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的租金調整條款會訂明租金每隔 2–3年間重新估算。 該條款通常亦會訂明新的租金由業主和租客協定;而如果在某一日期還未有協議的話,雙方同意由獨立估價師估算新的租金。 在法律上沒有標準或決定性的答案何謂「業主合理滿意的程度」。 業主和租客,就正如法院一樣,須運用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和常識去衡量租客是否有過失。 緊記租約已經終結,雙方必須小心考慮是否值得和有經濟效益去花時間金錢爭拗從按金中應扣除的數額。 若租住單位為分間單位,由於原本單位已設有電力裝置及獨立電錶,必須先獲得單位業主同意改動現有的電力裝置,以符合《電力條例》規定的安全標準及《供電則例》的要求,纔可安裝獨立電錶。

  • 舉例,主租約實際只限二房東租出單位室內範圍,二房東竟擅自租出單位連天台部分,又或主租約租期僅得一年,但二房東與分租客簽訂兩年租約,有關分租租約便是無效。
  • 如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處所原本是以某特定用途出租,則該處所的租賃的用途,須視乎該處所的主要用途而決定。
  • 除了要得業主同意,亦要留意大廈公契是否載有明確條款,禁止分租房間。
  • 比如主租賃的通知期是2個月,承租人考慮到分租人普遍需要更大的靈活性,就把通知期縮短到了1個月。
  • (2)      不得擅自切斷、改動或幹擾任何供整棟大廈使用的水喉或氣喉、電力導管或供水或排水喉管
  • 一般由業主作出租客可寧靜享用物業的承諾並不能協助本例子中的租客,除非是極為特殊的情況,即該鄰居佔用的處所同樣是由同一業主擁有,而且能夠證明業主授權該佔用人製造大量噪音。
  • 作為業主,ABC公司不應嘗試以任何不合法的手段追討欠租或收回物業(例如未得法庭命令而自行破門入屋)。

至於訂金,法例沒有硬性規定,但一般是一個月的租金金額。 但是,假如修改的內容非常重要,甚至改變了原有租賃協議的本質,雙方可能需要另訂新的租賃協議以避免任何混淆。 例如若租期延長,其實等於訂立了新的租賃,雙方可能須另簽新協議,並遵行有關的法律程序。 正如修改協議的內容可以五花八門,因修改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也多不勝數。

分租租約: 是否必須有律師代表,方可訂立租約?

如租客因疏忽而毀壞本樓之設備,損及別人之傢具衣物或傷害其他人等,租客須負責賠償。 租客須自投風災、水、火、盜竊及意外保險,租客如有任何損失,出租人不負任何責任。 (六)該樓之物業稅由出租人支付,差餉、地稅、地租、管理費均由出租人支付,其他水、電、泵、電話等雜費均由租客支付。 經代理租屋,一般要向業主支付「兩按一上」,即是相等於 2 個月租的按金,和 1 分租租約2025 個月的上期(即預先交租)。 即租戶能租住單位的時間,一般租約為「一年生約、一年死約」,合共 分租租約2025 2 年。 香港房屋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通過以下一系列新措施,以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和優化「富戶政策」,確保善用公屋資源。

  • 租客有責任以一名合理租客應有的方式使用租用的物業,正常老化和自然損耗除外。
  • 不過,假如租約內包括所謂中斷租期條款,即任何一方可以在租期內提前通知對方終止租賃,則提前終止租賃亦有可能。
  • 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能不被說服市場上沒有合適的替代物業(特別是大型地產項目的住宅物業)。
  • 現今科技發達,拍照甚至拍影片記錄各項物品及整個過程也絕非難事。
  • 土地審裁處乃負責處理有關租賃糾紛的主要機構,尤其是涉及收回出租物業。

換句話說,不論雙方議定的退租條款如何,租客均可最早可在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日起計,倒數30天前給予業主通知,在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日提早退租。 或許更值得業主關注的是,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第12(1) 條假定隨意租賃於生效時起計1年期屆滿時終結。 至於其他定期租賃,即每週、每月或每季租賃,一般原則是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通知期為等同於一整個週期。 反過來說,中斷租期條款賦予立約方在經過某段時間,或在發生某類事件後,終止租賃的權利。

分租租約: 地產代理可否同時服務業主和租客雙方?

