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也提醒大家,如果房東和租客雙方都同意變更租約內容,比如漲租或減租,那麼在簽訂“租約”之前,最好先簽一份“租約”生效前的新租約,避免日後的租務糾紛。 加租通知期2025 身為租客,一定不希望業主在租約期間加租,而業主如果想加租,也切記要考慮清楚加租的後果和成本。

  • 影響土地的文書 (如:現有超過3年期的租契) 若已根據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註冊條例》妥為註冊,其優先次序會按各自註冊日期的先後而訂,一般對其後的土地權益具有約束力。
  • 業主也可以把按金退還給租客,並要求租客另繳按金予新的物業擁有人。
  • 而且,亦要留意誰負責某些維修費用,通常電器損壞由租客負擔,樓宇結構問題則由業主負責。
  • 既然該租約乃由業主的代表律師草擬,固然無可避免地會以ABC公司的權益為依歸。
  • 也就是說,租契各方須在一式兩份的租契上簽名、在簽名旁蓋上小紅章(通常為一小片紅色貼紙)及互相交換該租契。

是項罪行同樣適用於業主向署長遞交的租賃通知書(AR2表格)提供的詳情(條例第120AAZZE條)。 業主在收到經租客簽署的屬規管租賃的租賃協議後,須安排將該租賃協議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加蓋印花,及在30日內,將經雙方簽署並加蓋印花的該租賃協議對應本,交回租客。 業主須在有關租賃(包括首期租賃及次期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或根據條例視為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AR2表格),以通知署長該租賃的詳情。 加租通知期 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文件的主要作用,就是讓公眾得知所有影響香港土地的文件,並就牽涉個別物業的文件設立優先權的制度。 一份文件經註冊後,即被視作已通知公眾有關其存在及其內容。 註冊的日期也影響著附屬於個別物業的眾多權益的優先次序。

加租通知期: 是否必須有律師代表,方可訂立租約?

即使租客願意繼續交付租金予銀行,銀行亦可拒絕收取租金,而要求租客遷出。 技術上來說,租客並非大廈單位的擁有人而沒有任何依大廈公契而得的權利的說法並不正確。 事實上,法律賦予租客權利,讓他享有和對其他共同擁有人及其租客執行根據公契與土地有關的所有契約的利益的權利。 因此,租客有權直接向法院(例如土地審裁處)控告其嘈雜的鄰居以執行上述契約,就所造成的任何損害獲得禁制令和賠償。 一般由業主作出租客可寧靜享用物業的承諾並不能協助本例子中的租客,除非是極為特殊的情況,即該鄰居佔用的處所同樣是由同一業主擁有,而且能夠證明業主授權該佔用人製造大量噪音。

例子:假設在首期租賃內,業主以書面通知租客租金款額由每月$5,500元下調至$5,000,其後再以書面通知租客租金款額獲下調至每月$4,500。 在計算次期租賃的租金款額時,須以「最後應繳付的租金款額」,即每月$4,500為基礎。 加租通知期 條例第IVA部規定,除次期租賃的租期及租金款額外,所有次期租賃的條款及條件應與首期租賃所包含的條款及條件相同。 加租通知期 在任何情況下,次期租賃的條款及條件都不得抵觸條例第IVA部。

加租通知期: 有沒有「規管租賃」的租賃協議範本可供業主及租客參考?

如租約有指定租期而沒有中斷租期條款,則不論業主或租客均無權提出提早終止租約。 現實上,很容易就租客是否有權從租金中扣除維修費用引起爭議。 首先,負責進行維修的責任究竟落在業主或租客身上,抑或兩者皆無責任維修並不一定清晰明確。 業主亦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覈準建築圖則(由屋宇署覈準)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準許的用途。 不過,這都是技術性質的文件,如果沒有專業人員的幫助,可能不易閱讀和正確理解。

租客或可與業主協商提前終止租賃,但業主沒有義務接受租客的要求。 如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處所原本是以某特定用途出租,則該處所的租賃的用途,須視乎該處所的主要用途而決定。 加租通知期2025 加租通知期2025 加租通知期2025 在有關審訊中,差餉物業估價署長根據條就任何處所發出的主要用途證明書,可作在視察當日有關處所的主要用途作證據。 如果地產代理在香港提供服務,而涉事各方也是香港香港個體,地產代理便有可能要為違反地產代理協議或失實陳述或疏忽在香港負上責任。

加租通知期: 當雙方簽署正式租約之前,業主有時會要求租客簽署一份類似臨時租約的文件(可能會被稱為「租契協議」或「租約確定書」)。簽署這份文件有甚麼後果?

