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了促進諧,若顧客╱員來自非華語羣並可能需要翻譯某些必需資料(例如與健康及安全有關的資料),服務提供者和僱主也應設立有效的溝通渠道,並平等對待所有人。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共同工作場所內的場所使用者,對同屬場所使用者的人作出種族騷擾,即使兩者沒有僱傭關係或類似僱傭關係,也屬違法。 「場所使用者」指在同一工作場所工作的人,包括僱主、僱員、合約工作者、主事人、佣金經紀人、合夥人、實習學員及義工。 例如,某食物包裝工廠以衞生和安全為由一律不準僱員留鬍子。 若資料顯示佩戴面罩便可符合衞生與安全標準,有關要求或條件便沒有充分理由而間接歧視錫克教徒等有蓄鬍子習俗的少數族裔。 直接歧視

各條例清楚列明涵蓋範圍,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各位必須注意。 若僱主以不能閱讀中文為由而拒絕應徵者,便需證明閱讀中文是該工作的合理要求,否則可能構成種族歧視。 此外,《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範圍亦涵蓋歸於任何人的種族的歧視。 種族歧視條例2025 任何人如基於錯誤假設另一人的種族而歧視或騷擾該人,即屬違法。

種族歧視條例: 有關The German Swiss International School Association Limited(「該公司」)的組織章程第47.2、63及68條的事宜

例如,有人公開地說,有某種殘疾的人都沒用,是社會的負累,這種行為便可構成中傷。 由於能符合相關條文的非德籍、瑞士籍及奧地利籍的公司成員的人數比例遠比德籍、瑞士籍及奧地利籍的公司成員的人數比例為小,雙方並無爭議相關條文構成《種族歧視條例》第4(1)(b)條的間接歧視。 種族歧視條例2025 本處尊重婚姻制度,確認一夫一妻為家庭的主要組成部份,婚約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契約,是愛、忠貞、承諾之體現。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是社會倫理架構組成之基本單位。

《種族歧視條例》保障任何人的有聯繫者不會因其種族而遭受歧視。 某人的「有聯繫者」包括該人的配偶、親屬、照料者、在家庭基礎上共同生活的人,或有業務、體育或消閒關係的人。 種族歧視條例 一般情況下,服務提供者不可以殘疾為理由拒絕提供服務或設施,而教育機構也不能以殘疾為理由拒絕接受入學申請或勒令學生退學。

種族歧視條例: 工作間的歧視問題

直到2018年7月4日,終審法院裁定QT勝訴,並指入境處將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摒除,做法欠缺理據,亦和處方吸引人才的政策背道而馳。 自此之後,來港工作人士終於可以為自己在外國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申請受養人簽證。 種族歧視條例2025 種族歧視條例2025 張美鳳以「普教中」為例,認為政府在推行此政策時,未考慮少數族裔的中文程度,亦未為他們提供足夠支援,而現時不少專上教育的課程,雖訂明是英語教學,但實際是用廣東話授課,令聽不明粵語的少數族裔學生相當無助。 條文規定,幼兒中心的職員對服務使用者(包括家長和申請人)作出種族騷擾,即屬違法。 調停是出於自願的,調停員不會偏袒任何一方,會公平及公正地對待每個人、尊重所有參與方,並恪守保密原則。

  • 非強制性執行的結果,是造成不同機構、不同單位,甚至單位內執行職務的人員在跟從清單或指引上有程度的差異。
  • 36位青年大使在過去數個月參加了多個體驗式學習活動,透過親身體驗瞭解不同羣組及族羣的生活,從而提升他們對平等機會的認識。
  • 又如指引鼓勵公共機構評估他們的政策及措施,是否會影響到爲不同種族提供平等使用公共服務的機會,並在過程中適當地徵詢持份者意見,但本處的服務經驗卻發現公共機構未必會有系統地收集少數族裔使用服務的數據。
  •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引述平機會於2019年6月發布的《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報告指出,特區政府不少政策和法律條款可能涉及性傾向歧視,並被法庭裁定不符合《基本法》。
  • 本處希望疑慮得以釋除,「事實婚姻」關係的定義得到社會人士的共識,確立有效的法律認證機制。
  • 因此,決定聘用華裔爆破工程師時,並沒有繞過申索人職位或削弱他的職能。
  • 通過司法覆核手段爭取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在亞洲其它國家和地區早有先例。

法庭裁定申索人並非因其種族而遭解僱,而是因為上述申索人自己的問題。 那些問題是申索人遭解僱的真正原因,可以用作解答因果關係問題。 然而,法庭裁定即使工作地點曾經使用「鬼佬」一詞,也不一定含有貶義。 純粹使用「鬼佬」一詞,不能顯示有種族歧視成分,更加不會是本案中終止僱用申索人的原因。 申索人指稱,雖然他是爆破工程主管,但僱用爆破工程師時卻沒有徵詢他的意見(他指稱聯營公司不希望聘用非華裔爆破工程師)。

