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土地審裁處程式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爲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 接受過專門訓練的調解員,善於打破談判僵局,並能令各方專注於尋求解決方案。
- 相比於訴訟,調解的過程快捷得多,當事人因而可早日達成和解。
-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的資格,以及為了維持審裁處的中立性,審裁處職員被指示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當上訴許可獲得批准後,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必須在審裁處給予許可後的7天之內,把上訴通知書派送審裁處及法律程序的各方。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土地審裁處程式: 申請擱置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爲利便各方當事人就民事案件尋求調解,司法機構已分別於土地審裁處成立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以及綜合調解辦事處。 土地審裁處程式 由於許多舊樓都涉及龐雜的利益和業權問題,在收購時因而容易引發爭議,令事情變得複雜。 土地審裁處程式 藉著調解,當事人無須把爭議訴諸法庭,既省時又省錢,更可避免抗辯式的法庭訴訟及成爲敗訴一方的風險。 相比於訴訟,調解的過程快捷得多,當事人因而可早日達成和解。 由於當事人可自行作出決定和達成協議,因此會更願意遵守協議的內容,大大減低提出上訴的機會。
除了提交費用外,申請由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必須繳付按金予土地審裁處,以支付執達主任和封舖差費用。 土地審裁處程式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土地審裁處程式 土地審裁處程式2025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土地審裁處程式: 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案件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土地審裁處程式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 即使上訴的期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審裁處或上訴法庭仍可在任何時間延展上訴的時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儘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爲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 此文本只作一般參考用途,不應被視為法律或法院常規的詳盡或具權威性的說明。
-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爲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土地審裁處程式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土地審裁處程式: 覆核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在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必須儘快爲有關申請排期聆訊,然後通知各方排期聆訊的詳情。 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欠租或判額,或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執達主任費用,一切視乎執達主任執行「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的結果。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所欠金額之機會和會涉及有關的執達主任費用,然後請自行決定所需要的執行方式。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土地審裁處程式: 訴訟各方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土地審裁處程式: 指示聆訊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土地審裁處程式 除非審裁處另有指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規則提出的上訴,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
土地審裁處程式: 申請擱置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如果審裁處決定不覆核其決定,司法常務官便須發出書面通知,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各方。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土地審裁處程式: I) 執行令狀
除非經本審裁處另行批准,否則非正審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並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申請書的內容主要以表格1爲依據。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土地審裁處程式: 土地審裁處
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的各方,可以親自應訊及陳詞,也可以延聘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應訊,或在獲得審裁處的許可後授權他人代表應訊。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差餉估價上訴案件、地租上訴案件及房屋上訴案件的各方應注意,若在提交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內無人申請排期聆訊,則上訴程序將失效。
土地審裁處程式: 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土地審裁處前身為租務審裁處(Tenancy Tribunal),1982年改為現稱。 現時主要審理有關建築物及土地發展的申索及裁定上訴的案件。 在給予補償方面,土地審裁處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具同等權力,可以釐定租金及賠償金額,而且金額是不設上限,而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土地審裁處是香港的審裁處中唯一可以聘請律師的。 差餉估價上訴案件、地租上訴案件及房屋上訴案件的各方應注意,若在提交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內無人申請排期聆訊,則上訴程序將失效。 在專業的調解員協助下,當事人提出的創意方案可以層出不窮,內容甚至可以超越法院所能作出的命令及法律補救侷限。
土地審裁處程式: 支付裁定某方應得的款項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編定的聆訊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審申請方式申請安排一個新的日期。 除非事先得到對方同意並在傳票上籤注,否則與訟各方須向土地審裁處法官或審裁處成員申請及解釋延期的原因,由法官或審裁處成員決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請。 土地審裁處程式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如果審裁處拒絕這項申請,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的14天之內,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土地審裁處程式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權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土地審裁處程式2025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試驗計劃的措施部分經修改後,土地審裁處採用為標準慣例。 試驗計劃在2009年6月30日結束後,土地審裁處隨即發出相關的實務指示。 如果在香港以外地方致電的話,請在電話號碼之前加撥地區號碼「852」(不適用於駐海外辦事處)。
土地審裁處程式: 土地審裁處
自2008年起,土地審裁處設立了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BMMCO)﹝地址:九龍加士居道38號土地審裁處大樓2樓 室﹞,以促成涉及建築物管理案件的各方,尋求調解。 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主要舉辦調解資訊講座,協助訴訟人尋求透過調解,以更符合成本效益、省時及令人滿意的方式,去處理爭議。 由2008年1月1日起,土地審裁處推出了一個試驗計劃,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程序。 試驗計劃的目的,是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程序,及鼓勵有意展開或已經展開民事法律訴訟的各方,嘗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分歧,使案件可以更有效率及快速處理。 土地審裁處程式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除了提交費用外,申請由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必須繳付按金予土地審裁處,以支付執達主任和封鋪差費用。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髮還給申請人。 土地審裁處程式 土地審裁處程式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土地審裁處程式: VI) 上訴案件
若要由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判予金錢的裁決而追討欠款,勝訴一方可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欠租或判額,或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執達主任費用,一切視乎執達主任執行「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的結果。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所欠金額之機會和會涉及有關的執達主任費用,然後請自行決定所需要的執行方式。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爲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土地審裁處程式: I) 執行令狀
土地審裁處是具備原訟和上訴的司法管轄權的香港司法機構,位於九龍京士柏加士居道38號(即前南九龍裁判法院舊翼)。 有關訟費評定的詳細程序資料,請於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訟費的評定》小冊子參閱,或登入司法機構網址rcul.judiciary.hk下載該份有關的小冊子。 即使上訴的期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審裁處或上訴法庭仍可在任何時間延展上訴的時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除非經本審裁處另行批准,否則非正審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並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申請書的內容主要以表格1為依據。 如果當事人的爭議牽涉一些未披露的商議事項,調解可讓當事人在保密及不受法庭程序的規限下,找出該等商議事項,以及達成較靈活和實際的獨特解決方案,例如現金賠償以外的安排,亦是法院所無法提供的。 中立及專業的調解員的任務並非為當事人作出決定,而是協助當事人有系統地釐清爭議事項,探討本身論據的強弱,超越當前情況的侷限,並促使當事人找出最爲合適的解決途徑。
土地審裁處程式: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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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執行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必須首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申請通知書,然後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涉案的樓宇的大門入口的顯眼處;申請人必須同時把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連續3天張貼於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土地審裁處程式 申請人執行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必須首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申請通知書,然後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涉案的樓宇的大門入口的顯眼處;申請人必須同時把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連續3天張貼於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
土地審裁處程式: I) 收回管有權案件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在編定的聆訊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來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編定的聆訊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審申請方式申請安排一個新的日期。 除非事先得到對方同意並在傳票上簽註,否則與訟各方須向土地審裁處法官或審裁處成員申請及解釋延期的原因,由法官或審裁處成員決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請。
土地審裁處程式: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審裁處會在傳召訴訟各方傳票的聆訊中,對這項申請作出裁定。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儘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土地審裁處程式 審裁處會在傳召訴訟各方傳票的聆訊中,對這項申請作出裁定。 假若任何一方認爲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在編定的聆訊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來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
在情況緊急時,必須以單方傳票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要求排期聆訊的申請書內須提供估計所需的審訊時間和準備傳召的證人數目等資料。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在情況緊急時,必須以單方傳票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纔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