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審裁小組可維持、更改或推翻該上訴所關乎的任何決定、裁斷或命令。 本概覽由排水事務上訴委員備選小組祕書發出,以供有意瞭解排水事務上訴委員會運作的人士(包括擬根據香港法例第446章《土地排水條例》(「《條例》」)第V部提出上訴的人士)作一般參考。 在孔允明案中,申請人是在2005年持單程證從內地來港定居的香港特區居民,她質疑綜援申請人必須居港滿七年才能領取綜援的規定,是否合憲。 上訴法庭在2012年2月17日頒下判決,維持下級法院的裁決,並裁定有關政策合憲。 一般而言,上訴審裁小組的職能並非處理有關建築事務監督的投訴、查詢或進行商討,或向上訴人提供諮詢、調解、求情或調查服務。 上訴審裁小組 如欲查詢有關建築事務監督的其他事宜,應直接向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房屋署)提出。
如需要就排水事務上訴委員會相關的法律或常規方面尋求意見,請諮詢律師或其他合資格人士。 在香港航煤供應營運有限公司 訴 稅務局局長(終院民事上訴2013年第14號)案中,稅務局局長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民事上訴2011年第150號)提出上訴。 上訴法庭拒絕變更評稅,確認不把結餘課稅及/或被當作為營業收入的款項計算在內,並維持原訟法庭的裁決,即納稅人因提前向機場管理局移交根據一份〝建造、營運及移交〞協議所提供的航空設施,而收取機場管理局的一整筆款項,無須繳付利得稅。 終審法院在2014年12月15日頒布判決,駁回稅務局局長的上訴。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
注意:本網頁由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祕書處上載,僅為上訴審裁小組運作的一般參考資料,不應視為法律或上訴審裁小組常規的完整或具權威性的說明。 如需要就相關上訴個案尋求法律/專業意見,請因應情況諮詢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 上訴方早前陳詞指,警方於事發後約半年,即2015年11月才調查涉案私家車的瑜伽球,不排除涉案私家車在此半年間曾受幹擾。 雖然證物警員指車上沒有找到瑜伽球的氣塞,但氣塞是否在車上只屬臆測。 惟原審法官多次向陪審團表示氣塞消失不見,引導時以此基礎推論,質疑是錯誤引導。 《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及《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訂定有關樓宇安全的規定、罪行及罰則。
- 同時,原審法官沒有就警方調查瑜伽球前,車內的情況指引陪審團。
- 在建築事務監督 對 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中譽有限公司)(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1年第60號,民事上訴2012年第277號,終院民事上訴2014年第7號)案中,有利害關係的一方首先就其建議的宏豐臺發展計劃提出建築物上訴。
- 香港除設有法院制度外,還根據不同法例設立多個委員會和審裁小組,就影響民生或個人/法團業務的不同範疇(例如發牌事宜、稅務上訴和城市規劃事宜)提供糾正渠道。
- 中文大學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前副教授許金山,涉以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謀殺妻女,被裁定謀殺罪成,依例被判終身監禁。
律政司在2022年5月發布《司法覆核概論—給政府機關行政人員的指南》(第四版),提供有助瞭解司法覆核法律程序的參考資料,請按此連結。 若在聆訊當日出現惡劣天氣(如香港天文臺發出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暴雨警告信號),委員會會按照有關通告(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所載安排處理當日的聆訊。 聆訊通知書會連同由房委會擬備的個案事實摘要,於聆訊前不少於14日,以掛號郵件方式寄送給上訴人。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的裁定
2014年6月4及5日,上訴法庭就申請人的上訴在進行聆訊,並在2014年9月2日宣判,以多數裁定駁回上訴。 申請人以環境保護署署長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下具有雙重角色,和在工地以外緩解措施方面等問題,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在郭卓堅 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2年第72號)案中,申請人質疑在2012年6月1日通過成為法律的《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9(2A)條是否合憲。
任何人可根據私法,針對個人、法團或政府提出民事法律程序。 上訴審裁小組2025 民事法律程序也包括,就某條法例或任何法例條文是否合憲,或者政府的任何行為、決定或政策是否合法,根據公法提出司法覆核。 如欲索取本網站內未有收載的書面裁定,請以書面方式向上訴審裁小組祕書處提出申請,並盡可能臚列索取有關判案書的理由,以供跟進辦理。 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上訴審裁小組」)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條例》」)第48條成立,以就上訴進行聆訊和作出裁定。 不過,除非是十分特殊的個案,否則,屋宇署通常不會批准這類要求(例如以”樓宇已出租”為理據)。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審裁小組2025 如未能遵從命令的規定,又無合理解釋,可被檢控及/或由政府承建商代為進行有關工程。
上訴審裁小組: 建築事務監督的申述
