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多報道,律政司研究未公開的警方獨立調查報告後,認被告警員出於防止罪案自衛而使用合法合理武力。 報道又指,律政司考慮到控方不打算傳召中槍者作證人,認為會損害被告警員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刑事檢控程序2025 8.2    有些罪行的審訊須在裁判法院進行,有些罪行的審訊則須在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循公訴程序進行,也有一些罪行兩者皆可。

然後,原訟法庭的審訊會以類似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之程序進行。 刑事檢控程序2025 陪審團會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則會監管審訊中的法律及程序。 因此,陪審團只須專注地聆聽證人在控辯雙方之主問、盤問及覆問中透露出來的證據。 如有某些法律爭議須在陪審團缺席下解決,例如陪審團是否應該聆聽某些證供或辯方之毋須答辯申請是否成功,法官便會請陪審團暫時離席。

刑事檢控程序: 刑事罪行有多少種刑罰?

所以被告人雖然獲裁判官允許保釋, 但被告人仍然需要進行轉保釋程序, 將警方保釋轉化為法院保釋。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決定提出檢控前,首先要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有關檢控,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 在考慮公眾利益時,檢控人員必須研究案件的所有相關因素及事實情況,例如罪行性質、疑犯的年齡及精神狀況、定罪後可能判處的刑罰等。 舉例,如提出檢控之負面影響比罪行的嚴重性或損害性更大,則提出檢控便未必會符合公眾利益。 概括來說,如罪行越嚴重,提出檢控便會越符合公眾利益。 關於檢控政策的更多資料,可參閱律政司發出的《檢控守則》。

審訊申請指示書內,必需列明負責處理相關案件裁判法院的資料,被告人可向法院申請開展審訊的限期以及相關資料。 而向法院申請開展審訊的限期則不能少於35日[3],由檢控通知書提交至法院日開始計算。 於香港最低級別的刑事法庭(即裁判法院,最高可判處罪犯3年監守性刑期),案件比較簡單直接,相關的檢控工作大部份由律政司轄下刑事檢控科的法庭檢控主任(Court Prosecutor, CP)負責。 法庭檢控主任不是律師(雖然有少數已獲得律師資格),大學畢業生於畢業後可投考相關工作。 受聘者將會出席一個長達9個月的刑事檢控課程,課程完成後合格者將被律政司委任為法庭檢控主任,於各裁判法院進行檢控工作。

刑事檢控程序: 處理控罪

市檢察機關是獨立於州檢察系統的地方檢察機關,但並非所有城市都有自己的檢察機關。 在沒有檢察機關的城市,全部檢察工作都屬於州檢察官的職權。 法庭傳票要求被告在案件提堂時出庭應訊,並決定是否認罪。

對於相關指控,律政司多次強調其檢控決定獨立並專業,並無任何政治考慮。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就西灣河交通警開槍案向法庭提出私人檢控,東區裁判法院6月受理其中3項控罪的申請,即「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罔顧他人安全的情況下發射彈藥」,以及「處理槍械而其方式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安全」,並發出傳票,傳召涉事警員出庭應訊。 至於「意圖謀殺」和「發射彈藥而其方式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安全」控罪的申請則不獲受理。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每一個人在未定罪前,都被假設為清白無罪;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控方需要負上舉證責任。

刑事檢控程序: 相關條目與外部連結

2013年4月10日,律政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提交文件,指出刑事檢控科將會於該財政年度開設12個職位,當中包括4名高級政府律師,其中一名高級政府律師和一名政府律師將會專門負責處理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的案件[2]。 公訴與私人刑事檢控是訴訟主體的不同(檢方提出公訴,被害人提出私人刑事檢控),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訴訟程序的不同,公訴不等於非告訴乃論,私人刑事檢控不等於告訴乃論;所以「公訴罪」與「私人刑事檢控罪」是錯誤用語,「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纔是正確用語。 私人檢控(中國大陸、澳門、臺灣作自訴,又作私人刑事檢控,英語:Private prosecution)是一種相對於公訴,指犯罪被害人(或與犯罪被害人有一定身分之人)不經檢察官,直接向法院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的刑事追訴程序。 一羣自稱檢控人員的人去年用律政司信箋發出匿名公開信,抨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背棄《檢控守則》中的兩條檢控原則,檢控時把政治因素考慮在內。 法律界去年8月亦曾發起黑衣遊行,反對律政司政治檢控。 刑事檢控程序2025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指《基本法》第63條列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認為法庭無權下令律政司繼續檢控。

