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費諮詢服務。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2025 YouTube則補充:參考北律律師收費標準:各審書狀每件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衷心的建議有經濟上考量的朋友,如果真的要自己撰寫民事 答辯狀 ,還是要先去尋找一些免費的法律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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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分割判決的效力,因屬於「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效力,即不待登記即取得所有權,但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
- 按分割的方式計分以下八種(註3):
- 基於以上特點,分割共有物的訴訟,被告並無提起反訴的餘地,因為被告若要主張自覺可行的分割方案,在同一訴訟向法院提出即可,並不需要再提出反訴主張。
- 共有不動產裁判分割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且依法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今因兩造無法對於分割系爭共有物達成協議,是原告應得請求法院依兩造各人之應繼分(如附表1),分割上開公同共有土地為分別共有。 在分割共有物的訴訟程序中,首先原告在起訴時需先繳納裁判費(以原告應有部分的價值來計算),其後在進入審判之前,法院會要求原告提出共有土地的第一類謄本以及全體共有人的戶籍謄本,以便確認是否全體共有人都有進入訴訟,對此有申請謄本的規費需繳納,而在訴訟進行中法院函請地政機關協同到場履勘鑑界時,也需繳納指界費用。 此外,若分割方案中有涉及金錢補償的話,通常會有另為鑑定的必要,因此產生鑑價費用的支出,而上述費用均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在判決時法院原則上要求由各共有人依比例分擔。 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126號民事判決節錄:「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亦須其方法適當。即除公平原則外,應依共有物之性質,斟酌其分割後之經濟效用,而為適當之分割。建地之分割,自應以分割結果得建築房屋,始符合經濟效用之原則。」,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大致分為原物分割及變價分割,其中變價分割就是將土地變賣把所得價金分配給全體共有人;而原物分割則較為複雜,大致上就是共有人分割後取得特定部分的土地,但如何分割才公平、符合經濟效益涉及土地使用分區、土地種類、性質等。 這些因素在裁判分割中,法院會綜合審酌、評估,審理調查過程中也會函詢地政機關確認。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共有不動產進行裁判分割的法律須知
綜上,分割共有物雖屬訴訟上常見的類型,但由於共有人眾多、分割意見多有歧異及需符合公平性及土地利用效益等,往往多經波折,但土地經分割後也可解決人多嘴雜、難以活用的問題,因此在面對共有土地分割的訴訟,仍然需要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2025 實務上經常出現民眾因為繼承祖先留下的持分地,但因為持分很小就不予理會,突然有一天收到法院開庭通知,上面記載「分割共有物」。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對此,既然是攸關全體共有人的分割方案,沒有意見也可以視為是一種意見的表示,自然必須將其列入當事人中。
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土地共有要分割最常有爭議!
共有不動產裁判分割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且依法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例如:有一筆土地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共有,其中甲、乙要分割,丁、戊反對,戊沒意見。 此時甲、乙提起訴訟即應自已擔任「原告」,至於反對的「丙、丁」或無意見的戊,均須列入「被告」。
- 一、準將兩造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地號之土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 此外,若分割方案中有涉及金錢補償的話,通常會有另為鑑定的必要,因此產生鑑價費用的支出,而上述費用均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在判決時法院原則上要求由各共有人依比例分擔。
- 一、查被繼承人李○○為座落臺北市士林區○○段一小段○○、○○地號等土地之所有權人,而李○○於民國(以下同)48年10月28日死亡,是其名下之上開土地即由其長女李○○(77年3月24日亡)、二女李○○(58年3月8日亡)、三女李○○(95年3月31日亡)三人繼承,其等繼承持分均為三分之一。
- 而且既然是「共有人相同」或「部分相同且相鄰」的不動產,即符合反訴之「與訴訟標的或防禦方法相牽連」之條件,而且若能合併分割,也可以通盤考慮不動產的利用價值,也更能兼顧共有人彼此之利益,也能避免某共有人刻意就特定不動產請求分割而巧取利益,因此允許被告提出反訴請求合併分割。
- 綜上,分割共有物雖屬訴訟上常見的類型,但由於共有人眾多、分割意見多有歧異及需符合公平性及土地利用效益等,往往多經波折,但土地經分割後也可解決人多嘴雜、難以活用的問題,因此在面對共有土地分割的訴訟,仍然需要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但並不是所有的訴訟類型都能提起反訴,例如實務上常見的共有物分割訴訟,原則上被告是不能提起反訴的。 二項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2025 共有,在不動產所有權上,尤其是土地,在我國屬於十分常見的情形,而共有土地的使用往往既沒效率又多有紛爭,因此將土地進行分割,一向就是最釜底抽薪的方式,但在共有人協議不成而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前,最好能先了解下面的規定。 至於變價分割的情形,則由任一共有人均可持確定判決書向執行法院聲請進行變價程序,其後以鑑價、詢價、拍賣、減價拍賣的流程出售共有土地變現,再由法院將價金進行分配。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2025 而且既然是「共有人相同」或「部分相同且相鄰」的不動產,即符合反訴之「與訴訟標的或防禦方法相牽連」之條件,而且若能合併分割,也可以通盤考慮不動產的利用價值,也更能兼顧共有人彼此之利益,也能避免某共有人刻意就特定不動產請求分割而巧取利益,因此允許被告提出反訴請求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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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約定不分割的期限,依《民法》第823條第2項規定,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的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者,約定不分割的期限,則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註2、陳榮宗、林慶苗著:民事訴訟法,頁199~200,民國85年7月初版,三民書局發行。 註3、黃偉政、黃振國撰: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與共有土地分割之法令與實務,頁39~40,永然法律研究中心出版。
依上述民法第823條第2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可知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多樣,可以全部原物分配、變價分配、部分原物部分變價分配、原物分配併金錢補償、還可以部分維持共有,盡量讓土地能有最有效且公平的分割方案。 如果是原告就一筆土地提出分割訴訟,但被告希望將其他可以合併分割的土地也加進來處理,此時被告可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將數筆不動產合併分割。 第六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一、查被繼承人李○○為座落臺北市士林區○○段一小段○○、○○地號等土地之所有權人,而李○○於民國(以下同)48年10月28日死亡,是其名下之上開土地即由其長女李○○(77年3月24日亡)、二女李○○(58年3月8日亡)、三女李○○(95年3月31日亡)三人繼承,其等繼承持分均為三分之一。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2025 惟如前述,李○○、李○○、李○○三人陸續亡歿,分別由原告、被告等人再轉繼承(如原證1)。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民事起訴狀 裁判分割 共有物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和李永然的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民事起訴狀(裁判分割共有物)