在Ubamaka Edward Wilson 訴 保安局局長及另一人(終院民事上訴2011年第15號)案中,上訴人是尼日利亞公民,在香港特區被判販毒罪名成立並在此服刑。 上訴人指稱,若他被遞解返回尼日利亞,則會面對〝一罪兩審〞,原因是他可能因在香港特區被入罪所涉的行為而再被檢控,這等同不人道處遇。 終審法院基於事實(即上訴人在尼日利亞可能被檢控和定罪不足以構成不人道處遇)駁回上訴。 雖然終審法院裁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11條合憲以及與《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相符,但認為應按〝寬鬆及以立法目的為本〞的解釋方法,根據文意解釋有關條文。 因此,按立法目的解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必須理解為受該條例第5條規限。
就第32(2A)條所指的羈留而言,法院裁定當中可引致公佈政策的公法責任,但以本案案情來說,上訴人對自己被羈留的原因和依據不可能有疑問,因此處長並無違反任何公佈政策的責任。 法院根據《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11條,裁定上訴人不可援引《人權法案》第五條及《基本法》第二十八條。 在孫武 訴 社會福利署署長(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2年第117號)案中,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社會福利署的政策,即按私人房屋租金的相關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調整綜援受助人可獲發的租金津貼最高金額。 上訴審裁小組 申請人指稱此調整政策違法,理由是政府錯誤詮釋所適用的政策,即租金津貼最高金額的調整,應以綜援受助人所實際繳交的租金的第90個百分值為根據(基於第90個百分值目標的政策)。 2014年6月11日,原訟法庭作出判決,駁回有關的司法覆核,並根據證據裁定政府從未採取任何基於第90個百分值目標的政策。
上訴審裁小組: 提供法律援助
只要主席具有這項權力,便不應由法院審理有關權力是否行使得當,又或主席決定結束辯論,是否構成在未經授權下訂立新的議事程序規則等問題。 在建築事務監督 對 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中譽有限公司)(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1年第60號,民事上訴2012年第277號,終院民事上訴2014年第7號)案中,有利害關係的一方首先就其建議的宏豐臺發展計劃提出建築物上訴。 2012年11月19日,原訟法庭裁定司法覆核申請得直。 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提出上訴,但上訴法庭在2014年1月3日駁回,並下令把有關事宜發還審裁小組重新聆訊。 其後,有利害關係的一方就〝建築事務監督在根據第16(1)(g)條行使酌情權時,究竟可否考慮健康及安全問題或城市規劃方面,以及這些考慮因素在任何空間或因果關係上能造成多大程度的限制〞的問題,取得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根據上訴法庭2014年11月13日的判決,申請人不服司法覆核申請被駁回而提出的上訴獲判得直,主要理由是城市規劃委員會違反〝坦姆賽德〞責任,以及其作出決定的程序存在不公。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機制
上訴法庭裁定,目標條文與第30A(10)(b)(i)條之間的差別,經分析可知,不能用以支持相稱原則規定的恰當根據,並裁定終審法院在陳永興案的理據適用於本案。 因此,上訴法庭宣佈有關條文違憲,但基於破產管理署署長承諾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法庭准予擱置執行判決。 該上訴許可申請已向上訴法庭提出,現正等候法庭作出決定。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委員會 (房屋)
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7年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由於《基本法》訂明香港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故此可供香港採用的普通法來源不再侷限於英國法院裁決或普通法。 上訴審裁小組 除非法院另有指示或命令,其裁決一般對外公開,並可透過司法機構網站在網上查閱,請按此連結。 此外,律政司也在本網站提供“過去12個月的重要判決”和“選定的重要判決摘要”以便參考,請按此連結。 上訴人可藉向祕書發出書面通知而撤回其上訴或放棄其上訴的任何部分。 上訴人亦須在發出撤回上訴通知後,盡快將通知文本一份送達建築事務監督。 一般而言,在接獲上訴人的詳情陳述書及建築事務監督的申述書後,上訴審裁小組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進行初步聆訊或全面聆訊。
上訴審裁小組: 裁定
對排水事務監督根據第20(1)、21(1)、26或27條所作的規定或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在聆訊完畢後,上訴委員會可確認、推翻或更改該上訴所反對的規定或決定。 上訴審裁小組2025 上訴審裁小組 公法規管的範圍涵蓋政府(包括公共主管當局)與個人之間的關係。 原訟法庭可在司法覆核法律程序中覆核任何行使或拒絕行使公共決策權力的決定。 一般來說,司法覆核着眼於被質疑決定的合法性而非其是非曲直,法庭也不會以其意見取代作出決定者的意見。 訴訟是指法官/司法人員在法庭或審裁處開庭審理與訟各方之間爭議的法律程序。 上訴審裁小組2025 香港人享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及尋求司法補救的基本權利,該等權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保障。
上訴審裁小組: 民事案件
