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要共同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必須一同負擔扶養費,所以在本案例的情況,阿建有工作有能力負擔扶養費,所以,小珍可以向阿建請求幫阿建代墊的扶養費用。 如果小孩的扶養費是由一方先行墊付,則墊付扶養費用的一方,可以依照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他方返還代墊的扶養費用。 關於時效,除非雙方有約定按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扶養費外,原則上為15年。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本於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由父母共同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及成長所需,與實際有無行使親權或監護權,不發生必然之關係,亦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親權歸屬於誰而受影響,故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之父或母亦有扶養義務。 扶養費請求權基礎須視當時訂定方式與給付內容而定;如以法院調解或扶養費訴訟訂定,可持調解筆錄或判決逕予父母扶養費強制執行,日後較不易發生爭議。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扶養費判例:成功爭取前夫返還五年內扶養費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約定固定頻率給付之債權,其時效較短,為5年。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若法律無特別規定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2025 依照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3],在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有多數人的情形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履行義務的人。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2025 法院一般會依政府每年公佈之臺閩地區簡易生命表,估計受扶養之父母尚有幾年餘命(還可以活多久),另考量將來各期之給付要於現在一次性給付,需扣除中間利息以計算折現值,實務上通常採用霍夫曼係數與公式,計算一次給付扶養費之金額。
從而,未成年子女若由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者,該扶養者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2025 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是指例如日常生活費用、醫藥費用、住宿費等,而實務上會依照扶養義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來判斷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10]。 另外,對於受扶養人的扶養費計算標準,通常法院實務多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佈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作為衡量的標準[11]。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照顧父母的扶養費,我可以強制要求兄弟姊妹分擔嗎?律師教你2個實用方法
去年我遭遇到人生一個重大的挫折,第一次面臨訴訟,令我感到徬徨,謝謝陳秉榤律師及巽耘律師團隊專業的協助下,細心的向我說明訴訟中會遭遇到的問題,並提出提出很棒的解決方案。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要有判決、裁定、調解筆錄等執行名義,就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時會須要到國稅局確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清單,只需從中選取欲執行查封拍賣之標的即可。 王氏兄長主張,其母育有一對兒子,他是長子,另有一位弟弟,68年起,母親都是他在照顧,弟弟完全未盡扶養母親之責,弟弟不曾把母親接回家住或支付生活必需品、扶養費給母親。 〔記者王俊忠/臺南報導〕雲林縣一對王氏兄弟,多年來都是長兄扶養母親,次子未盡扶養母親之責,長兄打官司要求弟弟給付15年來不曾給付母親扶養費的不當得利,臺南高分院判長兄勝訴,其弟36萬元不當得利應還給兄長,判決確定。
- 不過本篇要分享一則高等法院108年的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一個值得肯家的法律見解,關於「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扶養義務人請求其他扶養義務人返還代墊扶養費者,不需要經過協議、親屬會議決定扶養方法,縱未協議扶養方法,仍可直接訴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以下為研討全文。
- 「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您的舅舅阿姨們,法律上有義務要養他們的母親,也就是您的外婆!」我解釋著。
- 至於扶養費數額與給付方式之約定,雙方於離婚時可自行協議,並約定於離婚協議書上;若彼此無法達成共識,後續須透過扶養費官司訴訟處理,法院將進一步視個案情狀評估並做出扶養費判決,包含各須負擔之數額、給付時限與方式。
- 相對人年逾60歲,聲請狀所指「事業有成」實為銀行貸款50萬元無力償還、所指「開名車」實係78年出廠之BMW 老車、所指「住透天大樓」係配偶所有,約23坪土地蓋的30年舊屋,所指「新復珍餅行之大股東」實無半股,並聲明駁回聲請人之請求。
- 在陳律師耐心傾聽,設定戰略目標,細心分析的努力下,本人最終仍然達到本人所需要的目標,並比目標更多,實在有夠厲害,相信他們準沒錯。
- 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調查,68、69年間,王氏雙親已將財產分別贈與這對兒子,並約定兩兒子每個月應各付2千元給他們兩老作生活費,應依此協議作為扶養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次子應負擔扶養義務每月以2千元為上限。
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 況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具強制性,任親權之父或母,並無權利為子女拋棄受扶養之權利。 按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為戊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項第8 款、第74條明文規定。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2025 原則上在受扶養人「客觀上沒有謀生能力」時,例如父母重病或年邁、子女未成年或重病,有「扶養義務」的人卻不為扶養,父母、子女或已代為負扶養義務者,即能向有扶養義務者請求扶養。 要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所謂請求扶養並不一定是扶養費用,而可能是生活上照顧等,需視受扶養者實際需要,但一般來說雙方已經對立到需要上法院,有扶養義務之人多不願意親自進行扶養行為,而會選擇以扶養費來解決,所以以下也用扶養費來統一稱之。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子女扶養父母是人倫之常,也有法律上的義務嗎?
