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避免遺產爭議 分權共有賣樓 長命契下,若其中一名持有人不幸離世,物業的全數權益便將自動歸其他還在生的業主共有。 這個權益是凌駕於遺囑之上的,仍在世的聯名人士只需把已過世的業主的死亡證提向上去土地註冊處登記,辦理手續後,便可轉讓至在世聯權人,因此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遺產紛爭。 分權共有賣樓 根據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4條:『土地的法定產業權只可以契據予以設定、終絕或處置』。 一般的手續是當買家和賣家雙方經過協議,律師就會把買賣雙方根據「正式買賣合約」談妥的條件和協議去準備成一份契約或也可以稱為轉名契。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可找律師為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分權共有賣樓2025 因此,業權共有人不可以個人身分獨享物業的權益,各共有人的唯一權益就是與其他共有人共同擁有物業。 換句話說,聯權共有人聯合其他人時可說是擁有一切,但獨自一人時則一無所有。 如物業屬聯權共有,即使他們擁有均等權益,仍會被視作一整體,成為物業的唯一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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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近親轉讓,政府會將視之為近親之間的資產處理,可獲豁減印花稅。 買家需注意的是,半契樓的市場價值沒什麼競爭力加上若遇上市場低迷和承接力弱的時候,這類型單位就更沒有吸引力。 半契樓的一個特點是若真的有不好的事情發生,只有該持有人的業權會受影響。
按照銀行通行做法,如果長命契共有人一方死亡,但該房子的按揭貸款仍在供,其他共有人無需再次通過測試,只需按時償還按揭,不會引發銀行的“call loan”。 即使每個人的份額不同,個別共有人擁有的部分也不會與其他共有人的部分重疊。 換句話說,每一個共有人對物業的一部分都有自己的權益,與他人所擁有的權益相分離,互不干涉。 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聯權共有人,均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
分權共有賣樓: 分權共有可轉讓業權 聯名人被入稟自己不受影響
在「單簽」情況下,其中一方離世後,尚存者單人簽名仍可取得款項;倘若是「雙簽」有效,尚存者單方當然是不能提取款項,應盡快向銀行申報有存戶離世。 若當中一位聯權擁有人離世,離世擁有人的業權不能成為遺產亦不能將業權立入遺囑,而其他在世業權人會自動承繼離世人的業權。 不論物業成交價為 $0 還是低於市價,稅局都會就物業作估價,向業主追討相差之印花稅。
- 即使送契樓成交價是 $0,稅局仍然會按律師樓或稅局的估價徵稅,故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來避稅是不可行的。
- 假設婚姻住所原是丈夫持有,離婚後法院判給女方,是作為送贈方式進行。
- 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分權共有人,他們的權益一般以各人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
-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是有辦法的。
- 現時大部分銀行的聯名戶口開戶文件,均預先設定條款,說明「生存者取得權」適用於聯名戶口,其中一個聯名戶死亡,戶口存款便歸屬尚存者,除非開戶人士有異議或另有指示。
- 香港明年面對的挑戰較大,政府將於稍後編制的預算案中交代清楚下年度會否再錄得赤字,續現赤字或在所難免。
長命契的共同所有人,就業權做出的所有決定必須得到所有人的批准。 如果一方受到居心不良的親友影響,想要將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甚至出售,所有權決定都必須經過長命契下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可保證共有人不能任意罔為。 長命契是一個更安全的聯命選擇,如果你害怕聯名業主在沒有知會的情況下自行處置業權。 「長命契」即是「聯權共有」,聯名人的業權權益互相重疊,各人均可自稱為擁有物業的全部。 如近親轉讓(直系親屬),可以令其中一位業主重拾首置身份,以享有政府置業優惠,多數都是簽轉讓契。 這種買賣操作並不涉及實際的資金轉移,只是業權轉讓,故由律師辦理手續便可,不用經地產代理。
分權共有賣樓: 物業擁有權之形式有幾多種類?「全權擁有」、「聯權共有」、「分權共有」有何分別?
