達,只有他證明無法以面交方式送達,法庭可能允許替代送達。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5至48條規定了有關發出和送達傳喚書以及被傳喚人呈交應訴書和假使被傳喚人不出現時申請授予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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