典型的條款包括:聲明業主已完全披露有關租賃的詳情,保留業主向租客追討有關買賣成交前欠租的權利,豁除業主在買賣成交後因該租賃而引起的責任等。 除非有明訂協議相反訂明,否則香港法例第18章《分攤條例》中的分攤機制並不適用於預先繳付的租金,就正如本例子的情況。 租客依然有責任在1月1日繳付一整月的租金,而沒有法律規定業主要退還1月16日至31日期間的租金。 上級業主向法院申請對該分間單位的管有時,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張貼收回管有通知書。

假如所涉金額較高,或有關的法律問題比較複雜,則可於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興訟(詳情可參閱第 III 部分追討欠租及收樓)。 要注意的是,2021年修訂新增條例第IVA部載有部分規定,違者可遭刑事檢控。 加租通知期2025 此隱含承諾只適用於連傢俬出租的處所,而且只限於起租時的狀況,業主承諾該處所適合人居住。 此外,電錶必須接駁至供應大廈電力的上升總線,並且安裝在大廈的公共地方,以便電力公司人員抄讀電錶。

加租通知期: I. 簽署租約之前應注意的事項

但如租約內並未包含有關禁止租客分租的條款,即使分租單位(或其部分)予其他人的行為並未獲得業主同意,本身亦未必算是違法(視乎租客的分租行為是否違反上述任何政府規例而定)。 加租通知期 加租通知期 由於租賃的效果就是在租期內把物業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手中,因此租客可在租期內猶如業主一樣隨意處置有關物業(但不包括作出非法而導致違反租約的行為),當然也包括把物業分租予第三者。 住宅用途物業的業主亦應在簽署租約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租約採取法律行動追收租金。 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一個月限期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如有關分間單位的租賃屬條例第IVA部所指的「規管租賃」,便受有關法例的規管。

加租通知期: VI.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在正式入夥前,記得要先將單位徹底清潔,因為上一手租客有機會沒有好好清潔就搬出,而多數業主亦不會仔細清潔就出租單位。 假如所租的單位包含了二手傢俬,就更需要注意衛生,不少人想節省時間都會聘請家務助理協助入夥前/吉屋清潔,打掃得乾乾淨淨才入夥。 假如你租的單位已有裝修和傢俱電器,就盡量不要改動原有裝修。 加租通知期2025 假如必須進行改動,建議先跟業主商量,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爭執。

加租通知期: m) 規管租賃的執法

即使您有權在生約期內取消租約,也請記住不要低估租約取消過程。 如果您按照上述步驟操作,您就不必擔心引發租賃糾紛和被房東追討。 此外,在“死約”期間,任何一方提出取消租金、增加租金或減少租金的,均屬違約,除有特別規定外,採取該行為的一方必須進行賠償。

加租通知期: VI. 分租

其他租賃協議,尤其是包含續租權條款的協議,也可在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如你已將物業按揭,你必須在出租前先取得承按人(例如銀行或財務機構)的同意,否則你可能違反和承按人所訂立的按揭協議,而承按人可因此收回該物業。 你須瞭解作為業主的權利和責任,以及注意下列各項要點,以確保出租過程順利進行。 另一點業主要考慮的,就是加租後如果租客選擇退租,業主需要重新放盤,當中牽涉的費用可能包括地產代理佣金、律師費及其他雜費,以及時間和心力。 加租通知期 加租通知期2025 其實租約並無訂明,業主在生約期間,是否擁有加租權利,租客在一開始簽約時,都會預設業主在兩年租約期間不加租。 但是,若租約生效一年後,業主發現單位的租金與市值不符,有上調空間,業主的確可以提出加租。

加租通知期: 根據條例第IVA部,「單位」的定義是甚麼?