業主應在正式買賣合約(或臨時買賣合約)中明確說明在完成交易前租金分攤(包括應收的未付租金)。 分租租約 業主亦應就有關買賣、準買家的身份/聯繫方式和付款方式(例如準買家的銀行賬戶)通知租客及妥善處理租客已交付的按金。 我們會解釋業主可以收取的費用範圍,以及攤分方法的注意事項。 分租租約2025 如果現有的公用事業賬戶由業主管有,業主應該安排這些賬戶是否轉移至租客名下或由租客名下的另一賬戶代替。 租約還應說明租約終止後(1)應如何支付未清繳的款額,例如從按金中扣除;及(2)若租客已向業主管有的賬戶支付了任何「按金」,則何時以及如何退還該按金。

如業主嘗試以租約過期為由重收物業,租客可援引條例第120AAW條。 該條訂明,在這情況下業主須視為在要約期屆滿時已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而租客須視為已接受該次租期要約及在首期租賃屆滿時,獲授予次租期租賃。 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有必要依賴租約明確規定的沒收/終止租賃條款以終止租約,以及向租客申索收回管有權。

分租租約: Q1. 是否有管制租賃的租約範本?

如處長信納所得的關於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證據,須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證明在視察當日該處所的主要用途,及向業主及租客送達該證明書。 分租租約2025 反之,處長須發出通知書,表明拒絕就該處所的主要用途表示意見。 對於租客在物業內進行的裝修,交還時業主是否願意接受帶有此裝修的物業是一件更為複雜的事情,因為裝修通常是個人喜好的問題。 租約通常會列出租客應在物業交還時交還合理狀態的「業主室內固定裝置」或其折舊後相等價值的更換品(例如空調,電器/烹飪/加熱器具、沐浴和衛生設施,內置壁櫥,門窗等)。

上級業主向法院申請對該分間單位的管有時,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張貼收回管有通知書。 除非分租客已交回有關分間單位,否則法庭會在張貼有關通知書的最後一日的翌日起計的60日期間屆滿前,不會批出管有令狀的許可,作強制執行有關命令之用。 分租租約2025 換句話說,條例予以分租客63天寛限期遷出被重收的分間單位。 針對租約加蓋印花的規定,對業主的規管亦較一般住宅租賃嚴格。 就非規管住宅租賃而言,業主、租客及任何其他簽立租約的人士均有責任繳付印花稅。

分租租約: 聽說有人冒稱物業擁有人出租物業,但當準租客交付按金及租金上期後,該「業主」便消失無蹤。假如我有意租用物業,我怎能確定那位「業主」是該物業的真正擁有人?

在普通法下,除租賃各方另有協議外,固定租期的租賃在租期結束時自動期滿,並僅僅以期限屆滿終止,並不需要任何其他作爲或通知。 分租租約 租客可採取的補救措施可以是申請禁制令禁止鄰居製造或準許滋擾及向該鄰居申索要求金錢賠償因違反大廈公契或滋擾所引致的損失。 該業主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 分租租約2025 3 級罰款(現時為港幣$10,000),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 4 級罰款(現時為港幣$25,000)。 租客有隱含責任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物業(即以合理和適當的方式使用物業),並不可對其作出損毀(即不破壞/損壞物業)。

分租租約: 租約到期/終止的交收事宜

若能在民事標準下證明租客是在地產代理提供的虛假或誤導性資訊誘使下才訂立相關租約,地產代理則有可能因失實陳述或疏忽而須負上責任。 若地產代理的不當行為與其受僱工作有密切聯繫,僱主亦有可能要為此負上轉承責任。 除了條例附表7第5條規定一些關於保養及維修的強制性條款以外,業主和租客可以自由議定適當的條款。 如業主和租客就保養及維修事宜出現爭議而不能自行解決,任何一方均可透過法律程序來處理有關事宜。

