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條款包括:聲明業主已完全披露有關租賃的詳情,保留業主向租客追討有關買賣成交前欠租的權利,豁除業主在買賣成交後因該租賃而引起的責任等。 加租英文 除非有明訂協議相反訂明,否則香港法例第18章《分攤條例》中的分攤機制並不適用於預先繳付的租金,就正如本例子的情況。 租客依然有責任在1月1日繳付一整月的租金,而沒有法律規定業主要退還1月16日至31日期間的租金。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約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準租客亦應在可行的情況下,在訂定租賃協議之前安排實地視察該物業。 加租英文 有些情況下,註冊業主其實只是以法律推定信託或歸復信託形式替實際擁有人持有物業。 例如,在購買物業時,X和Y有共同意圖或協議雖該物業由X單名持有,但X和Y二人均享有實際業權,而且二人都有份支付樓價,則X和Y二人均可能是該物業的實際擁有人。 在沒有獲批准的建築圖則的情況下,當局不可能劃定「單位」的界線,因此無法確定有關租賃的處所是否屬分間單位。 或許令人有點驚訝,租金並非一份有效租約必須具備的條款。 根據具體情況,有些人也可以在地產代理的協助下,用他所提供標準格式的租約來記錄雙方同意的條款,並包括他們希望增加的任何附加條款。

加租英文: 當雙方簽署正式租約之前,業主有時會要求租客簽署一份類似臨時租約的文件(可能會被稱為「租契協議」或「租約確定書」)。簽署這份文件有甚麼後果?

在法律上來說,容受性租賃的性質含糊不清,因為雙方皆對其權利和責任不清不楚。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盡早簽立新的租約,詳列彼此的權利和責任。 業主的立場亦取決於是否有任何明文規定,讓業主依據以指控租客違反租約,並因此終止租約。

  • 若租客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協議,原有租賃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
  • 租住權保障主要是限制業主,除了在訂明的情況如欠租下,均不能遷走租客。
  • 影響土地的文書 (如:現有超過3年期的租契) 若已根據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註冊條例》妥為註冊,其優先次序會按各自註冊日期的先後而訂,一般對其後的土地權益具有約束力。
  • 在下令進行收地計劃時,政府會在憲報刊登收地公告和進行凍結人口登記。
  • 假如「租客」繼續留在該物業,「業主」亦無反對,雙方的關係將演變成所謂容受性租賃,亦即「業主」容忍「租客」繼續留在該物業。
  • 「分租」通常是指一位租客以另一租約(稱為「分租租契」)將物業(或其某部分)分租予其他租客(稱為「分租客」)。

如果間隔牆是結構性的,那麼所造成的損害可能是永久性的並且是不可修復的。 加租英文 該大廈經理人亦極有可能有責任對所有業主及其租客實施公契的限制。 如大廈有業主立案法團,該法團亦有法定責任執行公契下的條文。 如果經理人/法團故意拒絕採取任何步驟糾正這種情況,租客可以考慮展開訴訟,迫使經理人/法團履行其職責。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

加租英文: 是否必須有律師代表,方可訂立租約?

如果給予這種酌情寬免,則分租客可代替租客,猶如租客一樣繼續佔用物業,直至「歸屬期限」 屆滿為止。 常用的租約包括租賃協議(tenancy agreement)及租契(lease)。 雖然租賃協議及租契兩詞經常隨意地在現代被當作同義詞使用(亦經常被統稱為「租約」)及兩者通常都具有約束力,有效性和可在法庭上執行,但兩者的法律意義可能仍然存在一些技術差異。

就非規管住宅租賃而言,業主、租客及任何其他簽立租約的人士均有責任繳付印花稅。 業主沒有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亦不一定成為租客扣起租金的理由。 請注意,就算業主沒有遞交租賃通知書,或沒有將租約加蓋印花,有關租賃仍然受到《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規管,反而業主還有可能需要面對有關的法律後果。

加租英文: 租賃印花稅

於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固定租期租賃合約將於租期屆滿後終止,業主及租客均無須發出終止通知書。 你或租客也可以按雙方協議,或根據租約內的中斷租期條款提早終止租賃。 若租客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協議,原有租賃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

由於續租權構成了法定的土地權益,所以即使原有租賃的租期不超過三年,包含續租權的有關租約亦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不過,原有業主(即舊業主)需特別注意有關按金的問題。 加租英文2025 根據英國樞密院(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香港法制中的最高上訴法庭)在一九八六年所作的一項判決,業主就歸還按金所作的承諾,乃屬個人承諾,所以只對該業主(即舊業主)有效,對新業主並無約束力。

加租英文: 香港有沒有最長或最短的租賃期限?

