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計算補償和津貼額,以及確定何人符合資格領取該等款項或獲得安置,政府會在刊憲當日,委託市建局派員到尚未成功收購的物業單位進行登記調查,以確定各住戶所佔用的面積及蒐集資料。 倘若雙方最終未能就補償建議達成協議,其個案將可轉交土地審裁處裁決。 業主須向法庭呈交一份以訂明格式作出的誓章,以支持其申請。

答案五: 妥善草擬的租約都會包括一項條款,列明業主承諾讓租客安寧地管用物業。 所謂安寧地管用,並不單純指免受噪音滋擾,實在更引申指免受業主幹擾。 即使租約並未載有該項條款,法律亦會在租約中隱含著租客安寧管用物業的權利。 因此,除非租約列明租客須容許準買家查看及檢視物業(通常在租賃期滿前某段時間),否則租客可拒絕業主就該等查看及檢視所作的要求。

加租通知書: i) 租賃按金

也就是說,租契各方須在一式兩份的租契上簽名、在簽名旁蓋上小紅章(通常為一小片紅色貼紙)及互相交換該租契。 租客有隱含責任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物業(即以合理和適當的方式使用物業),並不可對其作出損毀(即不破壞/損壞物業)。 不過,此責任僅涉及合理使用物業,並不向租客施加維修物業的責任。 我們將從首期租賃到次期租賃的過渡,以及在租賃期間需要完成的手續和注意事項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此外,我們將討論租賃週期結束後的續租安排,以及業主和租客在整個規管週期中所需遵守的法律規定。 此外,我們還會談論如何避免租約與法例之間的抵觸,並建議業主主動與租客簽署書面租約。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 加租通知書 加租通知書 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加租通知書 未經許可使用物業作短期住宿用途,亦可能違反《旅館業條例》(第349章)及/或《牀位寓所條例》(第411章)。 如果租約含有中斷租期條款準許業主或租客其中一方發出通知提早結束租約,通知日在正常情況下不會計算在通知期之內。

加租通知書: 「租賃」(tenancy)和「特許權」(licence)有甚麼分別?

正如修改協議的內容可以五花八門,因修改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也多不勝數。 協議雙方在決定修改協議條款前,應先諮詢法律意見,以確保瞭解因之而起的法律責任。 加租通知書 所訂立的租約違反《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7A條而可能宣佈為無效及非法。 加租通知書2025 土地審裁處乃負責處理有關租賃糾紛的主要機構,尤其是涉及收回出租物業。 審裁處與高級法庭不同,審裁處處理一般人之間的糾紛,審訊過程比較簡單/不拘形式,法律費用相對較低。

  • 實際上,業主願意同意不斷續租而且每次續租均連帶續租權條款的情況並不常見
  • 有些租約會訂明在租約生效期間,租客要負上一切維修門窗等的責任。
  •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是指地產代理現時只為業主或租客其中一方行事,但稍後時間亦有可能為另一方行事。
  • 在要約期內,如租客未收到業主的次租期要約,租客可以考慮聯絡業主,以瞭解他/她有否發出表格AR1,如已發出,該表格是否在送遞過程中被丟失等。
  • 如租客未能在到期日後的15日內向業主繳付租金,或違反以上其他相關條文的任何一項,業主可強制執行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

假如準租客乃經由地產代理介紹租用物業,或已委託律師行處理相關文件,該代理或律師行則有責任進行有關查冊,以保障其客戶的利益。 一般而言,條例規管範圍涵蓋住宅、工業和商業大廈的分間單位,以及不同類型的用作居住的分間單位(包括板間房、牀位、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和平臺屋等)。 加租通知書2025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於2022年1月22日起生效,旨在規管分間單位(即一般俗稱的「劏房」)租賃。 租金金額必須明確或可以肯定地計算出來;否則便有可能因欠缺確定性而告無效。 事實上,就租務事項來說,很多人在簽署一些標準租約時,不但沒有獲取法律意見,甚至沒有細閱其內容。

