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土地審裁處案例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在情況緊急時,必須以單方傳票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主要負責舉辦調解講座,以及協助訴訟人尋求調解服務,藉此循更合乎經濟效益、省時、令人滿意的方式解決彼此的爭議。 土地審裁處案例 在專業的調解員協助下,當事人提出的創意方案可以層出不窮,內容甚至可以超越法院所能作出的命令及法律補救侷限。 除非審裁處另有指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規則提出的上訴,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

土地審裁處案例: 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爲利便各方當事人就此類案件尋求調解,司法機構於2008年1月在土地審裁處成立了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 爲利便各方當事人就民事案件尋求調解,司法機構已分別於土地審裁處成立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以及綜合調解辦事處。 自2008年起,土地審裁處設立了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BMMCO)﹝地址:九龍加士居道38號土地審裁處大樓2樓 室﹞,以促成涉及建築物管理案件的各方,尋求調解。 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主要舉辦調解資訊講座,協助訴訟人尋求透過調解,以更符合成本效益、省時及令人滿意的方式,去處理爭議。 若要由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判予金錢的裁決而追討欠款,勝訴一方可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土地審裁處案例: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判定款項的成功機會以及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再作決定。 土地審裁處案例 土地審裁處人員只能解釋提出申請或上訴的一般程序,及法律程序展開之前及之後任何需要完成的程序手續。 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的資格,以及爲了維持審裁處的中立性,審裁處職員被指示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 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的各方,可以親自應訊及陳詞,也可以延聘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應訊,或在獲得審裁處的許可後授權他人代表應訊。
  • 土地審裁處前身為租務審裁處(Tenancy Tribunal),1982年改為現稱。
  •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雖然我們已盡力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準確無誤,但本文本的內容並非法律或專業意見。 如果當事人的爭議牽涉一些未披露的商議事項,調解可讓當事人在保密及不受法庭程序的規限下,找出該等商議事項,以及達成較靈活和實際的獨特解決方案,例如現金賠償以外的安排,亦是法院所無法提供的。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除非經本審裁處另行批准,否則非正審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並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申請書的內容主要以表格1爲依據。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土地審裁處案例: 申請擱置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差餉估價上訴案件、地租上訴案件及房屋上訴案件的各方應注意,若在提交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內無人申請排期聆訊,則上訴程序將失效。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如果申請人沒有張貼有關通知書,他/她必須在審裁處作出收回管有權的判決或命令後,把判決通知書連續3天張貼在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判決通知書是向答辯人和所有實際佔用樓宇的人士發出,要求佔用樓宇的人士在通知書內註明的日期前遷出。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土地審裁處案例: VI) 上訴案件

小額錢債審裁處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於1976年成立,規定訴訟各方均不可由律師代表出庭,故此某程度上對窮人更平等,經濟條件懸殊的當事人可達致最大程度的司法公平。 如果審裁處拒絕這項申請,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的14天之內,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的上訴許可申請。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土地審裁處案例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權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土地審裁處案例: 指示聆訊

以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編制(約11個法庭,共1名主任審裁官與10名審裁官/暫委審裁官)來說,算是非常高效率。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而且每年數萬案件審結後,要求覆核裁決的不足百分之一(分別為2020年的162宗、2021年的207宗及2022年的183宗覆核申請),可見市民對小額錢債審裁處工作的滿意度較高。 由於許多舊樓都涉及龐雜的利益和業權問題,在收購時因而容易引發爭議,令事情變得複雜。 藉著調解,當事人無須把爭議訴諸法庭,既省時又省錢,更可避免抗辯式的法庭訴訟及成爲敗訴一方的風險。 相比於訴訟,調解的過程快捷得多,當事人因而可早日達成和解。 由於當事人可自行作出決定和達成協議,因此會更願意遵守協議的內容,大大減低提出上訴的機會。

土地審裁處案例: 指示聆訊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其六,因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金額有限,與其說入稟人單純為錢,還不如說有時是為了出口氣,討回個公道,但現時申索範疇並不涵蓋精神損失及補償,僅可追索金錢損失(pecuniary loss)。

土地審裁處案例: I) 執行令狀

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欠租或判額,或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執達主任費用,一切視乎執達主任執行「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的結果。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所欠金額之機會和會涉及有關的執達主任費用,然後請自行決定所需要的執行方式。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爲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土地審裁處案例: I) 執行令狀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編定的聆訊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審申請方式申請安排一個新的日期。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除非事先得到對方同意並在傳票上簽註,否則與訟各方須向土地審裁處法官或審裁處成員申請及解釋延期的原因,由法官或審裁處成員決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請。 土地審裁處案例 在任何不屬於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此項申請中任何一方,在向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書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排期聆訊該申請或上訴。

土地審裁處案例: 土地審裁處

另一方面,對於一般市民而言,預備小額錢債案件的所需證據及文件,例如證人陳述書、證明照片與其他文件,可能感到比較喫力。 而申索過程較為迂迴,程序可長達數月,提訊時當事人需請假前往審裁處應訊,再加上法庭聆訊屬公開性質,或涉隱私考慮。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在情況緊急時,必須以單方傳票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土地審裁處案例: 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土地審裁處案例: 表格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纔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除了提交費用外,申請由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必須繳付按金予土地審裁處,以支付執達主任和封舖差費用。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該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提供與建築物管理案件有關的調解資訊,並回答有關查詢,但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不會提供任何法律意見,亦不會就具體法庭案件或法律程序的進行,作出評論或提供協助。 土地審裁處自2008年1月1日起推行試驗計劃,藉此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過程。 試驗計劃的目的是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過程,並鼓勵建築物管理案件的各方,嘗試透過調解以解決彼此的分歧,從而使該類案件迅速及有效率地得以處理。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其四,如此便民利民的小額錢債審裁處,雖在2018年12月獲準提高申索限額,由50,000元增至75,000元,但社會上一直有不少聲音認為應進一步提高限額。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因為超過限額的案件須交由更高級法院裁決,諸如區域法院案件的索償金額上限是300萬港元,高等法院則不設上限,但這些上級法院均須延聘律師代辦,涉高昂而且難以估算的律師費,法律成本以幾何級數遞增,影響一般市民追討的意欲。 此文本只作一般參考用途,不應被視為法律或法院常規的詳盡或具權威性的說明。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