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中,人員在被捕人身上撿獲一批爆竊工具,包括鐡筆、六角匙及現金,並起回一隻懷疑與案有關的手錶,約值5萬元。 處理贓物2025 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一隊總督察蔣家駿講述案件表示,今年5月14日早上11時34分,警方接獲市民的999報案,指3名男子持刀及大鐵錘闖入位於屯門啟發徑的一間錶舖內搶劫。 賊人得手後登上一部停泊於附近的銀色私家車,往元朗方向逃去。 案中賊人共劫走88隻手錶,總值約700萬元。 處理贓物 處理贓物2025 案件由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一隊接手調查,翌日人員在元朗朗河路發現涉案的銀色私家車。 經過兩個月追查及深入分析,包括翻查大量閉路電視片段,警方成功鎖定一個本地搶劫集團。
警方經過追緝,昨日拘捕6男3女涉嫌「搶劫」及「處理贓物」罪,起回少部份贓物。 似乎貨品一經到了警方掌控中就終止成為贜物:Haughton v Smith。 在英國案件A-G’s Reference (No.1) of 處理贓物 1974,英國上訴庭認為是否終止成為贜物是一個事實的問題。 在此案中,一個警員發現汽車後座有賊贜,將汽車分火器一部份移走,看管著汽車。 上訴庭認為此事應交由陪審團裁決,警員是否決意接收貨物以防止有人將貨物移走,或只是意圖不讓司機走開以作盤問。
處理贓物: 贓物罪
據調查顯示,被捕人涉嫌與23宗騙案有關,包括網上購物及商業騙案等。 他們主要透過網上購物平臺尋找放售貴價貨品的賣家,向賣家表示有意購買貨品後,將無效或空頭支票經銀行入票機存入受害人戶口,製造虛假轉賬情況。 賣家看到賬戶中顯示存款記錄後,便將貨品交予騙徒,惟其後發現不能兌現該支票存款時,騙徒已經失去聯絡。 似乎貨品一經到了警方掌控中就終止成為贜物:
被裁定罪成的首被告,押後至告9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案中事主Dholwani Yogest Kumar早前供稱,他在香港及印度經營手機及珠寶生意的,其客人將價值300萬港元的外幣現金由糖果盒包裝,分12盒放置在兩個行李箱內從印度帶到香港。 事主安排司機當天早上接載客人,當事主在住所大廈外接收該兩個行李箱時,突然被人以硬物重擊後頸,被人搶去兩個行李箱,但最終憑預先放置在行李箱內的手機,以GPS成功尋回行李箱,最終沒有損失。 處理贓物 68歲的男子早前涉於珠寶店劫去112件金器,總值超過130萬。 其後警方於男子住所內拘捕其胞弟及1名77歲女子,兩人涉嫌處理贓物,兩案今(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控方申請撤銷77歲女被告控罪及合併兩案一同處理,裁判官批准並轉介到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審訊程序,案件押後至8月12日再訊。
處理贓物: 尖沙嘴錶行遇劫失8名錶約值380萬元 警緝5匪徒 案件交重案組跟進
另外檢獲9張已報失的身分證及回鄉證、26張銀行提款卡、信用卡及大量銀行文件等。 控方指,據稅務局紀錄,2人過去7年並沒有呈交任何報稅表,亦沒有任何物業等,而所居的豫苑則是以2.3萬元月租租住。 被捕後,朱稱乃倚靠積蓄維生,與李及一女兒同住,至於在他家中搜獲的財物則是自購回來,他亦會把錢存入李的戶口,指李戶口的錢及保險箱財物都是屬於他的。 您可以直接撥打我們其中一位律師的電話,或將您的聯絡資料和您查詢的簡要電郵給我們。
- 《盜竊罪條例》第8(2)章解釋「貨品」包括偷取的金錢及除土地外的任何名稱的財產,也包括與土地分離的貨品。
- 其中,朱被指於去年9月至10月間,分別侵入荃灣東南工業大廈及觀塘成業街華成工商中心一單位,盜去逾300萬元財物。
- 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人員經深入調查後,翌日(19日)在葵青區拘捕一名29歲本地男子,涉嫌爆竊,他亦涉嫌與3宗發生於東區及觀塘區的同類案件有關。