特許權發出人容許特許持有人使用土地,而非獨有佔用土地。 根據其條款,特許權也可以根據合約隨意終止,特許發出人甚至可以拒絕履行特許權。 因此,若特許權發出人違反特許權中的條款,特許權持有人只能索取賠償,而未必能繼續佔用有關物業。 加租英文2025 一項在租約內常見的條款,就是租客維修保養的責任,不包括物業的「正常損耗」。 因此,租客毋須就因時間關係及平常合理使用物業而引起的損壞負上責任。 另一方面,妥善草擬的租約,亦應闡明業主對結構性維修保養的責任,當在業主知悉該等結構性損毀後方始產生。

加租英文: m) 規管租賃的執法

即使租賃有任何規定,租客應繳付的租金按金,不得超過在租賃下的2個月租金。 加租英文 加租英文 如租賃的規定要求租客繳付超過2個月租金作為租金按金,該規定須視為要求租客只須繳付相等於2個月租金的租金按金。 租客可藉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該租賃,但租賃終止的日期不得早於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日。

加租英文: 租客和業主未能就從按金中扣除的數額達成共識 (理由是雙方就何謂「業主合理滿意的程度」存在分歧),應如何處理?

然而,極不可能承租涉案單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使用露臺。 在這情況下,業主似乎不大可能有違反其不會干擾出租目的之承諾,從而讓租客有權提出終止租約。 當爭議發生時,雙方可能會因香港法例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 加租英文2025 3(1) 條的效力而不能提出法律訴訟以執行口頭租約的條款,除非個案屬其中一種毋須有書面租賃協議的例外情況。 例子包括由屋宇署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發出的各項法定命令,要求在指明限期內進行清拆或補救工程。 如有疑問,你跟業主訂立任何租賃協議之前應先尋求法律意見。

加租英文: 業主加租考慮

部份業主可能會要求外國人租客提供在香港受僱的證明以示租客有穩定收入支付租金。 整體來說,有關維修保養責任的問題,乃取決於業主及租客所協議的條款。 假如雙方並未簽訂書面租約,或該租約並無列明有關問題,因之而起的糾紛結果都可能是非常不確定和代價高昂的。 加租英文 隨意租賃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當租客在業主同意下佔用土地,而雙方的共識是任何一方可隨時通知對方立即終止租約。 續租權(亦稱為「生約」)賦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結後以新的租約繼續租用同一物業的權利,即是延續原有的租賃。 因為續租權的關係,租客變相獲得了另一個租期,業主也在某程度上得以保證能享有已協議的租金收入。

加租英文: XIV.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以外租客的違約事項)

次期租賃的條款及條件,須與首期租賃相同,租賃時期及租金款額除外。 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2年,除非在《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指明的情況下,業主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賃。 是項罪行同樣適用於業主向署長遞交的租賃通知書(AR2表格)提供的詳情(條例第120AAZZE條)。 業主須在有關租賃(包括首期租賃及次期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或根據條例視為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AR2表格),以通知署長該租賃的詳情。

加租英文: 劏房租管(一):何謂「規管租賃」?

《1963 條例》亦成立了一個「加租諮詢委員會」,以提供一個針對署長決定的覆核渠道。 加租英文2025 同時,《1963 條例》容許業主申請收回物業,以作重建或供近親居住之用。 清末民初,中國局勢一直動蕩不安,使不少人逃難來香港。 鑑於大量人口增長急速與和房屋供應增長緩慢,港英政府於 1921 年實施了首項租務管制措施,目標在於保障租客免受無理加租和任意終止租約的影響。

加租英文: 住宅租約範本

假如準租客乃經由地產代理介紹租用物業,或已委託律師行處理相關文件,該代理或律師行則有責任進行有關查冊,以保障其客戶的利益。 不難想像當爭議出現時,業主會有很大誘因否認曾經存在聲稱準許物業用作住宅用途的共識。 加租英文2025 如果在證據上租客未能證明雙方確實有這樣的共識,那麼租客而非業主表面看來就是違反租約用途限制的一方,而當然難以取得任何補償。

除非租客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附表7所列出的隱含強制性條款,否則不可以在規管租賃到期前提早終止。 加租英文 即使有關租賃在指明的條文以外訂有任何沒收租賃權的條件,亦屬作廢及無效。 因此,如果能夠證明租客對相鄰處所的佔用人造成滋擾或煩擾,而租客又拒絕就違反事項作出補救,業主就有權行使沒收租賃的權利並向租客追討任何由於提早終止租約所蒙受的損失。 針對租約加蓋印花的規定,對業主的規管亦較一般住宅租賃嚴格。

加租英文: 終止租賃

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 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 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 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 加租英文2025 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 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不過,單是把一份文件標題為「特許權協議」(licence agreement),並不能避付印花稅。 雙方給予文件的名稱或其他標籤並不足以決定其為租約還是特許權,最重要的乃是該文件所述權利和責任的真實性質。 加租英文 租賃和特許權的主要分別,在於物業使用者是否享有該物業的獨有佔用權。 縱使個別情況可能相異,法律大致承認租賃的特色,就是物業使用者可藉在約定期內定期繳付某金額,而獲享該物業的獨有佔用權(即可單獨地、私下地佔用該物業)。 加租英文 如合約雙方就文件性質是否租賃或特許權而出現爭議,法庭可作出最後的決定權。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

加租英文: 地產代理可否同時服務業主和租客雙方?