加租通知書: 香港法律是否適用於海外物業的租賃?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約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有關租約採取法律行動。 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規限的一個月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 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對於未能繳交全部或部分租金的租客,租約有時可能包含一項明訂條款,使業主有權在租客不繳交或延遲繳交租金的情況下終止(或「沒收」)租約。 假如政府部門發出要求或命令(或修葺令),作為物業擁有人的業主當然要負上維修/保養物業的責任。 加租通知書 如果未能遵從要求或命令,業主往往會受到處罰或蒙受其他不利後果(例如政府重收物業)。 若租客收到有關命令,應盡快通知業主,以便採取適當的措施。 在租客與分租客之間,租客可將「主租契」的條款及契約在「分租租契」中納入及執行,方法是在分租租契下訂立一項契約,要求分租客須遵守主租契下的若干契約。 一般情況下,租客最好明確及具體地列出哪些契約必須遵守,並盡可能向分租客提供主租契的副本(而非以一般參照「主租契的契約」))。

加租通知書: 香港有甚麼政府部門專門處理有關租賃的事項?假若在租賃事項上出現糾紛/問題,應向那一個部門求助?

如乙方因特殊需要要求加裝獨立的空調機或備用發電機,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報批獲準,且不得有礙大樓外觀的整體觀瞻。 甲方允許乙方提前進駐裝修,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該期間不收取租金。 若有關租賃屬條例第IVA部範圍內的「規管租賃」(見上述Q6),業主須提交表格AR2。

加租通知書: 甚麼是「規管週期」、「首期租賃」和「次期租賃」?

否則,業主將要面對風險被租客指控把該些財物據為己有甚至是盜竊。 身為租客,一定不希望業主在租約期間加租,而業主如果想加租,也切記要考慮清楚加租的後果和成本。

加租通知書: Q1. 是否有管制租賃的租約範本?

如租賃協議中除條例規定外,沒有其他規定容許租客可以在租期內終止租賃,則租客受到條例下租賃終止日期不得早於首期租賃或次期租賃中第一年的最後一日的限制。 然而,條例第IVA部並不妨礙「規管租賃」的租客在與業主在達成共識的情況下終止該租賃。 在目前情況下,你或可與業主協商提前終止租賃,但業主沒有義務接受你的要求。 D 加租通知書 先生有意向 ABC 公司租用一商用物業,作零售店舖之用。 雙方已就該租賃的主要條款,包括租金和租期等作出口頭協議。

加租通知書: XV. 沒收按金及其他因租客違約而終止租賃的後果

如果業主不合理地拒絕退還按金,而雙方又未能透過協商達成共識,租客便有可能要採取法律行動向業主追討按金。 此外,租約必須先加蓋印花,方可提交予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 或者,由於租客已連續數月欠租,或有證據表明租客已經潛逃/棄置了物業,業主也可以接受租客廢除性的違約行為和終止租約。 同樣,業主立案法團(或其管理公司)也可要求業主(或其佔用人)採取適當措施終止任何對建築物的其他佔用人所造成的滋擾或其他損害(例如危險建築物、滲水、排水管堵塞及蟲害)。 加租通知書 加租通知書 加租通知書2025 「分租」通常是指一位租客以另一租約(稱為「分租租契」)將物業(或其某部分)分租予其他租客(稱為「分租客」)。 我們會解釋業主可以收取的費用範圍,以及攤分方法的注意事項。

加租通知書: 加租通知書樣本: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出租住宅物業

如果業主執行與《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抵觸或不一致的條款,視條款而定,除了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例如收取高於法例規定的水、電、雜費),其衍生的爭議也可能以民事訴訟裁決。 租賃條款與條例訂明的標準租賃條款有抵觸者,會被視作無效或等同條例所列的有關條款。 視乎租約的條款,若租客未有繳付租金或其他在租約下應繳的金額,或業主因租客未有履行其承諾而蒙受任何損失,業主便可能有權沒收全部或部份按金。 希望以此理由終止租賃的業主必須在終止租賃及/或申索收回管有權之前以書面通知租客,指明違約行為並要求租客作出補救(或賠償金錢)。 如果租客準時支付租金但嚴重違反租約(例如分租、進行非法活動、造成滋擾、安裝僭建物或引起業主立案法團的執法行動),業主可能希望終止租賃及尋找新租客替代。 假若業主有意售賣已出租的物業,應清楚通知其地產代理、律師及準買家,該物業乃在不抵觸現有租賃(而不是騰空交回管有權)的情況下出售。