分租租約: Q2. 業主故意不履行租客佔用所需的合理保養維修責任,以期趕走租客。業主是否有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

如果發生可沒收管有權的違約行為,並且根據違約行為的實際情況,租客可能已對物業帶來污名,因此租客造成的嚴重滋擾和非法使用可能是拒絕「沒收租賃權的濟助」的充分理由。 分租租約2025 租賃期以交租週期而非協議列明的固定日期為準者,不論協議是以口頭或書面訂立,是為定期租賃。 定期租賃無限期順延,直至租賃其中一方向對方送達遷出通知。 更重要的是,租客往往誤解,以為因租客違約而終止租賃後(即欠租而被強迫離開),賠償金額只限於向業主繳付的按金金額,並在終止後雙方「徹底分清」。 由於業主可能因租客不當地終止(即拒絕履行)租約而遭受進一步的損失(例如無法在租賃的剩餘期限內找到替代租客而損失的租金),所以這理解是錯誤的。

分租租約: 大廈公契或禁分租

此外,租約必須先加蓋印花,方可提交予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 為避免在收回水費時發生爭議,分間單位業主應與各租客協定一套合適的水費分攤方法。 分租租約 業主或租客也可考慮向水務署申請為分間單位安裝獨立水錶,以便租客按其用水量繳交水費。 在所有分間單位屬同一業主擁有的前題下,如果能夠證明業主授權該鄰居製造大量噪音,租客的投訴便有可能成立。

分租租約: XVIII. 地產代理

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規限的一個月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 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雖然署長有就規管租賃調查及蒐集證據的職責及權力,但條例訂明只有在為裁定某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的情況下(職責2),方可傳召署長或估價署人員在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證。 除此以外,其他法律程序,包括分間單位業主與租客雙方展開的民事訴訟,不得發出傳召出庭令,傳召署長或估價署人員到庭作證(條例第120AAZZC條)。 因此,如果能夠證明租客對相鄰處所的佔用人造成滋擾或煩擾,而租客又拒絕就違反事項作出補救,業主就有權行使沒收租賃的權利並向租客追討任何由於提早終止租約所蒙受的損失。

分租租約: 地產代理是否有責任向準租客披露曾經在單位內發生的不幸事件?

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是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成立的法定機構,透過進行、鼓勵、推廣及促進本港市區更新,應對市區老化問題,並改善舊區居民生活環境。 若該處所仍被佔用,執達主任便會在指定日期執行收樓令。 分租租約 調整租金條款的目的當然是不時將租金調整至與市值相同的水平。

分租租約: 分租陷阱你要知!同人夾租前睇清楚

亦有部分租樓一族,因為擔心經濟週期下滑,或者不想被供樓「綁死」,所以選擇租樓。 值得留意的是,其實租樓有很多程序及細節位需要注意,例如睇樓流程、租約釐訂、支付按金等,下文將為大家羅列所需注意事項,希望讓大家租得安心。 分租租約 分租租約2025 分租租約2025 A與C之間雖然沒有契約關係,但B依照原租賃關係對租賃物仍有繼續保管的義務。

分租租約: 分租

(十四)租客需依照水電分錶耗量付款,由租客之間平攤費用。 如租客欠租超過十五天,或多次催促而仍未繳交水電費等,出租人有權拒絕供應食水及電力給租客。 分租租約2025 (四)租客遷出時,必須在租期內將屋內的個人傢俬雜物全部搬走以清手續,出租人所屬物品除外。

分租租約: 單位資料及承租日狀況

也就是說,新業主知悉該租賃的存在,也接受就該租賃向租客收取租金。 新舊業主簽訂的買賣協議也應該述明,新業主將從舊業主繼承所有與該租賃有關的權利和責任。 因此,對新業主而言,租客根據原有租賃所有的權利和責任大致維持不變。 分租租約 業主應清楚通知其地產代理、律師及準買家,該物業乃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 業主的代表律師會在業主和準買家將要簽訂的買賣協議內,加入合適的條款,以確保解除業主在有關租賃下的責任。 典型的條款包括:聲明業主已完全披露有關租賃的詳情,保留業主向租客追討有關買賣成交前欠租的權利,豁除業主在買賣成交後因該租賃而引起的責任等。