(二)、原物分配各共有人兼金錢補償: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三)、原物分配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以金錢補償:由於《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但書規定:進行原物分配而無法使各共有人均受原物分配時,僅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至於其他共有人則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以「金錢補償」。 另外在實務上常遇到的情形,便是部分被告表示變價分割有害於共有物的使用以及全體共有人的利益,卻始終未提出分割分案,最終由法院以變價分割共有物。 而「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141條、第114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可稽。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不動產裁判分割需知
如果無上述限制的情形存在,想分割,卻無法成立「協議分割」時,因此不得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究竟有那些應注意的法律規定? 但有一種分割方法在實務上不被允許,那就是部分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以原物分割,而部分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以變價分配,其原因在於【不公平】,因為變價分割的分割方法,是將共有物放到拍賣市場上進行變賣,而隨著一次一次地流標降低拍賣的底價直到出售為止,再將售得的金額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 在其他分割方法中,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都會被盡量公平地評價,例如持份換算的土地面積、鑑定後的價值等,但在部分共有人原物、部分共有人變價的情況下,將產生變價分配的共有人持份有因流標減價的風險而無法公平地分配(原物分配的共有人持份則無此問題),因此,在裁判分割實務上,這是個不需要被討論的分割方案,若共有人希望能因為分割取得較多的分割後土地或應有部分,或是將少數不同意見的共有人趕出土地,就必須要有提出現金給付的準備。 二、裁判分割共有不動產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首先共有人必須瞭解此種訴訟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按「必要共同訴訟」又稱為「合一確定共同訴訟」,其又可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註2)。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民事答辯狀(分割共有物)
和李永然的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都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2025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共有持分土地的分割?
從上面這則判決可以看到建地分割,要審酌分割後可以建築房屋,纔算是有符合經濟效用。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學者通說認為是「形式的形成訴訟」,乃因法律未明定可供法院為「形成判決」的具體標準,許由法院以「職權」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的糾紛為適當斟酌判斷,經原告利用訴訟程序所提起的「形成訴訟」(註5)。 該分割判決的效力,因屬於「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效力,即不待登記即取得所有權,但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2025 一、共有不動產無法「協議分割」時,可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不動產依其所有權的形態有「共有」與「單獨所有」之分,共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如欲消滅共有關係,可以進行「協議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項);但如果協議不成時,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 不過進行裁判分割之前,須先審視有無限制分割的情形存在,即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的期限」(註1)情形時,就不得分割。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民事
– 隨意窩也說明:民事起訴狀(裁判分割共有物) 案號: 案由: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原告王○○ 男○○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A○○○○○○○○○ 住址:○○縣○○ …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2025 基於以上特點,分割共有物的訴訟,被告並無提起反訴的餘地,因為被告若要主張自覺可行的分割方案,在同一訴訟向法院提出即可,並不需要再提出反訴主張。 而分割共有物,可以理解成將一塊土地細分,分成好幾塊,讓自己取得自己持分的那一塊土地,並且成為單獨的產權。 但有時礙於土地大小或土地性質(如農地)或利用價值,讓部分的人拿到土地、部份的人拿到價金;又或者全部變賣,讓大家都分配價金。 也經常有為了保留土地上現有地上物,或宗祠等狀況,而分割後部分土地仍共有,部分土地變成單獨所有的情形,可說是千百種狀況。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乃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所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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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略)」可見各共有人原則上均可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且因該條並未限制請求分割的共有人應有部分需達到多少的比例,因此縱使是持分最少的共有人也可以依法提起分割之訴。 若是原物分割的情形,分得土地的任何共有人均可持確定判決書至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無須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而受有金錢補償的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也可在需給付補償金的共有人分得土地上設定抵押權。 依民法第824條第5項規定:「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同條第6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因此共有人相同的數筆土地,或共有人部分相同的相鄰土地,經各筆土地應有部分過半的共有人同意下,法院即可以將數筆土地視為一個整體來進行分割,讓土地及其周邊能獲得更大的利用效益。 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規定,對於「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因為民法是鼓勵消滅共有關係的,若能合併分割就可以消滅更多共有關係,可促進土地利用、避免土地過度細分。 「共有人相同」或「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可採取協議分割(共有人之間達成協議),或裁判分割(透過法院下判決,以判決分割),另外也有申請調處的調處分割。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2025 本件案例中透天厝原為公同共有之遺產,之後繼承登記後,莎氏三兄弟為分別共有該透天厝,若三兄弟欲分割共有物,只要三人協議達成共識即可。
分割共有物起訴狀範例: 民事起訴狀(請求分割遺產)範例
本書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拋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加上近幾年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包括:家族傳承、借名登記、信託、家族辦公室等皆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五、結語 綜上所述,共有不動產進行法院訴訟的裁判分割,涉及相當多的法律規定,共有人應注意並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方能確保自身的法律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