加租通知書: 加租通知書樣本: 物業套現壓力測試介紹

相信任何看過一份普通租約的人士,都會發覺雙方所需遵守的責任,完全不成比例。 業主通常只需遵守屈指可數的責任,例如讓租客安寧地管用物業、要修理屋頂和外牆和繳交地租等。 租賃的法律效果就是把物業的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手中,所以維修及保養該物業的責任也可能同時轉移到租客身上。 因此,縱使一份租約乃經雙方律師交涉才達致共識,仍可能會把很多責任加諸租客。 由於在租賃期內,租客已等同於物業的「負責人」,負責業主沒有足夠知識或控制權的事項,所以這種表面不公平的現象,其實是相當合理的。 有關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部適用的住宅處所租賃,法例第 119RA 條規定業主必須向租客發出租金收據,當中列明繳付的租金款額、所繳付租金關乎的期間及繳付日期。

加租通知書: 租約到期/終止的交收事宜

所有妥善擬訂的按揭契,都可能會包含一項條款,規定按揭人(即業主)在把物業租出予第三者(即租客)時,都必須先取得承按人(即銀行)的同意。 租賃期以交租週期而非協議列明的固定日期為準者,不論協議是以口頭或書面訂立,是為定期租賃。 定期租賃無限期順延,直至租賃其中一方向對方送達遷出通知。 若租住單位為分間單位,由於原本單位已設有電力裝置及獨立電錶,必須先獲得單位業主同意改動現有的電力裝置,以符合《電力條例》規定的安全標準及《供電則例》的要求,纔可安裝獨立電錶。 同樣,租客亦有責任遵守公契下的限制性契諾(例如,業主不得在其單位內造成任何滋擾或煩擾)。 加租通知書 任何違反該規定的行為均可由共同擁有人、大廈經理人及/或法團提出申索。

事實上,業主應早已通知準買家有關現存的租賃,以及物業將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 加租通知書 這類買家都應知道將會在無權查看及檢視的情況下購買有關物業。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準許的用途。 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加租通知書: 租客和業主未能就從按金中扣除的數額達成共識 (理由是雙方就何謂「業主合理滿意的程度」存在分歧),應如何處理?

如果沒有明訂協議的話,租金一般累算直至每個租約期最後繳交。 代表準租客的地產代理有責任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同時不可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訊。 加租通知書2025 加租通知書 因此,當準租客查問其地產代理單位內是否曾經有不幸事件發生,地產代理須據其所知及所掌握的資料如實作答。

租賃的任何一方可向署長申請發出證明書,證明處所的主要用途,費用為港幣 3,850 元。 該證明書,就各方面而言,是作為證明該處所主要用途證明書所列事實的表面證據,及作為證明該處所在視察當日的主要用途的表面證據。 如果讀者所簽訂的是標準租約,相信是現時主流的「一年死一年生」租約,即是租期的首12個月為「死約」,「生約」則為租期的第13個月至租期完結。 建議透過面交或郵寄掛號信方法交收退租通知書,以確認對方能收到信件。 所謂一年死約,就是首12個月不可退租,不設退租權利,雙方最快要在一年死約期限過後 (即第13個月) 纔可退租。

業主收到這類信件必須回覆,否則銀行和按揭保險公司會自動追收貸款及補繳保費(call loan)。 於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固定租期租賃會於租期屆滿後終止,而業主及租客均無須發出終止通知書。 你或業主可以按雙方協議,或根據租賃協議內的中斷租期條款提早終止租賃。 根據條例第IVA部,業主須保養和維修僅供處所使用的排水渠或污水渠、喉管及電線;及處所的窗戶。 此外,業主亦須保持其在處所內提供的固定附着物及裝置正常運作。

加租通知書: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加租通知書樣本 在該日期之後簽訂的租約不再提供任何有利於租客的法定續租權。 (的士、公共小巴、巴士及受牌照規管車輛除外)本協議適用於私人買賣一般二手車輛,亦規定過戶手續安排,但不適用於的士、公共小巴、巴士及受牌照規管車輛。 加租通知書樣本 BP011解除協議本文書藉協議使雙方互相完全解除對他們具約束力的另一份較先的協議的效力,但不適用於涉及土地權益或結構複雜的協議。 而印花稅署署長可視乎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減免部分或全部罰款。 BP004 退租通知書 (業主發出) 本通知為業主向租客提出退租的正式書面通知書,行業整體不景氣, 講到底都係兩個字—“加租”.

註冊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第3條,所有租契須於土地註冊處註冊。 實際上,準備租契的律師在業主和租客簽立租契後一個月內將租契呈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仍可確保租契的優先權由簽立租契當日開始生效。 如租契在簽立後超過一個月才註冊,其優先權只可由註冊當日開始生效,並不能由簽立租契當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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