調查委員會在報告中就若干事宜作出裁斷,當中包括就海事處及其人員的工作作出的裁斷。 此外,調查委員會就所需措施提出建議,以防日後再發生相類事故。 一般而言,任何人因建築事務監督行使根據《條例》賦予他的酌情決定權所作的任何決定而感到受屈,可行使提出上訴的權利。 該人須以訂明方式向祕書發出書面上訴通知,而祕書須在該項決定的通知送交上訴人之日後不遲於21天收到上訴通知。 中文大學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前副教授許金山,涉以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謀殺妻女,因謀殺罪成被判囚終身,終審法院法官今裁定他終極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審裁團(建築物)
在孔允明 訴 社會福利署署長(民事上訴2009年第185號)及遊文輝 訴 上訴審裁小組 社會福利署署長(民事上訴2010年第153號)(一併審理)兩案中,申請人質疑申請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一項條件。 該條件訂明,18歲或以上人士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區居民至少七年,並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於香港特區至少一年,才符合資格領取綜援。 上訴審裁小組 法院遵循判例原則,意思是下級法院須遵從上級法院判決的判案理由(ratio decidendi,即法院在解決席前問題時所應用的法律準則)。
上訴審裁小組: 法律事項
注意:如你選擇郵寄上訴文件,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以確保你的上訴文件能妥善送達上訴委員會。 上訴審裁小組 若郵件郵資不足,香港郵政會把郵件退回寄件人或予以銷毀 。
原訟法庭據此撤銷有關限制,並把有關事宜發還城巿規劃委員會重新考慮。 城巿規劃委員會提出上訴,被上訴法庭在2014年11月13日駁回,現正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事緣署長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4A及104C條,移走法輪功學員在香港多個地點擺放的橫額及標語牌。 上訴審裁小組 原訟法庭在2014年10月15日作出裁決,裁定申請人提出的質疑並非可合理地爭辯,因此拒絕向申請人批予司法覆核許可。 原訟法庭同時裁定,第104A及104C條的限制按法律訂定,與若干正當目的(包括保護和保持香港市容)有合理連繫,並且不超過為達致有關目的所需要的程度,而公眾可在不受幹擾下享用公眾地方,因此有關限制屬合法合憲。 在W 訴 婚姻登記官(終院民事上訴2012年第4號)案中,一名在手術後由男身變為女身的變性人,不服婚姻登記官拒絕允許她與男性伴侶註冊結婚。
上訴審裁小組: 聆訊
上訴人提出申索的理由是,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2(2A)條把他羈留46天,屬非法和無理。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所依的是狹小事實根據,即基於將 Hardial Singh 案訂立的原則應用於《入境條例》第32(2A)條規定的有時限羈留,整個遣送離境過程(就對上訴人發出遣送離境令所作的考慮)應約早十天完成。 上訴人因被非法羈留十天,獲判港幣10,000元損害賠償。 法院接納,沒有公法規定處長有責任公佈有關訂定行使法定酌情權準則的政策,並裁定究竟當中有否公佈有關政策的責任,須視乎所涉酌情權的性質及如何行使而定。 法院也考慮了A(酷刑聲請人)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2008] 4 HKLRD 752案,指出上訴法庭在 A 案中並無施加任何有關制定和公佈政策的責任。
針對原訟法庭的裁定所提出的實質上訴發還上訴法庭重審,而上訴法庭在2011年6月9日駁回上訴。 2012年1月6日,呈請人獲上訴委員會給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上訴審裁小組2025 終審法院根據上述準則裁定,由他人代第一答辯人招致的22萬元開支,用以取得2008年5月30日至6月30日期間在香港有線電視廣播錄像的時段,事發先於第一答辯人在2008年7月13日公開宣佈有意在2008年立法會選舉中參選,該筆開支並非選舉開支。 上訴審裁小組 原訟法庭在2012年5月11日裁定,城巿規劃委員會所施加的限制是任意施加的。 具體而言,法庭認為,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申請人在建築物高度限制下仍可盡用該用地的可建總樓面面積,也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施加建築物間距和特定面積的非建築用地限制。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通知
相關的普通法原則包含三權分立法則,以及在此法則下的立法機關與法院的既定關係。 上訴審裁小組2025 這關係所含的原則是,法院承認立法機關在處理議會事務時,具獨有權限管理自身內部程序,特別是立法程序。 上訴審裁小組 法院不會插手裁定立法機關的內部程序恰當與否,而會留待立法機關自行就這類事宜獨自作出決定。 雖然《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的〝法定程序〞一語明顯涵蓋《議事規則》,但條文並無處理有關違反《議事規則》會否導致隨後所通過法律無效的問題。 終審法院認為,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在這點上未作清晰規定,亦無規定遵從《議事規則》,是確保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有效的必要條件。 上訴審裁小組2025 就此案而言,主席顯然有權為辯論設限以終止辯論,這是在《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下主席主持會議權力的固有或附帶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