就是以有限公司持有物業,這樣便能透過股份買賣來達到資產轉讓的效果。 「全權擁有」指某物業的業權只由一個人擁有,即該業主是物業的唯一擁有人。 對於部份已經沒有按揭在身的業主,其樓契則需要自己選擇存放的地方,部份會選擇直接存於於家中。 但最大壞處是,若果一時忘卻存放的位置,萬一單位發生家居意外,如火警導致室內物品付之一炬,單位便會失去了樓契。
- 若然長女以「賤賣」將物業賣給街外人,其餘受益人同樣可循民事起訴。
- 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並且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這樣便能單獨轉讓和進行遺產分配。
- 根據長命契,由於所有共有人都被視為擁有整個物業,只要其中一個聯名人有經濟困難,例如需要債務重組及破產,就有可能令所有共有人的業權都被牽連,共同承擔後果。
- 當有超過一人以上聯名共同持有物業,主要以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Joint Tenants)或分權共有(即Tenants in Common)方式持有。
- 聯名物業有兩種形式,可分為分權共有和聯權共有(即俗稱長命契),各有好壞。
不過,針無兩頭利,當物業業權需要有改動時,就要所有業主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彈性較低。 另外,因按揭貸款亦會影響業主信貸評級,若未能準時償還按揭或會影響其他業主往後借貸能力。 在壓力測試上,他說,如其中一名業主債務過重,而另一位是有能力單名上會的,可讓債務較重一方做抵押人,另一位做借貸人,從而令聯名可以過到壓測。 他又說,若果聯名的持有人都是首置名的話,申請按揭時跟一般做法雷同。 至於分權共有就是用百分比來表達出各人持有的業權份數,而每名持有人均有權處理其自己的業權份數,也就衍生所謂的「半契樓」,意即持有部份業權的持有人出售了其持有份數。
分權共有賣樓: 朋友間夾錢買樓有乜注意?潛在風險?分清「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按揭通識
第 60 條也訂明,除第61條另有規定外,為管理產業和分發資產,受託人可作所需的所有其他事情。 假設婚姻住所原是丈夫持有,離婚後法院判給女方,是作為送贈方式進行。 另外,我們亦提供精準的智能按揭計算機方便各位計算能否通過壓力測試及每月按揭供款額。 這些表格主要用途是用以規管地產代理,防止並避免誤會及問題產生。 分權共有賣樓2025 另一方面,由於這些文件及表格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亦可以同時保障業主、房東、買家及租客。 換言之,為了保障各方面有關人士,都應該如實填寫並簽署相關文件。
分權共有賣樓: 聯名買樓容易過壓測
情侶買樓時,可選擇用一人名買樓或是二人聯名買樓,使用一人名買樓是為了保持其中一方的首置名額。 假若雙方都有夾份首期,並一同供樓,或是由一方出首期,並共同供樓,即使物業並非由二人聯名擁有,只要其中一方提出證據,有份支付首期以及供樓,都有機會取回部份物業的權益。 如果聯權共有要轉名作內部交易的話,要先改為分權共有,將物業業權平均分配,再出售其中一方的業權予另一方。 香港的物業產權形式多樣,主要分為三種:由單人獨資擁有物業的「全權擁有」,而聯名持有則有兩種,以業權比例區分的「分權共有」,以及「聯權共有」。 經絡按揭轉介首席副總裁曹德明指,「聯權共有」持有人是夫妻等親密的人,其中一人去世,由另一人承繼遺產。
分權共有賣樓: 【聯名買樓】聯名買樓好處多? 「長命契」及「分權共有」分別有什麼?