此種代墊的情形,因法律上扶養義務人還是應負責任,所以當然可以事後請求已支出之相關費用。 依法律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參見民法第1119條)。 而當負扶養義務的子女有數人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參見民法第1115條)。 所謂「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應係指一個人生活之全部需求而言,舉凡衣食住行之費用、醫療費用、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 法律規定父母受扶養之權利是以其不能維持生活,而非以無謀生能力為要件(參見民法第1117條)。
- 至於小強一個月要付多少錢的扶養費,可由雙方協議決定,如果協議無共識,則法院會依據子女需求及雙方經濟能力酌定扶養費的金額。
- 法院認為,扶養費是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需求係陸續發生,如果沒有其他特別情事使扶養義務人有一次給付之必要,應以定期給付為原則(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 其實您可以向對方討回扶養費,通常我們會建議依據用以下方是處理,「私下協商」、「非訴訟案件」、「扶養費官司」。
- 為了保護扶養義務人,如果有上述情況,可以向受扶養權利者住所地或是居所地法院[7],提出家事聲請狀[8],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如果積極的加害行為已經對義務人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 前面有提到,扶養義務是有「順序」的,如果是後順位的扶養義務人,並不用幫前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有代墊則可以另外向扶養義務人請求。
-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向國稅局調查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並撰擬書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1.被請求之一方名下有財產,後續可進一步查扣以償還所積欠之扶養費。
- 「因為現在都是我們家在付照顧外婆的相關費用,我想幫我媽媽問:法律上有什麼方法,可以要求阿姨舅舅們一起來付這些錢嗎?這對於我們家,真的也是一筆不小開銷!」陳小姐說。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自己之生活而言。 惟若父母窮困,不能維持生活,即使父母有謀生能力,子女對父母仍應負擔扶養的義務,不能強迫父母老了還要去找份工作養活自己。 扶養費多數由雙方協商,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法院扶養費判決實務見解多數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再輔以雙方的薪資、財務狀況,還有孩子生活所需以酌定合理金額。 協議時約定按月給付固定扶養費用,然對方並未依約履行,按民法第126條規定至多隻能回推5年時間,逾越5年部分即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此時對方可以請求權已超過時效作為抗辯理由而拒絕給付扶養費。 (三)被告雖又抗辯曾匯款10萬元至乙帳戶作為負擔父母醫療看護費用基金,此部分應予扣除。 然為原告所否認,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規定,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法律專區
舉例而言,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臺北市108年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30,981元,可採為受扶養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用數額。 但若是父母年老重病或失能,尚須綜合考量實際所需之生活費、醫療費、看護費等,不能僅以一般標準而定。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例如現在外籍看護工一個月費用約2萬元左右,而本國看護費用更高,若再加上其他支出,實際費用應該會比前開平均消費支出高出許多。 依法律規定,直系血親互負扶養之義務(參見民法第1114條),而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義務人(參見民法第1115條)。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請求扶養費訴訟程序?
除非張先生和吳小姐有約定,就小孩的扶養費有約定一年給付一次或按月給付,例如:張先生每月需給付小孩1萬5千元,才會適用5年短期消滅時效的限制。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2025 (三)參諸前述說明可知,相對人並不因未任未成年子女許正凱之親權人,而免除其對子女之扶養義務,故聲請人許淑芬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償還代墊之扶養費用。 聲請人許淑芬與相對人既就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分擔達成協議,自應受該約定之拘束。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扶養費判決Q&A
監護人只要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向法院聲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法官通常會以當地「平均每人每月消費金額」,並考量孩子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孩子實際需要…等情況,來決定對方每個月需支付多少扶養費。 關於扶養費之計算,若當事人不能實質舉證,法院常會以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各縣市特定年度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計算基準。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按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為戊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2025 款、第74條明文規定。 本件請求代墊子女扶養費之不當得利事件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均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 返還代墊扶養費訴訟無論監護權在哪方,孩子父母都需支付小孩扶養費直到孩子成年,實務上扶養費用之計算是依行政院主計處國人平均每月最低消費金額為準,法院也會依照父母雙方經濟能力、孩子個案情況來酌定支付比例與金額高低。 (一)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而按其資力負扶養義務,亦即父母因離婚不能任親權人時,未任親權一方之扶養義務不能免除。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父母留愛多一點 財富傳承 破解4大糾結!
