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未足資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 有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 凡於 1997 勞工處年假 年 6 月 27 日後所訂立的僱傭合約,除非合約中有相反的書面條款或條件,否則便推定每年發給僱員的酬金或花紅不屬賞贈性質和不是隨僱主酌情付給的。

如曾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分年終酬金時,該段試用期(以3個月為上限)不得包括在內。 但倘若合乎資格,在計算部分年終酬金的金額時,則必須將整段受僱期(包括試用期)計算在內。 勞工處年假 僱員如果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所有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

勞工處年假: 釐清「公眾假期」與「法定假期」

休息日的定義為一名僱員有權在不少於24小時內不用工作。 當然,以前提過《僱傭條例》只是列明最低要求的標準,在不違反《僱傭條例》所列的情況下,僱主仍有大量跟員工的協議空間,給予員工自由度,讓他們在不影響工作進度的情況下盡情地享受自己的有薪年假。 放假規矩雖有白紙黑字列明,但大多數公司仍是容許僱員彈性安排自己的有薪年假。 而有一點僱主是不能越雷池半步,就是不可不讓僱員放年假,否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HK$50,000。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或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HK$50,000。

(ii)任何僱員,都可享有上述法定假日,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 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款項相等於僱員於假日前12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 年假日期應獲雙方同意 勞工處2021年7 月發佈的「與 2019 冠狀病毒病有關僱主和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責任及權利」中清楚寫明,僱主發放有薪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皆各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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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若實際上雙方仍維持僱傭關係,僱員即使被改稱為「自僱人士」,法庭仍可根據案件實情以判定他仍是僱員身份及繼續享有《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下的各項權益。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而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包括削減員工的薪酬或福利,而僱傭合約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這些更改,便可構成不合理更改合約條款。 在這情況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 僱員可得的年終酬金、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都根據上述工資的定義計算。
  •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僱主只可在條例指定的情況下扣減僱員的工資。
  • 僱主如不給予員工法定假日,或以任何款項代替法定假日,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HK$50,000。
  • 最近有讀者投稿,指公司因為疫情停工,卻強迫員工以有薪假期作抵消,讓他感到委屈,另外他更指出懷疑公司已經犯法。
  • 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大判)須負責代其屬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判頭)支付該判頭拖欠僱員的工資,但以欠薪期間最初的 2 個月工資爲限。
  • 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

因此,我們建議僱主僱員雙方應盡可能訂立書面僱傭合約。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如你的疑問是有關《僱員補償條例》、《最低工資條例》或職業安全及健康的法例,請按此登入勞工處網頁「勞工法例疑問解答」。

勞工處年假: D. 假日 / 年假 / 病假 / 產假以及有關的工資繳付

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 勞工處年假 如果有充分理由,勞工處處長可把限期再延長 6 個月。 如僱員想向勞資審裁處(勞審處)提出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9 個月內提出。

5 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到診證明書。 到診證明書不適用於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進行的產前檢查。 注意:分娩指產下嬰兒;流產指在懷孕 242 個星期內排出不能於產後存活的成孕物體。 如僱員懷孕不足 24 個星期,產下能存活的嬰兒或嬰兒在誕生後才夭折,則不屬流產。 勞工處年假2025 僱員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或設備,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以不超過港幣$300為限,此外,在這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