分租租約: V. 分租

此隱含承諾只適用於連傢俬出租的處所,而且只限於起租時的狀況,業主承諾該處所適合人居住。 這旨在保障租客在出租期間免被逐出或受到業主幹擾使用及享用該物業。 要視乎業主與租客在租約內協定的條款,亦要考慮火警起因(例如火警的源頭,是否純屬意外或緣於人為疏忽或蓄意毀壞?)。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沒有訂明標準的方法,釐定分間單位的租客應分擔多少水、電費。 約租的一般做法是,業主負責有關外部及結構性的維修,租客則負責內部及非結構性的部分。

分租租約: VI.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最重要的是看清主租約關於期限、範圍、分租權的條款,以及業主姓名與物業查冊顯示的一致。 分租租約亦要寫明轉租部分,比如牀號或者房間號,及分租客共用的公共場所,比如廚房、衛生間。 承租人能要求分租人接受主租約的條款規限,並將其納入分租條款中。 如果分租人違約,承租人有權根據分租合同採取後續行動,向分租人索賠。 二房東或聲稱需離港三數週,不想白交租,故以較低租金租予他人暫住。 第一,此舉涉及分租,手續繁瑣;第二,如租期少於28日,新租客變相是入住無牌賓館。

因此分間單位租客在申請安裝獨立電錶前,必須要在大廈公共地方找出安裝電錶的位置,亦要得到大廈管理人同意騰出空間安裝電錶。 分租租約 不過在現實層面,這並不可取,亦可能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或者,由於租客已連續數月欠租,或有證據表明租客已經潛逃/棄置了物業,業主也可以接受租客廢除性的違約行為和終止租約。

租約期滿,租客如繼續租賃或退租,須於兩個月之前以書面通知(續租則另訂新租約方生效力),否則租客須補償一個月租金給出租人。 如改動/改建前須徵得業主同意、租戶要遵守公契、業主不得幹擾租戶等等,另外亦應根據單位的個別情況而作出備註,譬如屋苑公契容許、但業主不許租戶養寵物;或業主容許單位分租等,就應寫明。 如果租約中沒有寫明,租客在沒有事先徵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轉租自己的房間不一定是違法。 如租約沒有包括任何限制分租的條款,理論上,原租客只要不違反其他條款,有權隨意處置單位,包括分租房間、離港時暫時轉租單位等。 分租租約2025 若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我們將不予警告,終止其租約。

分租租約: n) 作為分租租賃的規管租賃

(八)租客涼曬衣物祇能在指定租賃及曬衣架範圍內,如有損壞或丟失,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租客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得在該樓宇任何地方標貼或懸掛個人或團體之招牌,或具有宣傳性質之廣告。 租客不得在該屋宇外裝置曬衣架、花架、霓虹光管招牌等,如租客不依約遵守,出租人得僱人拆除之,一切費用租客必須負責。 (二)租客不得分租或轉租與別人,除所租用之樓宇外,租客不得佔用其他地方。

如業主沒有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租客可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交回該對應本為止。 然而,如業主最終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予租客,租客須於收到該對應本後的15日內,免息向業主繳回被扣起而暫不繳付的租金。 有些租約會訂明在租約生效期間,租客要負上一切維修門窗等的責任。

分租租約: 二房東不必出示主租約 分租客或墮騙局

如果未能遵從要求或命令,業主往往會受到處罰或蒙受其他不利後果(例如政府重收物業)。 分租租約 若租客收到有關命令,應盡快通知業主,以便採取適當的措施。 相反,租約通常規定租客有責任維護/保養物業的內部和非結構性部份及/或在將租賃終止時物業的原始交接狀態交還給業主(正常損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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