另外,所有業權共有人亦必須符合以下四項條件,纔可構成聯權共有的業權。 甲先生和乙先生每人可獲扣除的款額只限50 , 000即根據聯權共有人的人數按比例容許作出的最高扣除額-第26e 2 b i和26e 2 c i條。 但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夫婦會假設未來的家庭會一直其樂融融,而忽視了未來感情破裂的可能性和其他法律保護。 若物業持有人希望出售物業,「聯權共有」物業需所有持有人同意,而「分權共有」持有人可按照自己持有的比例出售物業,但有機會因業權不完整而令物業價值有折讓。 聯名買樓後,理論上日常開支,如維修費用等,會由業主共同承擔,可節省業主支出。 另外,因向銀行申請按揭時,銀行會以業主收入計算供款能力,故多於一個業主可增加供款能力,從而申請更高按揭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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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命契下,若有共有人過世的,物業的全部權益歸其他共有人所有,無需辦理承包手續。 而共有人亦不能通過遺囑的方式,將業權傳遞給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可以避免一些遺產糾紛。 買方律師安排買方於完成交易前一至兩天簽署轉讓契、按揭契約及其他有關文件。 買方須安排支付樓價的餘款 分權共有賣樓2025 (即扣除按揭貸款及10%訂金後的餘款) 及買方律師費。 分權共有人必須同樣擁有佔用物業的權利;所謂分權共有,可看成是每人均持有物業的一個獨立部分,即使各人份額不同,個別共有人所擁有的部分不會與其他共有人的部分重疊。 換言之,每名分權共有人都各自擁有物業一部分的權益,並與他人擁有的權益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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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坦言,政府必須審慎思考,善用公帑,鞏固經濟復甦動力,同時投資未來,擴大經濟發展容量,強化自身經濟,發掘新經濟增長點,支持本港經濟進一步發展,經濟好,稅收自然好。 香港明年面對的挑戰較大,政府將於稍後編制的預算案中交代清楚下年度會否再錄得赤字,續現赤字或在所難免。 他預測,本年度會錄得略高於1000億元赤字,高於《財政預算案》(2月)時的預估,香港明年面對的挑戰更大,繼續出現赤字可能在所難免。 自從發生居心不良的老千偽造假樓契冒充業主事件後,銀行及律師樓對於「核證副本」樓契態度是非常明確且嚴謹的。 買家的律師樓一般上嚴厲拒絕為樓契副本簽good tittle(即證明業主有妥善和良好業權),這就導致銀行不能批出按揭,所以樓契一定要小心保存。 可以,例如加入兒子的名字也可以,但如果涉及按揭,銀行就會要求重新造按揭契,因為業權持有人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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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權共有是各人以不同百分比代表所持有的業權份數,大家均有權處理其自己的業權份數,也衍生所謂的「半契樓」。 雖然各人持有的份數不同,但他們在單位內的佔用權也是平等的。 分權共有賣樓 根據稅局的豁免條款規定,近親轉讓可以免卻「額外印花稅」、「買家印花稅」,並不需要繳付劃一15%的「從價印花稅」,而僅按較低稅率的「從價印花稅」及按其購入的業權份數來徵稅。 鑑於樓價銀碼高低,會直接影響到「從價印花稅」,故部份人會刻意壓低交易銀碼、甚至以零元代價的方式作出轉讓。 分權共有賣樓 若一個物業由多於一名業權人購入,則屬共同擁有物業,例如很多時兩夫婦會共同購入一個物業。 美國加息影響率先在當地樓市見效,雖然新樓售價由歷史高位僅回落4%,但調查發現近八成受訪者料樓市即將迎來大冧市,但同時希望藉此機會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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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因普遍律師及銀行對現契樓也有較大戒心,擔心有假業主的問題,若一直存放於銀行則予律師及銀行有較大信心。 另一個方法,就是存於銀行保險箱內,但實在銀行的保險箱長期也是供不應求,雖然每年收費約2,000元內,但並相信這關乎供應問題大於一切。 一般指引需要申請人符合特定的入息要求、信貸評級要求及其他債務要求。 整體而言,情侶分手後處理物業資產是難以例出一個最公平的方法,要靠雙方的協議,否則若交由法庭處理,當中亦會涉及龐大法師費用。 因此,最好是在買樓前,尤其是未結婚的情侶,說明日後物業的利益分配,釋除雙方疑慮。 假設一對父子共同持有價值500萬元的物業,兒子想再購買第二間600萬元的物業,將需要支付15%印花稅,即90萬元。