勞工處年假: 法定假日

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大判)須負責代其屬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判頭)支付該判頭拖欠僱員的工資,但以欠薪期間最初的 2 個月工資爲限。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外籍家庭傭工同樣享有《僱傭條例》下所賦予的福利及保障。 至於僱用條件及法例條文的詳情,勞資雙方應參考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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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員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註二)。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未滿12個月,仍未享有有薪年假,法例並沒有預支有薪年假的條文及規定。 若僱員有需要放假而僱傭雙方同意,僱主可考慮讓僱員放無薪假。 無薪假期的安排必須獲得僱傭雙方同意,僱主不得單方面強逼僱員放取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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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A2: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可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商決定。 但有一點須注意,假使僱主在僱傭合約內列出條件,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纔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則屬無效。 (i)根據《僱傭條例》,當農曆年初一、年初二或年初三適逢星期日時,會以農曆年初四替代成為法定假日。 勞工處年假 由於2021年的農曆年初三適逢星期日,因此有關的法定假日會改為農曆年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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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日」指僱員因受傷或患病而不適宜工作,並以此理由缺勤的日子。 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僱主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 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除了第1點解釋的方法外,公司亦可選擇以「Common Leave Year」的方法,即不論員工入職時間是否一樣,一概以同一日(例如1月1日)計算可享日數。 「Annivesary Basis」或「Individual Leave Year」指員工可享的年假數目,按照員工何時入職及其往後的週年日逐年增加。 如按照現時香港勞工法例規定,員工入職第一個週年日後的一年內可享7天有薪年假,第二個週年日後的一年可享7天,第三個週年日後的一年可享8天,如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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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這些法定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終審法院曾就一宗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的年假的案件作出裁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 因此,僱員在辭職時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年假,須同時考慮法例的規定及終審法院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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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般稱上述做法為「Entitled in Advance」。 不過,為表達法例要求「足一年」才享有薪年假的做法,本編的例子裡都假設「足一年」,即不採用「Entitled in Advance」的做法。 今年冬節為12月22日星期日,如僱主選擇以冬節為法定假日,而某員工的休息日是星期日,適逢冬節,僱主就應讓員工於翌日(即12月23日)補假。 某僱員的休息日是星期日,由於清明節(4月4日)這日的法定假日適逢星期日,僱主應於翌日補假(即4月5日),但這日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另外,在《僱傭條例簡明指南》亦有解釋到,如果僱員未足資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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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在正常糧期支付所有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僱傭條例》下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編製有關「發還產假薪酬計劃」的資料。 6 合資格僱員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或其僱傭合約的終止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她可享有10星期產假薪酬。 僱主在正常糧期支付所有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4 《僱傭條例》下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編製有關「發還產假薪酬計劃」的資料。 僱員在僱傭合約成為「連續性」前,是否享有休息日,須視乎其僱傭合約內,有沒有訂明可享有休息日。 勞工處年假 如根據其僱傭合約,僱員可享有休息日,即使在其僱傭合約成為「連續性」前,亦可按合約享有休息日。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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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放取無薪假期,是勞資雙方的安排,應被視為仍然繼續受僱主僱用,其僱傭期的連續性不會中斷。 勞工處職員可檢查上述紀錄,查問有關人士及檢取任何與《僱傭條例》所訂罪行有關的證據。 任何人士不遵行有關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則須將一份載有上述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在一名僱員起初12個月之僱傭期間,該名僱員可以每一個月累積兩天的有薪病假,並在其後的僱傭期間內,累積每個月4天的有薪病假。 慢慢落實執行”Check 勞工處年假 In”,利用自動化HR系統方便員工紀錄”Check In”的討論;提升公司薪酬制度彈性,更準確反應員工的表現及對公司的重要性。 最近有讀者投稿,指公司因為疫情停工,卻強迫員工以有薪假期作抵消,讓他感到委屈,另外他更指出懷疑公司已經犯法。

勞工處年假: 年假

#1 切勿以錢代假:《僱傭條例》規定,但凡為僱主連續服務滿3個月的僱員,就可在法定假期,放有薪假。 僱主如不給予員工法定假日,或以任何款項代替法定假日,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HK$50,000。 若然僱主扣除僱員工資,以抵銷全部或部分法定假日薪酬的話,除會被罰HK$100,000,更可監禁1年。 除了每月發放薪金的日子,打工族期待又期待的,應該是可以放假休息。 公眾假期由《公眾假期條例》規定,一般是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遵守為假期的日子。 在香港,除了星期日為公眾假期外,一年另有17天公眾假期。

勞工處年假: 釐清「公眾假期」與「法定假期」

如果僱員按僱傭合約可享有的年假超過法例要求的標準,超出法例規定的年假部份,應視乎僱傭合約的安排及僱傭雙方的協議。 (i)根據《僱傭條例》,當農曆年初一、年初二或年初三適逢星期日時,會以農曆年初四替代成為法定假日;而當中秋節翌日適逢星期日時,則以中秋節翌日之後的第一日(即農曆八月十七日)替代成為法定假日。 由於2023年的農曆年初一適逢星期日,因此有關的法定假日會改為農曆年初四。 至於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已故僱員的家屬的期限則另有規定。 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僱員的服務期即使未達到享有這些權益所需的服務年資,也可以獲得終止僱傭金。

勞工處年假: D. 假日 / 年假 / 病假 / 產假以及有關的工資繳付

在這情況下,僱主須向該僱員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以及其他法定及合約福利。 如沒有指定,年終酬金則為包括(問1)所述項目的一個月平均工資。 一般而言,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為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及超時工作薪酬,均在工資定義之內。 勞工處年假 勞工處年假2025 不過,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或僱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並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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