- 似乎貨品一經到了警方掌控中就終止成為贜物:
- 【案例】A有1只名牌手錶X錶,遭到慣竊B偷走。
然而,報稱任職普通話老師的次被告李卻有另一套說法,先指朱在澳門放債為生,後轉而表示不清楚朱在澳門做什麼工作,卻可每月給她3萬元至5萬元家用,又指她戶口的錢不是朱所有,朱亦無權開啟她名下的保險箱。 李續稱存款中有100萬元為她前老爺所給,其餘的是她做生意或買股票所賺得。 惟警方向李前夫查問,李前夫指其父並沒有給予100萬元;另李任職的國粹普通話教育中心,月薪只約1萬元。
處理贓物: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芷珊
警方其後得悉,賊人在杯渡路橋底登上接應私家車,經屯門公路往元朗方向逃去。 《盜竊罪條例》第8(2)章解釋「貨品」包括偷取的金錢及除土地外的任何名稱的財產,也包括與土地分離的貨品。 在大部份國家的刑事法律明定買賣、運輸、收受及藏匿贓物等(俗稱「接贓」)為犯罪。 贓物,又稱賊贓,俗稱為老鼠貨,指的是侵佔、偷竊、搶劫、貪汙、走私等不法行動中所得到的財物,若為金錢則通常稱為贓款。 贓物,又稱賊贓,俗稱為老鼠貨,指的是侵佔、偷竊、搶劫、貪污、走私等不法行動中所得到的財物,若為金錢則通常稱為贓款。 前面先假設一則案例,以便後續說明相關的法律問題:
上訴人不爭議失主的單車被偷此事實,亦不爭議其後她將單車在網上出售,並在帶同單車以及兩把單車鎖在港鐵上水站外與失主交收單車時被警察拘捕。 上訴人的說法是,她是一名單車維修員亦同時經營二手單車買賣,涉案的單車是她在2015 年3月15日上午於元朗天光墟以$550向一南亞裔人士購入,她並無偷竊該單車,也不知道或相信該單車是贓物。 她購買單車時,車上已經掛著兩把單車鎖,其中一把須要以鎖匙開啟,而另一把則須要以密碼開啟。 當時密碼鎖繑在單車車頭,賣家也有告訴她密碼,但她並無認真去記憶,所以事後未能打開密碼鎖。 處理贓物 至於另一單車鎖,上訴人說買車時它並沒有損毀,而她亦能夠用鎖匙打開,但鎖匙與其他單車鎖匙放在一起,不能找到。
處理贓物: 將軍澳3地鋪遭連環爆竊 警再拘1女子涉「處理贓物」
就本案而言,控辯雙方和原審裁判官在審訊時都是將注意力集中在上訴人在購買單車時是否知悉或相信該單車是贓物這議題之上,沒有絲毫注意到罪行詳情中所指控的行為其實是屬於「協助方式」。 如果控方在審訊時注意到這一點,並向原審裁判官申請修改罪行詳情,那麼原審裁判官便會考慮控方的申請會否對上訴人造成不公,從而決定是否批准修改。 而一個很重要的考慮因素,便是假設審訊一開始時便是以修改後的控罪作為基礎進行,上訴人處理審訊的方式會否不同。 正如剛才所說,控辯雙方在審訊中的注意力都是集中在上訴人在購買單車時是否知悉或相信該單車是贓物這議題之上。 換句話說,雙方在審訊時似乎都是錯誤地以為控方的指控屬於「收受方式」。 因此,上訴人會因罪行詳情不同而選擇不作供之說,實屬子虛烏有。
處理贓物: 網絡騙案|5男7女涉詐騙等罪被捕 涉案金額逾900萬
警方經調查後,於昨日以涉嫌「搶劫」及「處理贓物」罪拘捕9名男女,並檢獲8隻名錶及約13萬元現金,當中至少3隻手錶為案中失物。 處理贓物2025 另外,控方今申請撤銷77歲女被告關齊仲處理贓物等全部控罪,裁判官批准申請,女被告當庭釋放。 控方再申請撤銷被告陳玲佳的處理贓物罪及被告陳玲昌的串謀行劫罪,以及合併兩件案件一同處理,控方未有提出反對。 裁判官批准,案件合併及轉介至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審訊程序,案件有機會日後交由高等法院處理。 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人員經深入調查後,翌日(19日)在葵青區拘捕一名29歲本地男子,涉嫌爆竊,他亦涉嫌與3宗發生於東區及觀塘區的同類案件有關。
處理贓物: 屯門錶行5月遭劫走市值700萬名錶 警拘9人涉搶劫及處理贓物