一般銀行會提供指定律師樓名單供業主選擇,由與銀行溝通及在土地註冊處登記,需時約為三個月,一般費用為二、三千元。 長命契的遺產承辦手續很簡單,只要拿死亡證上律師樓,律師樓把死亡證註入田土廳,聯名生還的一方便自動繼承業權,不需要法庭令。 曹德明又說,若果「聯權共有」持有人賣樓,無需所有人一同簽合約,只要有任何持有人簽合約,以及代簽,買賣便告完成。 不過,你又知不知聯名買樓都有分幾種,而且在法律層面會有不同的效果。 第一種叫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又稱「長命契」。 分權共有賣樓 至於,如果分權共有的其中一名業主身故,物業權益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會按其遺囑內容去作出分配。
另外,如單位有未供完按揭,程序更加複雜,因為銀行要考慮擔保人的利益才會批出授權,因此業主最好委託律師處理。 分權共有賣樓2025 而如聯名人遇到財務問題,被債主入稟追討,需要被銀行收樓,或被財仔入紙申請破產,在分權共有的情況下,只得該位聯名人的業權會受到影響。 【香港樓市】置業是不少人的目標,作為人生大事之一,不少夫婦或家人會選擇以聯名的方式購買物業,而形式可分為分權共有及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兩種,當中各有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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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權共有」持有人是朋友或情侶,彼此財政獨立,每人有話事權,靈活性較大一些。 這裡還是要提醒,分契樓在隔間上的改動是一定要取得屋宇署的批准和同意及符合規定比例畢竟單位裡面的安全構造還是第一考量如走火通道、排水、通風系統等。 而且不排除有些分拆並不合法,又或涉及違例建築工程,有可能 違反《建築物條例》、政府租契條文、大廈公契條文等。 買家如果在物色此類物業事前請一定要諮詢律師意見,瞭解單位業權是否完整,有沒有觸犯條例,以免影響日後轉售甚至一堆麻煩。 分權共有指的是每個持有物業權的人以不同百分比(%)持有一個物業。 雖然各個持有人持有的份數不同,但是大家同樣都可以使用整個單位。
分權共有賣樓: 共同置業
否則沒有名的一方要提出證據,表明上有名的人只是以信託形式持有,為另一半托管物業。 分權共有賣樓 不少香港人視結婚買樓為人生中的重要課題,到底應該以個人名義、抑或選擇聯名買入是一大難題。 如果夫婦以聯權共有方式買入物業,兩人都會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
若代理或代表代理的相關人士打算購入被委託放盤的物業,代理必須要向業主披露有關信息。 僅限住宅用途物業如物業的佔用許可證所規定的用途並不包括住宅用途或不容許作住宅用途,放盤紙即屬無效。 一般而言,代理的責任主要: 代賣方推銷物業;為賣方取得關於物業的資料;安排買方視察物業;進行商議,並向賣方提交所有關於物業的要約;及協助賣方與買方訂立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 如賣方同意代理成為獨家代理,並在放盤紙簽字,意思物業單位在列明的有效期內必須透過該一間地產代理出售或出租。 換言之,即使物業在有效期內並非經由代理出售,賣方仍可能須向代理支付佣金,因此、當賣方與代理建立獨家代理關係時應謹慎考慮。
分權共有賣樓: 長命契分權契: 可否將「長命契」轉為「分權契」?
究竟是先將樓價計算一半價值,然後再計印花稅;還是以樓價總價計印花稅,之後再除以二? 如果你買物業時,名下已承繼此長命契物業的話,則失去首置稅務優惠,取而代之則需要支付樓價15%之稅款。 現時的轉按人士,部份是約兩年前曾經承造按揭,現時已過銀行「罰息期」的人士。 而兩年前的最優惠的按揭計劃約為H+1.3%,與現時市面上最優惠的H… 如不在屋內死亡不會當是凶宅,如在屋內死亡但是自然死亡,也不當是凶宅的。 有關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的查詢,可向「部門資料保障主任」提出,地址為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香港房屋委員會總辦事處。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