法院認為,扶養費是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需求係陸續發生,如果沒有其他特別情事使扶養義務人有一次給付之必要,應以定期給付為原則(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而法院訂定給付的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家事事件法第126條準用同法第100條)。 故未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並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與標準,且實際各案件狀況所牽涉的項目與金額會更加複雜,若對扶養費用計算仍有疑問,建議即早法律諮詢家事專科律師協助分析。 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孩子成長階段不因父母離異而對生活造成影響,縱使雙方離婚使婚姻關係消滅,但仍屬子女之父母;無論孩子最後係兩人共同監護或由其中一方獲取監護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依舊存在。 (二)經楊律師向法院聲請調查子女3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可證,3人經濟能力上並無明顯之懸殊,且被告名下財產總額尚且多於原告,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分擔1/3之扶養費,尚屬合理。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次又聲請向臺中醫院查詢保證金、醫療費用係由何人、以何方式支付,有原告之信用卡簽帳單及門診現金收入明細表可證,足見相關醫療費用,確為原告所支付。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扶養費訴訟流程怎麼跑?
而對於中壯年來說,常是上有高堂,下有幼子,夾在中間的壓力很大,有如三明治,對於父母與子女都有扶養的義務,其實是很辛苦的,惟若是其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全體之受扶養權利人時,法律規定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最優先(參見民法第1116條)。 不過本篇要分享一則高等法院108年的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一個值得肯家的法律見解,關於「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扶養義務人請求其他扶養義務人返還代墊扶養費者,不需要經過協議、親屬會議決定扶養方法,縱未協議扶養方法,仍可直接訴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以下為研討全文。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2025 本件聲請人許正凱雖未能提出確切之支出單據憑證,惟衡之聲請人年紀尚輕,而父母扶養子女多未留有支出單據,為一般之常情,是此等單據之欠缺不應構成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支出扶養費之障礙,可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每人每年平均消費性支出及非消費性支出之數額作為標準。 可以,代墊扶養費的人(通常為監護人),可以以不當得利的名義,要求對方支付自己過去代墊的扶養費,如果當初判決書或公證過的離婚協議書有載明扶養費,依家事法規定,這些原則上就適用非訟程序,也就是不用打官司就可以要對方返還。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子女若沒有依法院判決定期付扶養費可能要一次付清
所以如果像是父母重病之情形,除生活費用外,基本之醫療或照護費用,也必須一併計算在內。 至於在基本支出方面,法院一般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就受扶養人所在縣市計算。 例如:如果受扶養人住臺北市,依主計處於107年度統計,臺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為28,550元;如住在臺中市則為23,267元。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2025 因為受扶養者需要扶養的情況多半比較緊急或不能中斷,所以現實上大多數是已經先支出代墊扶養費用,才跑去法院向扶養義務人請求相關費用。 常見情形例如:父母離異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應負擔之扶養費用,或子女間對於年邁長輩扶養費用之爭執。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子女扶養父母要到何種程度?需要犧牲自己嗎?