如果租客一直表現良好,例如每月準時交租,又願意配合業主要求,有穩定職業收入,業主就要考慮改變現況是否值得。 即使租客接受加租,有可能會影響雙方關係,租客可能對突然加租感到不滿,繼而不再像之前一樣好配合。 如果租金升幅並不多,業主要權衡增加的收入,會否破壞租客對業主的信任,造成日後更多糾紛。 如果業主生約期開始後,就立即提出加租,租客可參考以下做法。

加租通知期: 如工業大廈內分間單位的書面租賃協議列明有關分間單位是用作工業及/或貨倉用途,但租客在該分間單位內居住,有關租賃屬「規管租賃」嗎?

基本的租金調整條款會訂明租金每隔 加租通知期2025 2–3年間重新估算。 該條款通常亦會訂明新的租金由業主和租客協定;而如果在某一日期還未有協議的話,雙方同意由獨立估價師估算新的租金。 對於2004年7月9日之前簽訂的租約,根據法例住宅物業的業主差不多必須與原有租客續租。 在該日期之後簽訂的租約不再提供任何有利於租客的法定續租權。 租客只能通過商議或行使租約下的續租權(如有提供的話)來續租。

加租通知期: d) 繳付租金

假如租客不接受表格AR1上業主所建議的租金,業主和租客可以商議租金。 業主如同意調整租金,雙方須在該表格AR1上述明的經調整的租金旁簽署。 加租通知期2025 租客謹記須在首期租賃屆滿前,在收到的表格AR1上簽署並交回業主;否則會被視為拒絕要約,租客不獲授予次期租賃並須在首期租賃屆滿時遷出處所。 「規管租賃」的規管週期,須由該分間單位的連續2項「規管租賃」(即首期租賃和次期租賃)所組成,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2年。 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獲授予次期租賃,從而享有總共為期4年(首租期2年加上次租期2年)的租住權保障。 除非在條例第IVA部指明的條文下,相關業主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賃。

加租通知期: 業主與租客

現今科技發達,拍照甚至拍影片記錄各項物品及整個過程也絕非難事。 如業主沒有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租客可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交回該對應本為止。 加租通知期2025 然而,如業主最終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予租客,租客須於收到該對應本後的15日內,免息向業主繳回被扣起而暫不繳付的租金。 有些租約會訂明在租約生效期間,租客要負上一切維修門窗等的責任。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透過刑事檢控及民事程序,執行條例訂立的「標準租約」條款。 對於書面租賃協議,租賃協議的各方只須簽署該協議,而毋須蓋上小紅章及互相交換該租賃協議。

在要約期內,如租客未收到業主的次租期要約,租客可以考慮聯絡業主,以瞭解他/她有否發出表格AR1,如已發出,該表格是否在送遞過程中被丟失等。 加租通知期2025 不過,業主須在次期租賃開始後60日內向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 業主及租客可自行商議,以雙方同意的租金達成新租賃,從而訂立為期4年的新規管週期。 根據條例第IVA部,分間單位租賃的規管週期,須由該分間單位的連續2項「規管租賃」(即首期租賃及次期租賃)所組成,而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2年。

由於相關物業位處香港以外,這強烈顯示當地的法律適用於其租賃。 如租客未能在到期日後的15日內向業主繳付租金,或違反以上其他相關條文的任何一項,業主可強制執行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 加租通知期 此外,除非有關的通知書獲署長批署,否則業主不得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有關租賃下的租金。 雖然租約可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但《土地註冊條例》第3(2)條列明,有關通知及優先次序的原則,並不適用於「任何租期不超過三年且繳付全額租金的真正租契」。 加租通知期2025 由於業主及租客的法定權利,均可在民事訴訟中彰顯(例如業主以欠租為由申請重收物業),雙方均有誘因要符合規管租賃的有關條款。 如果業主執行與《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抵觸或不一致的條款,視條款而定,除了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例如收取高於法例規定的水、電、雜費),其衍生的爭議也可能以民事訴訟裁決。

業主須注意在有關法定時限前向估價署提交適用的表格AR2或表格CR109(見上述Q17及Q2)。 如租客接受次租期要約,租客須簽署由業主送達並載有該要約的表格AR1,並在首期租賃屆滿前將它送達業主。 加租通知期 如租客在首期租賃屆滿前,沒有通知業主有關次租期要約已為租客接受,則租客須視為已拒絕接受該次租期要約,因而不獲授予次期租賃並須在首期租賃屆滿時遷出處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