  • 亦因為舉證責任是在控方身上,所以被告或辯方毋需要主動地證明自己清白無罪並且擁有緘默權,要求人身保護令權及保釋候審權。
  • 如果被告人承認控罪但不同意案情,裁判官視乎情況會有兩個做法:1.
  •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任何面對刑事控罪的被告,除非經已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否則他們會被假定無罪。
  • 然後,原訟法庭的審訊會以類似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之程序進行。
  • 總括而言,當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發出後,高等法院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查究該項申請人是被非法羈留的指稱。所有……法律程序,均須在公開法庭進行……」。
  • 檢察官制可追溯於法國中古時期,封建貴族的家臣procureur,直到法國大革命後,刑事訴訟制度於1795年徹底改制,具有現代雛型的檢察官制度才相應而生。
  • 1808年,拿破崙制定《拿破崙刑法典》(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將檢察官制度定型。

如另一方不反對,裁判官多數會批准案件押後,即時定出下次聆訊日期,時間,地點,並決定是否批准被告人保釋候審。 雖然控罪書和檢控通知書及傳票的發出手法及形式並不一樣,但其功能與內容卻大體一樣。 而根據《警隊條例》第51條,控罪書必需在逮捕後48小時內發出,並向逮捕人解釋其內容。 律政司可以在考慮名方面的情況後,行使酌情權並不提出檢控。

刑事檢控程序: 刑事檢控科的角色

律政司表示,許智峯未能就兩宗私人檢控提供足夠證據,無合理機會將被告定罪,因此申請撤控。 控方及辯方繼而分別作出結案陳詞(但控方未必會作出結案陳詞)。 其後,法庭便會作出裁決,即裁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並說明理由。 刑事檢控程序2025 在此階段,裁判官提出的理由會較為簡短,如被告提出上訴,裁判官便會在隨後提供更詳細之定罪理由。

刑事檢控程序: 香港刑事訴訟程序

如被告人不同意部份案情,令裁判官認為無法接納其認罪,會被視作不認罪處理。 告發書其實是執法機關向法院申請向被告人發出傳票的申請書,所以被告人會收到的,只會是法院的傳票。 為確保被告人收到傳票,法院將會郵遞傳票給予被控人;如若被控人缺席第一次審訊,裁判官將假設被告人並沒有收到傳票,並會跟從《裁判官條例》中的第8(2)條條文任命警察或專員親自將傳票遞交至被告人手中。

刑事檢控程序: 相關案件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任何面對刑事控罪的被告,除非經已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否則他們會被假定無罪。 在普通法及《基本法》第87條的保障下,這是被告所享有的最基本權利。 一般來說,法庭會先詢問被告會否認罪,如被告認罪,亦同意由控方擬備之案情撮要內容,而有關案情亦足以令被告入罪,法庭便毋須再作進一步審訊而將被告定罪。 《裁判官條例》第14(1)條規定,律政司司長可以在私人檢控程序的任何階段介入並接手檢控工作,亦有權終止檢控。 另外,律政司司長亦可以透過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阻止進行私人檢控。