《裁判官條例》第 119(d) 條訂明,原訟法庭法官可憑其所作的命令維持、推翻或更改裁判官的決定,或就有關事項作出他認為公正的任何其他命令。 蔣家駿稱,警方經過2個多月的深入調查,包括翻查大量閉路電視後,鎖定9名搶劫集團的成員。 至昨日早上,警方採取拘捕行動,突擊搜查九龍及新界多處地點,並以涉嫌「搶劫」及「處理贓物」罪拘捕9人。
處理贓物: 贓物
警方在行動中檢獲8隻名貴手錶,以及約13萬元現金,當中3隻已確認為案中失物。 所有被捕人士正被拘留調查,警方強調捕行動仍在進行,不排除稍後會有更多人被捕。 〈贜物〉《盜竊罪條例》第26章(即英國同名法例第24章)給予「贜物」一個延申的意義。 ” 條文內提及的 “本條例中與被竊貨品有關的條文”即指第26(4) 所指「盜竊」包括由勒索或欺騙得來的貨品。 這保證了任何香港人處理在 “其他地方”(如在中國大陸)的贜物也可被定罪。
處理贓物: 屯門錶行劫案|警方拘捕9名男女 大部份贓物下落未明
案件由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1b隊接手調查,在翌日於元朗發現涉案私家車遭棄置。 另外,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人員經進一步調查後,昨日(23日)在深水埗區拘捕一名55歲本地女子,涉嫌「處理贓物」。 該名被捕女子已獲準保釋候查,須於7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一隊總督察蔣家駿簡報案情稱,案發於5月14日上午11時34分,3名賊人持刀及大鐵槌闖入啟發徑一間錶行,搶去88隻共約值700萬元的手錶,然後登上私家車往元朗方向逃去。 警方新界北重案組1B隊接手,發現歹徒乘坐的私家車於翌日被棄於朗河路,警方翻查大量閉路電視,鎖定一個本地搶劫集團,並於昨日上午採取拘捕行動,在新界及九龍多處拘捕6男3女。 今年5月14日屯門啟發徑一間鐘錶行,遭3名持刀賊人闖入,閃電掠去88隻總值700萬元的手錶。
處理贓物: 法律
行動中,撿獲8隻名貴手錶,以及約13萬元現金。 處理贓物 就上訴人的第(二)項上訴理據,陳大律師在他的書面陳詞中承認控方在本案中未有提出任何證據指出上訴人是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以「協助方式」干犯「處理贓物罪」。 因此,本案的證據並不足以支持以新增交替控罪中的罪行詳情作為基礎的定罪。 因此,若原審裁判官認為控方能夠證明上訴人不誠實地收受該單車而知道或相信該單車是贓物的話,他仍然是可以有足夠基礎裁定上訴人「處理贓物罪」有罪的。
處理贓物: 法律180206刑事法(七十八) 處理贓物1
閣下發送給我們的資料僅用於初步諮詢之用並將嚴格保密。 處理贓物 希望閣下能明白我們初步回答您的問題並不等同或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初步諮詢後,我們也有權利拒絕代表閣下。 在該單位內檢獲一批懷疑製作偽造文件工具,包括一部手提電腦及一部打印機等。
案件經審訊後,次被告Dilpreet Singh及文子星被裁定處理贓物罪不成立。 文子星脫罪後仍須還押,以等待律政司取得特首簽署授權進行書,引渡他返回印度,有關聆訊於9月13日再訊。 3名被告分別為Gursewak Singh、Dilpreet Singh及Ramanjit Singh(文子星)同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 法官今裁決指,首被告當時手持紅色行李箱,途中被警方追截時,掉下了該行李箱逃跑,法官肯定他知悉行李箱內就是贓物。 法官指雖有警員目擊過文子星及次被告,曾在首被告的前方步行,但他們不似護送著行李箱,故不能肯定文子星及次被告是否知道行李箱內是贓物,因此裁定兩人脫罪。