種族歧視條例: 種族歧視

對於來自社會各界就是次諮詢提出的質疑及陰謀論,本處看不到平機會有盡上釋除社會疑慮、向公眾解釋的責任。 公眾諮詢只集中討論個別爭議,卻仍無法釋除社會疑慮,雖不全是會方的責任,但會方實應在更多渠道上作澄清(如報章撰文、團體交流會等),而不是任由錯誤觀點及陰謀論發酵。 《種族歧視條例》訂明下列例外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因為種族而作出的決定或對種族構成影響的決定,不屬違法 種族歧視條例2025 。

例如《死因裁判官條例》和遺產相關條例中,同性配偶包括在「配偶」之內,不會與異性配偶出現區別待遇,《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也將同性伴侶納入同居關係的定義。 此外,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可以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公務員的同性配偶亦可享有福利及可合併評稅。 《種族歧視條例》第45條規定,學校任何成員若因另一人的種族而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即屬違法。 公開活動是指與公眾任何形式的溝通或進行公眾可觀察到的行為,在公開網絡上發佈言論亦包括在內。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7(1)條,種族騷擾可以是任何形式,包括身體上的、視覺上的、口頭或非口頭的。 種族歧視條例2025 因此,叫D女士做「差妹」,屬口頭上的侮辱或不受歡迎的冒犯性語言,令D女士感到被羞辱或尷尬,此舉可能已違反《種族歧視條例》的條文。

種族歧視條例: 相關新聞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共同工作場所內的場所使用者,對同屬場所使用者的人作出種族騷擾,即使兩者沒有僱傭關係或類似僱傭關係,亦屬違法。 「場所使用者」在《種族歧視條例》下的定義,與《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下的定義相同。 有見及此,本處呼籲平機會在正式更新條例之先,除了需向公眾進一步說明修繕的目的並不純粹為保障內地來港人士或遊客外,更應要求港府向公眾交代如何有策略地協助新移民融入,強化其歸屬感及認同感。 種族歧視條例 更要清楚援引數據,協助撕去對內地新移民作為經濟包袱的負面標籤,只有如此,才能正確彰顯《種族歧視條例》的意義。

種族歧視條例: V. 種族歧視

傳統婚姻,只需要男女二人公開宣誓,便成合法夫妻,是一個承諾,沒有證明二人曾否進行某類活動的需要,當局只需對懷疑假結婚個案作調查。 而諮詢中的事實婚姻,每一個案都需要基於一定的事實,才能進行認證。 而核實的過程,亦需要有清晰的時效和定義,纔能有理有據地客觀處理,承認此類關係的法定地位。 在現有保障不被減少的前提下,合併的大方向可行,但現在未必是最佳時機。 本處更關心的,是合併動作對現有條例的完善、其他特徵納入保障、及社會教育上的影響。 這些考慮,可能較諮詢文件所述「能簡化條例、減少不必要地重複、分開四條條例致不易於使用、不時需要分別查考」的合併理據,更來得重要。

種族歧視條例: 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

另外,由於諮詢文件引用的例子包括學校,本處希望當局在條例具體諮詢時,能建議如何定義「公共機構」,又或是否直接如《防止賄賂條例》般,以列舉的方式指名涵蓋機構。 以日本為例,由於當地採取「分散式違憲審查」的形式,授權地方法院審查法律是否違憲;而由於不同法院對「婚姻」的理解也不盡相同,所得出的判決也有天壤之別(見下表)。 2017年3月18日,日本札幌地方法院裁定,不承認同性婚姻屬於「違憲」,認定「婚姻」是「保護伴侶本身的共同生活」。 不過,大阪地方法院仍將不承認同性婚姻裁定為「合憲」,認為婚姻是「保護一男一女共同生活並繁衍後代的關係」。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種族的定義並不包括語言,亦沒有要求學校改變授課語言。

種族歧視條例: 具體例子

平機會作為執行《殘疾歧視條例》的機構,我們最關心是事件會否引起大眾對精神病患者的標籤及歧視。 香港於中小學推行融合教育已經超過25年,政府多年來不斷優化政策,推行各項措施及提供津貼,以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入讀普通學校。 為了深入檢視現時融合教育於中小學推行的成效,從而為融合教育的未來發展提供相關政策建議,平機會早前委託香港教育大學進行了「香港普通學校教育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挑戰、有效政策及最佳措施研究」。 由1997年11月21日起,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基於某人的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 「直系家庭成員」是與另一人有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關係之人士。 舉例,某名婦人在生育後被僱主調往較差的職位,當中原因是該僱主認為有嬰孩的婦人要照顧孩子而不能超時工作或出差工幹,這種行為便屬於家庭崗位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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