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例上關於人身上的保險利益,總體上可以劃分為利益原則、同意原則、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指投保人對於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係,也就是投保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維持原有的利益。 我們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分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現有利益,因保險利益的的現有利益而產生的期待利益責任利益二類。 保險與賭博的區別就在於保險中存在保險利益,賭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對於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就意味著投保人可以不受損失而得到賠償。 正如一位英國學者所說:保險利益是產生於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繫,併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 另一種分配方法,就是訂明第一、第二受益人…… 如此類推,當受保人不幸離世而第一受益人仍然在世,便可以獲得全數賠償;如果第一受益人當時亦已離世,就由第二受益人獲得全數賠償。
- HKFI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促進和提升在香港進行業務的保險人和再保險人的權益,它存在的使命是提高香港居民的保險知識水平並且建立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信心。
- 另外,保單捐贈近年越見普及,有人會利用人壽保單保額作慈善用途。
- 而「可保權益」的意思,就是如果受保人不幸患病、受傷、甚至死亡,會引致保單持有人在情感及經濟上的損失。
- 通常投保人會因為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為保險標的的保全而獲得收益。
- 另外每個月收取5澤司,積累起來成為公積金,用於喪葬的補助費,這是人壽保險的萌芽。
- 因此,你可以為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投保,但一般不能為陌生人投保。
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為「保險費」,簡稱「保費」。 可保權益 大量客戶所繳納的保費一部分被用來建立保險基金用來應付預期發生的賠款,另一部分被承保人用做營業費用支出。 如果自始至終保險人所支出的賠款和費用小於保險費收入,那麼差額就成為保險公司的利潤[5]。 其實很多人也有類似的經驗,他們以為只要投保人願意,便可以替其他人例如男女朋友或親戚購買保險,結果卻被保險公司拒絕申請。
可保權益: 中國保險發展簡史
保險公司通常就索償提供的一種給付,出於善意或恩恤的目的,保險公司在法律上並沒有義務就這些索償提供給付。 萬一發生由意外導致的死亡,保單將額外支付相等於保單保額的保險利益。 此類保險利益稱為雙倍賠償利益/意外死亡保險利益。 向分紅保單的持有人,按照該等保單相關的由保險人管理的匯集基金的業績情況而宣佈的金額。 可保權益 (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和能夠實現的利益。
當然,當事人也可以為擔保的生效規定一些附屬條件和要求。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是擔保中的常態,其他許多擔保的設立都是以此為基礎的。 一項罕有的保單條文,據此,被保險人的任何沒有超過或達到(視乎所用措詞而定)指明的起賠額的損失是不會活的賠償的,但一旦損失超過或達到(視乎所用措詞而定)這項起賠額,則全部損失都予以賠償。 起賠額可以與時間而非數額相關,因此(舉例說)如果住院少於三天就不能得到住院補償或利益,但是對較長時間的住院,則會得到整個時期的賠償金或利益。 如果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沒有可保權益,投保人將不能行使保單所賦予的索償權。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可保權益於保單生效後出現變化,保單仍然有效。
可保權益: 人壽保險
看到這裏,相信大家對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受益人的三角關係已更為認識。 在保單發出後,保單持有人可隨時更改受益人資料,如增刪受益人或修改可獲得賠償的權益百份比。 但如果現有保單的受益人是不可撤銷的受益人,在未得此受益人的同意,則不得更改受益人。 有時父母/祖父母會填寫子女/孫作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未滿18歲,但保單持有人應該安排一位監護人及 / 或受託人,以備在獲得賠償後,代他接收和管理保險金,直至他成年為止。 保險受益人可以是個人、遺產、公司或非政府機構(如慈善機構),為了規避道德風險,保險公司會套用可保權益作考量,很多時只接受為受保人的直系親屬、配偶或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