刑事檢控程序: 檢控通知書

如被告人之前被執法部門拒絕保釋, 第一次聆訊必需在被告人被捕後的48小時內進行, 刑事檢控程序2025 否則, 有關的執法機關及相關人員便會有可能因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需要賠償被告人。 於區域法院或以上的刑事法庭,絕大部份檢控工作皆是由律政司轄下刑事檢控科的檢控官(Public Prosecutor, PP) 負責。 檢控官即檢察官,他們必須為香港或其他行使普通法國家中的律師或大律師,總數約有100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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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警隊條例》第五十四(一)(甲)條為例,「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的行為亦受法律的監督。 刑訴法第159-3條規定,即使證人已死亡,但其於警察調查期間所做的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的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憲法法庭認為,這是為了追求發現真實,而將未到庭證人的法庭外陳述採為證據,屬於減損被告防禦權的例外規定。 〔記者王定傳/臺北報導〕總統府前資政顏志發日前遭「小英之友會」員工指控性騷擾後表示將提刑事訴訟釐清真相、伸張正義,後來再發聲明表示,先撤回對不實言論的誹謗告訴,後續將全力配合性平調查,釐清事實;臺北地檢署今日針對顏控告女員工加重誹謗罪嫌部分,處分不起訴。 如果法庭認為被告需要答辯(即控方的表面證據成立),辯方將會作出開案陳詞,並傳召證人作供。

刑事檢控程序: 法院權限

這法律要求執法人員進行逮捕時向被捕人清楚作出警告的目的旨在於確定被捕人瞭解其人身自由已被限制,亦可避免被捕人因不瞭解情況而向執法人員施以還擊或被執法人員另加其他控罪,如:拒捕等。 另外,如執法人員使用含糊不清的字詞(如:「請返回警署協助調查。」),這並不足以構成逮捕,只可當作邀請,亦即當事人可以非武力方式婉拒執法人員的邀請。 如執法人員沒有跟隨指引而作出逮捕,這逮捕便會視作為非法禁錮,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指控執法人員並要求賠償。 7.3  刑事檢控程序  刑事檢控程序2025 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成為當時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取代原來檢控一方。

刑事檢控程序: 控罪書

刑事檢控科負責在審訊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檢控和處理上訴,向執法機關提供有關調查工作的法律指引,並且通常代表律政司司長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展開刑事法律程序。 此外,科內律師也就立法建議中涉及刑事法律的範疇向政府各決策局和部門提供指引和協助。 8.1   控方選擇控罪時,應致力於充分反映指稱罪行的刑責,方式為既能兼顧檢控效率亦能令法庭於社會與被告兩者之間秉公行義。 如被告涉及多項性質相同的指稱罪行,便應考慮提出具代表性的控罪。 辯方可以在此階段申請毋須答辯,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令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如法庭接納此陳詞,被告便會無罪釋放。 除非案情十分簡單及控辯雙方均已準備好答辯,否則大部份案件中,控辯雙方在第一次聆訊時,多數有其中一方會向裁判官申請被告人毋需答辯(即無須即時說出認罪與否), 並要求裁判官押後案件。

在出席此次被稱為”歷史性”庭審之前,特朗普再次指責他的繼任者、民主黨競爭對手拜登是這些新的法律程序的幕後黑手,目的是將他排除在2024年總統選舉之外。 第一試為測驗題,第二試為申論題或時例題,第三試則為口試。 陳的妹妹則說,喝了酒本來就不能開車,喝酒開車情緒不穩定,政府宣導喝酒就是不能開車,酒駕犯法就是犯法,她希望法官對高男從重量刑。 除了由控方及辯方傳召的證人外,法庭亦有酌情權去傳召其他證人出庭作供。

目前多數國家都已經廢除私人刑事檢控制度,改採公訴獨佔主義,所有的犯罪都必須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 但有些國家目前仍保留私人刑事檢控制度,採公訴私人刑事檢控二元主義。 而近年與私人檢控有關的輿論似乎或多或少影響了律政司的檢控決定。 時任警司朱經緯2014年在佔領運動示威現場,以警棍毆打途人鄭仲恆。 鄭仲恆2017年2月發出公開信,批抨律政司經過800多日後仍未展開檢控,不排除提出私人檢控。 警方約一個月後拘捕並落案起訴朱經緯,鄭仲恆因而無需展開私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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