分權共有賣樓: 長命契加名: 以「轉讓契」轉讓物業
現時大部分銀行的聯名戶口開戶文件,均預先設定條款,說明「生存者取得權」適用於聯名戶口,其中一個聯名戶死亡,戶口存款便歸屬尚存者,除非開戶人士有異議或另有指示。 承辦遺產物業,需時約4至5個月,過程中不得代為轉按 / 分權共有賣樓 加按,必須等承辦手續完成,物業成功由身故者轉名至繼承人後,才能轉按、加按或重按。 如原本只得2名聯權共有人,在世的聯權共有人,便成為物業唯一擁有人。 如聯權共有人多於2名,身故者生前擁有的權益將平均分予在生的共有人。
分權共有賣樓: 物業甩名約需兩個月
在現行政策,購買居屋單位時亦可提出與申請表上的一名家庭成員,以「聯權共有」的方式聯名擁有物業,即俗稱的「居屋長命契」。 但若以聯名買樓去申請按揭,銀行則以兩位供款人的收入一同計算,相比一個人供款,會更容易通過供款與入息比率以及壓力測試。 遇有分權共有人身故時,或是64,但另一方不願,「聯權共有」,身故業主的業權會歸入個人遺產,按遺囑分配處理。 分權共有賣樓2025 假如沒有遺囑,個別共有人所擁有的部分不會與其他共有人的部分重疊。
若然長女以「賤賣」將物業賣給街外人,其餘受益人同樣可循民事起訴。 惟即使勝訴後,三兄弟是不能取回業權,因為長女是代表已故父親行事,下手業主業權受法律保障,銀行亦受理按揭;反而可以向長女取回物業不合理售價與當時市價之間的落差損失。 如任何餘聯名人士去世,權益將根據其遺囑決定如何理繼承,如無訂立遺囑,將根據《無遺囑遺產條例 》繼承。 如果首間物業以聯名方式買入,一同再購第2間物業就要付15%印花稅。 如果物業是聯權共有,即使他們擁有平等的權益,他們仍將被視為一個整體,成為物業的唯一所有者。 此外,所有業權共有人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能構成聯權共有。
除了要了解聯名物業的方式、優劣、申請按揭注意事項外,也要留意有關甩名手續的必知事項。 分權共有賣樓2025 分權共有賣樓 分權共有賣樓2025 我們同事瞭解到背後原因後,便向該對夫婦解釋道:銀行是必須要求聯名契長命契所有業權人同意纔可借入一按,轉按和加按。 至於財務公司,絕大部分是不接受所謂的單邊契的,因為對財務公司來說,風險也非常大。
分權共有賣樓: 香港印花稅詳盡懶人包
假設其中一名持有人遇到財務問題,被債主入稟追討而被銀行收樓,或被入紙申請破產,該聯名人遭財務公司拍賣業權的份額,市場稱之為「半契樓」或「碎契樓」。 這種情況只針對該民持有人,其他持有人是不必一起承擔這個責任。 這樣的確是保障其他業權持有人,可是如果真的發生這樣的事情,那這個物業未來要出售也是挺頭疼的。
不過對於樓契上,相信更多準買家或業主關注轉名、加名、及除名的安排。 所謂「加名」就是把新的業權人加入成為聯名業主;「除名」就是把聯名業權持有人除去一個或多個;而「轉名」就是把聯名業主的名字轉換成另一人。 由於業權上作出改動,故需經由律師樓處理,在上述改動完成後,律師樓會把相關文件註冊在土地註冊處內。 ROOTS上會網站顯示的金融產品及服務資訊僅供參考,並非提供建議。
分權共有賣樓: 物業甩名用首次置業慳印花稅
但有小部分的財務公司會接受單邊契,也就是說如果丈夫是有意把自己的業權“抵押”在財務公司而又不讓妻子知道,技術上是能做到的。 做法是在貸款中,要求丈夫作出無限制個人擔保,一旦丈夫無法還款,就會追討至丈夫的所有財產。 其特點是所有共有人都有優先繼承對方權益的權利,即當共有人之一死亡時,物業中的權益會自動轉移給仍在世的共有人,直到最後一個剩餘,所以稱之為長命契。 公營房屋要在自由市場買賣,必須先向政府補地價,因為最初買入公營房屋時,政府或房協給予的折扣,其實等同政府付錢保留部分業權,業主要完全轉售業權,便得向政府購回所屬部分。
如果居屋未補地價, 但業主想將其業權轉讓,除名,加名,轉名, 便需要事先向房委會取得同意, 才能進行。 長命契的好處在於, 當業主想要保障自己的業權, 怕另一方在未來會自行處置業權, 是一個非常好的選擇。 多過一人以上共同擁有一個物業的業權,稱之為「聯名置業」(聯名買樓)。 如是者,地產代理均建議業主做樓宇轉名時,要小心「送贈契」,買家業主如有問題,亦不妨多向專業地產代理查詢瞭解。 相反,在長命契的情況下,因為聯名人被視為擁有整項物業,其中一名共有人財困,有機會所有業權都被拖累,所有聯名人都要共同承受惡果。 近親轉讓最優勝的地方,是近親人士可以選用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而不是劃一15%印花稅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