其實保險的精神是將投保人原本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根本不介意支付賠償,它們亦必須要預留足夠的儲備金用作賠償。 (4)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險人,投保人以他人的壽命或身體投保人身保險,不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之間有無其他利害關係,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訂立人身保險合同,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1)合法性,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規定所產生的利益和依當事人的約定所產生的合法利益。 當你與受保事項(例如個人或資產)存在法律認可的關係,便是擁有可保權益,包括四肢、牙齒等身體部位,甚至是聲音。 如果沒有可保權益,保險保障將難以確立,在法律上,協議便屬無效。
可保權益: 保險
保單逆按計劃由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之全資附屬機構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營運。 如欲瞭解保單逆按計劃的詳情,可參閱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網頁:。 可保權益 美國的擔保法依據不同的標準將擔保權益分為不同的類型。 每一種類的擔保都具有特別的含義,不同種類的擔保要遵守不同的規則,併為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帶來不同的後果。 …每一種類的擔保又包括一系列具體的擔保類型,每一具體類型的擔保又因為設計的目的、產生的環境、程式的先決條件和對債權人的保護程度不同而相互之間有較大的差異。
香港已對這個概念給予一定的立法關注,並通過了幾條條例,旨在消除基於不同背景,例如性別、婚姻狀況、殘疾、種族等而作出的歧視。 在漢宣帝時代,根據大司農中丞耿壽昌的建議,建立「常平倉制」,在邊郡搜築糧倉,榖賤時提高糧價買入,榖貴時低價出售給百姓。 在隋文帝時代,建立「義倉制」,遇到災年,開倉放糧,救濟災民。 這些都是財產保險和社會保險的萌芽,起到了防災防損的作用。 華勒斯(Robert Wallace)與亞歷山大. 韋伯斯特(Alexander Webster)在1744年建立的「蘇格蘭教會牧師遺孀基金會社」(演變成今日蘇格蘭遺孀基金)等保險組織,使人壽保險企業化。
可保權益: 保險的萌芽
保險公司所必須支付的預定利率將會拿來與市場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較,根據比較,許多保險公司並沒有在預定利率方面勝出,但是他們寧肯將其控制到比從別處借款的利率還要低。 如果不這樣,保險公司將不會給所有者的資本以回報,那麼他們將借錢給其他地方以獲得市場價格的投資回報。 在年金標的人生存期間保證終生支付年金,或當其在一個指定時間內去世就在指定期內餘下的時間繼續提供規定年限的年金。
可保權益: 保單受保人的定義
可是又要留意,可保權益只需要在合約開始時存在,即使隨後出現變化,也不會影響保單有效性。 例如,離婚是較常見的例子,夫妻中任何一方爲其配偶的生命投保後,即使離婚,保單仍是有效的。 保單持有人(Policyholder):即是投保人,是申請保險並與保險公司訂立保單的人,可處理保單事務,如更改資料、退保、提取現金價值等。 值得留意的是,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一般只須在保單開始生效時存在。 假設一名女士作爲保單持有人為其丈夫購買人壽保險,並填寫自己為受益人。 數年後,雖然當時兩人已經離婚,保單仍會繼續生效,即使受保人(即丈夫)不幸身故,該名女士仍然能以受益人的身份索償身故賠償。
可保權益: 保險利益原則具體構成
制定法擔保必須符合法律對程式的詳細規定,並且通常要求債權人採取一定的步驟提出請求。 法院在正常的情況下首先應當審查制定法擔保的申請是否符合相應的程式規定。 (1)任何一種制定法擔保都必須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
可保權益: 受益人必須有可保的利益
保險人為符合業務上的現實情況而採取有理由的差別對待,例如,在人壽保險中對男性收取比相同年齡、健康狀況等的女性較高的保費。 可保權益 在香港,如果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公死亡或受傷,僱主必須支付指明的賠償金。 可保權益2025 這種法定責任由僱員補償保險承保,屬於強制性保險。 一些保險公司開始嘗試將保險條款進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數人看得懂。 可保權益 但是許多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認為,這樣做會導致保險條款失去法律意義上的嚴謹性,可能導致歧義,從而引發經濟糾紛。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羅德島上,國王為了保證海上貿易的正常進行,制定了羅地安海商法,規定某位貨主遭受損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該船貨物的貨主在內的受益人共同分擔,這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可保權益: 保險利益原則