物業的業權會按法例轉移,租客亦會按法例得到賠償或安置並遷出單位(參閱有關市區重建及強製售賣的問題)。 如業主沒有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租客可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交回該對應本為止。 加租英文 然而,如業主最終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予租客,租客須於收到該對應本後的15日內,免息向業主繳回被扣起而暫不繳付的租金。 因此,所涉租期超逾三年的租約(即租契)應予註冊,否則現任業主的業權繼承人(例如買家或新租客)大可不承認該租契。 對其他影響同一物業而已經註冊的文件來說,該租契亦將失去其優先權。

業主通常只需遵守屈指可數的責任,例如讓租客安寧地管用物業、要修理屋頂和外牆和繳交地租等。 儘管如此,租客應當明白,情況並非如表面所見一般惡劣。 租賃的法律效果就是把物業的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手中,所以維修及保養該物業的責任也可能同時轉移到租客身上。 因此,縱使一份租約乃經雙方律師交涉才達致共識,仍可能會把很多責任加諸租客。 由於在租賃期內,租客已等同於物業的「負責人」,負責業主沒有足夠知識或控制權的事項,所以這種表面不公平的現象,其實是相當合理的。

請注意,就住宅租賃以外的租賃而言,法例並不隱含沒收租賃權利。 答案五: 妥善草擬的租約都會包括一項條款,列明業主承諾讓租客安寧地管用物業。 所謂安寧地管用,並不單純指免受噪音滋擾,實在更引申指免受業主幹擾。 即使租約並未載有該項條款,法律亦會在租約中隱含著租客安寧管用物業的權利。 因此,除非租約列明租客須容許準買家查看及檢視物業(通常在租賃期滿前某段時間),否則租客可拒絕業主就該等查看及檢視所作的要求。

財物扣押令是業主已向區域法院申請財物扣押時,用於扣押及變賣出租處所中的物品、實產或其他財物以支付拖欠的租金。 執達主任是公職人員獲賦權執行法院或審裁處的命令或判決。 當員告人取得法庭命令或判決後,如果對方沒有遵從,視乎案件的性質,原告人便可以申請由執達主任強制執行。 業主可從租金按金中扣除任何欠租款額,或從該按金中扣除任何因租客違反租賃而導致業主蒙受的費用、開支、損失或損害賠償。 在緊接次期租賃的首期租賃完結,而租客已清繳根據租賃應繳付的款項的情況下,業主亦須在不遲於首期租期屆滿前,退回租賃按金予租客。

加租英文: 沒收按金及其他因租客違約而終止租賃的後果

若能在民事標準下證明租客是在地產代理提供的虛假或誤導性資訊誘使下才訂立相關租約,地產代理則有可能因失實陳述或疏忽而須負上責任。 若地產代理的不當行為與其受僱工作有密切聯繫,僱主亦有可能要為此負上轉承責任。 至於租客是否有權向地產代理或業主新索賠償或提出提早解除租約,便要視乎租客是否因失實陳述而訂定相關租約。

簡而言之,問題一般取決於業主履行責任(如有協議的話,例如維修或讓租客安寧地管用物業)是否租客支付租金的先決條件及/或租賃協議是否明確允許租客以任何理由「扣除」任何應付的租金。 為了最有效地保障準租客的利益,在訂立任何租約之前,準租客應要求業主讓自己在地產代理面前進入及查看出租單位。 另外,業主和租客準許單位用作非工業用途,其實極有可能已違反大廈公契。 當大廈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 (如有) 或其他大廈業主採取的法律行動時,雙方都有可能要承擔責任。 在此情況下,次租期租賃的續期租金,須是租客在首租期租賃中最後應繳付的租金款額,或如次期租賃租金相應的管制百分比是負數,則次期租賃的續期租金須按該百分比下調。 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業主須在要約期內,採用表格AR1(將於2023年10月起提供),就該分間單位的有關規管週期中的次期租賃,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並將該要約送達租客。

如口頭租賃符合《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屬規管租賃的所有條件,該租賃亦受條例規管。 相關法定要求及強制性條款須隱含地納入該分間單位的口頭租賃內。 加租英文 舉例說,與業主訂定口頭租約後,租客已搬入單位,並一直有如期向業主繳交租金,租客就有可能應用部份履行的法律原則,以證明雙方已達成口頭租賃協議。 要構成違反有關承諾,必須存在嚴重騷擾以妨礙租客佔用及享用其分間單位。 相關因素包括地點的特徵、舒適度的標準、被投訴的行為是否合理及幹擾持續的時間、頻密度和程度等。 遵照香港法例第511章《地產代理條例》第45條,你作為業主在委託地產代理出租香港住宅物業前,必須簽訂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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