從上述罪行詳情可見,控方所指控的犯罪行為是上訴人於2015 年3月17日向失主售賣單車此行為,而並非她於2015 年3 月 15 日或其他日子向該名南亞裔人士或其他人購買或收受單車的行為。 (iii) 根據本案的證據和控辯雙方的爭論要點,修訂交替控罪為以「收受方式」干犯「處理贓物罪」是不會造成不公正情況,控方案情不會因修訂而有所改變。 (ii) 本案的原本交替控罪是以「協助方式」干犯「處理贓物罪」,但這與本案中支持「處理贓物罪」的證據存在差異。 本案所涉的贓物是一部單車和車上的兩把單車鎖。 控方案情指失主於2015年3月10日被偷一部單車和車上的兩把單車鎖,後來上訴人將該單車於網上以$700發售,失主發現自己的單車在網上出售後便扮作買家,最後警方在交收單車現場將上訴人拘捕。 以下是一些有關的例子,我們的律師在這方面的辯護工作都有豐富的經驗。
處理贓物: 法律180206刑事法(七十八) 處理贓物1
本席認為,若控方在審訊時向原審裁判官申請修改罪行詳情,並不會對上訴人造成不公,原審裁判官理應批准。 因此,本席下令將交替控罪的罪行詳情修改為以「收受方式」進行。 至於是否須因應此修改將案件發還重審,本席認為,由於若修改早於審訊時便發生,審訊的過程會是毫無分別,情節屬於R v Chen Ta hoi[4]一案所指的特殊情況。 因此,陳大律師希望本席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19(d) 條在本上訴中命令將交替控罪的罪行詳情修改為以「收受方式」進行。
雖然「處理贓物罪」涉及兩種不同處理贓物的手法或方式,但「盜竊罪行條例」第 24(1) 條本身只構成一條罪行,即「處理贓物罪」[2]。 處理贓物2025 調查顯示,被捕人懷疑與3宗於6至7月期間發生於屯門、北角及元朗區的爆竊案件有關。 該3宗爆竊案件的失物包括現金、一隻手錶及手飾,總值約22萬元。 兩名被捕人士相信與內地爆竊集團相關,集團主要針對私人屋苑,他們趁屋主於日間離開單位時入屋爆竊。
警方表示,於今年6至7月期間,接獲兩宗分別發生於港島區及新界區的爆竊案件,案中受害人損失一批首飾及現金,總值共約12萬元。 處理贓物 港島總區刑事部人員經情報分析及深入調查後,7月26日下午在觀塘區拘捕兩名分別49歲姓餘及53歲姓馮的內地男子,他們涉嫌「爆竊」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 屯門啟發徑一間錶行於今年5月14日早上,被3名賊人持刀及大鐵錘闖入搶劫,共劫走88隻名貴手錶,總值約700萬元。
處理贓物: 贓物
兩名被捕人已被暫控各一項「爆竊」罪及各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案件將於7月28日上午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指,行動仍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補。 (i) 根據《裁判官條例》[3] 第 27(1) 條,若罪行及支持罪行的證據之間有任何差異,裁判官如信納對罪行作出修訂不會造成不公正情況,則須作出修訂。 而第 27(4) 條清楚指出修訂包括以另一項罪行代替申訴、告發或傳票中所指稱的罪行。
處理贓物: 法律
然而,如上文所述,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有罪是基於上訴人購買或「收受」該單車的行為,而並非售賣該單車的行為。 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原審裁判官都沒有考慮過或提及過罪行詳情中的「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等贓物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不誠實地作出如此安排」這些因素。 被國際刑警列為「紅色通緝令」的29歲印度裔港人Ramanjit Singh(文子星)連同兩名男子被控於去年3月13日,於大角嘴洋松街處理贓物,即兩個載有共32.46萬美元及5萬歐元現金的行李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