如果擔保物的價值與所擔保債權的價值相等,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這種擔保仍然屬於不完全擔保。 不容易歸納於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人身保險等傳統險種的範圍內的承保財務利益的保險。 這種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死亡、受傷或財產損害所負的法律責任,例如公共責任及汽車(第三者)保險。 這個中央行業團體,代表了大部分在香港獲授權的保險人。 HKFI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促進和提升在香港進行業務的保險人和再保險人的權益,它存在的使命是提高香港居民的保險知識水平並且建立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信心。 這項保單條款,要求被保險人自己就每一個別索償承擔頭一筆金額,但以某訂明金額為限;換言之,保險僅對超過該訂明金額的那部分負責賠付。
可保權益: 保險種類
保險人透過數據的編制來估算未來損失(預定損失率),通常採用合理的近似。 保險精算使用統計學和概率來擬合併分析風險分佈狀態,保險人運用這種科學原理並附加一定條件來釐定保險費率。 指保費到期後的一段時間,可在這段時間內繳付保費並保持保險保障的效力,且無須繳納罰款。 積存了紅利的分紅保單賦予保單所有人多想選擇權,包括收取現金紅利、用來繳付未來的續保保費、存放 可保權益 在保險人處以賺取利息等。 在保險人覈保過程中,由於暫時性的狀況使某投保風險目前不可保(例如意外受傷)。
可保權益: 保險與賭博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 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 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 受保人(Policy 可保權益2025 Insured),是受保單所保護的人。 (3)兩者在是否需要徵得被保險人同意方面有所不同。
可保權益: 保險利益原則適用範圍
保單持有人與上述提到的保單受保人可以是同一人或不同的人。 另外,保單的保費將根據受保人的年齡、身體狀況、生活習慣等因素而定。 中國現代保險最早的是廣州成立的「廣東保險社」,是隨著清代外貿在廣州發展,由外資開辦面向外貿商人而設的。 而由華人資本承辦的保險公司最早是1885年招商局在上海創辦的「仁和」、「濟合」兩家保險公司,後合併成為「仁濟和」保險公司,主要經營水、火保險。
保險利益(又稱為「可保權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通常投保人會因為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為保險標的的保全而獲得收益。 只有當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確定的而不是預期的利益時,保險利益才能成立。 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這時才能補償損失;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存在,用來防止道德風險。 投保人及受益人必須對受保項目或受保人擁有「可保權益」。
為了統一法律的適用,1972年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與美國法學會頒佈了修正後的《統一商法典》(UCC)第9章。 UCC第9章制定的目的就是為了簡化和統一眾多的擔保形式,從而使擔保程式的成本更低,穩定性更強。 由於受到普通法傳統和法典化趨勢的雙重影響,美國擔保法中的許多內容十分獨特,擔保權益的種類就是很具代表性的一例。
可保權益: 保險利益原則的定義
在中世紀,各種行會盛行,德國的「扶助金庫」,英國的「友愛社」,荷蘭和法國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資的形式開始了人壽保險業。 衡平法是一套最初由英格蘭的衡平法法院制定的規則沒作用是減輕普通法的嚴謹性,從而增強公平性。 這種壽險承諾在指定期間過後(即保險期滿後)受保生命還活著時給付保額,但萬一受保生命在該期間內死亡,則即時給付保額。 可保權益2025 「Louisa,妳的問題牽涉到一個很重要的保險概念,那就是『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聽到我這樣說,Louisa馬上若有所思。
使用該業務驗證碼,可通過中國銀行官方網站首頁“便捷服務”欄位(第二屏)的“業務驗證”功能,對憑證上的業務信息進行驗證。 可以用現金支付、進行修理、更換和恢復原狀等方式對被保險人提供精確的彌償。 此《指引》有指出,在獲得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登記之前,顯示自己是一名保險代理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即違反了《保險業條例》或《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這些可能涉及保險中介人,有關的事項可能是保險安排或保險索償(或保險金要求)。 截至2005年底,中國大陸有中資保險公司42家,外資保險公司40家,金融保險集團6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家,保險代理公司1313家,保險經紀公司268家,保險公估公司219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