所有訴訟案件都是以證據作為裁判的基準,當您必須要面對司法程序時,您是否知道您手中掌握的證據能否在法官眼中作為有效的呈堂證供? 智邦法律諮詢網特聘多位專業律師組成服務團隊,為您的各項法律問題給予專業的解答及建議。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智邦法律事務所有專業律師合作,離婚諮詢、外遇求償、子女監護、調查蒐證、刑事辯護,致力於輔導民眾渡過難關。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院於網路上提供「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的小工具,可供民眾簡便操作,還提供計算式的例稿供使用。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2025 例如:假設每月給付扶養費為3萬元,受扶養人餘命為10年,則實際操作可以得知,一次給付金額為:2,924,355元(而非360萬元)。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
相對人年逾60歲,聲請狀所指「事業有成」實為銀行貸款50萬元無力償還、所指「開名車」實係78年出廠之BMW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老車、所指「住透天大樓」係配偶所有,約23坪土地蓋的30年舊屋,所指「新復珍餅行之大股東」實無半股,並聲明駁回聲請人之請求。
也就是X的子女4人,A、B、C、D是法定的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且這四人因此依照民法第1115條第3項需各依照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被請求之一方若與他方協商不成,建議可進一步請家事律師提出訴訟爭取,並擬訂完善訴訟策略,說服法院採納我方主張。 其實不然,協議之初有約定按期給付,後續要計算應付金額或舉證時均相對容易,而未定期限之給付就須自行按年推算平均花費後請求。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諮詢分類
父母與子女就是直系血親的親屬,父母固然應扶養年幼的子女,子女長大後對父母也有扶養的義務,責無旁貸。 書狀撰寫不僅涉及法條適用與各項金額計算,更可能影響法院對於案件事實認知,若撰擬給付扶養費起訴狀內容空泛,而未呈現案件重點所在,嗣後法院判決可能得出對請求一方不利之結論。 夫妻間離婚須處理的往往不只是雙方間的身分關係,如共同育有孩子,孩子的監護權、探視權及扶養費皆為須談論之事項,而當雙方協議扶養費未達共識,又調解不成,就會進入扶養費訴訟流程。 至於小強一個月要付多少錢的扶養費,可由雙方協議決定,如果協議無共識,則法院會依據子女需求及雙方經濟能力酌定扶養費的金額。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據瞭解,謝姓原告指出,母親生前均由他一人扶養照顧,並於79年12月7日病逝後第3天,他和被告即2名手足在梁姓親友住處達成協議,約定扶養費和醫療費部分,被告等2人應給付他150萬元,喪葬費部分則由3人平均分擔,各為22萬5000元。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返還不當得利)
◆案件見解:本件牽涉到請求權時效的問題,究竟父母一方先代墊子女的扶養費,之後向他方請求返還,是適用15年或5年的消滅時效? 首先說明,消滅時效指的是請求權因為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債權人如果在時效內向債務人行使權利,在超過期間以後,債務人可以主張請求權「罹於時效」並拒絕給付,也就是說,債務人就可以拒絕清償債務或賠償。 父母,即便是已經離婚的夫妻,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小孩),都負有扶養義務。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所以,依本件張先生和吳小姐的情況,因為沒有約定每個月或每年給小孩扶養費用,所以是適用15年的時效,吳小姐自85年到100年止代墊扶養費用的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仍可請求張先生返還代墊的扶養費。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法律知識庫
(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履行義務之人;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應負扶養義務之一方,如因他方單獨扶養,即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他方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 原則上得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去向法院給付扶養費的訴訟,在確定勝訴之後就能以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就對方的財產給強制執行、或強制扣薪。 而如果簽離婚協議書時有請公證人公證,或是離婚的判決書有載明扶養費的判定,就能直接帶著離婚協議書及公證書,或是法院的判決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另外打官司。 由上述可知,X是受扶養權利者,A、B、C、D是扶養義務人,必須負擔扶養X的義務,且X需有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情況。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離婚事件
惟就扶養之方法,倘若仍無法由親屬會議定之者,實務上認為宜由法院裁判為當(參見最高法院45年度臺上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向國稅局調查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並撰擬書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1.被請求之一方名下有財產,後續可進一步查扣以償還所積欠之扶養費。 2.若對方無任何財產,此時可換發債權憑證,以利後續查調對方財產狀態,透過定期換發債權憑證,保障積欠之扶養費隨時可受清償。
不過此見解尚有可議之處,因為由受扶養權利人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之目的之一,就是便於調查證據,不因受扶養權利人死亡而影響(證據的所在地不變啊,而且這類案件很需要證人,而證人當然是在受扶養權利人所在地的證人最佳),況且法條也未規定受扶養權利人死亡後就不適用該條。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費諮詢服務。 但如果有扶養費約定的協議呢,代墊人係依協議(契約)請求,因為已經約定按月給付固定金額的扶養費,屬於「定期給付債權」,時效就是5年,硬生生少了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